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_发展中国家论文

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_发展中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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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保护运动自60年代末发端以来,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如今已汇集成声势浩大的全球性运动,其影响已波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与日俱增。由于环保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南北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已日益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环保压力与挑战。如今,取代关贸总协定的新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环保规范虽已为乌拉圭回合所强化。却由于其固有的缺陷而可能为贸易保护主义大开“多边的”环保之门,使得在环境技术与资源上相对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对此,发展中国家当然不能掉以轻心;对于正在走向WTO大门的我国来说,亦不可熟视无睹。

世界贸易组织的现有环保条款

初订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虽找不到“环境”二字,却还是有两条条款即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与(g)款与环保相关。根据该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缔约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即(b )款〕,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即(g)款〕。

关贸总协定自成立到90年代初的40多年漫长岁月里,几乎没有再对环保问题作过其他规范,乃至1986年9 月当关贸谈判史上规模最大的乌拉圭回合拉开序幕时,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亦未作专题列入谈判议程。然而,在乌拉圭回合未能如期于1990年底结合之后,多边贸易体制在90年代空前高涨的世界环保潮流的推动下,特别是在预定于1992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地球首脑会议”的感召下,发动了一场广泛而热烈的贸易与环境大讨论,使乌拉圭回合最终成果呈现出明显的环境特色。具体表现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开门见山便指出:“各成员方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应基于提高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按照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并以与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成员方的各自需要与关切相适应的方式,求得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保护和保存环境的手段。”显然,WTO 协议改进了关贸总协定的前言,明确将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与宗旨之一。

新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亦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新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同样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这两个协议对采取上述这类措施所规定的约束条件皆为:“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贸易造成隐蔽的限制”。《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甚至更进一步,其第5条第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成员方一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以判定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必要”程度时,可以“在可得到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性地采取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 )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以上这些规定基本上还是沿用了关贸总协定的第20条(b)款。 然而,在补贴协议和农业协议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补贴和国内支持则被视为绿色例外而免于承担相应的削减义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第2(c)款即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 即任何成员方都可以采用而别的成员方无权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所谓“绿灯补贴”,它规定:各成员方为促使现存的企业设施适应新的依法实施的环境要求(这类要求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制约或较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的补贴即为不可申诉补贴。但这类补贴需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如它们是一次性的而非重复性的补贴,其额度不超过企业作适应性调整所花成本的20%等。

《农业协议》附录二“免除国内支持削减义务的基础”对免除义务的条件作了规定,并列出了可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措施,亦即通常所说的“绿盒子政策”,其中之一便是与环境规则项目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政府对与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所给予的服务和支持(如支付或收入预定等)(见附录二第2条(a)、(g)款), 以及按照环境规则给予农业生产者的直接支付(第12条)。对于这类直接支付,如果它们是政府环保计划所明文规定的,并符合这类计划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而且支付额没有超过执行这类政府计划而产生的追加费用或收入的损失额,则这类支付便不属削减之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2、3款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第2款规定, 如果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被认为是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所必需的,则应不授予该项发明以专利权。第3款b项则规定,各成员方政府可以不对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无生物和微生物方法以外的基本生物方法授予专利权,然而,成员方必须通过专利或独特的有效方式保护植物变种。

此外,业经乌拉圭回合强化了的有关透明度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成员方有关贸易方面的所有环境法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等。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成员方以草案形式尽早公布包括环境规定在内的技术规定,并要求各成员方设立“咨询点”提供包括环境在内的有关咨询服务。又如,按照新的争端解决协议,在发生环境贸易纠纷时,专案小组可以向它认为合适的个人或机构索取资料,当牵涉到具体的环境技术问题时,还可要求设立环境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由其提供技术咨询报告等。

世贸组织现有环境规范的缺失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

仔细分析一下上述多边贸易体制的现有环保规范就不难发现,这些规范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概括说来有下述三个方面:

一是这些规范突出强调了各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却对行使此种权力缺乏有效的和明确的约束性规范。其结果很可能被滥用,尤其是很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盗用滥用,从而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潜藏着巨大的威胁。无论是《关贸总协定》第20条(b )款与(g)款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b)款的规定,还是《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及《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前言中的有关表述;不论是环境补贴被列为“绿灯补贴”,还是环境支持措施被归入“绿盒子政策”而获得豁免,这些均表明环境权是成员方的一项当然权利,这就为各成员方以环境保护为由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提供了多边的合法性。而另一方面,对成员方行使这种“环保权”却缺乏明确和有效的约束性规范,现有的一些附加条件,如“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等,又过于笼统和含糊,因为对什么是“情况相同”,什么叫“武断的”、“不合理的”或“隐蔽的”等,均没有什么具体的衡量标准。而实际上,成员方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之间,无论在环保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均存在着巨大差别,这意味着对这些“情况不同”的成员方是可以差别对待而不能视其为“武断”或“不合理”。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环保权”被滥用看来是很难避免和有效遏制的。

