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二柄”的运用及其评价论文

韩非子“二柄”的运用及其评价论文

主持人语:

本期专栏有四篇文章。台湾政治大学中文系名誉教授董金裕所撰《韩非子“二柄”的运用及其评价》一文,针对韩非子“二柄”观念进行意旨阐述,掌握此旨在于对君权的强调,以免乱臣刁民作乱于下,此旨符合法家思想的基本立场。本文对于法术治国的立场,提出反思意见,对于立法权谁属?君王是否必须守法?是否重教化?是否关心人民福祉等问题提出批评意见,也从现代政治思想以及儒家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法家“二柄”说提出批评,观点明确,阐释清晰,且有个人见解。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华军教授所撰《经典与时代——关于“父子相隐”的争议与反思》一文,从父子相隐问题,谈到传统思想现代化应用的问题,从一个具体的小问题,谈到传统经典的现代解释以及与世界潮流相呼应的问题,既是经典研究也是文化研究。重点在儒家哲学中对于亲情的强调,而不在对于法律的蔑视,只是强调针对父子相隐中所呈现的亲情维护的巨大价值。本文之作,作者意图宏大,实际上是要做传统文化现代化诠释的宏观论述,藉由父子相隐一说而展现出来。黄冈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许咏晴撰写《〈论语·乡党〉中的“酒”与孔子的“齐祭饮食”》一文,从《论语·乡党》篇谈论孔子在祭祀中的饮食行为,处理孔子对祭祀行为的重视理由,以及对饮食的要求行为背后的德行原理以及政治哲学立场。文中亦处理对朱熹反对祭祀饮酒的问题,指出古礼中于祭典时是有饮酒的环节,以示敬意以及情感的投入。又处理古人参加丧礼的斋戒过程,以示对亡者的尊敬。全文结合孔子政治哲学立场,尊王的态度,重视祭典的原则。由一个篇章的讨论,扩及整个孔子斋戒祭祀饮食的细节。明确化孔子是在重礼的环节下处理的饮食饮酒态度,而不是在日常生活的环节下的挑剔要求。有问题意识,有材料佐证,有意见陈述,写作十分成功。人民文学出版社古典文学编辑室编辑高宏洲博士所写《道的主体认知特征刍议》一文,内容丰富,注重个别哲学概念范畴在哲学史上的使用功能,讨论了“道的形上特征与形下规范”“人是认识道的主体”“心是认识道的器官”“认知的结果需要实践的检验”等议题,有参考价值。

1.2调查方法:一是到追栗镇卫生院看病的农民病人及家属随机抽取调查。二是赶集天到街头随机抽取赶集的农民调查。三是随机抽取两个自然村入户调查。自行编制《农民无偿献血知晓率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一般资料(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有无献血史;无偿献血的认知;无偿献血的好处;献血对身体是否有无害;血液生理知识;无偿献血的相关政策;

好歹他们勤劳的本色不变:杨秋香该忙家务活儿还忙家务活儿,有时她也到超市帮忙干点杂活儿。杨力生该接待往来客户,还是热心地接待往来客户,夫妻二人各尽其责,但就是谁也不肯先理睬谁。

(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博士生导师杜保瑞)

韩非子“二柄”的运用及其评价

董金裕

(台湾政治大学中文系,台湾台北11664)

[摘 要] 全文旨在探讨韩非的“二柄”说,先指出韩非对“二柄”——刑、德的运用之道有三:循名责实,信赏必罚;刑重于德,操之在君;法术结合,巩固君权。进而对其说提出四点商榷:一为立法权谁属?二为君王是否也要守法?三为除了法禁是否也要讲求教化?四为是否能为人民的福祉设想?最后总结韩非的“二柄”说虽然强调法律的重要,讲求信守法律,但并非为人民的权益设想。在治标上或许可收短期功效,然非长治久安的治本之道,与现代讲求法治、保障人权的观念大异其趋,并不值得完全采从。

[关键词] 韩非;二柄;形名;权借;法术;教化;人权

一、前言

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法家前期代表人物商鞅于获得秦孝公信任,推行变法政策后,唯恐人民不遵守法令,于是在首都南门树立高三丈的木头,出令说谁可以将此木头搬到北门,即给予十金的奖赏。百姓觉得此法令颇怪异,因而没有人敢去搬动。商鞅于是又下令说谁能将此木头由南门搬至北门,则会有五十金的重赏。有一个人抱着姑且一试的心理,把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果真依承诺给予五十金的奖赏,以表明政府对法令是信守不渝的。此为“徙木示信”典故的由来。

基于此故,在“二柄”阐明“主之所用也七术”中,前三者为“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2]226所谓“众端参观”,即对臣下之所言及所行,从众多层面考察,以参验审核名实是否相符而定赏罚,然后必罚信赏,来明君主之威,尽臣下之能。

三为除了法禁是否也要讲求教化?

