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价值论几个争论问题的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价值论论文,看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彻底改造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建成了科学的和完整的劳动价值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因此,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问世以来,在西方经济学界关于劳动价值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方面不断地提出各式各样的价值(价格)理论来代替劳动价值论,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断地在“转形问题”上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挑战。在国内,建国后学术界围绕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创造价值问题的争论已经掀起了几次高潮,至今尚未休止。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二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能否综合起来。本文试图就上述国内外争论的问题谈些不成熟的看法,欢迎批评指正。
一、关于转形问题
围绕转形问题,西方学者进行了历时百余年的激烈争论。几乎所有的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论者都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只研究了商品价值(c+v+m)到生产价格(k+)的转化,而忽视了生产要素也要在市场上按生产价格购买这一事实。因此,在他们看来,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有缺陷或者说马克思只走了一半路程。自鲍特凯维兹开始的西方学者提出的各种转化模型都以生产价格计算成本(即使成本生产价格化)来“完善”和“补充”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他们的结论是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只在有限的条件下正确,或者完全不正确。我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即使在要素投入生产价格化的条件下也仍然是正确的。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在其他文章中说明过了,(注:参见拙文:《是马克思只走了半程吗?》,载《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1 期:《依照马克思看温特尼茨》,载《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3期。)在这里我要强调指出的是,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方法论。要素投入按价值计算的转形理论与要素投入按生产价格计算的转形理论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要素投入按价值计算的转形理论是较抽象的理论,而要素投入按生产价格计算的转形理论则是较具体的理论。西方转形论者的主要错误在于不理解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方法论。撇不开变性方程有所不同这一点不说,鲍特凯维兹模型、温特尼茨模型和米克模型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将转形方程组概括为:
(c[,1]p[,1]+v[,1]p[,2])(1+r)=a[,1]p[,1](1)
(c[,2]p[,2]+v[,2]p[,2])(1+r)=a[,2]p[,2](2)
(c[,3]p[,1]+v[,3]p[,2])(1+r)=a[,3]p[,3](3)
并且都假设a[,i]=c[,i]+v[,i]+s[,i](i=1,2,3)。在转形理论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英国经济学家塞顿将转形方程概括为:
(k[,11]+k[,12]p[,2]+k[,13]p[,3]+……+k[,1n]p[,n])+ Ⅱ(a[,1]p[,1])=a[,1]p[,1]
(k[,21]+k[,22]p[,2]+k[,23]p[,3]+……+k[,2n]p[,n])+ Ⅱ(a[,2]p[,2])=a[,2]p[,2]
(k[,31]+k[,32]p[,2]+k[,33]p[,3]+……+k[,3n]p[,n])+ Ⅱ(a[,3]p[,3])=a[,3]p[,3]
. . .. . .
. . .. . .
. . .. . .
(k[,n1]+k[,n2]p[,2]+k[,n3]p[,3]+……+k[,nn]p[,n])+ Ⅱ(a[,n]p[,n])=a[,n]p[,n]
在这个模型中,塞顿同样假设a[,i]=c[,i]+v[,i]+s[,n](i=1,2,3)。
可见,西方各种价值转化模型都把要素投入按生产价格计算的转形的出发点理解为由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和构成的总价值。这正是西方转形论者所犯的共同错误。a[,i]=c[,i]+v[,i ]+s[,i](i=1,2……n )所表示的只是新产品生产过程开始之前资本所购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价值(资本并没有支付这些价值,实际支付的是这些要素的生产价格)加上新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创造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事实上,a[,i]=c[,i]+v[,i]+s[,i](i=1,2 ……n)与新产品价值是不同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可变资本项目上。 在要素投入生产价格化以后,马克思认为“可变资本,无论它的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有多大差额,总是由构成新商品价值组成部分的一定劳动量补偿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82页。),因此,要素投入生产价格化以后的转化模型,作为出发点的商品价值应是a[,i]=c[,i]+p[,2]v[,i]+s[,i](i=1,2……n), 所有西方转形论者都不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他们都不理解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i], 同时另一方面又作为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在新价值创造中资本要求工人按其实际支付的劳动力的生产价格p[,2]v[,i]再生产可变资本,在此基础上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 s[,i]。他们不理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是从新产品的价值向新产品的生产价格的转化,而是相反把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误解为从新产品生产过程开始时资本所购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实际上资本并没有支付这些价值,实际支付的是这些要素的生产价格)加上剩余价值到生产过程结束时新产品生产价格的转化。一句话,西方转形论者由于没有将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转形过程结合起来考察,因而在研究价值转形时忽视了价值形成过程。这样他们就割断了价值体系与生产价格体系之间的经济学联系,而去追求建立二者之间的纯粹数学关系,在经济学宫殿上作数学游戏。
