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就近就学权与择校现象分析_就近入学论文

儿童就近就学权与择校现象分析_就近入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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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就近入学成为每一个儿童平等享有的法律权利,而保障每一个儿童方便、平等、切实地享有就近入学权利也成为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但是,从现行的入学制度安排、政策以及实践来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盛行,严重侵犯了儿童平等享有就近入学权利,造成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影响教育公平,也影响政府的公正形象。

一、就近入学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都必须接受的最基本的国民教育,也是所有适龄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就近入学则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即儿童享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讲,国家提供充足的义务教育机会(学位)是保证统一实施的前提,也就是说,国家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以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为基本前提。假设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所有学校都已满员,但还有一个儿童没有学位,则国家也必须要就近设立一所学校(或教育机构)给这个儿童提供与别的儿童一样的教育机会,确保其接受到与别的儿童一样的义务教育。这种提供充分的公共义务教育机会、保障每一个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责任,就是国家的义务教育责任,也是政府的基本教育责任。这种责任是现代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一项基本责任。

从儿童的角度讲,就近入学权利是其基本教育权利。儿童有权利要求政府和国家就近提供其需要的义务教育,有权利要求政府和国家保障其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便利的义务教育机会。儿童的这种权利是其享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基础,其权利要求是现代政府和国家必须予以响应和满足的要求。提供充足的义务教育机会是国家总的责任,衡量国家责任的履行是否到位的基本标准就是——儿童就近入学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权利来提供充足的教育机会,来设计和考虑公办学校的设置,来依法规定和确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服务半径,力求做到公办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机会能够满足周边所有儿童就近入学的需要。即使周边儿童可能并不享用其就近入学权利,政府也需要提供这种机会。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如学校布局调整)不能就近提供义务教育机会(学位),政府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提供校车的费用、提供住宿的费用等。

我国也将就近入学作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强调政府提供的公共义务教育机会要满足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学校要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就近入学需求的基本要求,也就明确了政府设置的公办学校必须优先确保学校周边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利的基本功能。换言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机会(学位)应优先属于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少年,而不是属于其他区域享有其他学校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为以下两点:其一,就近入学权利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义务教育权利,政府提供公共义务教育机会应当就近提供,即公办学校的设置是以满足就近入学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公办学校中的学位是首先属于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的。这样一种就近入学权利的要求及保障也有利于公办学校与社区的结合,将公办学校变成社区的学校,变成当地居民心中的“我们的学校”,从而更好地支持学校的发展。其二,就近入学权利是儿童可以放弃的权利,是儿童可以自愿不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儿童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就近入学安排而选择其他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但这种“不享有”是应予以避免的,是不应提倡的。当儿童放弃就近入学权利时,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需要通过选择教育的方式来实现。

二、现行的择校侵犯了就近入学权利。

儿童通过选择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多种方式。从国外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二是选择私立学校;三是选择居住地,以变更就近入学权利的方式进入所选择的公办学校,其实质还是就近入学;四是选择政府允许的可供选择的特殊公办学校入学。这四种方式都以不侵犯其他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为基本前提,所以并未导致对公共教育不公平的批评,也未导致对政府公正角色的怀疑与指责。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儿童选择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四种:一是选择民办学校;二是选择居住地,以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方式进入所选择的公办学校,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户籍制度的约束;三是通过多种方式直接“舍近求远”地选择非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四是选择政府允许的可供选择的转制学校,由于转制学校正在进行“非公即民”的改革,这种选择将会纳入以上三种选择之中。

目前盛行的择校主要指的是第三种,即以多种方式(以钱择校、以分择校、以关系择校等)直接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的方式,这种方式侵犯了其他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因为一所公办学校的学位是有限的,是根据就近入学儿童的数量来确定的,如果扩大了非就近入学儿童的比例,必然就缩小了就近入学儿童的比例,必然使一部分应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失去就近入学的机会。当前,优质公办学校的就近入学范围划定过窄,就近入学儿童比例过小,择校儿童比例过大,其实质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依法应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的就近入学机会。这种以侵犯别的儿童就近入学权利为特征的选择优质公办学校的择校方式,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盛行,成为义务教育发展中的老问题,其基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就近入学权利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没有在政策、入学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上明确就近入学权利的优先性和基本性,而人为抬高了自由择校的所谓权利。

1.在政策上,就近入学不具有必要的优先性。虽然各级政府都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政策,但在政策的规定上就近入学并不具有优先性,而是作为最后的保底手段。当家长通过一番的跑关系、跑权力、跑金钱、跑证书、跑测试成绩、跑特长等等努力,仍然没能实现择校的理想时,就近入学才作为迫不得已的选择。政府的政策给家长的暗示就是“你先跑吧,你先择校吧”,而不是“你应让孩子就近入学,我保证这所学校是好的,是会提供孩子所需要的义务教育质量的”。这种“跑”所带来的影响不仅是家长和学生的身心损失,更积累了对政府的不满意。

