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经济犯罪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性研究_经济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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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15(2007)02—0118—05

一、引言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如伊利集团董事长兼CEO郑俊怀的挪用公款案,新疆德隆总裁唐万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不仅使上市公司遭受了无可挽回的巨额财产损失,而且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作用。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事件的发生不仅反映了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力以及违规成本过低等情况,而且还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等制度性缺陷。如何有效地防范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保护众多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的界定有很多,也很不一致。依据证监会2006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本文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限定为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属概念。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职务性特征就是对《公司法》上职责义务的违反,这有别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务性内容。虽然已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职务经济犯罪作了相关概念界定,如滕亚为[1]、郑能武[2] 等。但是作为一个身份犯罪罪名,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在我国法规中的定义是不完善的,存在着一般法律与公司法之间衔接的空缺。[3]

3.文献回顾

近年来在我国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研究主要是从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方面展开的,并取得了诸多成果,如潘飞等[4]、王培欣等[5]。而对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角度进行的,如郑能武[2] 等。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该专题的研究还寥寥无几。李维安[6] 认为,上市公司高管在经济问题上的频频违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性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换过程中形成的治理失控”,凸现了我国公司治理风险。田书华[7] 从公司治理角度探讨了公司高管违规行为的原因,认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规范公司高管行为的重要措施。但是这些研究皆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原因分析层面上,并未从实证角度展开对公司治理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之间关系的探讨。

二、研究假设

假设1:国家股比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国有股权产权关系的模糊性以及代理链的多重性导致了国有股权代表主体在公司中的“虚置缺位”。作为公司股东的国家难以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另外由于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公司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管理层缺乏因控制权转移而被撤换的危机,这些因素导致了公司经营者无忧无虑的“内部人控制”,为其从事违法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

假设2:法人股比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负相关

与国家股相比,法人股股东一般具有清晰的产权主体,相对较大的持股比例使法人股东不会轻易采取搭便车的策略。由于其持有的股份与国家股一样具有不可流通性,法人股东主要受益于公司的股利回报,而不是短暂的资本利得,所以法人股东关心的是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情况,更有动力和积极性去监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法人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能够及时发现、清除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维护其股权利益。

假设3:流通股比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负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比例过低,参与公司治理的高成本使得流通股股东缺乏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无法直接“用手投票”的情况下,他们以“用脚投票”的方式传递对上市公司的评价信息,形成了对内部人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流通股比例提高意味着非流通股比例的下降,有助于减少职务经济犯罪行为。

假设4:股权集中度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且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往往是产权主体虚置的国有股东,其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有效监督的缺失为管理层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环境。所以我们认为股权越集中,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假设5:董事会、监事会规模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

关于董事会规模与其工作效率的关系,通常认为随着董事会规模的增大,沟通和协调成本增大,过程损失会增加,董事会控制管理层的能力下降,[8] 即董事会规模的增大会使董事会变得缺乏效率,所以规模大的董事会不利于预防高管职务经济犯罪。同理,我们也假设监事会的规模与高管犯罪之间正相关。

假设6: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负相关

根椐Fama[9] 关于董事会构成理论,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经理层,所以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独立判断,能提高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的有效性。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内大力推行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了检验独立董事制度在防范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问题上的有效性我们提出此假设。

假设7: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负相关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内部财务报告、强化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减轻公司管理当局对外部审计机构施加压力等方面发挥作用,所以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利于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

假设8: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负相关

Jensen[8] 认为当公司的CEO也是公司董事长时,内部控制系统易于失效,因为这样会导致经理层权力滥用和董事会独立性的丧失及其监督效率的低下,会为CEO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供权力和机会。本文认为两职合一增强了公司高管从事犯罪行为的动机,而两职分离则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

假设9:审计意见的评价等级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司财务运作状况。低评价等级的审计意见反映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状况所持有的消极评价态度,而这种消极态度往往是从会计角度说明了存在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的可能。相反,评价等级高的审计意见则说明了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

三、样本选择和变量描述

1.样本选择和描述

(1)研究样本选择。在1997—2005年间在沪深两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共有96家上市公司存在高管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现象。我们从中选取只发行A股的公司,并剔除了13家不符合研究条件的公司,最终确立研究样本公司83家,其中深市35家,沪市48家。以样本公司案件发生前一年度的相关公司资料为研究依据。样本公司数据来自于新浪财经网,上市公司资讯网,巨潮资讯网以及CSMAR数据库。

(2)研究样本描述。根据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索引》,本文所选取的83家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见表1。

(3)参照样本选择。对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每一家研究样本公司,我们都选择了一家参照样本公司。为消除行业、公司规模、时间因素对研究带来的影响,参照样本公司与研究样本公司的所属行业应相同,总资产规模应该在同一水平上,相关研究资料应来自于同一年份。

2.研究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为考察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影响,以是否犯罪为因变量,将发生犯罪行为的公司赋值为1,未发生犯罪行为的公司赋值为0。

(2)解释变量。根据假设本文的解释变量及其定义见表2。

(3)控制变量。为了控制公司的财务状况对研究的影响,我们使用公司资产负债比(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Debt、流动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Liquidiy以及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与资产账面总额的比例)ROA作为财务控制变量。