如果我们正确地选定要素投入生产价格化的转形的出发点(c[,i ]+ p[,2]v[,i]+s[,i],再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和现代数学方法,西方学者所谓的转形问题是完全能够解决的。关于这种解我已在上述提到的文章中给出过,这里不在赘述。
一个时期以来,不仅国外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转形问题上有缺陷。而且国内一些怀疑和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人也跟着用转形问题的所谓缺陷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难。在经过上述研究之后,我们有理由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存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谓的“转形问题”缺陷。现代西方经济学者的各种庸俗的价值理论不能取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二、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决定问题
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参与商品价值决定的问题,在国内争论了好多年尚无结论。现在我们也来谈谈我们的看法。
首先,什么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对他们自己来说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对社会来说,它所代表的,只是生产食物所需的必要劳动。……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相互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6页。 )“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7页。 )马克思的这两段话经常被经济学家们援引用以证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商品的价值。实际上,上面两段话马克思是针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的地租理论——用一般剩余价值和利润的一般存在条件去解释资本主义地租——而说的。马克思的意思是:就农业本身而言,农业全部劳动不能完全用于为农业自身的生产者生产食物。只有这样,农业剩余劳动才有可能;就一个社会来说,全部社会劳动不能完全用于农业来为整个社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生产食物。只有这样,这个社会的剩余劳动才有可能。但是这些剩余价值生产的条件与剩余价值生产有关,而与剩余价值为什么转化为地租这种具体形式没有关系。因此,不能用它们来说明地租。为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从社会工作日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角度考察了投入农业的对全社会来说和剩余劳动相对立的必要劳动。这种必要劳动是维持全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因此马克思把它称为“另一种意义”。这就是原本意义上的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
如果我们从更广的意义去理解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或第二种含义,那也只能理解为:为满足社会再生产按比例进行需要在某个特定生产部门所应投入的社会劳动量。那么,它是否直接参与价值决定呢?如果说单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商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适用于社会对每种特殊商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取决于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假定社会现有A、B、C 三个生产部门,它们分别是钢铁工业、汽车工业和农业。社会总劳动量660 亿劳动小时,是一个既定的量,因而生产社会商品总量所耗费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一个既定的量。如果钢铁工业A 生产每吨钢材需耗费25劳动小时,汽车工业B制造每辆汽车需耗费40劳动小时,农业C生产每吨粮食需耗费20劳动小时,而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所要求的产品比例是:钢材(吨):汽车(辆):粮食(吨)=2∶5∶4,那么, 客观上就要求社会总劳动在这三个部门中投入的比例是5∶20∶8。如果社会总劳动量660亿劳动小时是按这个比例投入的,那么,钢铁工业A所生产的钢材量便是4亿吨即660亿劳动小时的5/33(100亿劳动小时)的产品;汽车工业B所制造的汽车便是10亿辆即660亿劳动小时的20/33 (400亿劳动小时)的产品;农业C所生产的粮食便为8亿吨即660 亿劳动小时的8/33(160亿劳动小时)的产品。这时,社会产品结构最为合理,因此社会商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最大。反之,社会商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小。例如,社会实际生产中不是按5∶20 ∶8 而是按20∶8∶5的比例将660 亿劳动小时的社会总劳动分别投入钢铁工业A、汽车工业B和农业C, 那么,钢铁工业所生产的钢材就会是16亿吨即660亿劳动小时的20 /33(400亿劳动小时)的产品;汽车工业B所生产的汽车就会是4 亿辆即660 亿劳动小时的8/33(150亿劳动小时)的产品;农业C 所生产粮食就会是5亿吨即660亿劳动小时的5/33(100亿劳动小时)的产品。这样,就好比把正常人的姆指、中指和食指的位置变换一下便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一样,商品总量的宏观使用价值就会受到影响。但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仍然是660亿劳动小时,而且,钢铁工业A生产每吨钢材的劳动耗费25劳动小时仍旧不变,汽车工业B制造每辆汽车的40 劳动小时的劳动耗费和农业C生产每吨粮食的20劳动小时的劳动耗费均不变。 因此,这种劳动分配比例的变动既不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也不影响社会商品总量的价值。因此,马克思说,“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6页。)因此,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从更广的意义上去理解,它也只对社会总产品的宏观使用价值有决定意义,而和它的价值量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联系。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人们在讨论价值决定问题时往往忽视了马克思的一些基本逻辑。如人们往往把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垄断价格、市场价格等在竞争中确定有作用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误认为对价值决定有直接作用。事实上,按照马克思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一般关系的原理,价值决定和创造是属于生产领域,而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则属于分配和交换领域的。因此在研究价值决定时,一定要把价值创造和决定与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在市场上的确定区分开。只有这样才能将现象和本质区别开,从现象出发揭示出本质,又用本质关系去说明错综复杂的现象关系。这样自然会得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实现有重要影响的结论。
