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试论论文,教师论文,大学论文,任期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日本大学审议会公布了《关于大学教师的任期制——以实现大学教育、研究的活性化为目的》的咨询报告。1997年4月,以此为基础,日本政府制定了《关于大学教师等的任期制的法律案》。这一法案经过参众两院审议通过,于1997年6月正式公布,同年8月25日开始生效。
日本大学引进与推行教师任期制,是日本高教界一次具有“震荡性”的人事制度改革。历经了5年之后,日本大学的教师任期制得到了怎样的贯彻与实施,究竟带来了什么样的效果与影响,由此,我们应该如何对它加以评价与反思?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将就日本大学引进教师任期制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它进行评价。
一、大学教师任期制度
诚如日本2003年2月发布的《平成14(2002)年度文部科学白皮书》[1]所指出的,日本大学改革的方向在于教育研究的高深化、高等教育的个性化与组织管理的灵活化。推行教师任期制度,正是实现组织管理灵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站在大学审议会的立场,“大学必须在批判闭锁、僵硬、不积极回应社会要求的现状之基础上,认真地响应当今学术研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是把自己封闭在传统的大学自治之中。”[2]因此,推行教师任期制,应该是提高大学教师流动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将会进一步促进大学与研究机构之间(包括国外)、大学与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提高教师自身能力、竞争意识与从事大学教育、研究的活力,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管理的灵活化。
所谓大学教师任期制度,就是以从事研究或者教学的高等教育机关的教师为对象,规定其在任期届满之后,必须通过大学管理机关的考核来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聘任,或者是否将采取“退职”方式不予聘任的一个制度。日本实施的大学教师任期制度,可以说具有了对象的集中性、聘任的灵活性、行为主体的可多样性、实施范围的可选择性等一系列特征。具体而言:
首先是对象的集中性。这一制度所规定的大学教育机关包括日本《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大学与《短期大学与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研究生院大学”,教师则是指教育机关之中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各个层次的从事研究或者教学的人。也就是说,对象集中在了大学的教学科研人员。不过,日本国立公立大学所聘任的外籍教师,则不适用于这一法律。[3]
其次是聘任的灵活性。这一法律并非是规定任期届满就必须“退职”,而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规定符合这一条件的人员可以续聘。首先,以国立大学的教师(国家公务员)或者公立大学的教师(地方公务员)为对象,大学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其次,国立大学或者公立大学的教师出现了职务升迁,或者进行同一职称级别的大学间调动,为其他国公立的大学或者研究机关聘任,可以不受任期制的限制。第三,私立大学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更新聘任合同。
第三是行为主体的可多样性。法律规定,大学是否采取教师任期制,国公立大学由校长依据评议会作出决定,或者由教授会来决定;私立大学的决定权在于理事会。不仅如此,大学在实施教师任期制的具体计划这一方面具有自主权,可以是大学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它大学、包括外国大学,民间企业的研究所,国立考试研究机关共同参与计划实施;也可以是国家或者国际间的参与方式;还可以采取特别研究经费拨款的方式来实施计划。
第四是实施范围的可选择性。大学自主实施教师任期制,可以规定所有教师必须全部参与;也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只是规定一部分教师参与任期制。而且,确立任期的期限也不必与计划保持一致,一方面,可以根据计划的推进状况中途采取任期制;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教师的特定状况(退休),设立中途截止的任期制。但是,法律也规定任期制下的聘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校法人解雇教师。
日本的大学教师任期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打破传统的闭塞,实现大学经营管理的灵活化。因此,一方面,法律只是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大学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实施,如何实施,这也就避免了制度与大学本身的传统理念之间直接发生冲突。另一方面,法律对实施教师任期制的大学也提出了要求,大学不仅要做到聘任信息的网络化与公开化,而且还要求必须适度调整教学科研环境,加大提供聘任人员、尤其是年轻教师的研究经费,改革业绩评奖制度,由此来改善并提高教师待遇。
二、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实施
1997年10月,即任期制法案正式生效两个月后,东京外国语大学校长中岛岭雄首先宣布响应任期制,于1998年4月开始以地域文化研究科国际文化讲座为对象,实施教授5年、副教授5年、讲师3年的任期制。而且,中岛岭雄还专门撰文指出:(1)教师任期制是一个为大学反映了市场原理以及民意的制度,日本传统的旧制大学,一直占据了日本学界的领导地位,一方面它受到国家支持,成为国家的附庸,另一方面它大多提拔自己的毕业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造成了日本的“学阀”现象,由此日本更是被描绘成了一个封闭性社会。(2)日本大学录用教师所采取的论文审查制度,缺乏了客观的标准,必须依据市场原理适才选材。任期制度可以促进人员的流动,不仅可以提供给年轻人更多机会,还可以进行对外的人才交流,乃至与企业界之间的人才交换。[4]
