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蔬菜业产业组织演变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莱阳市论文,实证论文,蔬菜论文,组织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最早是从农业开始的。到目前为止85%的农产品市场已被放开,由市场决定价格(注:参见李岚清1997年4月10日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商会年会上的讲话。《国际商报》,1997年4月11日。)。在非农就业受阻的情况下,选择收益较高(相对于粮食而言)的蔬菜生产就成为某些地区农民的首选。但随市场的发展,蔬菜业呈现无序发展状态,影响了蔬菜业的市场绩效。如何引导和规范蔬菜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指导。笔者认为,产业组织理论可以担此重任。而产业组织理论恰恰是说明市场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以及市场是如何运行的经济理论。因此,本文试图从产业组织的角度,对蔬菜业的演化过程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数据来源于笔者1998年对莱阳市长达2个半月的问卷调查。之所以选择莱阳市,是因该市蔬菜业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发展过程。
二、蔬莱业产业组织的演变
1、行政性垄断决定的市场结构:1979年以前
1978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农产品是统购统销的。这种制度安排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符合当时意识形态“大一统”的要求;二是发展工业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巨额的资本积累,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选择;三是有利于国家对整个资源的控制和调拨,以便集中力量进行建设。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体制为中国迅速建立工业化体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其弊端也暴露无遗。突出表现在,社会激励不足,资源配置低下。计划经济的实施,存在一个很强的假设前提是,中央计划者具备配置资源的完全信息,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作出最有效的安排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事实上,中央政府恰恰并不具备这一能力。
1979年以前的莱阳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在集体经济下,农民毫无生产经营自主权可言,一切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均由集体统一安排。这一时期蔬菜是统购统销的,由莱阳市蔬菜公司统一安排。承担这一任务的大多是具有蔬菜种植条件的照旺庄镇、沐浴店镇、古柳镇、柏林庄镇等近郊乡镇。农民生产的蔬菜只能由蔬菜公司收购,蔬菜的自由买卖是被严格管制的。因此,在统购统销制度下,蔬菜公司是蔬菜的独家垄断者,其垄断地位是由国家赋予的,笔者将其称为行政性垄断。
与此迥然不同的是,农民对仅有的一点自留地给予了极高的关切。农户对自留地收益权的拥有,提供了很强的激励作用。农户除在自留地调节生活余缺之外,还将剩余产品送到市场上去销售。事实上,在此期间,国家对集贸市场的发展是严格管制的。政府加强管制的目的主要是配合统购统销制度的实施。尽管如此,集贸市场没有被消灭,就象民间金融也无法取缔一样(见表1)。应该讲,当时农民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还是很强的,农民这种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的获得,是因为当时中国还是一种短缺经济。不过,由于自留地所占比重很小(约1%~2%),蔬菜交易极其有限。
表1 莱阳市集贸市场变动情况
单位:个
年份
1978
1980
1985
1998
集贸市场数量
24
30
45
105
资料来源:莱阳市工商局。
在蔬菜加工方面,国营或集体企业完全按照国有外贸部门的要求来进行加工,也是国有外贸部门的独家垄断。
总之,这一时期蔬菜业最显著的特征为行政性垄断。
2、政府放松管制引致的市场发展:1979-1989年
这一时期最引人注意的两大变化是:(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完成;(2)国家放松了对农产品市场的管制。造成上述结果的事实是:一是,中央政府对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发觉;二是,家庭承包在某些地区的成功记录;三是,政府对蔬菜的巨额财政补贴。在此背景下,莱阳市也顺利完成了上述改革,集贸市场已由1978年的24个发展到1985年的45个。
首先,政府放松管制的直接后果是市场的繁荣。家庭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户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对“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的拥有,激发起很高的生产积极性。由于粮食的需求弹性比蔬菜的需求弹性小,所以农民在保证“交够国家、留足集体”之后,选择蔬菜业就不难理解。这也是人们推崇“理性小农”(注:西奥多·W·舒尔茨,1987;《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在市场经济下可持续性的原因。这必然引致大量农户从事蔬菜生产。国营菜店在与菜农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第一,国营菜店的价格高、品种少。第二,国营菜店的经营成本高。因此,国营菜店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根,政府必须支付足够大的补贴,而这却与政府放松管制的初衷相违背。因此,经过几番较量之后,国营菜店败下阵来,其垄断地位逐渐丧失(见表2)。