三、非劳动要素能否创造价值
关于非劳动要素(或物化劳动)能否创造价值问题,是九十年代我国学术界对劳动价值论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然而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讨论只不过是在国外六、七十年代关于生产自动化条件下关于剩余价值来源问题争论的翻版。对这个问题,我们赞成国内学术界坚持“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同志的观点,但又感到这些同志在论证非劳动要素不能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和运用有某些片面性。下面就来谈谈我们的观点。
1.企业实现自动化后所使用的劳动量必然趋向减少。为什么在高度自动化企业里雇佣工人人数减少,企业利润却成倍增加呢?因为:(1)高度自动化条件下的劳动是更复杂的劳动,可以形成倍加的价值;(2)生产劳动的范围扩大了,工程师、工艺师及管理人员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3 )资本家可以借助于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获得大量的超额剩余价值。这就是国内部分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同志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他们说,“在生产自动化的条件下,已经不是用人直接操纵机器,而是用电子计算机控制机器,工人只要看仪表按电钮就行了,因而直接操纵机器作用于劳动对象的人的确是减少了。然而这只是自动化生产过程的事实。由于自动化生产主要是靠机器体系自行作业,这种自动化生产设备是以现代的科学技术为基础,是极其复杂和精密的,所以就必然要有大量的科学研究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安装人员以及维修人员。这里所需要的工人也是技术水平较高的人,为了提供这样的工人,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教育和培养人员。至于自动化企业需要一定的管理人员,那就更不用说了。”总之,这部分同志力图证明虽然工人人数减少了,但他们付出的劳动量是增加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使用机器的基本原则在于以简单劳动代替复杂劳动。马克思说,“总体工人即结合工人的构成也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同工场手工业时期相反,现在,只要可行,分工的计划总是把基础放在使用妇女劳动、各种年龄的儿童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上,总之,就是放在英国人所谓的‘廉价劳动’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5页。 )马克思更明确地说,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机器大工业“使用机器的基本原则在于以简单劳动代替复杂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63页。),因此, 在高度自动化企业里机器(或机器人)的采用虽然在局部上会使复杂劳动增加,但就总趋势来看,复杂劳动在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还是逐渐减少的。
第二,“总体工人”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它只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体力劳动者,以及与生产过程有直接联系的工程师、技术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企业自动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个别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它是否说明这个企业生产商品时耗费了更多的劳动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使用机器的一般界限是“生产机器所费的劳动要少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431页。)如果一个企业在使用一部分机器进行生产以前,产品的价值构成是c+v+m。 假定这部机器的价值为△c,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价值一次转移。那么,这个企业在使用这部机器以后,产品的价值构成是c+△c+v+m-(△v+△m)。因为这部机器使用的一般界限为△c<(△v+△m),即“生产机器所费的劳动”△c小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c+△m)。所以,c+△c+v+m-(△v+△m)<c+v+m, 即使用这部机器后产品价值小于使用这部机器以前产品的价值。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所决定的,对资本家来说,“只有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机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31页。 )这就是说,使用机器的资本主义界限是机器的价值要小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因此,使用机器后的产品价值c+△c+v+m-(△v +△m)就会比使用机器以前的产品价值c+v+m更小。既然机器人不过是复杂的机器,因此,它在资本主义企业里被使用也是受到上述界限限制的。因此,企业实现自动化生产以后,即使考虑到机器人作为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旧价值转移的因素,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也仍然是趋向减少的。
