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元化创新及其启示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元化创新及其启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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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公社”组织体系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行而走向必然消亡以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完善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活动持续不断,以不同的形式和鲜明的特色探索出解决制度转型中我国农业发展出现的各种组织问题。如合作经济组织应以怎样的组织经营方式服务于农户,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如何改革和完善才有生命力,村庄的社会、经济功能如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等等。近年来发生在村、社范围内少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创新选择,对此类问题给出了有意义的探索,证明农民组织创新有着广泛的选择空间及多样化的变迁路径。

一、几种新现象

(一)村庄的公司托管

所谓“村庄的公司托管”,是指由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法人,对当地政府所辖自然、行政村范围内的各项职责和农业生产经营实施全面委托管理,进而一次性地直接改变农村社区组织和管理体制,形成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主要特征就是,村庄和托管公司合二为一,主要村干部在公司任职,村组建制为分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

案例1 高峰村的公司托管

高峰村是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所辖的一个小山村,总面积约16平方公里,总人口896人,以种植脐橙、桃子、 黄金果等果品为主要收入来源。1996年全村年人均收入仅1500元,是金堂县山地经济发展缓慢村。1997年县政府借助四川天华集团公司资本扩张和向本县农业渗透的机会,着眼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决定将高峰村列为县农村改革试点区,共同探索公司托管组织模式。在企业一方,天华公司具有开拓市场、获得信息、运筹资金、经营管理、公共关系和工业生产作为支柱和依托的优势,投资农业是为了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寻找企业持续发展的途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1997年由五凤镇政府同四川天华(集团)签订了《托管协议书》,并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川天华高峰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事宜。

村庄的公司托管实际上已成为大企业进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运行模式,它的突出特点是:第一,在托管期内公司与村庄及村庄内的农户形成了经济上和组织上的紧密结合,一体化系统各环节的行为关系更趋于协调一致。第二,充分实现资产与要素资源的目标整合,在资源配置上形成合力,减少盲目性。第三,托管公司直接参与农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在决策管理上发挥托管公司的优势。这些特点的具备使该种运作模式颇具实用价值,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户分散生产、企业独立经营,靠一纸契约维系两者产业化经营关系所难以克服的随意性(如违约行为等),从而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基更加牢固。

(二)村庄兼并

因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组织管理水平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问题比较突出,在村庄之间的反映就是存在着富村与穷村、弱村与强村的反差。出于要素重组的经济利益考虑或扩大发展空间、共同致富的需要,一般在具有地缘关系的村庄间,8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了村庄兼并现象,也可称之为强村现象。

从兼并的形式来看,可分为扶贫式兼并和扩张式兼并两种,其共同的特征是行政一体化。扩张式兼并的成因,主要由内生因素所决定,即多因强村经济发展受到来自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要素的限制,不能满足强村产业扩张的需要。当然,发达的、占绝对优势的集体经济则是强村能够兼并弱村有利的组织资源和条件保证。扶贫式兼并,一般多在政府组织下将一些地处边远山区、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必须进行异地扶贫开发的弱村、小村,或由于库区建设形成的移民,以整村或部分人口迁户转移的方式,合并到条件好的社区或本乡镇的富村。通过资源与人口的要素重组,来探索扶贫开发和库区移民的新路子。

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或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普遍缺乏生机,经济实况不佳的情况下,村庄兼并至少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两个事实准绳。其一,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者,都是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代表,而且只有如此社区合作经济才有存在的必要;其二,重组联合也是农民组织发展演变的一种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以利用,以期实现先富带后富,走向共同富裕。

(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非农企业化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亿元乡镇的出现,对今天的人们来说已不再希奇;然而,令人为之振奋的是,在我们的视线中亿元村也并不少见。以此为对象的实证研究表明,亿元村的成长往往就是,随社区集体工业的高速发展,社区经济和农民发生了急剧的非农化和再集体化的过程,越来越多的村民进入村办企业工作,实现着角色的创造性转换,与此同时,村庄社区组织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区和村民在工业化和企业化的基础上得以再造。也就是说,随着社区企业组织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典型的要数,一些村庄以整建制方式转化成为企业集团,有的称农工商总公司、有的为某某企业集团公司等等。比如,人们熟知的天津大邱庄、江苏华西村、京郊韩村河和窦店村、河南刘庄和南街村、山东的西老庄村(得利斯集团)、广东万丰村、湖北幸福村等,这些社会总产值已逾十亿、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村都是将乡镇企业和社区集体经济融为一体,走出了社区集体经济的企业化发展之路。