表2 莱阳市国营菜店的变动情况
单位:个
年份1980
19831984
国营菜店数量 87
0
资料来源:莱阳市蔬菜公司。
其次,蔬菜业的发展,更加刺激了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积极性(见表3)。从根本上说,这也是市场进一步扩大的结果。
表3 莱阳市1979-1986年蔬菜种植面积情况 单位:万亩
年份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面积 4.76 4.85 4.98 4.72 4.26 4.43 4.74 6.51
资料来源:莱阳市农业局经管站。
最后,蔬菜业的繁荣,带来了三点变化:第一,专业户的出现。第二,菜农数目增多。第三,中间商的出现。中间商在莱阳被称为“菜贩子”。在信息拥有量上,菜农与中间商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中间商完全可能进行“逆向选择(adverse choice)”(注:是指事先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可能对信息较少一方造成损害。多见于“旧车市场”和“保险市场”。)来欺骗菜农,从中渔利。实际上,菜农也并非“任人宰割”,但几个“回合”下来,菜农只好“忍痛割爱”,“束手就擒”。因为中间商完全可以“用脚表决(vote-with-feet)去另一家,菜农只能忍受盘剥。正如当地农民所言,“种菜的不如贩菜的”。
1989年以前,只有莱阳市外贸冷藏厂一家集体企业进行蔬菜加工。国有外贸部门独家垄断的局面并未改观。
综上所述,政府放松管制的结果是市场的发展以及市场主体的确立。
3、市场需求扩大推动的产业发展:1990-1994年
此时期最显著的变化是蔬菜加工业的崛起。1990年莱阳市保鲜公司与日商合资成为莱阳市首家蔬菜加工企业,拉开了蔬菜加工业的序幕。与此同时,南韩、台湾的农产品价格迅速上升,日本便把市场转向了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市场需求的扩大,推动了莱阳蔬菜加工业的快速发展(见表4)。
表4 莱阳市上规模食品加工企业状况一览表
菜阳的蔬菜企业有一个共同特征为外向型。这种靠外商、靠定单形成的蔬菜市场产生了两点影响:一是企业为了争夺外商和定单,纷纷向外商压低报价,致使企业效益下滑。二是企业为了完成合同任务,必须组织原料供应。因此,当企业的定单一多时,就有可能发生争夺原料风潮。1992年的“青刀豆大战”以及1993年的“牛蒡大战”就是例证。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给企业造成了极大伤害,为此,企业有合作意向。在政府倡议下,1992年8月由当时影响力较大的五家企业(注:这五家企业为龙大、莱励、日升、北海、永大。)组成了“食品企业家协会”,统一协调企业的行为。例如,在出口方面,统一报价;在原料收购方面,统一收购价格。事实上,由五家规模最大的企业组成的“食品企业家协会”,在当时企业数目不多的情况下,已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卡特尔(注:由公开同意协调活动的厂商结成的联盟叫做卡特尔。)。但是,新的非成员厂商进入该组织有可能毁掉卡特尔的市场力量。如1994年,蔬菜公司一经理提出要让全市所有的加工企业加入这一组织,并以“蔬菜公司”的名义代替“食品企业家协会”。起初,此建议遭到了协会成员的极力反对。但非成员人多势众,频频向政府施压,政府也认为成立“蔬菜公司”乃为“明智之举”,可以更好地协调全体加工企业的行为。在政府干预下,“蔬菜公司”最终取代了“食品企业家协会”。但事与愿违,“蔬菜公司”并未把企业“捆绑”在一起共同前进,相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已成家常便饭。“蔬菜公司”已形同虚设。
正当莱阳红红火火大搞蔬菜加工之时,周围县市的蔬菜业也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形成与本市企业争夺原料与市场之势。在既有“内忧”,又有“外患”压力下,莱阳市政府于1994年5月份发出倡议,联合莱西、昌乐、临怵、金乡、寿光、泰安6个县市成立了山东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联席会议(简称“农产联”)。其目的是协调不同地区的企业在出口价格、原料收购等方面的统一性,达到“共同富裕”,避免“恶性竞争”。应该讲,“农产联”在创建初期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好景不长,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农产联”难以做到“统一协调”。实际上,“农产联”也名存实亡了,企业的无序竞争并未得到根治。
从“食品企业家协会”到“蔬菜公司”再到“农产联”,不难看出,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对成员的协调越来越乏力,并最终导致解体。这使人想起奥尔森(Olson)教授提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即,集体行动的结果往往是一种“公共产品”,“搭便车(free-ride)”行为盛行。奥尔森指出,要实现集体行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集体成员的数量尽可能地少;二是设立“选择性激励”机制。就“食品企业家协会”而言,基本符合奥尔森所言的两个前提条件,因而其运行效果较好;而“农产联”则并不具备,因而无法实现布坎南意义上的“一致同意原则”。