2.高度自动化企业的利润来源于社会总剩余劳动。我们认为,要科学地解释高度自动化企业利润来源问题,必须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特别是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有两个重要中间环节:首先是市场价值,部门内部竞争使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其次是生产价格,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市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部门内部个别企业率先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却按市场价值出售。这样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不来源于本企业,而是来自部门总剩余劳动。其次,当部门之间的竞争充分展开以后,利润率就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率,相应地利润就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这时商品就不再按价值出售,而是按价值的转化形式——生产价格出售。这样,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生产部门产品的生产价格高于其内在价值,从而这个部门获得的平均利润就会大于本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相反,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生产部门产品的生产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从而这个部门获得的平均利润就会低于本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只有资本有机构成和社会资本平均构成相一致的生产部门产品的生产价格才等于其内在价值,该部门所获得的平均利润才和该部门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相一致。马克思说,“一个在本生产部门内完全不使用可变资本,因而完全不使用工人的资本家(事实上这是一个极端的假定),会象一个只使用可变资本,因而把全部资本都投到工资上面的资本家(又是一个极端的假定)一样地关心资本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并且会象后者一样地从无酬的剩余劳动获取他的利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20页。 )因为由高度自动化企业所构成的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是特别高的,所以,这些企业所获得的平均利润高于本部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样到帝国主义时期,价值转化为垄断价格。这时垄断企业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与本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又有很大的差别。因此,高度自动化企业的利润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剩余价值的分割、来源于社会总剩余劳动。
此外,高度自动化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同样也来源于社会总剩余劳动。在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以后,个别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就是指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和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是个别资本家所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个别资本家首先采用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可以降低商品的个别成本价格,从而降低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当商品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时,由于他的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他便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应该指出,在经济学者中,很多人把超额利润和超额剩余价值直接等同起来。其实二者并不是经常一致的,即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差与个别生产价格和社会生产价格之差往往不一致。例如,某企业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它在不变资本的使用上得到了节约。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是80c+20v,而这个企业资本的构成是60c+20v。假定这个企业的剥削率和社会资本的剩余价值率相同,都等于100%, 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为20%,那么,这个企业的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是60c+20v+16m,社会生产价格是80c+20v+20m。这个企业的产品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便可获得正常利润以外得到24的超额利润,尽管这里并不涉及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分析,即不涉及超额剩余价值。
3.绕开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讨论高度自动化企业利润来源问题,必然使劳动价值论研究陷于低层次的争论。市场价值、生产价格是商品价值的不同层次的转化形式,它们更加接近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用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分析高度自动化企业利润来源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历史上,李嘉图理论的庸俗化者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所犯的错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按照价值规律,假定一切其他条件都相同,两个资本使用等量的、有同样报酬的活劳动,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出价值相等的产品,也会生产出相等的剩余价值。然而,现实生活恰恰相反,等量资本,不论它们使用多少活劳动,总会在相同时间内取得相等的利润。这就是价值规律和平均利润规律的矛盾。李嘉图及其追随者不能正确解决这一矛盾。他们无力说明,为什么一个使用活劳动很少的部门例如酿酒业也能和使用活劳动很多的其它企业一样获得平均利润。既然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所以他们便绞尽脑汁拼命地到生产过程中去寻找劳动。于是他们得救了,资本“蓄积劳动”被他们找到了,机器、畜力和自然力的“劳动”也被他们找到了。围绕李嘉图理论展开的论战表明,比反对论者的一切攻击更严重的摧毁李嘉图学说的,还是李嘉图学派自己。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等人试图解决李嘉图体系的矛盾,以维护李嘉图的学说。然而,他们解决矛盾的方法,不是从价值规律出发,探索并经由必要的中间环节,去说明它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作用形式的转化,而是靠诡辩、空话和改变概念术语来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直接适应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结果,他们只是在口头上摆脱了矛盾,实际上却导致了李嘉图学派的彻底破产。
