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理论、机制与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理论、机制与政策建议

杨金[1]2003年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文中提出金融逐步趋向自由化、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新的机构投资者不断参与这个日益壮大的市场。而所有这些因素密切联系和相互依赖,大大增加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因此给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害。这篇论文试图从当前监管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内幕交易监管的危害,同时分析内幕交易导致社会福利下降的各种渠道,从而从经济学特别是金融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对内幕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并借鉴成熟市场的一些成功做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对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一些设想。 论文由五个章节构成,其中第叁四两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一章我们主要对内幕交易监管这一问题进行一般性介绍,并给出其中涉及的重要名词的概念,同时,为了后面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对这些似乎简单,但从具体监管实践看尤为关键的概念展开详尽的讨论,这为我们后面的深入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同时,我们在这一章正式提出了我们所要论述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吗?为什<WP=4>么?如果需要,那么如何监管?如何在已有监管平台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渐进式调整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第二章主要是对美国、德国和英国的内幕交易监管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之所以要在正式的分析之前进行国际比较,原因有二。其一,叁个国家代表了叁种典型的监管体系,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其优点缺点,以期改进我们国家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方法;其二,叁个国家,其资本市场在整个国家融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尤其是德国的经验,由于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实践类似,因此,其借鉴价值更大,而美国则提供了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充足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对比分析。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在这一章,我们对一般监管理论进行深度分析。这里的逻辑是:只有理解为什么经济社会需要政府的介入监管,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内幕交易为什么应该受到政府的监管。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理论表明,经济社会根本不需要监管,那么,我们再讨论内幕交易监管就毫无意义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对监管理论的主要思想流派进行简要的介绍,同时对各个理论的优缺点,特别是逻辑的缺点进行了分析。事实上,从分析的角度看,任何一种监管理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我们的分析尽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的经济学理论,但是,我们也运用了“公共利益”理论的一些思想,这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因此,<WP=5>我们的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综合,毕竟,要创造自己的分析理论并不是我们的水平所能及的。第四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我们在此对内幕交易监管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当然,讨论的理论基础是第叁章中所回顾的那些关键理论,但是分析的具体对象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监管。首先,我们提出一个似乎不是问题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吗?为什么?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说,目前过于严格的监管是无效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如何进行监管?从一般常识看,问题的答案似乎就是当然需要监管。但是,我们的分析表明,问题比我们所想象的要复杂深刻的多。我们分析了反对监管的经济学人的观点,然后,对其进行讨论批评。我们认为,应该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据此,我们展开了深入分析,分析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危害,从而不断证实我们的结论。分析表明,内幕交易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损害了外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证券市场功能发生退化,影响了社会投资效率。文章的最后,作为我们这个分析框架的运用,我们针对当前的监管实际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

