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策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股权论文,私募论文,策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创新不断,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迅猛。2000年以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此三种形式中,信托型具有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高度的资金安全性,免于双重征税,退出机制灵活,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等优势。加上目前国内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及政府的态度为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创造了客观条件。因此,国内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便成为历史的必然,巨大的机遇摆在了面前。但是,由于所处国情和自身发展环境的特殊性,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又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有限,优质项目资源匮乏,专业队伍有待培养,市场认可度不高等。
一、努力推动政策、法规环境的改善
信托公司应联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信托业协会的力量,推动政策环境的改善。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一)加快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
推动政府加强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采取实际举措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
首先,要尽快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监管原则和主管部门,从国家政策等层面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部门可依托、有法规可遵循,改变目前政出多门,无明确监管主体,交叉监管混乱的局面。其次,尽快出台非限制性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的鼓励政策,解决私募股权资金入口不畅的问题。另外,在加快制度建设的同时,允许加快开展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制度建设经验与教训。再次,行业内部应该启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从业标准和道德操守建设,加强金融诚信文化的氛围培育。
(二)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美国已经形成较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纽约证券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电子公告牌市场和粉红单市场,交易量大的是电子公告牌市场和粉红单市场,股价高的是纽约证券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基本形成无缝对接的市场,这是美国股权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信托公司应合力推动政府按照组织形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产品不同,组建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建立个性化解决方案。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向好的有利时机,壮大现有资本市场的规模,加快股份报价系统发展,适时推出创业板,积极建设柜台交易系统,不断完善产权交易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建立宽敞的退出通路,培育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体系。
(三)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公司应齐力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首先,完善与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应建立以《物权法》为基础的财产登记法律制度,统一与规范法律依据,逐渐完善与信托登记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体系。虽然可以建议人大修改《信托法》、制定《信托业法》或由国务院制定《信托登记条例》或《信托公示条例》,甚至建议国务院在制定《物权登记条例》时增加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等等,但当前最紧迫、最现实、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人大常委会出台对《信托法》第十条的立法解释,明确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登记财产的部门应增加有关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条例如《信托登记条例》等。至于其他技术问题,如登记主体、登记主要事项、登记要件、税费等均可以在国务院层面解决,甚至可以由中国银监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当然,从登记外的其他公示角度,中国银监会也可以从行业监管角度先行出台诸如《信托公司信托公示管理办法》等。
其次,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信托财产的本身性质决定信托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当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将财产权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合二为一,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财产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的不一致。
再次,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只要是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信托的财产都应当纳入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股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
最后,明确信托登记的主要事项。信托登记事项是信托合同在权属证书上的集中反映,它可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信托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信托当事人情况、信托财产的状况、信托期限、信托权限等。
二、与国内外知名的股权投资机构、直投券商和产权交易所合作
与国内外知名的股权投资机构、直投券商和产权交易所合作,以解决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退出渠道受限、优质项目资源匮乏及专业队伍有待培养等问题。
(一)与知名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一些国内外的投资机构虽说在股权投资领域有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但其资金来源毕竟有限,无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做成规模。若该类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则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以规模化优势占领市场。同时,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既解决了项目来源问题,又为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积累了经验和培养了专业人才。信托公司与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
1.信托公司集信托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于一身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在做好的情况下,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如果信托公司自身能够胜任的话,自己可集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于一身,如中信信托的“锦绣一号”。为了获取优质的项目资源,信托公司可与国内外知名的投资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利用投资公司的项目资源,给投资公司固定或浮动的回报。但如果信托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无较大的把握,则应在看到私募股权投资高回报的同时,还应看到在能力不及情况下,则会有损失惨重、受托人名利皆失的可能。
若信托公司自己担任投资管理人,也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在信托公司内部单独设立一个私募股权投资部门。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信托管理人员,这部分员工应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的经验,并熟知金融业务;另一部分是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从业人员,该类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的理论知识,并拥有丰富的从业经历。若信托公司为节约成本,则只需信托管理人员与各行业研究所和评估机构联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二是单独注册成立一个投资管理公司,由信托公司独资,其人员构成如上所述。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管理人。这样,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获得受托费用,另一方面作为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获取股东分红,一举两得。但由于投资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须照章纳税,所以该类模式适用于信托公司大规模、长期限、频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情况。
