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资企业之劳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论文,外资企业论文,试论论文,关系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的人数约2300万人,这个数字占了全国城镇劳动人口的10%以上。伴随者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三资企业中的劳资矛盾、劳动者权益被损害等问题也大量涌现出来,由于中国庞大的劳动力买方市场,注定了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对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不仅关系到其自身利益,更关系到中国社会的长远稳定与中国经济的持久健康发展,本文拟就此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并提出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建议。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对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由于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所以许多国家都有完备的《劳动法》体系,有第二宪法之称。然而,《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许多权益,在诸多三资企业中却享受不到。其突出表现有: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欠发工人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收押金、扣证件、不缴社会保险金等。据《工人日报》2002年12月25日消息,广东省现有的2629万进城务工人员对广东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5%,但也正是在该省,竟有64.4%的三资企业拖欠或克扣工人的薪金。再有《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许多三资企业形同虚设,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加点很常见。至于拖欠薪水,更是司空见惯。甚至有的企业曾出现强迫工人下脆、吞食异物、搜身搜包等严重侵犯工人人身权与人格权的极端恶劣行为。另外,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不承担医疗费用、女职工享受不到特殊利益保护等也是较普遍现象。对于工伤,国家规定,如果企业没买保险,则企业必须百分之百作出赔偿。但许多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医疗费用。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对女职工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但实践中不少三资企业采取各种方式违反或规避法律规定。如故意只使用黄金年龄段女性(18岁到21岁),且只签三年合同。个别企业明文规定女工在受聘期不得怀孕生育。女职工因怀孕生产被解雇或辞退的例子也时有发生。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忽视安全生产,不采取预防措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然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赚取巨额利润,便将这些法律法规置之脑后,不顾劳动者死活开展生产。像深圳市发生的日资企业员工集体“正己烷”中毒案,深圳市台资企业火灾案,无不反映了三资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麻痹与漠视。近年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涌入城市,农民工权益受侵害也日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每到年终岁末,民工用各种极端方式追讨欠薪已经成了很多城市的例行景观。2002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福建、广东两省,就收到近两万件投诉。2002年中国引资逾500亿美元,这虽意味着就业机会的增加,但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如果三资企业中的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推进都是很不利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劳资问题产生的原因
1.从社会背景来分析: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及诚信的缺失是产生劳资问题的深层原因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与农业大国本身人多地少的矛盾就十分突出,大量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早已存在。据初步统计,除已涌入城镇的约1亿农民工外,留在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每年仍至少有1亿多。就城镇而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职工,尤其是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者甚众,也存在大量需要再就业的劳动力。据2002年11月11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已在十六大记者招待会上的发言,截止2002年9月,向各城镇有关机构登记的失业人数是752万人,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600多万人,二者相加一共约1400万人,这一数字还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中的隐性失业的富余职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不仅不吸收新增劳动力,反而要削减大量人员,因此城镇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是不争的事实。入世对我国农业与非农业人口的就业会带来巨大冲击。在落后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问题将更加突出。对城镇劳动力而言,入世后将增加的就业岗位和将减少的就业机会相互作抵,下岗失业人员总量不会有太大起伏。因此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的局面短期内难有大的改观。劳动力资源充沛固然是引资时的优势,但对劳动者来说,则意味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庞大的劳动力买方市场,不可避免地决定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此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如收入悬殊、社会治安等,就道德层面来讲,便是诚信的严重缺失。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离开诚信,建立健康良性经济秩序根本无从谈起。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立已经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并未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制度,经济生活中信用生态链出现严重危机。缺失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交易成本急剧上升。但因缺乏有效惩罚机制,失信付出的成本很小,所以三资企业采用各种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也并非仅是一两个泯灭良心的业主的问题,应该说是信用危机在三资企业的体现。
2.从立法情况分析:劳动法规自身的不完善是产生劳资问题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有些已严重影响到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笔者就此列举几个简单的例子。1.《劳动法》对于劳动用工中的侵权行为是明文禁止的,然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处罚办法,操作性不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武器,对于处于强者地位的资方来讲,起不到任何预防和震慑作用。如许多城市年终对欠薪集中整治时,只是帮助劳动者讨回工资了事,鲜有对资方严厉处罚的。因此许多企业主敢于肆意欠薪。2.由于立法存在漏洞,不够完善严谨,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不规范。如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中对工会设立缺乏具体要求,难以操作。而根据《工会法》制定的《工会章程》中也有明显漏洞,其规定“成立或撤销工会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但工会正式成立之前肯定不存在正式的会员,这一漏洞极有可能成为一些外资企业不履行《工会法》的理由。再如关于工资支付问题,目前对城市固定职工有专门的《城市固定职工工资支付办法》,而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并没有专门法规,只能参照本办法执行。所以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3.从行政执法、司法等方面来分析:劳动监察的软弱无力和司法保护的不足是产生劳资纠纷的关键原因