傅智辉[2]2014年在《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规模空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规范化财政分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本文从构建完善的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这一命题出发,以市政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兑付退出等监管机制为主要研究内容,尝试提出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框架。本文主要进行了以下研究:首先,本文分析了当前建设市政债券市场的基本背景,界定了市政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监管等相关概念,对财政分权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监管体制理论等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述,基本梳理了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和文献。国外成熟市场以规范财政分权制度和独立监管执法为基础,以充分信息披露作为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核心。由于分税制改革尚不完善,我国学者认为需要首先确立中央地方的清晰分权和地方政府发债的正式制度,并防范软预算约束下的地方政府负债失控的问题。本文认为从基础设施的生命周期和中央地方分权结构来看,地方政府举债权是施政必须的工具。市政债券市场监管不仅代表了政府部门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也代表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是建设市政债券市场的必需条件。其次,本文分析了美日市政债券市场的产生背景、市场结构、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和执法工具等制度要点,并对其监管制度的导向和优劣进行了研究。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监管体现了美国地方财政分权和自律的特征,发行监管为各州政府保留权限。联邦政府建立了以SEC集中监管为主、MSRB自律监管补充的监管体系,强调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人的最好方式,有效确保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正常运转。日本的地方公债制度则代表了日本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并行期间的过渡性财政安排,正经历由中央统一控制向地方自主决策的变革期。过去日本中央政府通过地方债许可制度,实现了对地方公共团体财政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日本地方公债在认购资金、偿付安排和发行审核方面都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隐性担保,没能建立市场自主风险定价的激励机制,形成了地方公共团体的软预算约束,进而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日本近年在建立地方公共团体财政重组制度的同时,启动了协商制度为核心的发行监管制度变革。本文认为相比美日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中国市政债券市场和监管制度都还处于发展初期,有必要根据分税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确立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和制度。再次,本文研究了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的发展背景、市场现状、监管制度和存在问题等,并分析了市场监管中的典型案例。本文认为分税制改革和城镇化建设隐含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合理性,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的快速发展也显示了市政债券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但由于预算法目前禁止除国务院特别批准外的地方政府发债,实际上市政债券市场在发行环节存在财政监管漏洞。城投债具备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却通过企业类债券发行通道融资,实际形成了地方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市场监管机构则受金融维稳目标驱动,重视债权的刚性兑付,却没有建立地方政府及公共项目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反欺诈交易的监管机制,不利于确立市场成员自担风险意识,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最后,从建设透明有效的市政债券市场角度出发,本文提出了增强信息披露、切断软预算约束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市场监管目标,强调通过立法重塑市场参与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财政监督基础和综合监管体制。在立法方面,需建立以预算法和公共债务法为核心的市政债券监管法律体系,确立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发行债券的基本原则。市政债券发行环节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下设地方债务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各地债务融资计划和一般责任债券授权,并根据专业性考虑将收益债券发行注册审核权转授给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地方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政债券规则专家委员会,根据自律组织规则制定市政债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债券分类的基本准则。债券存续期内需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管理,并据此动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计划。在信用评级方面,本文认为应由财政统一采购第叁方地方政府评级以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在反内幕交易、反利益输送和反欺诈机制方面,本文认为应在财政部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审计条线,同时由审计署和公安部联合成立债券交易监管工作组,以克服目前债券市场多头分散监管的劣势。除了发行和交易监管,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重组和投融资平台破产的统一机制,综合采用司法和行政方法,建立公平有效的重组程序,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并保护核心公共资源。就发展市政债券市场的原因而言,不同国家建立监管框架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但保护投资人和维持市场信心是市场健康成长的必须条件。作为转型中的国家,需要根据政治、经济、法律和历史背景,形成具有财政自律特色的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