2.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外聘投资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对信托公司来说属于一种创新业务,所以在首次开展此项业务时,以外聘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为宜,如:深国投的“铸金资本一号”和湖南信托的“创业投资一号”。
外聘投资管理人的好处,一是这些机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多年,已有经验积累,在业务开展方面驾轻就熟,在与其业务合作当中信托公司可以逐步掌握要领和精髓,从而为自己以后独立担任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打基础;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往往还会给信托公司带来项目投资者,从而为信托公司解决了一部分资金来源;三是知名的投资管理人往往有许多的优质项目资源储备。
由于市场上的投资公司参差不齐,因此信托公司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应遵循一定标准。如:以往若干年内具有骄人的投资业绩,并且没有违规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不良行为;投资管理团队一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资历;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在项目审批流程、审查标准、投资后管理、增值服务等方面具有一整套有效的模式;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模式、方法、哲学必须为受托人所认可。
3.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与投资公司共同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鉴于信托公司目前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为创新业务,信托公司要想快速地培养自己的团队,与投资公司共同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不失为较好的选择。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信托公司了解先进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思路、操作要点及细节问题,从而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履行受托人的职责。这既符合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职责的限定,又符合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财产的指导思想,同时,为信托公司逐渐恢复主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若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担任投资管理人,则有以下两种合作模式:一是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以新成立的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当发现有价值的成长型企业时,以新成立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信托公司既可获取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也可获取作为新成立公司股东的分红。由于信托公司作为新成立公司的股东有权对一切投资进行决策,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在培养团队的基础上,充分履行了对信托财产尽职尽责管理的义务,有效保护了信托财产受益人的利益。为了规避双重征税,使信托财产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新成立的公司可采取有限合伙制,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无须缴纳所得税。二是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但信托公司要求在投资公司投资项目时享有话语权。即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时,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给信托公司留出一定席位,使信托公司充分了解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过程、所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投资退出等。这样,信托公司履行了对信托财产尽职管理的义务。但此种模式不利于信托公司培养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队伍。
(二)与直投券商合作
券商经过长期的发展,其投资银行业务积累了大量的优质项目,但受种种因素制约,券商无法为这些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若信托公司与券商联手,则可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将信托的资金平台与券商的项目平台进行对接。这样既解决了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项目瓶颈问题,也解决了券商为优质项目融资资金受限的问题。虽然目前国内直投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其自有资金毕竟有限,终究有一天他们愿意与信托公司联手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三)与产权交易所合作
目前,证监会对信托公司持股的公司上市审批持谨慎态度,导致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退出渠道受限,只能通过协议转让和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等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我们知道,我国的产权交易所是许多政策指令的交易平台,有大量的优质项目通过这些平台成交。若信托公司选择有实力、项目资源丰富的产权交易所作为合作伙伴,则在享有大量优质项目的同时,还可在技术手段的支持下,安排信托资金以合适的价位和方式退出,并节约信托资金的交易成本,可谓一举多得。
由于产权交易所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不具备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信托公司与产权交易所的合作方式可采取信托公司集信托计划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于一身,借助产权交易所的项目资源和退出平台;或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与产权交易所共同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这种方式更能调动产权交易所的积极性。
另外,信托公司应与国内有实力的产权交易所建立长期的友好关系,因为无论是信托公司自己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还是与投资公司、券商合作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一旦所投资的企业无法上市,产权交易所不失为较好的退出平台。
三、加强市场培育
各信托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市场培育策略。针对存量客户、潜在客户和未来客户,分别制定不同的市场培育方案。
针对现有存量客户,依据客户的种类、历史投资金额、期限、年龄、职业等内容建立客户数据库。在对客户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进行重点培育和一般性培育。对重点客户采取私募股权投资系列讲座、私募股权投资产品说明会等方式进行系统的培育,指定专人进行密切的跟踪与维护,与其保持紧密的联系;对一般客户采取发放产品资料、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若发现对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感兴趣的客户,则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客户进行培育。
针对潜在客户,信托公司可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的市场培育。第一,确定目标客户群,建立客户数据库;第二,对客户资料进行分析、归类、整理,确定目标客户和后续培养客户;第三,针对潜在客户先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理念培养、普及知识讲座,而后对有兴趣的客户进行系统性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营销;第四,及时跟踪目标客户的动向,指定专人对客户进行维护,与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若发现对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感兴趣的客户,立即将其列为重点客户培育。
针对未来客户,信托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长期外挂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知识、新闻、案例等方式进行日常宣传,也可与信托行业协会、其他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所等联合,借助媒体的力量和其他渠道,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培育。
因此,信托公司应建立起一支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匹配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和营销团队,实现专业队伍的尖端化、专业化、复合化和梯次化。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市场培育奠定基础,使该项业务在实践中提升,在业绩中被投资者所接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对于国内信托公司来说是树立品牌的业务品种,其间不乏许多机遇。但信托公司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时,要先分析自身的优劣势,选择合适的交易结构,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同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的股权投资机构、有直投资格的券商和产权交易所的合作,与合作方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另外,加强自身在产品创新能力、私募营销能力、项目甄选能力和投资运作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与提高,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出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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