简言之,这一时期,蔬菜业市场的显著特征是由寡头垄断变为垄断竞争。
4、过度进入引起的市场绩效恶化:1995-1997年
在此期间,蔬菜加工业急剧扩张,主要受利益诱导及政府鼓励所致。
截止1994年底,蔬菜加工业的利润一直是上升的(见表4)。企业算了一笔帐,近几年,每吨毛芋头1300元左右,一般3吨毛芋头可加工1吨芋仔,每吨芋仔销价7500元左右,增值3500元左右,加工出口企业每吨成品盈利1000元左右。如此高的盈利水平哪个企业不动心?在其他行业不景气、进入壁垒又很高的情况下,进入蔬菜业理所当然。
政府更是把蔬菜业当作振兴当地经济的希望所在,建立了一套与食品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提高了办事效率。
在利益诱导和政府鼓励下,大量新企业的进入,导致产量迅猛增加,1997年产量已达14万吨,日本对莱阳蔬菜的需求量基本上每年为8~10万吨。因此,蔬菜业存在生产能力的过剩。始于1997年7月份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雪上加霜,企业和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见表5)。
表5 莱阳市蔬菜加工业的盈利水平变动情况 单位:%
至此,市场需求引致的产业发展,导致了企业的“过度进入”。其特征表现为生产能力的过剩和市场绩效的下降。市场绩效的下降,导致了菜农收入的下降。为保护农民利益,当地政府提出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思路。在政府发动下,截止1997年底,该市已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413个,社员16.7万户,占该市农户总数的78.6%。至于合作社能否如政府所言帮助农民解决市场问题,将放在下文讨论。
简言之,“过度进入”是此一时期蔬菜业市场最明显的特征。
5、市场绩效恶化导致的产业组织优化:1998年至今
这一时期,再没有新企业上马,同时企业的重组开始出现,蔬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期。
最先调整的是企业。这方面最成功的当属龙大企业集团。它先后与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合办了涉及蔬菜、水产品、红薯汤粉、粮油、肉食品、包装、建筑装饰等50多个产品。龙大企业集团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应当归功于产品结构调整,实行多元化经营的结果(见表6)。而多元化有利于分散风险,具有范围经济(Scope economy)(注:是指厂商在一定规模下同时生产经营多种不同商品的成本低于多家厂商分别生产经营其中一种商品的成本总和。)的性质。相比之下,产品单一、且趋同的企业由于无力规避风险,只能停产或亏损。
表6 龙大企业集团部分经营状况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产量(吨) 2000 3500 5000 9000 15000 2000 3000 4000
利润(万元) 100 120 150 360 1000 1400 1100 1500
资料来源:调查问卷。
政府也感到“企业太多”,提出企业要进行重组。政府行为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政府行为符合“经济人”假设的重要命题。从莱阳来看,借助该理论来分析政府行为就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例如,规划食品业发展的“3510工程”(注:即从1993年到1995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发展到30个,投资100-500万元的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到50个,投资50-100万元的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到100个。),大搞农业“合作社”,并最终导致某些领导人的升迁。正是政府行为带有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从而可能无法实现“帕累托改进”。
三、理论及政策含义的进一步讨论
1、蔬菜收购市场存在“过度竞争”吗?
笔者认为,蔬菜收购市场绩效如此不理想,是该市场存在“过度竞争”所致。而“进入企业过多”、“全行业长期低效益”、及“竞争和低效益不能产生淘汰作用”是“过度竞争”的三个主要特征(江小涓,1998)。为验证笔者的判断,现以“莱阳”案例对其进行分析。
第一,是否存在“进入过多”。判断“进入过多”的标准是指相对社会需求而言,菜农的数量过多。据初步统计,莱阳市从事蔬菜生产的农户已达3.2万户,而收购者最乐观的估计也不过1万(注:工商局对此作过初步估计。);蔬菜产量30~40万吨,已远远超出了社会需求(10万吨左右)。
第二,是否存在长期低效益。由表7可见,菜农的人均收入长期维持在1000元左右。相对非农产业而言,蔬菜业属低收益产业。
表7 莱阳市菜农投入—收益状况一览表
第三,低收益和竞争不能使农户退出。低收益使从农的机会成本很高。实际上,农民并非不想跳出“农门”。但对农民来说,这种退出壁垒如此之高,想退出几乎是不可能的。众所周知,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劳动力的能力大大减弱,城市工业也步履维艰。缺少现代知识的农民想进入非农产业,无疑相当困难。另一方面,在中国,农民一旦脱离农业就可能永久地脱离土地,可能无立足之地,因为农民将土地视为“生存资料”(温铁军,1997)。
综上所述,“过度竞争”是蔬菜收购市场的显著特征。要根本改变这一状况,除非改变人地关系,或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出现。前者不符合中国国情,后者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世界经验表明,单靠农民的自发组织,没有政府的强有力支持,难以有所作为。在这方面,政府责无旁贷!