杜晓芬[3]2014年在《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内幕交易监管正当性的理论研究出发,提出在我国构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想法。依据新政治经济学的利益集团博弈模型,阐述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原因所在,并据此形成内幕交易的外部监管模式。在分析过程中,以大量的违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厘清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的发展历程、特点和影响因素,借助事件研究法和Logit模型的实证研究工具,对影响因素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进行量化分析。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提出具体对策。理论研究表明:(1)内幕交易中通过信息垄断而人为设置的信息障碍,使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渠道上不公平,造成双方在交易收益上的不平等;由于内幕交易“税收效应”的存在,一方面加剧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增加市场交易成本而降低市场效率,公平和效率的双重损失构成了内幕交易被禁止和监管的法理基础。(2)内幕交易行政监管目标具有双重性,同时由于得到赔偿的一方与真正利益受损方不匹配,无法实现总体福利的优化。法律监管的目标是投资者权利的保障,有利于总福利的改进,是最能实现公平和效率兼容的方式。(3)金融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受到其“心理账户”和风险偏好的影响,法律监管便是通过对内幕交易者投资决策的影响而发挥作用,改变内幕人交易策略使一部分个体退出交易,同时可以降低参与内幕交易的交易量。(4)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意义,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诉求外,对该利益集团的维护和培养,能有效的形成外部监管力量,与内幕交易者形成力量均衡。实证研究表明:(1)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金融市场化程度和法律指数共同构成内幕交易的影响因素。国有上市公司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超额收益比非国有上市公司高,参与内幕交易的激励水平和动机更强。沪市的股票内幕交易得到的超额回报高于深市的股票,沪市内幕交易的激励水平高。(2)上市公司的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赋予大股东的权力越大,能使大股东等内幕人通过地位和权力优势获得更高的超额回报,也就是说股权越集中,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的动机越强。而法律制度的作用恰恰相反,法律制度越完善,内幕交易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越低,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有助于降低实施内幕交易的动机。(3)上市公司所处地区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带来法律监管的提升,可以增加监管机构发现内幕交易的概率。在法律监管力度短期内无法做出调整的情况下,对内幕交易发现概率的提升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律监管对内幕知情人的震慑,增加其对面临惩罚的预期,从而使一部分风险偏好低的人群从内幕交易中退出。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1)完善证券立法。明确法律监管主体,在证监会作为代理执法机构的条件下,赋予证监会一定的立法权,弥补法律监管主体的缺失。证券法的修订要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导向,完善法律界定内核和民事立法。(2)积极发挥证券市场配置作用。改变机构投资者职能和立场的定位,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中小投资者教育力度。(3)提高公司内部制约。坚持同股同权,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和贯彻抗董事权制度。(4)其他补充机制。在交易所预警机制中加入知情交易概率监控系统,依靠行业自律组织和奖励举报者,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力量。

边香顺[4]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王婷[5]2009年在《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加强证券稽查执法,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普遍共识,也是我国的发展趋势。但由于证券稽查执法的特殊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专门针对稽查执法的研究寥寥,特别是对稽查执法的制度变迁、国际比较及其绩效的系统性研究更是罕见,笔者作为一线稽查人员,对数年来中国稽查执法的体制变迁、执法面临的困难和执法绩效的不断提高都有深刻的体验,因此试图借本文填补这项研究空白,对执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本文的观点基于以下逻辑框架:首先,稽查执法对提高市场效率是有效的;第二,制度变迁对提高稽查执法效率是有效的;第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对中国稽查执法效率的提高是有效的;最后,稽查执法的实证验证了上述命题。本文的创新首先体现在研究角度方面:第一,通过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研究来分析制度变迁对稽查执法效率的促进作用;第二,突破一般对市场表现与违法行为甄别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范式,从稽查执法实务角度对中国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中特有的情况进行分析。在研究方法方面也有一些创新和探索:第一,在稽查体制国际比较中运用法律移植和继承等法学研究方法;第二,在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研究部分,突破一般运用事件研究法的范式,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各时期的违法特点、执法情况及立法发展,着重探讨违法与执法的互动,从而剖析稽查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历程。本文研究结构如下:首先,介绍研究的理论平台,包括监管经济学、法和金融学及制度变迁理论:第二章,辨析稽查执法的特点,研究其与市场自律、司法救济的比较优势;第叁章,研究中国稽查体制与制度变迁,说明中国稽查体制的特点与路径选择;第四章,对各国稽查执法体制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中国稽查执法的局限性与趋势;第五章,对中国市场四类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情况进行实证和案例分析,研究稽查执法的发展历程;第六章,对中国稽查执法的绩效进行实证研究,总结特点并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结合当前的金融危机,证券稽查执法在金融危机中发挥的作用,并展望稽查执法在未来证券监管格局中的定位与发展。