从以上两个典故,可以看出商鞅对于赏罚相当重视,并且加以贯彻,故能令行禁止,成效十分显著:“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自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891

韩非为法家集大成的人物,对商鞅十分崇敬,而在《韩非子·二柄》中,除认同商鞅的贯彻赏罚以外,进而将代表杀戮与庆赏的刑、德称为“二柄”,强调君王如能确实掌握“二柄”,则能树立威名而收揽大利。

究竟韩非对其所看重的“二柄”是如何运用的?本文即根据《韩非子》的“二柄”及其他篇章所述,试加探讨,并进而对其看法提出商榷,以供吾人今日推行法治的鉴戒。

二、韩非运用“二柄”之道

所谓“二柄”,《韩非子·二柄》开宗明义即曰: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2]43

可见“二柄”即刑、德,也就是杀戮诛罚与庆赏,而此“二柄”是君主必须充分掌握的。君王究竟应该如何掌握运用,据韩非所言,可以分为下列三点:

1.4 鱼苗培育 刚孵化的鱼苗要首先在60 L的长方形玻璃槽中进行培育。出膜后6~8 h,卵黄吸收完成,幼苗能短暂地无方向地间歇游动,开始投喂活体草履虫;10 d后可以改投全人工制作的蛋白质含量为36%的膨化饲料粉末、轮虫及其他配合饲料,每天3~5次,投喂量以每次10 min内吃完为标准;鱼苗长大到2.5 cm以后移到10 m3的正方形流水池中培育,继续投喂蛋白质含量为36%的饲料粉末。

(一)循名责实,信赏必罚

韩非认为君王想要控驭臣民,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运用形名术,即根据臣民的言论授予职事,再根据其是否达成职事应有的功效来定赏罚,也就是要审查核验名实是否完全相符。言论与行事不符固然要处罚,言论夸大而功效甚微也要处罚,或者言论谦下但功效显著仍然要处罚,一定要达到言行一致,其言曰: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形名;形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其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2]44-45

类似之语,在《韩非子》各篇中颇多,如《主道》言:

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2]33

又如《难二》言:

导致扁平足的原因有两种,一个是韧带松弛导致关节得不到支持,使足纵弓降低;另一个是腿部肌肉力量较弱,支撑身体的力量落在脚部所致。

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形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此不可释也,君人者焉佚哉?[2]364

其例尚多,此不具引。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郡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2]473-474

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暧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2]33

又如《扬榷》曰:

以赏者赏,以刑者刑。因其所为,各以自成。善恶必及,孰敢不信;规矩既设,三隅乃列。[2]54

另如《外储说左下》曰:

故有术之主,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虽有驳行,必得所利。[2]293

类似之语亦多,此不具引。

同年龄段幼儿之间的交往,是一种横向的平等关系,具有地位平等、交往方式自由等特点。在与同伴的互动交往中,不仅能更好地认识自己,而且能学会如何正确地待人接物、如何关心同伴、与同伴合作完成任务,学会在与同伴的争执与矛盾中,协调关系,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通过同伴间的相互作用使之关注同伴的反应、了解他人的感受,进而使幼儿主动调整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与交往策略,也提高了自身的语言能力和社交能力。

(二)刑重于德,操之在君

前述韩非以为“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形名”以定赏罚,可见其运用“二柄”的目标乃在于禁奸,因此在刑、德两者之中更强调刑的重要,《故在内储说上七术》所言的七术中,“二曰必罚明威”即列于“三曰信赏尽能”之上。而在《饰邪》中也明言令行禁止乃是人主的公义,曰: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2]137

最明显的是在提出“二柄”之说时,称“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陈启天《韩非子校释》即据此申述道:

傅校云:“刑德二字,屡见于《左传》,又见于《论语》,则是刑德二字为春秋时之习用语,而流传于战国者,故此用之以明赏罚。不过儒家言德刑,而法家言刑德,有先后之异耳。”[3]179