继东京外国语大学响应之后,大学教师任期制开始逐渐推广开来。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调查,第一批导入任期制的国公立大学截至1998年10月,达到17所大学或者机关83人实行了任期制。到2000年10月,任期制涉及到了56所大学或者机关,人数达到607人。根据2003年2月出版的《平成14(2002)年度文部科学白皮书》,至2002年实行任期制的国公立大学达到66所,人数涉及1800人。[5]也就是说,五年期间,实施教师任期制的日本大学的数量与人员呈现出了直线的上升,实施范围逐步拓展开来。
注重大学自身的主体选择功能,大学也并非是“一刀切”地全面实施任期制,这为任期制的改革尝试提供了一个可能。而且,这也使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实施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具体而言。
(1)以京都大学再生医科学研究所为代表,它采取了设置“生命体组织以及器官再生的学理与应用研究”这一课题的形式,形成了学科综合性的新型组织,并设立了两个相关研究中心。但是,推行教师任期制的,只是这一机构下的再生引用研究部门与附属干细胞医学研究中心,规定教授与副教授的任期为5年。而且,还设置了外部评价委员会,对聘任人员的研究业绩进行评价。[6]
这一任期制的特点在于通过学科的重新组合,选择了与社会结合密切的部门推行任期制,明确规定任期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实效性强的研究开发。
(2)九州大学生命体防御医学研究所也于2001年4月全面推行任期制,规定实行教授10年、副教授6年、讲师与助教4年的任期。大阪大学产业科学研究所以助教为对象,设置了50个岗位,采取任期7年的任期制。东北大学金属材料研究所也于2001年4月开始全面推行任期制,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的任期为10年,助教为7年。不仅如此,东北大学还制定了在任期间研究、教学、学会活动三个领域七十多个项目的业绩综合评价体系,规定任期制教师即便是可以继续聘任,但是教授之外的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再次聘任只能是一次,而且任期也将缩短。[7]
这一任期制的特点在于选择一个社会性强的独立部门或者一个层次,全面实施任期制,采取了一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其根本目的不仅要提高研究水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并输送青年研究人才。
(3)北陆先端科学技术大学与岐阜医科大学分别于1997年10月与1998年2月制定了实施规则,并且于1998年4月同时开始实行任期制。他们推行任期制的共同之处在于:校长领导负责,强力推行;实施的目标在于提高教师的主体意识,谋求改革;任期制的对象包括了从教授到助教的所有教学科研人员;重新聘任的评价指标注重外部评价,采取量化的综合指标。[7]
由此可见,日本目前实施的大学教师任期制的改革,只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部分大学或者大学的部分研究所、学系进行,而没有采取“一刀切”的运作方式。而且,正如前文所述的,任期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开发性强的理工、医学为代表的研究机构。它所反映出来的,并不是以此来替代以往的人事制度,而是以借助这一契机来实现科研人才的培养、提高自身与社会的结合程度为其根本目标,使大学的组织结构走向灵活化。
三、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度的批评
根据《平成14(2002)年度文部科学白皮书》,实行任期制的国公立大学达到66所,人数达到1800人。但是,这一数据,不过只是占据了173所国公立大学与7万教学科研人员(2000年)的冰山之一角而已。而且,即便是导人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北陆先端科学技术大学院大学与岐阜医科大学,其采取任期制的比率也不过是29.8%(国立大学第2位)与78.8%(公立大学之最)而已。那么,为什么成为了法律条文的大学教师任期制的推行没有得到更为广泛、深刻地贯彻呢?它究竟遭遇到了什么样的阻力,或者说存在了什么样的问题呢?
首先,1997年6月《关于大学教师等的任期制的法律案》颁布之后,《朝日新闻》社随即以日本的95名国立大学校长为对象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回收73名大学校长的问卷(回答率76.8%),调查结果显示:持赞成态度的有15位,比例为20.5%,他们认为任期制会增强人事的流动性,打破封闭的大学现状,促进大学研究的灵活性。持反对态度的为9位,比例为12.3%,他们认为采取聘任制,社会将无法保证教师可以继续工作,造成教师身份的不稳定性。同时,他们也指出缺乏流动性的大学主要集中在旧帝国大学系统为中心的城市型大学。持慎重态度的为28位,比例为38.4%,他们担心导人任期制将加剧人才向大城市流动的趋势,地方大学将无法得到优秀教师。[8]
可见,对此持反对与慎重态度的人,主要是基于教师自身的社会地位与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大都市与地方大学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这样的一个考虑。但是,站在应对国际化的竞争压力与大学自身改革的立场,持赞成态度的人极力希望借助这一措施来实现大学的开放性,促进大学教师与人才的流动,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如果说这样的一个问题过去只是停留在了意识或者观念的角度,那么推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来自下层的批评,则是对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实施、乃至它本身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这样的批评,也反映出任期制对日本大学组织带来了震荡性的影响。
(1)法制化的问题
不可否认,任期制对于日本的“传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因此,对它抱有积极态度的人要求按照法制化的要求来实施。大阪大学聘用任期制助教的过程中,提出了“任期一到,必须自动辞职,否则将不予录用”这样的所谓“绅士协定”。对此,日本国会议员提出了质疑,指出传统的绅士协定会造成制度的滥用,“大学必须采取法制的规范化来保障教师的身份,而不是依靠什么绅士协定来强迫教师自动离职。”[9]
