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利益壁垒与政策规制_技术转移论文

技术受移中的利益屏障和政策调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屏障论文,利益论文,和政策论文,技术论文,受移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技术转移通常是指技术从持有方到吸纳方(受移方)或说从技术源上游向下游的流转徒移过程。有意识地进行技术转移被称为技术转让。它是一种狭义的技术转移。随着知识经济的兴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技术转移(含技术转让)现象比比皆是。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1985~1993年之间专利和技术服务的贸易增加了20%。

考察以往关于技术转移的研究,有以下几点比较突出:一是对于狭义的技术转移,即技术转让的研究较为深入,许多西方的学者如美国哈佛大学的S·洛杉布尔姆、D·斯潘塞等均有精辟的见解;二是在研究的对象上,技术源或技术上游方往往处于主体地位;三是在研究的思路上多侧重于表层的技术产权关系的转换,对技术转移的要素分析也局限于技术系统自身。这种情况与技术转移研究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密切相关。毕竟技术转移的研究进程只有三、四十年时间。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技术转移的研究有可能也有必要拓宽和深入。

本文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技术吸纳方(受移方)或技术转移下游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并假设:①技术持有方(技术源)的技术是愿意和能够转移的;②技术吸纳方(受移方)不存在认识和文化上的障碍,试图提出有关新的理念和研究命题。

一、技术受移与利益重构

联合国曾将技术转移定义为“系统知识的转移”,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仅仅这样来诠释技术转移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技术受移方(吸纳方)而言,技术转移后,即技术受移将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以先期投入为前提),由此伴生以技术受移方(吸纳方)为核心的、由有关各方组成的“技术受移场”的利益重构。这里所说的有关各方指设计者、管理者、投资者、政策制订者、中介者、其他相关者,如下图。

所谓利益重构指技术转移后即技术受移使原有的利益结构或利益平衡产生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本质就是技术受移给技术受移方(吸纳方)所带来增益的再分配和调整。认识技术受移所带来的利益重构;对于我们掌握技术转移的规律,制订正确的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技术转移是在一定的体制环境中进行的。不同的体制环境对于组成“技术受移场”的各方作用的方向和力度是不一样的。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或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在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背景或企业自主的管理体制背景下,由于利益机制的迥然有别,在技术受移场中演绎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也是我们研究制订政策的前提。

二、技术受移中的利益屏障。

正因为技术转移过程不仅仅是技术的流动、生产力的更新和文化的交融,还是经济利益的增长及其结构的调整,所以技术受移场中的有关各方对技术转移的初始反应与其在一定体制背景下所处的利益态势有着本质的联系。如果技术转移对其既得利益形成挑战,则必然产生利益屏障,从而阻碍技术转移的进程,甚至导致技术受移的夭折。所谓利益屏障就是当事人运用自身的利益评价系统,对技术转移所带来的利害得失作出判断,其总体结果为负时,对该技术的转移作出否决,称为技术转移的利益屏障。以下我们对技术受移场的有关各方可能形成的利益屏障进行分析。

1.技术吸纳方(受移方)的利益屏障。

(1)技术吸纳方(受益方)的利益评价系统。

技术吸纳方是技术受移的主体,不同的体制背景、不同的行业,对不同范畴的技术,其具体的利益评价系统及其权益是不尽相同的,一般而言,技术吸纳方(受移方)的利益评价系统主要包括:①市场效益评价子系统,含技术受移后与成本降低和价值提升有关的诸要素,如物耗、能耗、性能价格比、质量等,最终反映在市场效益,即销售利润上。②组织变革评价子系统,指技术受移后劳动力数量、质量及结构的变化以及该组织对这种变化的反应(承受能力)。③投入规模评价子系统,即在技术受移过程和后续开发过程中所需资金、物资及人力的投入数量及强度。

(2)技术吸纳方的利益屏障。

技术吸纳方利益评价的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理论上来讲,市场效益评价子系统应当处于决定性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组织变革评价子系统和投入规模评价子系统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权,从而形成利益屏障。

如武汉金宝电子防锈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了先进适用的智能型电子防锈技术,可用于汽车及水箱等的防锈,能大大节省劳力和费用,某自来水公司考虑到采用这项技术尽管能增加经济效益,可因此而精减的劳动力却难以安排,于是,拒绝采用此项技术。至于由于资金困难,对先进适用的技术“忍痛割爱”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了。