先刑后德,刑重于德,其意可知。

按韩非子曾师事荀子,荀子虽然主张性恶,但认为可以透过后天人为(伪)的工夫,将性中之恶化除而转为善,因此有“化性起伪”之说,明白指出“涂之人可以为禹”,如是则仍然肯定性中具有可以为善的因子。但韩非却承其说而变本加厉,纯就人的避害趋利之心言性,基本上是认定人性本恶,因此必须以严厉的手段控驭。

然则不论是刑还是德,既然是君王导制其臣的“二柄”,因此韩非认为绝对不容许旁分或下移到臣下手里,故曰:

1.4.1 文献筛选 使用NoteExpress文献管理软件对检索到的文献进行梳理,由2位研究者独立阅读所获取文献题目和摘要,排除明显不符合纳入标准的研究,对可能符合纳入标准的研究阅读全文,以确定是否真正符合纳入标准;2位研究者交叉核对,对有分歧由第3位研究者协助决定其是否纳入。

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2]43

一旦此权柄旁落于人臣之手,则君王必然会受到蒙蔽,无法察知隐微的事端,故在《内储说下六微》中,将“权借”列为君王应该伺察的首要;曰:

六微,一曰权借在下……此六者,主之所察也……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2]247

因此认为君王治国理政有八个法则,“因情”即列于第一,而于《八经》中言: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2]448

由是可知所应掌握的“二柄”一旦旁分或下移,其后果将使得君王的大权败坏,威势分散,严重影响到君王地位的稳固,故君王必须牢牢掌握此两大权柄。

(三)法术结合,巩固君权

前述第一点中的“信赏必罚”,以及“第二点”中的“刑重于德”,皆属于法的范畴。至于第一点中的“循名责实”以及第二点中的“(二柄)操之在君”则属于术的运用。另外《韩非子·二柄》中也强调君王不能轻易表露自己的爱憎,以免被臣下迎合利用,因而判断错误,无法区别臣下的好坏,使赏罚失其准据,这也是术的运用。由是可见,韩非对于“二柄”的运用是以法术相辅而行的。对此,他所论甚多,如《定法》云:

“二柄”为韩非认定用以操执以治事的权柄,在其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实际运作中也确实发挥了大效用。但如深入探究,却也不难发现其实有颇多值得商榷之处,兹就所见论述如下: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他表示,在农资行业现代化大发展的今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转型势在必行。山东倍丰不安于现状,不拘于眼前,在做强工业肥的基础上,紧跟集团发展方向,积极响应集团“外埠公司全面进军农业肥”号召,迅速组建团队、广纳贤才,以“倍丰加钾”为切入点,结合工业肥带动农业肥的优势,精准营销,短短1年时间,山东倍丰实现复合肥销售10万余吨。

又如《难三》云: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2]381

岳西县是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洪灾发生概率较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发生15次大的洪灾,其中21世纪就有5次。岳西县山洪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隐蔽性等特点,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因素有灾害性天气、特殊的地理环境、脆弱的水利设施等。

另如《说疑》亦云:

(1)设立资产清算组。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立案侦查后,如果发现涉案企业或个人有资不抵债的情况,可以报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委托“防非组”组建非法集资案件资产清算组。该清算组隶属于“防非组”,成员包括“防非组”的全部或部分人员以及一定比例的律师、会计师、集资参与人的代表等。该清算组行使类似于资产管理人的职权,参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该清算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凡术也者,主之所以执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2]411

把法与术的性质、作用与职掌运用的对象区分得非常清楚。在其他篇章中专论法或术的言论颇多,但所论皆不外上引法、术合论的内涵。

综合上引合论法、术的言论,皆可见法是成文的、公开的,而且是必定严格执行的,是用来要求所有臣民一体遵循者;至于术则是隐藏于君王心中,以暗中考察群臣的能力,察知群臣忠诚与否,来控驭群臣者。

既用法要求臣民一体遵循,又藉术来控驭群臣,完全是站在君王的立场设想,可见其出发点乃在于巩固君王的权位。

三、对韩非“二柄”说的商榷

法家为先秦时代的重要学派之一,早期有商鞅的重法派、申不害的重术派、慎到的重势派,至韩非乃集此三派之大成,而为法家最为代表的人物。其思想影响及于后来甚大,如秦朝即奉之为治国理政的圭臬;到了汉朝,尽管至汉武帝时已独尊儒术,可是实际上还杂用了法家思想,故汉宣帝即坦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4]122所谓霸道指的是有别于王道儒家的法家思想,以后各个朝代的治术也大抵如此,只是王道、霸道的比重有所差异而已,由此可见韩非思想影响的深远。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2]406

一为立法权谁属?