2.在入学制度安排上,就近入学不具有应有的明确性。就近入学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入学制度,作为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应是一项明确的、程序清晰的、具有一定稳定性、有很强可预期性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就近入学制度一直处于一年一变动的不稳定、不可预期、不明确的状态中。公办学校不知道自己需要满足哪些儿童的就近入学,家长也不知道自己就近入学的学校是哪所。这种不明确性,既导致学校有扩大择校生的冲动和利益追求,也导致家长很难真正用心来了解身边的学校和教育情况,增强对身边学校的信心,改变择校的盲目性。

3.在具体措施上,就近入学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障就近入学权利需要具体措施,但实践中的具体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影响到就近入学权利的保障。具体而言,就近入学主要由学校负责实施,由家长主动到学校进行登记和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进行具体的审查和安排。由于前述的政策与入学制度安排上的原因,家长如有择校考虑是很少主动就近的,而学校出于择校利益追求也很少主动拒绝择校,这就使得就近入学在实践中很难实打实地操作,难以真正落实就近入学政策,难以优先保障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

三、保障就近入学权利需要新思路。

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禁择校的政策规定和各项措施,已基本确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安排,但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平等的问题,还无法避免或减缓择校行为,影响就近入学权利的保障。为此,应进一步从制度上设计基于权利平等的就近入学制度,实现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首先,依法确立就近入学权利的优先性和基本性,明确公办学校学位的就近性质。应进一步确立就近入学权利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优先保障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政府设置公办学校的目的是就近提供充足的学位,满足学校所在地的儿童的就近入学需求。当家长的自由择校权利与就近入学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应优先保障就近入学权利,在优先确保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入学的基础上,如有空余学位可对择校儿童予以安排。面对当前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政府也应确立公办学校优先确保就近入学权利的基本功能,按照学校的适宜规模扩大优质学校的服务半径,使更多的儿童能够以就近入学的方式平等享受到优质教育,同时,加大对薄弱学校及所在社区的各种投入及支持力度,加强当地家长对政府办好该所学校的信心,形成政府、社区、学校、家长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局面,满足当地儿童对接受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其次,统一实施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强化制度的统一性。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作为涉及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基本制度,应该由省级政府依法统一安排,所有区(县)、学校、学生都应受其制约,不能有例外。省级政府应明确禁止学校以各种测试或证书来选择学生,明确家长和学生拥有不接受任何入学测试的权利;应明确规定“就近”的含义,从政府作为供给方角度来说,应以公办学校作为原点,明确每一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适宜规模,明确所在地区的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学生可以免试入学;从家长作为需求方角度来说,以学生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作为原点,规定学生可以就近入学的学校,确保学生能够就近入学,这两种“就近”的实质是一样的。对于人户分离的学生,应鼓励其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免试就近入学的监督,建立家长、社区、教师、学校有关入学的信息公开、反馈与及时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惩处。

第三,统一实施划片分配入学的唯一入公办学校的方式,消除入学方式上的混乱状况。目前,各地实施的入学方式多种多样,给家长、孩子入学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使得政策意图推行的划片分配入学成为家长最后的、没有办法的选择。应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区县政府在划片分配入学上的责任,强化政府作为唯一主体进行入学分配的权力,按照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均衡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满足当地居住的所有儿童就近入学需要来合理设置公办学校,对所在区域的学生进行合理的分配入学。各区县政府在划片分配入学时,在确定划片时,应加强与家长、社区、学校的沟通,按照就近原则和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目的进行科学、民主划片,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将学校与社区一一对应,加强社区与学校的密切关系,确保学校所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社区、家长及儿童的需求,推进学校与社区的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人口流动和适龄儿童数量的变化情况,在优先满足所定区域具有户籍或产权证明的当地居住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的前提下,对居住在本区的流动儿童实行本区公办学校富余学位的电脑派位,由政府根据随机的派位情况安排儿童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最后,建立入学前学生信息对学校的隔离制度,取消学校选择学生的权力。改变目前由学校负责登记入学的制度,改由政府部门统一采集学生信息,并明文规定学校不得提前获得学生信息,也不得采用测试、面试、招生说明会等对学生进行信息采集与鉴别,同时明确规定学校不具有自行决定学生入学的权力,不具有选择学生的权力,仅仅具有无条件接受划片分配入学儿童和电脑派位的流动儿童的义务和责任,仅仅具有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可以改变学校在实施就近入学上追求扩大择校生的利益倾向,同时改变家长到处跑校的盲目行为,提升其对于就近入学学校的关注度,加强家校合作,共同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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