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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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西方经济危机中,中小企业的倒闭、破产向社会倾泻了大量的失业人口。社会就业问题的提出使包括日本在内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中小企业。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尤其是中小企业它不仅吸纳了大量的失业人口而且为日本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与日本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植是分不开的。日本将中小企业誉为“日本经济活力的源泉”,对中小企业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一、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

(一)创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日本政府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其政策目标基本上包括: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因素;确保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设备现代化、事业共同化、企业规模适度化;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等。

1.创造有利于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政府历来注意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安定发展,到目前为止,日本先后制定了50多项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对中小企业立法,先后通过了《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安定法》和《百货店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对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日本政府重视中小企业人才的培养。开办了中小企业大学和研究所,为其培养人才;此外日本的各都、道、府、县和主要大城市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轮流培训。1984年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中小企业诊断协会,从各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内容加以诊断,提出可行意见。其次,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日本政府于1969年设立了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情报机构,收集国内外中小企业相关经营、管理、投资及技术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各都道府中小企业机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需要的中小企业。近年来,日本政府加快了网络建设的步伐,加快了中小企业机构跨区域的合作,实现了经营、技术信息的共享。

3.建立辅导中小企业的组织体系。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最完善的国家,总的来说这些管理机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行政机构。1984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并根据该法于同年8月设立了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它以健全的行政管理组织为保证,以系统的立法、政策和计划为手段,以价格和税收等为杠杆,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二是各种民间社团。主要有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中小企业事业团、商工会议所、商工会和小企业共济事业团等。它们的主要职能有人才培训、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投资指导等。这些机构作为政府的得力助手,很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政策的推行。

(二)倡导“垂直型”企业分工体系

为了加速经济增长,消除经济发展初期在经济结构上出现的少数垄断性的大企业与大量较落后的中小企业长期并存的“双重结构”矛盾,日本政府一方面对中小企业采取保护、扶植政策,让中小企业尽快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促成大中小企业密切结合,形成“垂直型”分工协作体系。包括:1.以产品为中心的向后垂直型,即由核心企业负责产品的最终组装与生产技术难度高、附加值大、对规模效益反应敏感的配套产品,而小企业大都分生产技术要求低、批量小、专业性分工度高的各种零部件与半成品等。2.以销售为中心的向前垂直型,即以一家贸易性企业为核心企业,专门收购其他专业化分工的小企业产品并负责专营销售。

(三)重视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为加强中小企业的横向联系,促进技术创新,日本政府建立了“园地协同组合”制度,作为倡导和扶植中小企业高度化事业的一种主要形式。所谓“园地协同组合”就是将分散在市区的中小企业组织起来;迁移到市郊指定地区集中在一起,建设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使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结构得以改善,同时也有利于整顿市容市貌、防止污染、解决交通运输困难等。“园地协同组合”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单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匮乏、无力进行独立的技术创新或者存在严重的技术创新规模不经济等问题,通过各个中小企业在地域、产业、生活等方面的联合协作,共同进行对各方有利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提高了各个单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效率。

(四)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8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明确规定,大力推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提高它们自身的技术水平;对开展经过都道府县知事确认的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采取补助金、融资、税制减免等资助措施。2.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就提高中小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并以“巡回技术指导事业”等形式派遣技术顾问到现场具体指导。3.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补助。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赞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4.走“产学合作”道路。“跨越学术界和产业界这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互相合作,挖掘各自的潜力,共同发展”是“产学合作”的基础。在1985年实施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的基础上政府在1998年实施了日本的“TLO”法-《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从政策上进一步促进了日本的“产学合作”。随后许多著名的大学都积极设立专门的TLO经营本学校的知识产权,积极开展与企业间的协作,加速实现大学-企业间的技术转移,从1998年获得认可的4家发展到2004年7月1日为止的41家。