案例2 得利斯集团与社区集体经济同步发展

得利斯集团,是一个村办性质的企业,它从1984年西老庄第一个村办面粉加工厂开始,经过向畜产品加工领域的不断扩展,企业日益壮大,1986年改组为西老庄食品工业公司,而后又发展到诸城市第二食品公司、诸城市得利斯公司、山东得利斯集团总公司,一直到1995年底被国家经贸委批准为中国得利斯集团公司,企业五易其名,一步一个飞跃,成为齐鲁大地乡镇企业的一颗璀璨明星。目前,该企业集团已发展成为山东地区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重要龙头之一。1996年,得利斯集团拥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6.2亿元,员工近3000人, 所属企业分布在全国六省一市,并有多家海外分公司;其当年生产的低温肉制品全国销量第一,1996年完成产值6.8亿元,实现利润6800万元,公司年消化生猪250万头,年产各类肉制品5万吨;职工人均年收入6330元; 企业产品已在13个省市占有一席之地,被国家统计局评为全国行业最大经营规模和最佳经济效益第5名和第7名。

企业的发展给西老村社区建设带来了深刻变化,西老庄村已经从一个单纯的农业村发展成为工业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建制的村庄。主要的变化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了乡村工业化。西老庄工业收入的比例已由1984年的18.5%,猛增为1996年的98.8%;全村人均收入1996年比1984年增长5倍; 1996年工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达到89.5%,亦即村里的适龄劳动力都到企业工作,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几乎没有。

2.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得利斯集团的发展,是正确处理工农关系的结果,因为形成了产、加、销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经营体系,农业已经被纳入加工业的产业链条中,即便是农业生产环节,也都由于实施“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方针,种植业生产也全部实现了社会化与现代化。西老庄村现有耕地3058亩,其中粮田2300亩,全村拥有550户、2200 口人,人均粮田1亩多;种植业经营中,除口粮田由家庭经营, 责任田以专业大户承包经营形式进行,近年来全村粮食亩产一直保持在1000公斤左右,实现了稳产高产。

3.企业承担起社区建设的职能。由于村庄社区是企业的根,两者处于一种共生的关系,因此,村组织的社区建设职能由企业全部承担了。自1986年起就免收了办学费和提留款,减轻了农民负担;近年来,集团公司累计投资2000多万元,进行基础设施、生活配套设施的兴建,公益事业的发展,大大改善了社区环境,提高了社区员工的生活质量,乡村城市化在这里已经成为现实。

(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近年来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新的又一重要方面。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型,即作为龙头单位,组织农民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目前这种形式占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的26%,成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占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的66%)的一个重要补充。二是间接型,是指以各类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作为中介组织代表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农户,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构成“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这两种类型中,由于受农户组织化参与程度不同的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利益关系、分配与积累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等运行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无论哪种形式,合作社介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于农户,能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通过组织化的生存,保障农民权益。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如果作为龙头载体,将触角扩伸到农业生产的前项或后项,能够统揽一体化经营的各环节,直接从产业化经营中为农户谋取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使农业生产者有机会成为农产品加工品的控制者和受益者。如果作为桥梁载体介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作为农户的代表,同龙头企业协调各种关系,增加农户的谈判地位,比单纯的“公司+农户”的合同契约形式,对农户主体的保护程度要强,同时公司与农户的交易成本也会有所下降。两种形式下,农民利益得到的保护都来自于农民的组织化,即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生存力和竞争力。

2.引入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有其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从经典的限制股金分红比例、按交易额返还到重视股金分红,设置优先股,给持股多者以相应的投资回报,都始终围绕社员的利益,将公平与发展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有机协调。这种分配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加以运用,是对农民利益的最有效保护,如能加以借鉴或部分利用,也可改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难以统一协调的问题。

3.改进合作经济组织效率功能,提高竞争能力。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演进的一个内生性行为。一方面,从理论上讲,有农民活动的领域就会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存在,对于产业化经营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经典合作社存在的效率缺陷问题,促使合作经济组织不断为适应竞争的需要而进行经营方式的创新,谋求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此类偿试之一。

实践中,山东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案例3 莱阳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

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是由莱阳市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联合283 家果蔬大户,于1995年4月18日在照旺庄正式成立。该合作社的起因是, 莱阳宏达食品公司随着果蔬储存加工出口业务的发展,在采集农产品原料方面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原料收购面广量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料供应不及时;公司与农户关系不稳定等等。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难题,1995年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由宏达公司牵头,联合283户农民, 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成立了莱阳市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为了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组织,它们通过将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折股后由农户认购的方式,逐年扩大合作社社员股金,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把公司与农民联结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致富。目前,合作社社员已由283户发展到583户,股金总额由74.3万元扩大到104.8万元。合作社拥有基地6800亩,其中果园4600亩, 菜园2200亩,入社的社员涉及到20个乡镇的100多个村。近两年来, 该合作社共为社员供应各类化肥近4000吨、薄膜200吨,种子2吨,共为社员节约资金50多万元;到1998年6月止, 宏达社先后为社员提供有价值的信息40多条,推广应用优质高产技术10项,为社员提供生产发展资金60多万元。此外,合作社将公司加工社员产品盈利的10%,按社员交售产品数量返还给社员。1997年,合作社股金分红8.24万元,按照社员生产资料购买数量和农副产品交售数量,共计返还社员利润41万元,最多的一户返还利润18000元。同年合作社的主要会员一公司完成产值8600 万元,实现利税680万元,创汇660万美元。