2.技术设计者的利益屏障

(1)技术设计者的利益评价系统。

设计是技术进步的灵魂。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设计者对技术转移有着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技术设计者的利益评价系统存在极有意思的二律背反。一是从受方进行评价,观测技术转移对受方带来的利益,含节省投资,增加效益等要素;二是从已方进行评价,含工程总造价及据此提取的设计费用;前者反映科学的良知,后者反映设计者直接利益。

(2)技术设计者的利益屏障。

由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由于约定俗成的按设计总造价提取设计费用的惯例,如果某项技术转移给技术设计者带来直接利益的增长,则不会构成技术设计者的利益屏障;反之,如果某项技术转移给技术设计者带来直接利益的减少,则有可能构成技术设计者的利益屏障。

3.管理者的利益屏障。

这里指的管理者是技术吸纳方以外,然而对技术转移有决定权的职能部门的管理者。管理者站在宏观立场上,对于技术吸纳方欲受移的技术在受移后对全局产生的影响要作出评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如果管理者清正廉洁,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从理论上讲,一般不应当形成技术转移的利益屏障,除非为了避免重复引进;而如果管理者以权谋私,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则将形成管理者的非正当利益屏障,从而阻碍技术转移的正常进行。这种腐败现象应当力求遏止。

4.投资者的利益屏障。

在相当多的技术转移场合,投资者的介入和支持甚至成为十分重要的条件。投资者的利益评价系统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技术受移后的投资回报评价系统,一是技术受移方所处的投资环境评估系统。对大部分投资者而言,给予投资环境评估系统的权重要大于技术受移后的投资回报评价系统,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保障。

5.中介者的利益屏障。

中介者的利益评价系统基本上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中介费收入评价系统,由于中介费的比例基本上是一个常数,所以其收入决定于技术转移费用的高低;二是转移方(含授方和受方,主要是授方)的信誉评估系统,中介者尤其看重转移方的信誉。

6.政策制订者的利益屏障。

政策制订者在与管理者角色分离的情况下,通常不发生直接的利益屏障问题。但政策制订者所制订的政策,往往可能诱发技术受移场中各方的利益屏障。所以,政策制订者是利益屏障的屏障。政策制订者必须深入实际,了解技术转移的规律、本质及技术转移场中利益关系的互动及变化机制,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从而制订出科学性、操作性强的政策,促进技术转移活动。

三、技术受移的政策调节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定,技术转移决非单纯的知识转移,而是伴随着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运用相宜的政策杠杆进行调节。

1.技术受移政策调节的原则。

为了推进技术转移,克服技术受移的利益屏障是十分重要的关键。在制订有关政策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原则。

主体原则又称核心原则,在技术受移场中尽管存在诸多的利益关系,技术受移方却是不容置疑的主体和核心。因此,在制订技术转移的政策时,要向技术受移方倾斜,给予必要的优惠。比如对引进先进技术设立免收关锐、对技术受移方提供优惠贷款等。

(2)协调原则。

在向技术受移主体倾斜的同时,要注重协调好技术受移场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善于采取新的补偿政策鼓励技术受移场中各方支持技术受移方顺利实现技术转移。因此,协调原则又可称为多赢原则。比如当技术设计方为受移方采用先进技术而有可能影响自身收入时采取补偿措施;对优秀的管理者采取表彰奖励政策;对技术中介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等;以排除技术受移过程中的障碍,促成技术转移的实现。

(3)灵活原则。

鉴于技术受移情况千变万化,错综复杂,在制订促进技术受移实现的政策时,要允许有相当的灵活性,避免过分刚性化,因此,灵活原则又可称为弹性原则,此原则可视为对以上两大原则的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操作上可以一事一议,个案处理。

2.技术受移政策调节的程序。

为了促进技术受移的成功,必须进行科学的政策调节,建议采取以下工作程度:

(1)申报受移项目。

由技术受移方向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早报技术转移项目,提供技术经济可行性报告,并根据需要抄送设计方、投资方。

(2)剖析利益关系。

管理部门对技术转移项目进行审查,运用本文提供的利益屏障理论剖析技术受移场各方的利益关系,了解可能形成的利益屏障。

(3)调查各方意见。

管理部门和政策制订部门深入技术受移场各方,听取他们对技术转移项目及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协调,引导各方以国民经济建设全局的利益为重,并向技术受移方倾斜。

(4)制订相宜政策。

在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相宜的政策,必要时还要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使所订的政策不仅具有科学性,还具有可操作性,能落实。

技术转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重点讨论了技术受移场中各方的利益屏障及政策调节的原则与程序,希望对技术转移的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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