(五)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设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系统设立的金融机构共有2行9公库1金库,其中作为中小企业专门银行的有:国民金融公库(1949年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年设立)、环境卫生金融公库(1967年设立)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1936年设立),此外还有一个对中小企业不直接融资,但也作为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1958年设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中小企业融通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融通的长期性的必要资金,其业务基本上就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国民金融公库也是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一个公法人,设立国民金融公库的目的就是对从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有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其业务之一就是为有意独立从事事业并有切实的事业计划、而从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关融通资金有困难者提供小额事业资金贷款,这里所说的小额事业资金贷款显然就包括在一定情形下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据中小企业厅1994年的调查,约60%以上的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除政府金融机构外,在民间也设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互助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构成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网络体系。

二、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截止到2006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但由于到目前为止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差距较大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已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关注的焦点。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及取得的效果,虽然其制定和实施的背景与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有诸多不同之处,但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些普遍问题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中小企业的地位,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政府政策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法规建设踏入正规化的轨道。然而该法的可操作性弱,缺乏刚性的法律责任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资金、土地、劳动力、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且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护,又为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属非金融机构。从1999年试点开始到现在,中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初步构建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有担保公司848家(其中完全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占70%以上),注册资金183.72亿元,可用担保资金242.33亿元。如就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来看,截止2003年12月,列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总数也达到了377家,其中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123家,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256家截止2002年12月,中国担保机构在保企业户数为21640户,在保资金总额达到304.83亿元。就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而言,其制度设计与运行中的不足极为明显,总体上的实力过小和担保能力不足。对此1.必须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2.努力推行风险分散制度,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努力,建立风险分散制度。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信用担保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要从选择担保对象的源头上控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必须明确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第二,要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倾向。第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根据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的预备资金。

(三)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按各种经济成分、部门和区域分别管理中小企业,这就造成了上面各自为政,政策多变;下面政策较差,管理矛盾,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要尽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对应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各种经济成分、各行业部门的中小企业,协调和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成立半官方或民间的组织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信息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资金融通。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与税收优惠

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准备金的垫底资金来源可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二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发展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事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新办中小企业创业资助;中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对中小企业社会化体系的资助;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2.建立和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税收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中小企业继续实行轻税原则,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方面中小企业必须要转变融资观念,逐步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加大直接融资比重。对发展前景好、效益高的中小企业,地方政府可以提供担保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为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空间。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要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没有良好的信用文化和健康的信用环境不仅会导致信贷市场的低效配置还会影响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社会信用单薄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六)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鼓励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

我国以往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发展模式,使企业很难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大企业难以从中小企业获得低成本、高质量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中小企业更难从大企业获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应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这种协会或联盟应是互助型的,它不仅可以为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相互间交流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提供场所和条件。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应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而且,这种协会或联盟为其以后发展为集团公司或联营公司奠定了基础。

(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中,除了几大专业银行外也有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合伙投资、互助基金、民间(商业)信用等各种非正规金融等等为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截至2003年6月末,中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1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51.7%,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业新增贷款占比高出28.2个百分点。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以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与交易成本,费用高昂,进而这种带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银行信贷的发放对象目前主要仍是一些达到一定资产规模并有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无法真正覆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而需要以市场化为基本原则导向,应从利率市场化、银行经营体制市场化、资本市场的制度性、市场化变革等方面构建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的同时还必须重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不断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八)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已是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提升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日本的经验可看出,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既有针对部门的行业的宏观政策,又有针对具体企业的微观政策。技术创新是一国实现经济增长的微观途径,因各国的技术经济基础与面临的环境不同应选择符合国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路径。

1.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基本法、公平竞争法等,规定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产权关系、权利和义务、创立和退出、明确中小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并限制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排挤和吞并。

2.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扶持政策,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基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3.建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中小企业咨询中心、中小企业培训中心、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与此同时在中小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科研单位之间建立产学研组织,使先进的技术能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只有客观公正地审视自己,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才能真正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的经济和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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