总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既有其自身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现实的不足是,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很低,其仅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0.6%。这说明, 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其组织载体上,“龙头”组织多数是涉农工商企业或农业关联企业,农民合作与联合组织成为“龙头”企业的还占少数;参与主体农民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基本上处于分散的状态,组织程度相当低。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的不够,给产业化发展带来诸多不良的影响,如农业不能自主地向其前项和后项产业延伸,助长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不对称,导致大企业与小农户的衔接不力,并使组织成本过高。这对一体化经营的高效运作,农业和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权益体现尤为不利。但这并不表明农民组织的作用注定大不了,这仅是我国农民自组织不发达的结果。

二、几点启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确立后出现的一系列创新,尽管模式多种多样,适应条件也绝非相同,但其对乡村经济发展的成效是显著的,是适应产权制度和市场配置资源制度改革要求的理性经济发展行为。通过以上对合作经济组织一系列创新活动的考察,我们得出如下一些重要启示:

1.“合作”与“竞争”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组织行为,两者具有共生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在于它具有弥补“竞争”功能性缺陷的作用。

从对立的角度看,合作与竞争各自的行为关系完全不同,功能作用截然相反。在现实世界中,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形势下,我们看到竞争既有提高效率的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带来垄断和产生许多消极影响的一面,此种市场力量导致世界财富和发展机会向少数跨国公司手里集中。由此可以设想,在这个有着大量贫困人口的世界里,弱势群体将因此更加受到“社会排斥”,不和谐危机将不可避免,如果全球化的市场力量不受约束和控制,我们就会看到“社会非人格化”,退回到初始的资本主义,并且社会危机更为深化(罗伯托·罗德里格斯,1999)。人类如何应对、防范和化解全球化引致的各种可能的负面影响?办法是:必须在竞争的前提下,在多极世界的大框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正是合作社的价值、原则和机制可以在减少全球化和集中化带来负面影响方面发挥其很有意义的平衡作用,从而有助于和谐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公正。从统一的角度看,竞争可能促使各行为主体走上联合与合作,亦即为了更有效地竞争,合作完全可以与竞争相统一,成为竞争的手段;联合与合作则能为竞争倾注合力和制衡。可见,无论从对立面还是从统一面上认识竞争与合作,它们都同样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为。正是这两种行为力量将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将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种要素以最佳方式组合利用,不断创新,共同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在我国,认清竞争与合作的相互关系及合作制的制衡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经济转轨时期,体制建设充满着过渡性特征,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组织制度发展不成熟,市场竞争存在无序性,市场主体尤其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他们在市场交易中仍是被动的和无竞争力的弱势群体,倘若联合和合作不能同竞争同步发展,那么,经济社会中弱肉强食的现象就不可避免,社会各阶层将进一步加速分化,产生庞大的失业者和贫困阶层,社会就会失衡、不稳定。进一步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的组织特点(分散的农户经营)和产业特点(产前、产中、产后存在技术上相互分离,但由此生产加工形成的产品不可分性强)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是最需要合作组织,唯此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相互联系、存在继起关系的各个阶段任务。可以肯定,没有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没有发达的联合与合作组织,就不会有平等、有序的竞争和健康发达的农业市场经济。

2.每一种类型的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变迁都带有鲜明的发展取向,但企业行为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是勿庸置疑的。例如,外部企业对村庄的托管,已使托管村庄在建制上实际成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这表明村庄的权力结构已改变,农工商综合企业的组织管理构架替代了原来的社区基层组织形式,这是具有时代感的变革。同样,社区组织内在的(或自身的)企业化发展也带有这一特点。而村庄兼并本身也是一种企业行为的体现,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和生动体现。

3.村庄和村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弱化,企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原本村庄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又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因此,其组织功能一直很强大;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管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在“乡政村管”的治理结构下,它是村庄治理的主要载体。然而,农村基层组织变迁的新现象正昭示出,在集体工业经济发达的村庄社区,原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不同程度地被社区企业所取代;与此相应,弱村则出现由外部企业托管治理的现象。从而,村委会在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下降,而企业(主要是社区企业)则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下提升为社区治理的重要组织载体,在社区组织体系中居于显要地位。

4.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既合理,又可行,应该从政策上加以支持和引导。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在其组织结构发展方面存在着大企业与小农户之间缺乏中介组织的联接保障问题,这同中介组织发育不足,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的不够有密切关系,这一结果对一体化经营的高效动作,农业和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权益体现十分不利。而将流通领域、产后加工方面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既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又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内在规律,也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发展找到了现实的生长点。

基本结论: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户经营更需要组织起来,组织化生存、合作化发展是户营经济正常运转、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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