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分析论文_许卓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分析论文_许卓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大数据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信息社会发展背景下的明智选择,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既有助于提高预防犯罪、寻找犯罪线索的精确性,也有助于增强侦查取证的科学性,改善以往取证的随意性,切实提高破案效率与破案能力。然而,大数据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已然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一些基本权利和法律价值形成挑战,及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具有必要性。本文通过引入一个真实的案例,分析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法律控制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隐私权;司法公信力


一、大数据侦查对冤假错案的影响

在某大学宿舍凌晨,宿舍管理人员和保安敲门询问今天晚上10点左右是否有去一楼洗衣机洗衣服,因为有人丢了钻戒。他们根据监控确定该宿舍为“嫌疑宿舍”。经过询问,发现监控时间是错误的,监控上的晚十点实际是早十点。遂该一行人去“监控早十点”确定的宿舍询问。这种侦查方式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似乎都是就是侦查的过程,是侦查的手段。但是这种方式下双方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很可能造成对立性的状态,造成冤假错案。

(一)大数据侦查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首先,大数据数据来源被污染,更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侦查人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根据监控显示,晚十点,该宿舍穿条纹睡衣、粉色拖鞋女生,端着粉色的盆进入该宿舍。证据确凿,嫌疑人肯定就是该宿舍的。“侦查人员”根据监控得出的结论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在这里我们举轻以明重,这只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个小案件,况且丢钻戒的这个女生是自己丢的,后面的人有没有捡到,或者即使捡到是否够罪这都是该考虑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侦查人员”还可能认真听取嫌疑人的相关否定回答,但如果这是个重罪案件,侦查人员是否可能会采信犯罪嫌疑人的否定回答。

(二)大数据侦查可能会导致无辜者遭受司法负担。

在本案中,因为是校园案件,并且如前文所说,本案是“丢”,是“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刑事案件。所有相关“侦查人员”在初步确实“嫌疑人”后的询问中,并没有用非常刑事化的讯问方式。该宿舍人员听了这位女生的事,在否定回答完后,看见这位女生很伤心积极帮助她,给她出谋划策。并且对这位女生的经历深感同情。但是在该一行人员得到否定答案后,一直在该宿舍门口徘徊,并且后来又多次进入该宿舍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并且多次到该宿舍查看、检查宿舍里所挂衣物状态是否是“湿的”。该宿舍人员遂产生疑问:为什么这些人总围着咱们宿舍转,他们不是应该去别的宿舍问问吗?。该一行人最后一次进入宿舍告知监控的相关事情,“嫌疑人”拿出手机支付记录,并且“侦查人员在确定该名女生及宿舍其他人员衣物都是干的这些信息后,才认为监控时间可能是错的。早10点和晚10点设置反了。遂结束了这场询问,赶赴下一个嫌疑宿舍。

(三)大数据侦查可能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

事后该宿舍人员回想,原来他们是把我当作嫌疑人来询问。我还好心给他们出主意。原来自己刚刚差点就遭遇了司法不公,觉得后怕,并且认为今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再也不会这样处理。在大数据侦查下、人人都有可能遭受这个宿舍的事情,人们遭遇司法不公的可能性加大没有经历过刑事司法负担的人,不会深刻知道错误的司法怀疑对无辜着的影响有多大。但是对于有过类似经历的人,还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绝对的信念吗?

二、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权的影响

首先、大数据侦查使隐私权受到限制。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所有活动几乎实现了全部数据化存储,生活、学习、人际交往间的所有活动均留存下各种类型的数据记录,当这些记录经由技术进行自动化的分析、比对之后,所有公民的行动甚至思想都被纳入系统的、广泛的监控当中,从而形成了边沁所言的每个人随时可能受到监视,但每个人却不知道何时受到监视的类似圆形监狱的效果。

其次、隐私权的消亡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人们之所以关注隐私权是因为在社会交往中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存能力。当隐私消亡时,不仅仅是个人尊严、人格自治等固有的人类价值会受到威胁,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看,隐私权保护缺失的国度必然导致民主制度受损,也必然会威胁到公民个体创造力的发挥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缺乏创造力与发展活力,国家的发展动能与样态令人堪忧。

三、大数据侦查与滥用职权的影响

首先,大数据侦查会导致滥用职权情况增多。1998年,公安部建设了“金盾工程”。工程一期初步完成了三级通讯网络和大部分的应用数据库、共享平台的建设,工程二期在完善三级网络的同时对延伸终端进行了拓展,目前基本实现了公安工作的多媒体化和内部信息化。在此基础上,随着技术层面的不断成熟和进步,以大数据技术应用为核心的智慧警务模式逐渐成为公安工作创新的重要支点,大数据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开始致力于通过挖掘数据实现预测预判。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机关掌握着众多的信息。但是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其次,大数据侦查会导致滥用职权隐秘化。站在执法部门的立场上,为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采集各种信息的数量,当然是越多越好,越全面越好,一般我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的网络信息系统具备处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执法机关拥有的每一条信息,都有可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帮助执法机关发现隐蔽的犯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能查看这些信息的侦查人员过多,查询权限、程序不规范将会导致滥用职权的隐秘化。例如,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联系自己认识的交警查询某位车主电话要求其挪车。交警手中的执法仪可以查到车主的电话号码,虽然这种滥用职权的方式不易取证,难以区分是违法查询还是为了执行公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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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可.大数据侦查之程序控制:从行政逻辑迈向司法逻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2):131-144.

作者简介:许卓(1994.07-),女,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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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许卓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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