二是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出差别的或更优惠的安排,这种在环保上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刀切”的做法,总体上是不符合环保方面客观存在的“南北差异”的,这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的国际竞争地位。就拿《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来说,其宗旨虽是防止技术法规与标准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光从环境法规与标准方面看就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环境法规与标准在技术法规与标准中占居越来越大的比例,1993年通报给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技术规定中,约1/4 是新的或修订的环境规定。至1994年,成员方通报给关贸总协定的可能对贸易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技术规定已达400多项。然而, 技术壁垒协议现在主要依靠提高技术规定的透明度(如预先公布、设立咨询点等)来减少其对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作用,这当然是必要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还远远不够。该协议虽要求各成员方尽可能协调技术法规,并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但这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故各成员方仍可适用各自的环境法规与标准。由于发达国家相对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实施更严厉的环境法规要求与标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要达到此类要求与标准,显然是困难的,对其整个出口部门来说会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发达国家却完全可以以“不达标”为由而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之门外。该协议虽也原则上规定对发展中国家以差别的优惠待遇,要求成员方在制定与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资金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并在得到请求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咨询方面的技术援助,但对发展中国家为使出口产品达发达国家之“标”而最需要的生产技术与资金等方面的援助却未有实质性的规定,这就难免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境地。相反,如果发展中国家出于环保与本国企业负担的双重考虑,而对外国进出口或外国企业施行此国内产品或企业更严的环境法规要求和标准,那又违背了该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1993年,我国化工部与环保局就因为制定了对进口化工产品比国产品更严厉的环境标准而很快在当时的复关谈判中受到“违反国民待遇”的指责。总之,就多边贸易体制的现有环保条款来看,发展中国家要有效地保护自己不受别的成员方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方的环境壁垒的有害影响,看来还很难做到。

三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现有环保规范不仅不能有效制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反而为其提供了看上去更具合法性的“多边外衣”,如今,保护主义可以凭此多边途径更堂而皇之地实施环保壁垒。在发达国家,早就有一种论调,认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或缺乏必要的环保措施与环保投入,从而没有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于产品的成本价格之中,并因此将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低成本优势武断地斥之为“生态倾销”,为其实施贸易限制寻找借口。如今,借助于过份强调“环境例外权”的现有多边环保规范,发达国家更能够“正当地”在贸易中设制“环保壁垒”。对于此类披着“多边外衣”的环保壁垒,成员方虽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但这种机制本身也是以现有规则为基础的。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要有效地遏制发达国家滥用环保壁垒,尚有诸多困难。对此,发展中国家必须高度警惕和重视,并早谋对策。对正在谋求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来说,亦不能对此掉以轻心。

发展中国家如何面对环保挑战?

世界环保潮的发展态势,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环保规范的不尽人意,这一切将使环保日益成为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壁垒,对此,发展中国家总体上似应以“顺应”与“抗争”两方面着手,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利,尽可能从民办环保潮中获取正面效应,遏制发达国家实施不正当的环保壁垒。

第一,从长远和全球发展着眼,发展中国家理当顺应世界环保的历史潮流,倡导和拥护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原则。总体上说,保护和改善环境,走持续发展道路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各国都应遵循这一基本认识。尽管解决贫穷问题仍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首重任务,但贫穷不应成为可以肆意破坏环境的理由,解决贫困与保护环境应是相辅相成的。发展中国家若不注意环保甚至破坏环境,最先受害和受害最深的往往还是自己,因而,高举环保和持续发展原则,于国于民于世界于子孙后代都有利。

第二,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正在进行的“环境进程”,即目前与未来对贸易与环保所进行的多边讨论和谈判,使其朝着最终能产生更详尽、更公正和平衡的多边环保规则的方向发展。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仁部长会议作出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使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得以在世贸组织内正式建立,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不断深入持久地探讨贸易与环境问题有了体制上和组织上的保证。在该委员会的领导下,贸易与环境问题正作为世贸组织的一项常设议题而由各成员方从各个侧面加以不断深化的讨论。发展中国家理当积极参与这种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要求,纠正现有多边环保规范的缺失,警惕和抵制以环保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发达国家不合理的环保要求。同时,在多边谈判基础上,与发达国家成员方共同制定能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与要求的公正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保规则。

第三,尽可能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实施国内环境法规和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国际接轨,并通过提高技术与管理,努力使出口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与要求,以高质量的环境友善产品去参与国际市场大竞争。

第四,加强国内的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制定实施绿色产业政策和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和绿色环保产品的发展,加强技术开发与进步,积极开拓日趋兴盛且潜力巨大的国际环保市场,走绿色发展的道路。

第五,加强国际环保合作与交流,既要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合作,积极争取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与环保资助;又要积极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环境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动各国环境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此外,还应积极利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环境资助,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环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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