但是,另一方面,站在大学自身的传统立场对任期制持消极态度的人,则认为任期制的本质是“法制化任期制”。尽管法律的实施兼顾到了各个大学自身的要求,但是,如果将这一实施方案的解释权与执行权归结到大学的评议会或者校长,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任期制的滥用。而且,任期制与大学自身谋求组织管理灵活化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大学所需要的是可以使大学自主地真正地发挥灵活性的人事制度,并非是什么任期制。
(2)统一化问题
前文所述,日本的大学教师任期制为了避免直接与旧的人事制度发生冲突,选择了一部分新设立的或者综合性的部门来实施。这一实施对象主要集中在工科类、医学类这样的与科技发展、与社会结合紧密,具有科技转化功能的部门。但是,作为法律形式出现,并确定了大学人事改革方向与目标的任期制,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产出率低的基础研究,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
九州大学试图全面推行以助教以上的人员为对象的任期制,但是受到了文科系统的人员的大力反对,反对的理由之一,即在于任期制并不适应于文科这样的“短期内无法创造出科研成果的基础研究领域”[10]。因此,大学教师们要求,大学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区分任期制的适用范围、对象与再任审核的基准。
(3)教学研究的问题
任期制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保持组织的年轻化。但是,任期制也并非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首先,任期制教师与非任期制教师之间的不平等会带来大学教师的身份危机。其次,任期制的时间界定性,无法保证任期制教师的责任心,它的压力也会造成学术论文的粗制滥造与学术水平低下。第三,研究环境的不稳定性,造成了大学教师不可能持续地进行长期研究。
武藏野女子大学颁布的《武藏野女子大学任期制专任教员规程(案)》与《武藏野女子大学大学教育给与规程(案)》之中,规定专任教师的聘用期为3年,“教师3年任期之内提出辞职,即便是就任超过了1年,理事会方若是由此而蒙受损失,可以具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力。”[11],这样的一个规定,必然无法实现招徕人才的目的,而且也不可能针对4年制的学生实施一个完整的教学计划。
大学是教师寄托自身人文关怀的场所。任期制的导人,必然会对教师身份的自我认同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日本而言,因为“不论是明治时代具有象征意义的帝国大学,还是战后同一水准下的大多数新制大学,……就从属于国家的政策实施,采取官僚式的主导形式而言,则是同出一辙。它也是依据了明治时代以来的同一路线,即向外寻找规范性这一原则。而且,即便是在研究的质的一面,日本也是一致通过吸收外国创造出的东西,尽快地达到外国的水平,进而超越它。”[12]所以,实施任期制的日本大学,如何改变依附政府的官僚主导的形式,面对外部主张自身的独立性,面对内部采取一种更为民主的合理方式[13],由此来推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也就是日本目前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启示与小结
长期以来,日本的国公立大学教师一直实行终身雇员制,终身雇员制被日本企业界广泛采用,与年功序列制一起成为战后企业人事管理的主要制度,它对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一制度也因较符合日本人求稳求安心理而有广泛的思想基础。然而,大学任期制在本质上是西方以能力主义为价值判断的竞争制度,虽然它的导人会促进大学组织与社会之间、大学组织内部的流动与活化,但是由于它与终身雇员制的价值基础完全不同,因此,任期制的实施必然造成人们心理上的“不适”和“震荡”,其推广的缓慢程度也是预料之中的。
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除了会对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带来冲击以外,它对传统的“教师”观念也产生强烈的冲击。长期以来,日本的大学教师一直是国家公务员身份,其职责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教师对学生的道德培养、对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终身雇佣的实施也保证了教师社会道德功能的发挥。然而,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实施,彰显了教师的职业性特征,弱化了其社会道德功能。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个任期为三年的教师会有多少“润物细无声”的时间对四年制学生产生“潜移默化”道德影响。更何况教师自己也处于社会道德与教师职业之间“自身定位”的矛盾之中。因此,从长远看,任期制实施后的大学教师自身定位的矛盾,很可能造成社会的无序化、不安与危机,甚至造成社会人文精神的缺失。
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另一特征是国家主导、学校选择实行,即便是采用任期制的学校也并非“全员实施”,即所谓的“一刀切”,而是根据学科特征、机构的建设目标等各种因素有选择地实施。如前所述,虽然2002年实行任期制的国公立大学达到66所,占国公立大学总数(299所)的不到23%,人数也才涉及1800人,占国公立全职教师78318人”[14]的不到3%。因此,可以说日本大学教师任期制实施的选择性很大。
不可否认,适应全球化的竞争要求,强化大学自身的应对能力,推动大学人员的流动,提高科研与教学的水平,无疑,这一切都是大学教师任期制的实施可以期待的目标。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大学自身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使自己更好地更合理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日本大学实施教师任期制的积极意义,也正在于此。以北京大学的人事制度改革为标志,中国新世纪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开始面临这样的一大关键问题。日本大学实施教师任期制的情况,无疑给我们提供了思维上的参照与经验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