(1)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形同空文,许多劳动侵权行为无从监控。据统计,目前深圳市的劳动监察人员只有二百多名,劳动监察人员与员工的比例是1∶20000,而在香港,监察人员与员工的比例却为1∶4000。其他城市的城区大多只有一到两名监察员。这种状况使得政府对劳动者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且这仅有的监察员资源,有时也未能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甚至个别监察员与资方同流合污。实践中监察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另一深层次原因是,有些地方引入外资后,忽视当地中小企业的配套发展,不仅没有借机形成自己的工业体系,反而产生过多依赖性,经济上的依赖必然导致管理上的软弱,产生执法瓶颈。(2)依《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应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同级经济主管部门三方共裁,而实践中基本处于劳动行政部门一家独裁的局面,另两方并未参与,这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3)由于劳动立法不完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无专门法律规定,解决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主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而实践中出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各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尽相同的局面,影响办案质量。
4.从资方的情况来分析:资本拥有者对劳动力的支配这一固有特点是产生劳资矛盾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劳资双方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天然就已决定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再因我国引资中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更助长了三资企业对我国法律的藐视。为吸引外资,我国给予三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多优惠政策保护,可谓是“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三资企业产生错觉,认为劳动立法对其没有直接约束作用。甚或根本不了解中国的劳动法规,以高高在上的资本家面貌出现在普通工人面前,像韩国女老板逼迫工人下跪、日方老板殴打中国女工,无不是这种优越心态的体现。时至今日,我国引资仍集中在廉价生产要素而非综合竞争力上,许多地方经济对外资依附性很强,这必然导致执法的软弱,资方有侍无恐。
三资企业是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出现的企业形式,大多在中国创设不久,从世界劳资关系发展历程来看,在企业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劳资纠纷往往比较多,企业对劳资关系重要性认识不足,劳动侵权较常见。而在成熟阶段,企业对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会有深层理解与体验,此时劳动管理、内部劳动规则等则比较规范合法。对比我国实践,也确实如此。
5.从劳动者的情况来分析:劳动者的弱势是劳资争议的实质原因,而劳动者的素质则是劳资争议的非实质原因
劳资纠纷中确实存在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维权意识薄弱的现象,许多劳动者不知自身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法律法规保护他们的权益,发生纠纷也不知如何处理,同时,流动性强的特点也阻碍了劳动者的维权,以至被侵权时,要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要么采取跳楼剁指等极端行为。因此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劳动者素质不是产生劳资纠纷的根本原因。遭遇侵权的不仅是普通劳动者,即使都市白领,也难逃此厄运。据2002年1月17日广州《新快报》报道,在广州大道以西的一个外商独资的高级会所,包括十余名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180多名白领,已被拖欠两个月工资,共计29万余元。可见劳动者自身素质如何,并不能决定是否被欠薪。他们在劳资关系中是被动的,决定不了资方。所以,笔者认为劳动者的素质只是一个表层原因。
三、和谐劳资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立法,真正作到有法可依
(1)在劳动力买方市场短期内不会改变的情况下,完善劳动立法,就成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首要任务。应对现行《劳动法》予以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违法行为规定具体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直接的监督检察权,从源头上控制劳动侵权现象。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区根据《劳动法》制定了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都是针对劳资争议的热点和难点而制定的,如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突出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具体惩罚标准,将有效克服执法部门无法可依、打击不力的难题。这些地方法规,国家立法应予以借鉴。(2)针对实践中权益受侵害的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应尽快为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如《工资支付办法》等。这方面,一些三资企业较集中的省市已走在前列。如深圳市1997年就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上海市1999年制定了《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等。并且这些地方已借鉴和仿照国外立法,建立起“工资赔偿基金”。(3)结合前文所述,其它相关法律也需尽快制定或修订。如《工会组织法》或《工会组织条例》,使工会组建更加规范。修正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使之真正发挥预防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加强监督,防患于未然
(1)加强劳动监察,对劳动侵权行为给予严惩,是预防劳动争议产生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如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而不是单纯依靠年终岁末的一两次集中整治,治标不治本。应通过年检、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开展专项检查等各种形式,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在处理三资企业劳动纠纷时,政府必须改变“重效率、轻公平”的执法理念,摒弃维护地方利益的狭隘观念。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在引入外资后要注重对本地企业的培育,尽快形成自己的工业体系,以免过多依赖三资企业造成劳动执法的软弱。(3)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信用体系,为和谐劳动关系的产生提供一个良好社会环境。(4)政府应尽快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动用欠薪保障金向劳动者支付。
3.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并设立劳动审判庭,提高仲裁与审判质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对劳动争议采取强制仲裁制度。同时,工会、经济主管部门应也真正加入到劳动争议委员会中来。要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仲裁员的素质,使仲裁质量得到保障。我国法院中无专门的劳动审判庭,一直是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案件,显然影响办案的质量。如有的法官不审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要有劳动合同就依照劳动合同进行处理;还有的法官不论企业的厂规厂纪是否合法,就将其作为审案依据。因此应设立劳动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将有利于法官研究劳动案件的特殊性,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4.司法实践中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且许多劳动者文化水准颇低,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欠缺,因此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如针对劳动力流动性强,自身维权困难的情况,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基层化,形成社区、办事处、区、市乃至省、全国联网系统,以更便于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弱势群体送去法律武器。
综上所述,在现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劳动力素质总体普遍较低,完全属于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要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博弈的全面公平与正义,是需要人大、政府、法院、工会等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机关、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好这一重大现实问题,才能在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有效防止了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又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秩序和高效的良好市场环境。总之,开放的中国需要外资的进入,外商投资也看重中国市场生产要素的低成本和中国市场的高回报,因此在经济活力四射的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热土之时,较为理想地实现劳资双赢,公平效率兼顾则显得犹为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