张大凯[6]2012年在《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东北亚各国相互间经济联系的渐趋密切、贸易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东北亚区域金融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货币金融合作逐渐被提上了各国的议事日程。在这一背景下,研究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这一课题,对于东北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以及促进中国的金融发展和国际化均具有推动作用。从东北亚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是金融合作的基础性环节,因此,探讨如何通过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来推动区域内货币金融合作的更进一步发展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在区域金融一体化的情势下,研究如何通过加强与区域内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这一课题,对于我国防止金融传染的冲击、维护金融稳定、循序渐进地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自由化以及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等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学术界和政策界对东北亚货币金融合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和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东北亚货币金融合作也初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对于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目前学术界尚没有专题性的系统研究,本文的选题,旨在填补这一学术研究的空白。本文运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与东北亚区域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分析了东北亚区域金融一体化、区域金融合作以及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现状,并根据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相关理论以及欧盟所提供的国际经验,力图探讨并解决有关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两个问题:(一)“为什么,,的问题,即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的背景和原因;(二)“怎么样”的问题,即东北亚地区应该在哪些方面、如何进行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首先,本文在概括和评析金融监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东北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与金融一体化的实际情形,分析了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背景和原因。根据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政府之所以要实施金融监管,主要是因为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例如,信息不对称、金融负外部性、金融传染、金融垄断等。金融领域的市场失灵造成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严重的时候甚至导致金融危机,鉴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该理论主张政府应该介入金融领域,实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理论后来的发展,便是出现了“监管失灵论”,该理论认为,政府金融监管的目的并非完全是维护金融体系之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相关利益集团的私人利益。金融监管不但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而且不当的监管往往成为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根源之一。因而,该理论主张放松金融监管的同时,强调市场纪律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区域金融一体化导致了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主要表现为:(一)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二)金融负外部性的区域化,如金融危机的区域性传染;(叁)各国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和激励冲突,例如监管竞争和监管“争下游”;(四)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现实的金融世界中,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已经成为导致区域金融不稳定的主要因素,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些主要金融危机,都具有金融传染的特征。与此同时,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也是阻碍区域金融一体化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尽管随着经贸联系的密切和各国金融自由化改革,出现了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但是,诸如重复监管、各国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监管标准的千差万别等因素将极大地妨碍着区域金融一体化和区域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由此,在区域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区域内各国非常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深化区域金融合作、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欧盟是当今世界区域金融一体化的一个典型例子,欧盟的实践表明了在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进行金融监管区域性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货币金融领域的一些合作,使得在东北亚地区也萌生了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在该地区也开始表现了出来,成为东北亚地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具体原因:(一)金融危机的区域性传染,例如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二)不同的监管标准妨碍着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跨国进入;(叁)东北亚地区业已开始的货币金融合作的推进,离不开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其次,本文重点分析了东北亚地区应该在哪些方面、如何进行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问题。鉴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及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本文认为,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机制构建;(二)东北亚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路径,包括银行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证券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在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构建与创新方面,基于对东北亚主要国家中国、日本和韩国的监管体制及当前东北亚金融合作进展的分析,比照欧盟的实践,本为提出,东北亚区域监管协作机制构建与创新过程中,需要注意:双边机制与区域性多边机制的相互结合、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相互补充、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深化、区域内的机制与区域外的机制的相辅相成。更具体地,可以考虑,分叁个阶段逐步确立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在第一阶段,应继续完善已有的双边监管协作机制,包括实施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签订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议等。在第二阶段,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基础,包括就构建东北亚区域监管合作机制各国所达成的共识、构筑各国监管者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等。第叁阶段是区域性多边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阶段,包括建立东北亚金融监管区域性合作的组织机构,发展适合东北亚实际情况的有效监管标准和规则,最终确立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在银行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方面,本文首先对中国、日本和韩国的银行业监管、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监管进行了实证比较。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并指出了东北亚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路径。特别地,东北亚国家需要继续完善本国的银行业监管,并且逐步引入《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相互之间扩大金融市场对区域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开放,从而形成东北亚国家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基础。然后结合欧盟的成功经验,确立东北亚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原则,例如最低一致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监管原则等,最终,在市场准入、资本金要求、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实现东北亚银行业监管的协调和统一。在证券业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方面,本文从证券机构监管、证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叁个方面对东北亚各国证券业监管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以东北亚债券市场发展和股票市场一体化为背景,探讨了东北亚证券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问题。当前,东北亚各国证券监管协调与合作表现两个层面,其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例如,区域内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之间通过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形式进行的合作。其二,近年来,东北亚各国尤其是中日韩的证券交易所积极开展合作,相互加强了信息的交换和技术的交流。根据东北亚证券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本文认为,东北亚区域证券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努力方向包括下面叁个方面:(一)继续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深化双边监管合作;(二)在上述基础上,逐渐实现区域内的证券监管的协调和统一;(叁)区域内各个交易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二。第一,本文将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与区域金融一体化相结合,提出了市场失灵区域化和监管失灵区域化概念,并认为,表现为区域金融传染、重复监管、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者利益与激励冲突的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区域化,为区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本文在东北亚区域经济、金融渐趋一体化的背景下,首次提出并系统研究了东北亚区域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问题,从而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研究的一个空白。当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见的。其中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因为东北亚金融合作才刚刚起步,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尚处于学术探讨层面,相关的合作行动十分鲜见,因而,本文在实证研究方面略有不足,当然,这也为今后就此课题进行更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方向。