韩非重视依据法以定赏罚,但立法权掌握于何人之手,亦即由谁制定法律?他其实并没有明白交代。不过从《韩非子·定法》云“法者,宪令着于官府”的语意判断,君王既然是官府的最高代表;再加上法之外的术与势,韩非都认为应该掌握于君王手里;据此两点,可以推知其意乃是认为立法权也是应该由君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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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君王制定以后,再据“二柄”称“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明显可见执法权仍然落在君王之手。君王本为国家的最高领导者,拥有行政权。如此则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并不分立而总揽于君王,当然也就无法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而容易产生弊病了。

二为君王是否也要守法?

从早期商鞅重法的两个典故来看,“徙木示信”可以说是美谈,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成为谎话或笑话,因为犯法的王子并未受到处罚,倒霉遭殃的是王子的老师。韩非对于王子,以至于君王是否要守法?其实也未明言,但从《定法》言:“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臣无法则乱于天下。”《五蠹》言:“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2]474遵守法律约束者或曰臣或曰民,可以推知守法者应该只是臣民,君王并不包括在内。如此则君权将无法受到规约而无限扩大,终将演变为专制。

过了一段时间,秦孝公的太子犯了法,商鞅认为法令之所以无法顺利推行,乃在于上位者不遵守法令的缘故,打算依法处罚太子,但考虑到太子是君王的继承人,于是转而处罚太子的老师,此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典故的由来。

韩非既然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而偏向于恶的,因此认为仁义教化、文学涵养等皆属无益而有害,曰:

μ——表示基尼系数具体数据,在经济学与社会学领域,基尼系数受限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取值范围在0-0.1的可能性很小,基尼系数的一般合理范围在0.1-0.3,鉴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过程中呈现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式中的阈值为0.2。也即是各地区医生数与医疗床位数针对地区人口与面积的基尼系数小于0.2,可以理解为资源分配相对公平。

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2]476

评估指标权重确定方法多种,一般依据指标体系结构、指标内涵、决策专家偏好、数据的可得情况具体而定。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基于DEMATEL与ANP方法的关联权重确定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再加上时移势异,过去也许还能发挥作用者,到了后来已经无法用来治理国家了,曰: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夫仁义智谋,非所以持国也。[2]471

因此一切的教化,包括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等的关怀导正,皆不如法禁之能马上达成功效,云:

除了要参合形名以定赏罚以外,更要确实贯彻赏罚,绝对不容许任何偏差,如《主道》曰:

仁义道德、艺文涵养,以至于父母、乡人、师长的关爱、指正、劝导皆不如法禁有效,因而极力主张:

由准噶尔乌头炮制不同时间样品的HPLC图可以看出,准噶尔乌头药材在炮制过程中,乌头碱与脱氧乌头碱的色谱峰逐渐减小,最终消失。

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2]482

亦即文化的熏陶、先王的教导皆属多余而无益,根本不必讲求,一切只要服从于法禁即可。

四为是否能为人民的福祉设想?

韩非抱法用术而处势,目标乃在于富国强兵,故特别注重耕战,曰:

博习辩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则国何得焉?修孝寡欲如曾、史,曾、史不战攻,则国何利焉?① 按此文中的“史”指史鳅,春秋时卫国大夫,以正直闻名。 [2]439

不耕耨不战攻,则国无所得,国无所利,严重的话还会造成兵弱国贫而趋于灭亡,故曰:

战士怠于行陈者,则兵弱也;农夫惰于田者,则国贫也。兵弱于敌,国贫于内,而不亡者,未之有也。[2]286

因而鼓励人民勤于耕,勇于战。如人民努力耕战,则将获得奖赏,其奖赏为何?曰:

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贵”也。[2]482

意即致力耕战,则可以享受富贵,但究竟是怎样的富贵,也就是人民可以得到什么福祉,其实并未具体言之。依“二柄”即刑、德,且刑重于德的立场观之,怠于耕战将会遭受处罚,依情节轻重而被剥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两相对照,可以看出韩非对于为人们谋福祉之事,基本上是比较漠然的。

四、结语

韩非明言“二柄”就是刑、德,刑者政令刑罚之事,德者礼乐教化之事,两者本来应该交相为用,故《礼记·乐记》言:

