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税收法治水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全面提高论文,税收论文,推进依法论文,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执法机关,应当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全面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一、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一)依法治税是现代税收的题中应有之义
税收作为国家的伴生物,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世界法制史来看,第一部宪法——英国大宪章的诞生,就是为了反对国王苛税并实现国家征税权力与纳税义务之间的平衡而制定的。自此以后,随着各国近现代宪政制度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也即税收法律主义不断发展并确立起来。从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主法制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依法治国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以此原则制定的税法,一般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两方面作出规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对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以及征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没有无法律的现代税收,税务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和征收程序及权限征收税款。没有法律依据,征税机关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依法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也是责任。法治是现代税收的至高准则和基本特征,是保障国家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税收的唯一途径。只有坚持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才能真正符合现代税收制度的内在要求,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进一步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为正确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法治水平。从经济体制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维护多元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有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都必须不断推动税收工作法治化。从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看,民主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和重要内容。因此,税收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始终贯彻法治精神,使税收事业发展顺应时代潮流。
(三)依法治税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要有效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只有依法征税,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阻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应收尽收。要真正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必须通过税法要素的不断调整,以及税法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进而引导利益主体的选择倾向。依法治税也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要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必须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依法治税。现阶段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还相当混乱,特别是偷逃骗税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越权减免税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涉税大案要案中甚至存在税务干部与不法分子的内外勾结,暴露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大力规范税收执法,严厉打击偷逃骗税,遏制越权减免税和转引税款现象,全面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
二、努力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任务,也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税务部门应按照这些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不断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水平。
(一)完善税收立法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后续改革完善,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较为完备的税法体系。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税收事业的快速发展,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也逐步显现出来。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单行的税收法律文件,没有税收基本法,对税收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税法的定义、税收的目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解释原则、构成要素、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等没有进行统一规范。二是现行税法立法级次较低。除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其余的大多数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相当大的部分还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暂行规定等。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权威性较差,容易导致税收立法程序简单、变化较多、执法随意性等问题,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管理。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完全适应已经变化的形势。
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科学性,提高税法的应对能力,努力实现税收立法与税收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
首先,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结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是内部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干,以国际税收协定为配套的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以此为目标,完善税法的构架,提升实体法的法律级次,逐步建立起法律级次高、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
其次,要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改进税收立法工作方法,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税收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税务网站上公布。税收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简明易行。
再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严格制定程序,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税法宣传工作非常重视。2003年,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税收知识,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贯彻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措施,因地制宜,改进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切实提高税法宣传的效果,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
突出宣传重点。以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操作实务知识的宣传培训,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要开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同时要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知税法,为纳税人学法、用法和守法创造条件。要加强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了解税收在为各级政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财力保障,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通过持久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自觉依法纳税。
强化纳税咨询辅导。纳税咨询服务是使纳税人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加强日常纳税咨询辅导工作。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及时、方便地将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公告广大纳税人,同时认真负责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加强与所辖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政策发布会、送政策上门等措施,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宣传培训,使其掌握税法知识,熟知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咨询服务援助,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为需要纳税咨询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等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在接受纳税咨询时,税务人员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三)规范税收执法
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征管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强化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并切实贯彻到实际征管工作中。依法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绝不能越权减免税。税务机关发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研究并拟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的规定时,要主动做工作,向其详细汇报和说明税法的有关要求,避免出台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地方政府、部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缓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禁止转引税款。
(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整规工作要以大要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为重点。
加大大要案件查处力度。查处涉税案件,特别是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震慑不法分子和整顿税收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十五”期间,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349万件,有力地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税款损失。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力度,要密切关注涉税违法活动新动向,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尤其要大力查处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抵进项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对各类偷逃骗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外,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针对税务稽查处罚轻、执行难的问题,要依法加大力度,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税务和公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部署联合工作方法和策略,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符合案件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检查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严重、税收问题突出的行业和同类型纳税人进行的检查活动,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查处和打击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涉税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共检查纳税人267万户,查补收入644亿元。税收专项检查贵在精而不在多,一定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检查一个行业就要规范一个行业。要突出重点行业,选择税收违法案件多发、征管薄弱、整体税负偏低的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专项检查的过程中,要注意典型引路,搞好调查分析,合理选择重点业户,统一组织对重点业户进行解剖式检查,总结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方法,以典型案例指导整个行业的专项检查。要通过对重点行业及其重点企业的检查,进一步发现与所查行业和企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存在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涉税问题,适时扩大和延伸检查,依法惩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达到“抓住重点,整顿行业,规范全面”的目的。检查中要做到查深查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手续完备、依法处理、及时入库。
加强税收专项整治。税收专项整治是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开展的检查活动。税务机关根据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将一些与重大案件密切关联,案件发案率明显偏高,税收违法问题比较突出和集中的地区列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税收秩序,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区域税收征管秩序好转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税务部门先后开展了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许昌市货运发票等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打击了案件高发区域的涉税违法行为。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重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和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大额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改进方法和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推进税收执法监察工作,严格税收会计监督。税务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有关机关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共同做好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工作。
健全税收执法监督的内控机制是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落实现行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多环节协调、多层次监督的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立由法规、征管、稽查、审计、巡视和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改进执法监督工作汇报制度,重大问题线索移送转办制度、监督整改跟踪考核制度等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内部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整合各部门优势,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内控机制自我防范、自我发现和自我纠错功能。
三、依法实施税务法律救济
税务法律救济是国家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税务法律救济有利于保证税务机关正确、及时地解决税收争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法律救济可以具体分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有关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畅通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税务机关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复议机关必须受理。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根据案情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认真总结经验,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有关制度,如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提审”制度,认真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二是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必须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其他争议。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三)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税务行政赔偿是由于税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二是税务行政赔偿存在着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三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侵权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各级税务机关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四、依法治税应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
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手段,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什么应该征税、应该征多少税,只有依法征收、依法聚财,政府才能有足够的财力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才能支持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税收工作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最根本的体现在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上,就是要很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法和政策,依据税法征好税,组织好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财力保证。同时税务机关还要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国家分配职能,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而决不能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为名违规为企业减免税收。
(二)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完成税收计划的关系
税收计划是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税收征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而不能依据收入计划征税,切实防止任务紧的时候收过头税,任务松的时候有税不收。产生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现象的根源在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税收执法不规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实现考核重点由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向税收征管质量的转变,同时加强对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考核,从机制上促进依法治税思想的贯彻落实。对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税务部门有责任积极参与,及时把经济发展、税收现状、发展趋势、征管能力等情况,向财政部门和政府领导汇报,提出建议,促进科学编制收入预算。要不断深化税收计划管理改革,改进计划编制分解方法,力求使计划接近税源实际。
(三)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纳税服务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方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一个事物的不同侧面,是一个综合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做到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不能把征管与服务割裂开来,更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公正文明执法,方便纳税人纳税,惩处偷逃骗税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
(四)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完善税制的关系
依法治税就是依据国家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管理税收。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税制和政策越科学规范,就越有利于加强征管。依法加强征管,也能发现税制和政策存在的问题,经法定程序调整,促进税制和政策的完善。税务部门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着税收征收的重要职责,必须依法加强征管。对于税收征管中碰到的问题要努力去解决,不能因为税制和政策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而放松管理要求,更不能消极等待税制和政策完善后再进行管理,要积极想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在国家没有调整相关法规、政策以前,要严格依照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开展征管工作。与此同时,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反映税收制度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在调整、完善相关税制和政策时,既要考虑税制和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征管上的可行性,尽可能减少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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