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与政治的发展模式——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框架下的研究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社会关系论文,中国社会论文,框架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个人开始从国家权力的控制中逐渐独立出来。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被用来分析中国的政治变化。在这一分析框架中,包括有极权主义理论、多元主义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合作主义理论等理论范式。对此,笔者尝试逐一分析。
极权主义理论
极权主义理论是以国家为中心来解释问题的一种理论。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组织实体,有自己的目标、利益、资源和执行组织,有管制权力和使用强权的合法性地位,并通过一些系列组织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支配和权威。“当国家的偏好与社会偏好没有什么不同时,国家机构就将其偏好转变为政策;当两者偏好不同时,国家机关就利用公众集会改变或者塑造社会偏好,使其合乎自己的偏好,或者直接诉诸国家公权力的使用,将自己的偏好转变为政策。”[1] 极权主义理论虽然看到了国家的主动地位,但它的缺点在于没有认识到国家的自主性仍然受到社会力量的制约。
在对共产主义的研究中,极权主义理论是人们常用的理论模式。这一理论认为,在集权主义社会中,执政党总揽大权,要求人民对其绝对服从,并按照其意识形态去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造;通过各种为了政治控制而建立的制度,对一部分人施以暴政,从而使另外一部分人出于畏惧而服从。应用这一模式对中国社会进行分析的常常是西方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学者,他们主观地试图在极权主义框架下观察中国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结构和变迁历程,其中主要解释体制的产生,以及这个体制是如何取得人们的配合来贯彻它的目标的。1978以后,随着中国改革的进展,一些社会组织逐步成长起来,社会自主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得到扩大。因而与此相应,在中国问题的研究中,研究者们普遍感到了极权主义理论带有太重的“冷战”与意识形态色彩,已经根本不能够解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和政治。作为一种分析模式,极权主义理论因其本身的巨大局限性而被放弃。
多元主义理论
多元主义理论是一种社会中心主义的理论。它认为,政治权力分散在众多的社会集团之中,这些社会集团是自主的、独立的,他们通过政治参与将集团的利益反映到国家的政策决策中去,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在这一理论中,利益集团代表的社会是自主的,而国家并没有自我独立的意识,它只不过是为各个集团提供了一个利益表达的政治舞台,政府起了一个社会需求和利益集团竞争场所的作用。各个利益集团相互竞争,最后达到利益的均衡状态。多元主义理论遭受批评的原因主要是,并非每个人或者团体都能够在政治决策的过程中表达其利益,从而使得自由竞争所产生的均衡状态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
国外的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的社会组织时,常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出发,关注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认为组织的自治是对抗国家的力量。例如,贝克在“中国工会的转型”一文中考察了中国工会组织在工会的组织能力、工会人员的自主性、工会对管理和工人的影响能力等3个方面的情况,并从这3个方面来研究工会转型及其所受的限制。工会面临巨大的困境,只有通过彻底地转变它们的结构和性质才可能摆脱困境。[2] 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对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力量的成长而引发的组织的自我意识和代表意识的提高,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组织面临的组织功能的调整和转型问题。但是,从组织自治性的视角来考察,更多地是按照多元主义民主社会的发展模式对中国社会组织进行分析,所以,多元主义理论的应用既很难深入到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又对中国问题缺乏现实的解析能力。
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源起于欧洲,这一理论关注的焦点是“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中国政府正经历着一个从市场中逐渐撤出的过程,其结果便是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空间,而各种社会团体作为新的组织实体开始进入这一空间。作为对这一正在不断变动中的社会领域自治化进程的回应,“市民社会”概念在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中迅速得以广泛应用,成为政治学和社会学中重要的分析框架。
但是,“国家——市场”的二元框架在分析社会转型时显然注重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即所谓政府与民众是如何各自划定一个政治或经济空间,以保持和维护各自利益的发展,其基本理论结构无法解释现实发展的丰富内涵。学者邓正来将市民社会研究中出现的问题概括为两种: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将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的一些符合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的解读或片面性的评论及评判。[4] 因此,如果只是简单地移用这一理论,其实也并不适用于对中国社会问题的研究。
合作主义理论