现在,部分同志对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理解得很肤浅,他们所看到的经济现象是:高度自动化企业的利润不断增加,于是就企图在本部门、本企业的雇佣劳动身上去找根据。但是,伴随自动化体系和机器人的发展,生产过程中的雇佣工人数量越来越少,就是说,和高度自动化企业利润不断增长相伴随的经济现象是企业所使用的劳动的外延量不断减小。为了给企业不断增长的利润找根据,只好从劳动的内涵方面打开缺口。于是,有人提出“物化劳动是物质化的活劳动”,“物化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力量”;有人“把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的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也有人不惜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考察机器的具体使用价值,提出所谓机器人“贮存”和“释放”活劳动的“理论”,如此等等。这些“理论”和詹姆斯·穆勒及麦克库洛赫的“蓄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只有使用的概念、术语的区别,而没有任何本质上的不同。跳过市场价值、生产价格等中间环节,坚持和发展所谓的劳动价值论,是当前在技术进步条件下研究劳动价值学说的倾向性错误。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把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蜕化为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这样做,不仅不能使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摆脱低层次的争论,而且还会为反对和诋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各种庸俗理论打开方便之门。
四、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能否综合在一起
如果说新一轮劳动价值论讨论有什么特征的话,那就是在中国大陆经济学界出现了一股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潮流。形形色色的新价格理论或新价值理论都试图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综合或折衷起来。这里有这样两个问题必须回答:第一、试图架起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的桥梁存在吗?第二、抽象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对分析经济关系(具体说明是对价值关系)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一、关于架起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桥梁的存在性问题,国内许多新价值(价格)论的倡导者都不能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有一位作者对此做了如下的解释。他认为,马克思对经济学发展所作出的一项贡献是他从古典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中明确区分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然后明确地用劳动来解释价值,而将有用物对于人所提供的有用性,定义为使用价值。同时他又把交换价值理解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后来的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只注意到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忽视了他的“交换价值理论”,使劳动价值论因为不能成功地引进需求,不能吸收100 年来现代经济学成就而陷入了绝境。那么,这位作者是怎样使劳动价值论走出绝境的呢?他引证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分析简单价值形式时的两段话作为马克思的重要命题,这个重要命题的内容是:“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所以,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由此命题出发,这位作者得出了三个推论:“推论一:交换价值形态中‘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关系或比例’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在它背后,较深一层的关系实际上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推论二:交换价值本身既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推论三:交换价值(价格)的量的规定,同时包含着价值量的关系和使用价值量的关系。”
由推论三出发,这位作者一方面在价值关系方面采用劳动价值论,另一方面用使用价值关系引进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经过一番推导便得到了均衡价格公式:
U′[,a](x)U′[,b](y)
────= ───────
L[,a] L′[,b]
这个公式在形式上很接近于新古典学派的消费者均衡的条件。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新古典学派的消费者均衡条件的含义是每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任何商品的边际效用都相等。而这里则是每一单位的抽象劳动在任何商品生产中所能提供的边际效用都相等。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这位作者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纳入一个体系的基本框架或桥梁,就是“马克思的‘交换价值理论’”或更具体一点说就是这位作者所做的推论三。那么,人们自然要问:马克思究竟有没有这位作者所理解的那种“交换价值理论”?回答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把这位作者所引证的马克思“重要的理论命题”放回到马克思的原著中去,这个问题就会真相大白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即将结束对简单的价值形式分析时,说:“更仔细地考察一下商品A同商品B的价值关系中所包含的商品A的价值表现,就会知道,在这一关系中商品A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态,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价值形式或价值形态。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在这个关系中,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另一个表现价值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6页。)