陈家琰[7]2008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监管研究:理论与经验分析》文中提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就。截止2007年9月底,上市公司已达1517家,总股本7235亿股,上市公司市值达25.31万亿;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影响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突出问题:部分控股股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事务,资金占用问题严重;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意识薄弱;个别高管甚至协助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交叉任职的现象普遍;股利分配水平较低。如何通过对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国际经验看,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证券监管的理论和实践都比较丰富和系统,但是并没有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的理论,而是将上市公司监管置于统一的证券监管之中。所以本文试图系统探索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问题,构建上市公司监管的理论架构,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建立在系统的理论指导之下,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监管效率。第一章,绪论,主要是提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指出要研究的对象,介绍国内外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研究现状及特点,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所运用的理论及方法。第二章,证券监管理论基础,主要评介证券监管的基本理论,包括证券监管的理论依据和证券监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第叁章,上市公司监管概述。对企业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并以企业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企业制度的演变进行了考察,特别是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进而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层次原因和其作用作了细致分析;由此在理论和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点、地位和作用,上市公司是一套严密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契约关系,作为公众公司涉及到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中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带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制度、体制、机制都不完善,需要有效的公共监管。本章还阐述了上市公司监管的涵义及特征,提出上市公司监管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及手段,分析了监管与上市公司自我规范的关系,提出上市公司有限监管和监管的边界。第四章,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上市监管。分析审批制和核准制两者的利弊,对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新股发行监管的体制演变及其效率进行了分析,分析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资产重组的主要模式,分析了新股定价机制的演变,提出了改进发行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第五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阐释了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涵,分析了中国信息披露监管的效率,提出了改进信息披露监管的路径。第六章,上市公司治理监管。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内涵以及内外部治理机制作了分析,比较了当代国际上公司治理的两种主要模式,分析了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向,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具体分析了中国独立董事的效率状况、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第七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实践反思,进一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前述分析和反思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

冉勇[8]2006年在《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国际权威组织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历来均重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关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透明度在所有经济领域中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更是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银行的信息披露越充分、越透明,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就会越强,就越会促使银行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这也与“有效维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促进银行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目标是一致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始于全国第一家向个人发售股票并将股票公开上市买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成立。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布了第一份年报,内容包括序言、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成员、业务范围、本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及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业绩概要、会计师审查报告、组织机构、机构地址及电话等,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先河。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已有中行、建行、交行、深发、招商、浦发、民生、华夏等8家商业银行成功实现了境内外的上市,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较高水平;正在积极筹备上市的工行、兴业、中信等大中型商业银行,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披露方式灵活多样,为全面改制和上市奠定了坚实基础;部分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均编制了年度报告,突出了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品种的特色,报告内容基本完整,形式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有了较高提升;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尽管目前暂时未进行信息披露,但也将参照商业银行做法,尽快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08年全面推开。因此,对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不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更是我国银行业的一个现实选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文在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思路与内容、特色与创新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从经济学分析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博弈过程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和研究。认为,①在完备信息条件下,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将实现高