作为对“多元主义”的批判,“合作主义”理论认为,压力集团自由竞争的“多元”秩序无益于平等和效益,主张将分化的利益纳入体制可控制的轨道。因此,“合作主义”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利益表达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组织化的功能单位被组合进一定数量的、有明确责任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类别之中,它们得到国家的认可,被授权在本领域内有绝对的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领袖选择、利益表达及寻求支持方面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控制。“合作主义”描述了国家与特定利益团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在“合作主义”的制度安排内,国家与社会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参与到社会中。在这一制度下,社会团体数量是限定的,团体间是非竞争的关系,在不同的领域内,在国家层面上政府只承认一个团体作为该领域唯一的利益代表(例如全国工会、全国商会)。这些团体有时甚至参与到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而国家对于其领袖选举、利益诉求等则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史密特把合作主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合作主义”,其中国家在与社会团体的关系中扮演主要和控制性的角色,另一种是“新合作主义”(又称“社会合作主义”),指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合作,其中利益的表达较少受国家的控制。[5] 两种“合作主义”的共同点是都强调“合作”的重要性,不同于多元主义模式下利益团体的竞争与冲突。“合作主义”有助于将社会的冲突和曲折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持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这一理论在中国受到格外关注。也就成为对中国社会改革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研究的一种分析框架。
在对中国问题的分析中,应用合作主义理论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组织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的文章开始大量涌现。
在社团组织与国家关系研究方面,陈佩华将合作主义模式运用到对中国工业社团组织的分析中。他认为,组合制度的建立减轻了国家对紧密控制社会的作用,它体现了从直接统治到部分通过代理人和代理机构来统治的转变。[6] 郭保刚则应用合作主义理论分析了中国劳工政策的性质、生存环境和发展趋势。他认为:中国的劳工政策,其许多作法与统合主义政策极为吻合。[7]
在地方法团主义(Local Corporatism)研究方面,沃尔德提出中国地方政府具有庞大工业组织的特点,地方政府在中央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成了当地经济运作的主导力量。[8]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农村基层政府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同社会力量建立起了合作的利益互动机制,他们共同利用行政体制建立市场,运用行政权力支持并保护合作关系,他们可以选择发展目标,甚至可以在资金借贷、信誉担保、风险承担方面成为企业的合作伙伴。[9] 从而,形成了一种既非市场,亦非正式组织新的制度形式。可以看出,地方法团主义的提出,表达了一种中央放松对地方政府控制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是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官商结合模式,却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权力回缩会使“市民社会”获得再生。
在合作主义国家道路问题上,康晓光认为,从中国已经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诸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等组织,从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等方面看,中国选择合作主义模式会更加合理。[10] 在他的设计中,合作主义国家的基本公式就是:权威主义政治+自由市场经济+法团主义+福利国家,合作主义国家的“四项基本原则”是“自治”、“合作”、“制衡”与“共享”。合作主义国家的首要原则是权力、资本、知识、劳动都实行自治。合作的政治模式是多方协商或谈判体制,类似于法团主义体制,而不是多元主义的议会政治。在法团主义框架中,社会成员按照社会分工组成功能性团体,这些功能性团体与政府共同制定公共政策,作为对决策参与权的回报,它们要协助政府实施共同制定的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主动约束自己的成员遵守协议。政府以中立的姿态主持阶级谈判,通过谈判解决社会冲突。[11]
总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分析框架成为了在中国问题研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学术倾向。学者因自己所受到的学术训练、研究的问题以及视角不同,在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模式进行分析时,得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模式。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范式与理论各有长短,有的存在着根本性的局限,但有些理论范式之间可以互为参照和补充,通过这些范式的探讨,使我们对中国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模式有更为广阔、更为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