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用体系完善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见论文,税务论文,体系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务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征税部门的信用和纳税人的信用。税务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完善的税务信用体系,将带来征管效率的提高与征税成本的降低。但目前,征纳双方的税务信用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措施。
存在的问题
1.征税方面
一是有法不执行。根据我国立法体制,某个税种的开征、停征,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通过立法程序,颁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决定的。在已开征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中,除一些大税种征收较好外,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由于一些地区擅自决定税种的开征、停征,不按规定执行税率和征税项目,没有依法执行。
二是执法随意性。目前,全国实行统一税制,地方无权对税法进行解释、变通。但一些地区在执行税法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强,如擅自调整计税依据、随意扩大优惠政策,越权审批减免税、缓交税款、违反征管法规定、任意延长涉税事项办理时限、违反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等等。如征管法规定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账簿的时限是三个月,调取当年度账簿的时限是一个月,但是一些税务机关以种种借口不按规定办事,有的调账时间甚至长达半年,而纳税人由于种种顾虑,也不敢向税务机关据理力争。长此以往,不仅损害纳税人的权益,而且阻碍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滥用裁量权。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虽然也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并不能滥用。而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出于私利,不能公平公正处理税务违法行为,同样的行为处罚的轻重缓急有很大的不同。如对于偷税行为,实践中绝大部分处罚都是取低限,在偷税额的1倍以下,而没有根据偷税的性质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偷税额大小多少等标准来决定处罚。
上述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一是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治环境,使人们认为法律是行政机关可以操纵的工具,导致公众对政府缺乏信任,使民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从依法行政和责任政府方面来说,征税部门不执行出台的法律法规,即是失职,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使公众失去合理的预期,产生逃避法律的想法。
2.纳税人方面
一是主体缺位。1994年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中取消了专管员制度,重新确立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主体地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核算、自主申报。但由于一些纳税人文化程度低、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缺乏了解,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结果是既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很好履行应尽的义务,给税务信用体系的推行造成很大阻碍。
二是信息失真。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造假账、设阴阳账、私设小金库、虚报经营信息等手段,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动摇了税务信用体系的根基,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由于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个别行业出现暴利,经济发展出现扭曲现象,也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如近年来,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房地产行业出现暴利现象,但是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并没有随着行业的景气度显著增加,其结果是老百姓有意见,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却大量涌向房地产行业,最终国家不得不采取宏观调控措施。
三是知法犯法。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牟取单位和个人的私利,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制售假发票等,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完善措施
1.强化诚信理念教育
我国由于长期忽视诚信教育,不仅公民普遍不守信用,即使是许多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对信用问题也缺乏足够重视。因此,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教育,是构建税务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
2.建立健全税务信用制度和体制
我国由于长期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信用体制和制度还不健全完善,这是导致政府部门,企业、公司缺乏信用意识的重要原因。因此,构建税务信用体系,关键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税务信用制度和体制。首先,国地税部门要做到信息联网,尽快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防止纳税人利用部门间的间隙逃避监管;其次是加强与财政、工商、银行、海关、证券、建设、国土、旅游、外贸等管理部门信息的共享,形成完善的税务信用网;三是将税务信用作为全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全国信用数据网,强化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监督。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
首先要加快税务信用立法工作,明确规定税务信用的征信范围、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信息查询以及失信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使税务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并覆盖全社会,使每个公民、每个企业、每个税务部门都有全面、完整的信用记录。其次是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守信用的行为,不管是谁都严格按照法律处罚,使其为自身的不守信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