2、蔬菜加工企业能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吗?
“龙头企业”能否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问题,也是近几年来官员、学者关注的“热点”。他们大都站在农民的角度,对“龙头企业”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为此开出许多药方,但通常是治标不治本。原因何在?现以“莱阳案例”对其进行说明。
首先考察一下蔬菜加工企业和菜农是如何发生联系的。不言而喻,二者发生的直接联系是在蔬菜收购市场上。前已述及,蔬菜收购市场为“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二者的市场地位是不对等的。拥有较大市场势力的加工企业可能对菜农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要根本改变菜农在收购市场上的窘态,只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入手。否则,保护农民利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次,龙头企业之所以愿意与农户以契约、股份等结成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实行一体化经营,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最初,加工企业也是和农户签定了合同。但当发生短缺时,农户撕毁合同,“待价而沽”,造成企业停工待料。企业又无法和单个农户逐一打官司,即使打赢,其费用也相当高昂。另一方面,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农户又要求加工企业按合同价格全部收购,又增加了企业负担。因此,企业纵向一体化的目的不是保护农民的利益,而是降低交易费用。
可见,问题的关键不是企业和农户怎么结合,而是如何改变市场结构,给双方以平等地位,以此来共同提高市场绩效。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合作社、农产品法定销售组织的介入,改变双方市场地位,影响市场结构。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同思路(冯雷,1995)。
3、合作社能影响市场结构,代表农民利益吗?
国际合作运动的发展以及国际合作社的良好记录一直令国内政策制定者及学者心驰神往。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但很少有实证方面的论证。在西方,合作社之所以长久不衰,最根本的是合作社原则保证了它始终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因此,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不是合作社,关键看它是否遵循合作社原则。表8显示,在所调查的12家合作社中未有一项原则被全部执行。既然如此,谁是推动合作社的主导力量?笔者在调查中并未发现合作社给农民带来“实惠”,但农民为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合作社?我们以“宇敏蔬菜合作社”为例对此进行说明。
政府要在农村中举办合作社成功,必须有相应的组织资源和社会基础。而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村集体”自然而然成为政府最理想的着眼点。但政府的“鼓动”还不足以使村干部产生积极性。只有当他们预期到兴办合作社能够给他们带来预期收益时,他们才会有积极性。从表9可以发现,5个工作人员(多为村干部)的实际收入为其他105个社员总收入的1.18倍,人均收入为其他社员的24.75倍。由于村干部在收入分配上拥有较强的分利能力(注:分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社会总收入的分配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分利能力的高低由当事人所掌握的社会权力、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和他的社会活动能力所决定,但又受到社会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和当事人的价值观念的制约。参见曹正汉,1998:《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界定规则与公有化的微观基础—对50年代中国农业合作化动因的一个微观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5月夏季卷(总第23期)。),因此他们办社的积极性最高。但仅凭几个村干部的“热情”并不能真正办起合作社,还需要农民的参与。
表8 莱阳市12家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执行情况 单位:个
表9 1996年宇敏蔬菜合作社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元
让农民入社,他们最担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去向问题。要让农民把财产“归大堆”,他们是绝对不会干的。“宇敏蔬菜合作社”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社员可以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是初期出现亏损,由村集体的公共积累作抵押来承担风险。上述“承诺”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合作社得以成立。但合作社的经营实际上掌握在村干部手里,农民从“合作社”得到的收益微不足道。如1996年户均收入=6000/122=49.18元,社员和非社员并无明显差别。
此外,合作社是否改变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在所调查的45户菜农中只有9家把蔬菜送到合作社,其余的要么自己销售,要么送到加工企业(见表10)。故此,合作社并未根本改变对农民不利的市场结构。
综上所述,“合作社”这一由政府供给的制度变迁,得到村干部的有力推动。同时,农民在开始能保证“本钱”不失时,也支持了这一制度变迁。但竟因其严重偏离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并未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可见,只有当农民的个人寻利机会完全被阻塞,单独行动变得无利可图时,也许合作社这一组织可能成为广大农民的“集体行动”。
表10 菜农的销售方式
单位:户
销售方式 送到合作社 自己销售 送到加工企业
户数 9 21 15
资料来源:调查问卷整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