四、数据分析与实证检验

1.两类公司的相关变量差异检验

通过变量的差异检验表(表3),我们可以看到:①在两类公司的国有股平均持股比例都较高,但犯罪组公司比无犯罪组公司的国有股比例明显要高;与其相对应,无犯罪组公司比犯罪组公司的流通股比例高,比例差异在5%水平下较为显著。②从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看,两类公司股权集中度都很高,分别达到了57.01%和44.93%,很好地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的现状。总体来看,犯罪组公司比无犯罪组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更强烈。③犯罪组公司的监事会规模比无犯罪组公司的规模明显要大,且差异在1%水平下显著。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在两组公司之间的分布情况也存在明显差异,且在1%水平下显著。⑤在控制变量的比较中,两类公司的负债率在1%水平下差异显著,公司绩效在10%水平下差异显著。⑥在其他变量的数值比较中,两类公司未表现出明显异同。

2.Logistic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建立以下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control分别代表Debt,Liquidity,ROA; ε为误差项)

以上两模型的Logistic回归结果见表4。

注:(1)以上回归结果是通过采用SPSS11.5软件包计算得出,为避免各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变量的入选采用Forward Stepwise的方式。(2)表中***为1%水平下显著,**为5%水平下显著,*为10%水平下显著。

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模型的Cox & Snell R2值都较高(分别为O.527和O.552),说明两模型的拟和度较好。从回归结果来看,我们设计的变量中共有六个解释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回归结果看,两个模型总体上均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回归模型的设计比较合理。模型的回归结果表明:

(1)国有股持股比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说明国有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可能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行为,支持假设1。

(2)流通股比例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显著负相关,假设3成立。说明增加流通股比例利于抑制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3)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都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显著正相关,说明了股权越集中、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力越强,公司越容易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支持假设4。该假设与假设1的验证充分说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公司高管层的监督是“弱势”的,为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4)监视会规模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表明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人数越多,公司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概率就越高,支持假设5。

(5)审计意见的评价等级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表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评价等级越低(度量等级的数字越大),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假设9成立。

(6)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表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高管发生职务经济犯罪的可能就越大。说明了在我国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由于大多是国有性质,其本身的代理问题也比较严重,因而缺乏监督贷款企业的硬性约束体制,并未能发挥债权人对公司的应有治理监督功能。

(7)实证结果没有证明其他解释变量与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之间显著相关。独立董事比例的高低与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之间无关。这与张翼、马光[10] 的实证结论一致。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防范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也存在职能缺位的现象,未能有效地发挥其审计监督职能,这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也只是形同虚设。谢永珍[11] 通过实证研究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外部制度约束的结果。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二职兼任也没有影响到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可能性。

五、结论与建议

1.结论

通过对我国发生与未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特征的考察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与公司治理特征之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1)两类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差异与是否存在高管犯罪密切相关,所以要解决公司高管犯罪问题必须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这为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现实支持证据。

(2)虽然两类公司的董事会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从发生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公司来看,其董事会治理功能还远不完善,尤其是被人们寄予较高期望的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其对非法行为的应有预防和抑制作用。

(3)监事会规模与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正相关。可能的解释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选择机制存在着严重问题,即监事会成员大多数由公司高管信任的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位于总经理或董事长的领导之下,缺乏行政独立性和足够的制约高管行为的权力和手段。或者一些上市公司高管故意设立一个大规模的监事会以掩人耳目,故弄玄虚。

(4)会计师实务所的审计意见较为真实可靠,在防范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方面起到了相当的预警作用。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其他外部治理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债权人治理功能等。

2.建议

要防范和杜绝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现象,除了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经济、刑事处罚力度和大幅度提高违规犯罪成本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是该问题的治本之道。

(1)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继续深化股权制度改革,在实现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的基础上使股权主体尽快明晰化;在保持股权适度集中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以借其技术和人才优势来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

(2)改善两会的公司治理效能。在全国范围内成立董事和监事协会,协会负责合格专业董事、监事的认证和培训工作,并且掌管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监事的派驻工作。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定期交纳会费,而派往各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监事的薪酬将由协会从会费中支付,以此来解决两会外部成员在人事、分配关系上受制于公司高管而缺乏独立性的问题。同时协会要与外部董、监事签订权责合约,明确其与上市公司的利害关系,使得对其工作质量的评价、奖惩等后续工作有章可循,也使外部董、监事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违规行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以期解决两会外部成员的激励不足的难题。

(3)加强对高管层财务资金使用权的约束机制建设。上市公司应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公司高管层的财务资金支配权做出约束性规定。对一定限额以上的资金的使用支配应该由三名以上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对资金支配使用权的约束可以较好地限制单一权力个体对公司财务资金的任意支配,减少高管违规使用公司财务资金的机会,铲除违规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4)完善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监控机制。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公司化改造进程的推进,银行的独立产权主体地位逐步确立。相关的法规也需要做出调整,以利于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治理,即不仅要发挥银行的事后治理作用,还要发挥其事前、事中的治理作用,提高债权治理效率,保护债权人的投资利益。

(5)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建设,如股东集体诉讼制、上市公司的赔偿制度等,减少或避免由于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所带来的投资者利益的损失。

(华男 编发)

收稿日期: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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