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5]663

是故历朝历代,除秦朝纯任刑政霸道,以致国祚极短以外,其他各朝代皆如汉宣帝所言杂王、霸道为之,除政刑外也颇重视礼乐,只不过不同的朝代轻重各有所偏而已。

从韩非对“二柄”的运用,可以看出循名责实,信赏必罚,其实与孔子所谓正名、取信于民、得民信任等颇为相近以外,刑重于德,操之在君,与法术结合,巩固君权,皆与儒家思想大异其趣,甚至可以说截然相反。按孔子曾言: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70

韩非“二柄”说重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于雷厉风行之下,确实可以让百姓心存畏惧而避免违犯政令、遭受刑罚,可以快速达成治理的功效。无奈并不能培养百姓以犯法为耻的观念,只求苟免于受罚而已。就治标而言,或许有其短暂的功效,然而却无法治本,并非长治久安之计。至于礼乐教化虽然可以收到百姓有耻而向善的目标,但孔子也曾坦言:“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6]199又说:“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6]200亦即要治本必须经历一世三十年或百年长期的努力才能达成功效,但对当前所面临亟须整顿的混乱世局,亦即治标方面,就比较难以着力了。

就对韩非“二柄”说的商榷而言,韩非认为只有君王有立法权、执法权,而且法令制定之后仅供臣民遵守,君王则可以自外。如此则所制定、执行的法令当然会以维护君王的权益为最高考量,而对于君王却又毫无约束的力量,终将导致君权的无限膨胀。另外,只重治标而不治本,除了法禁之外,完全不讲求教化;对于人民的福祉也毫不考虑,臣民只是君王驱使的工具;凡此皆令人感到极为不可思议。相对于儒家,可以看出彼此有相当明显的差异。

对儒家而言,君王的地位如同孔子所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6]68至于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6]515之论等,都不认为君王是绝对高高在上者。在治理人民时,孔子主张必须以德化民,曾设喻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6]190又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6]96……孟子也强调于“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以后,还要“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6]282。因举舜之施政情形道:“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6]360-361……对于礼义教化十分注重。在民生方面,孔子明白表示其志为“老者安之……少者怀之。”[6]111强调富而后教① 具体内容:“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6]199等。孟子则认为“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6]282“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养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6]290凡此皆可见其对人民福祉的重视。

按目前世界各国大抵皆讲求教育以启迪民智,以此增强国力;更重视人权法治与人民的福祉,以此安定社会,富利民生,提高国际地位。然则韩非的“二柄”说只是站在君王的立场,而非人民的立场发言,形成“寡头”的政治。固然韩非强调法律有其尊严性,而且必须成文公布,并且绝对信守,凡此皆有其可取之处。但持平而论,其说与现代的法治精神有很多是背道而驰的,并不值得完全采从。因此我们今天讲求法治,就必须保障人权,为民谋福,则参酌儒家的王道思想,以至诸子百家的理念,并且汲取西方的法学观念,进而审时度势,取其长而去其短,才是应该采取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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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台北:大安出版社,1981.

The Appl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Han Feizi’s Theory about“Two Handles”:Penalty and Reward

DONG Jinyu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Taipei,Taiwan 11664,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Han Fei’s theory about“two handles”. First, it points out Han Fei’s three ways of implementing“two handles”—penalty and reward:give reward or penalty strictly and impartially; penalty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ward and should be controlled by the monarchy; combination of law and political art to consolidate monarchy. Then four points are discussed: First, who should have the legislative power?Second,do Kings also have to abide by the law?Third,besides the law,should moralization be emphasized? Fourth, is it possible to envisage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Finally, it summarizes Han Fei’s“two handles”theory,which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law and obeying the law,but it is not for people’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hort-term effect may be made, but it is not the fundamental way of long-term peace and order. It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modern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nd it is not worth completely adopting.

[Key words] Han Fei; two handles; deeds and words; decentralization of power; law and political art;moralization;human rights

[中图分类号] B22;K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2991(2019)03-0035-06

doi: 10.3969/j.issn.2096-2991.2019.03.005

[收稿日期] 2019-03-20

[作者简介] 董金裕(1945—),男,台湾苗栗人,台湾政治大学中文系名誉教授,孔孟学会副理事长,国际儒学联合会副会长,研究方向:先秦儒学,宋明理学。

[责任编辑 孙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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