王金思[9]2008年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文中提出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建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诞生。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手段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股票、基金、债券全部采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是尽管如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执行不力,名存实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等。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随着我国上市股票的全流通,证券市场监管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方面的利益意义更加重大。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国内许多学者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做了很多研究,但却只局限于证券市场在经济中发挥作用的宏观分析和证券市场价格形成与变动的微观分析两个方面,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很少,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最重要的就是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但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证券市场的建立大多是国家推进式的,这就要求有全面准确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作为国家推进的参考。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的研究,结合中国国内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试图在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为一些有志于在此领域研究的学者和专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简略的介绍一下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研究背景等。第二部分,详细阐述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的经济学基础,对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情况做了一个概述。一方面,国外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学基础的研究理论,现阶段主要有四种观点相对成熟也较为流行,其分别是: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和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这四种理论虽然关于监管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是,这几种理论分别是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某一个方面或领域进行研究,而并没有对包括金融和证券领域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管进行完整的论述和研究,缺乏全面的系统的理论研究。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有从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角度和借鉴国外经验的角度来研究。例如,彭宇文、王年捷、孙影、陈宇等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研究,就我国证券监管的法治化追求作了探讨,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中国证券监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越来越大,应对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必须不断追求法治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认为行政监管的局限性、我国证监会的性质和证券市场的特点、司法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司法监管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必须加强立法,加强司法审查监督,完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刘晶、冯国滨、窦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与方式等方面系统分析和比较了典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不同特征,还对我国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胡志勇、李惠鉴于国内证券市场与香港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相似性,以中小投资者保护理论为出发点,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状况,提出了借鉴香港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的具体建议。第叁部分,重点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手段、监管环境、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等作了具体的论述;其次,对现存的叁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优劣分析和论述。具体来说,由于各国国情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不同,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呈现不同的特点,总结起来大概有叁种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主的集中型监管体制、以英国为主的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以德国为主中间型监管体制;最后,对叁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优劣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变迁必须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体制、文化和传统的变化相适应,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成熟,没有绝对优或绝对劣的监管体制。近20年来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也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完善,总的发展趋势是以自律管理为基础,政府监管(以立法方式)为指导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行业自律行使一线监管作用,是政府风险监管的有效配合,政府具有最终的法定监管权。这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体制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历史和现状。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1981-1985)。这一时期属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萌芽期;第二阶段多部门分散监管阶段(1986-1992.10);第叁阶段向集中监管体制过渡阶段(1992.10-1998.6);第四阶段集中监管体制建立和巩固阶段(1998.6-迄今)。另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因此,监管体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监管主体权力大但缺少有效约束,监管理念不明确,中介机构管理制度问题严重,行业自律不足,退市机制不能严格执行。第五部分,主要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制度性建设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后,随着“大小非”的上市流通,我国全流通市场逐步实现,国有股权在资本市场上自由转让成为可能。在此全流通市场的大背景下,如何监管和规范“大小非”,使其合理上市流通已成为证券市场各项工作的重心。在此新的形势下,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必须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方面,证券市场不是独立的,它是一个系统,并且也处于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因此,它的完善注定了和其他的系统的完善是分不开的,证券监管也是如此,它不能脱离与证券监管有关的基础设施而存在,所以必须加强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基础建设。

涂晟[10]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认为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参考文献:

[1].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D]. 杨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D]. 傅智辉.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3]. 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D]. 杜晓芬. 南开大学. 2014

[4].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5]. 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D]. 王婷. 武汉大学. 2009

[6]. 东北亚金融监管的区域性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D]. 张大凯.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7]. 中国上市公司监管研究:理论与经验分析[D]. 陈家琰. 天津大学. 2008

[8].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冉勇. 重庆大学. 2006

[9].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D]. 王金思.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10].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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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理论、机制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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