联系上下文我们看到:所谓的“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在这里无非是说:当商品A与商品B相交换时,商品A 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表现为商品A的自然形式只充当使用价值形态, 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充当价值形态。 所谓的“简单表现形式”就是相对于价值形式继续发展而出现的“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而言的。如果我们概括一下这位作者所说的马克思重要的命题的内容,那么它可表述为:在简单价值形式中,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就会通过两个商品,一个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另一个商品作为价值,而外在地表现出来。这个命题的推论是:1.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中,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就会通过一个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其他许多商品作为价值,而外在地表现出来;……;3.在货币形式中,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就会通过众多的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货币商品作为价值,而外在地表现出来。如此简单的道理,确实如这位作者所说的“读过《资本论》的人都知道上述命题所包含的理论内容”。然而,我们感到奇怪的是,如此简单的内容,为什么不把它明确地表述出来?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作者的推论一。推论一的内容是:“交换价值形态中‘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关系或比例’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在它背后,较深一层的关系实际上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仅仅从文字表述来看,推论一还可以说得过去。但仔细推敲起来,这一推论就存在问题了。这位作者论证说,“《资本论》第1卷第1章的分析过程是:首先从作为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即不同物品的交换比例关系入手,直接揭示价值规定,然后再返回分析交换价值形式,并作为这种分析的结论,揭示出交换价值实质上是商品内部矛盾的外化,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矛盾关系的表现。”到这里我们看到这位作者首先承认,马克思从交换价值入手揭示了交换价值的本质和内容是价值,其次,他也承认,马克思又返回来分析了交换价值形式,分析结论是交换价值是商品内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作用的结果。所以,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可是接下去他说,“这也就是说,交换价值本身也有一个形式和内容的问题:物品间交换的比例,是它的形式;而它的内容则正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从这里我们才看清推论一的真实内容,也看到了这位作者的逻辑混乱。推论一的真实内容是:交换价值是形式,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是内容和本质。显然,“也就是说”在这里连接的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前者是马克思的正确结论,而后者则是这位作者自己的错误理论。这位作者混淆了价值形式发展的原因和价值形式所表现的内容,把价值形式发展的原因误解为价值形式所表现的内容。由此出发作进一步推理的推论二和推论三也当然是错误的。
总之,到目前为止,主张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经济学家们尚未找到一个能够架起这两个理论分析的科学的桥梁。我们认为这样的桥梁是不存在的。现在我们来谈另外一点。
第二、对使用价值或效用进行抽象毫无经济学意义。目前主张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经济学家不约而同地强调:100年前马克思对劳动进行抽象, 从各种具体的劳动中抽象出了抽象劳动。此后,西方经济学家也没有停止探索,他们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了抽象,抽象出了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初看起来,这种说法似乎不偏不倚,既客观又公正,但仔细分析起来,事情完全不是这样。这种说法一方面贬低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客观实在的抽象劳动贬低为抽象思维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把抽象使用价值美化成为客观的经济范畴。物品的有用性使物品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属性,离开商品体就不存在了。作为使用价值,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对于使用价值,人们显然不在乎它们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共性,人们感兴趣的是它们满足人类何种需要的个性。使用价值特殊的质,才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如果两个物品不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从而不是不同质的有用劳动产品,它们就根本不能作为商品来相互对立。因此也谈不上交换价值和价值。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实质上是对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评价。这种评价离不开不同消费者个人的主观意志,因此,无法形成客观的、抽象的使用价值。因此,作为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使用价值的抽象或抽象使用价值却不是客观的。抽象的使用价值,是某些信奉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主观思维的产物,没有任何客观经济过程作为其思维的依托。相反,形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抽象劳动,却是一个客观的实在范畴。它不仅仅是马克思抽象思维的产物,它更是客观经济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抽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范畴无非是客观经济过程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因此,抽象使用价值没有任何客观经济过程为其提供依据,毫无经济学意义。
综上分析:第一,不存在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桥梁;第二,抽象使用价值毫无经济学意义。因此,我们不赞成盲目地综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边际效用的价值论。为了避免发生误解,我们必须强调指出,不赞成上述综合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拒绝吸收和借鉴西方经济学价格理论中的有用成份。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由于篇幅所限,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如何吸收和借鉴西方经济学价格理论的有用成份,笔者将另外撰文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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