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虎事件中政府信息行为的缺陷_华南虎论文

南虎事件中政府信息行为的缺陷_华南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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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9日,在我国沸沸扬扬近1年的“华南虎事件”,伴随着陕西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以诈骗罪批捕周正龙,对13名公职人员做出处分”的决定,似乎画上了句号。①在这出以“拍到野生华南虎照片”为导火索的闹剧中,公众、媒体、专家关注和质疑的重点,除了针对农民周正龙作假外,镇坪县林业局、陕西省林业厅,乃至国务院林业部,更是成为众矢之的:协助作假、利益驱动、重大信息瑕疵、不作为违法等批判声不绝于耳,政府公信力遭到重创。②尤其是,围绕“信息”这一关键词,政府一系列行为连锁都出现瑕疵,以致引起多起对政府信息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诉讼。③那么究竟该如何解读这起“华南虎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瑕疵?为什么在不同的阶段,公众、媒体和专家对政府的质疑体现出不同内容?为什么伴随这一事件的延续,会有针对不同对象、基于不同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展开呢?这就不得不从“行为结合”或者“行为连锁”的角度剖析这起“华南虎事件”中的行政行为。换言之,有必要采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全面而完整地解读这一事件中的政府信息行为瑕疵。④

一、信息征集:以“悬赏令”为媒介的政府承诺及其兑现

既然是行政信息行为,首先需要有信息。信息从哪里来呢?民间信息又为何会转换为政府信息?在“华南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厅以颁布“悬赏令”的方式征集信息,是整个后续事件得以发展的起点。由于镇坪林区不断出现疑似野生华南虎的大型猫科动物的脚印,以及“野生华南虎再现我国”的报道在全国范围内的涌现,为了鼓励和调动民间力量获悉野生华南虎是否真实存在,陕西镇坪县林业局以悬赏方式,承诺对拍摄到野生华南虎照片的单位或个人悬赏2万元。从后续整个“华南虎事件”看,这个以“悬赏令”为媒介的政府承诺,成为政府介入的起点。

悬赏制度各国都有,并且运用于刑事侦查、行政调查乃至民间救济等诸多领域。在行政领域适用的悬赏制度,往往以政府承诺的形式,以金钱奖励为诱引,借助民间力量,实现信息征集的目的。从传统行政行为模式化分类看,⑤其行为定性可以借助多重解读视角:从形式角度看,由于政府采取公开承诺的方式,它属于政府承诺行为;⑥从内容角度看,由于以赋予相对人权利或利益为特征,它属于行政奖励;⑦从契约模式的角度看,政府悬赏如合同行为中的要约,一旦补足“承诺”要件,契约就生效;⑧从行为模式的理论划分看,⑨它又是一个“授益性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有利后果,因此有信赖保护问题。⑩

无论从何种行为类型角度理解行政悬赏,都表明它是一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行为,一旦行为成就即产生确定力、公信力、执行力。同时,它使民众产生信赖预期: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政府就要兑现其承诺。从“华南虎事件”看,许多当地农民,尤其是猎人都曾受到悬赏令的诱引,走上山头拍摄虎照,正是这种信赖预期在发生作用。(11)虽然悬赏是一个授益性处分,且从现实主义法律观看,也符合促进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的目标,但是由于悬赏兑现以公共财政支出为途径,又以政府诚信作为保障,因此政府仍然需要谨慎发布悬赏承诺。理论界从依法行政以及法律保留角度,重新审视“授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质疑行政奖励的泛化,原因正在于此。(12)

除了谨慎发布悬赏承诺外,政府还需对民众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这是兑现承诺时所负有的程序义务。悬赏金的发放,需要针对真实有效且符合预期的信息提供者。(13)政府有义务核实、验证并确定信息的真实有效,以确保公共财政的合理支出。从相关报道看,虽然陕西省林业厅也组织安排了鉴定程序,但是经过短短7天时间,立即向周正龙兑现悬赏金,既忽视了民众有可能因悬赏诱引而提供虚假信息的恰当注意义务,又显现出利益驱动和政绩追逐层面上的重大嫌疑。

二、信息公布:以“新闻发布会”为载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作为合法的资源拥有者和调整者,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遭受若干错误信息的困扰,本身并不为过,只要没有依据这些错误信息做出行政决定。然而,一旦错误信息通过官方途径披露于公众,并使得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布产生合理预期,此时就会出现因信息瑕疵导致行政违法问题。而陕西省林业厅在得知周正龙宣称拍摄到野生华南虎照片若干天后即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官方身份正式宣布镇坪地区发现野生华南虎,正是后续“华南虎事件”得以扩大的致命错误所在。新闻发布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14)与悬赏承诺及其兑现影响个别相对人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能有效确保政府在阳光下运作,更是公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言论自由等多种权利的前提。(15)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需要公布的信息,政府有及时、准确予以公开的法定义务。那么,在陕西省林业厅通过新闻发布会高调宣布镇坪地区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一信息公布过程中,信息瑕疵及其原因可能在哪里呢?

(一)僭越内部职能分工:专业尊重的忽视

虽然华南虎照片受到来自专家、民众和媒体的诸多质疑,但是镇坪县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站出来质疑照片为假的政府工作人员——被媒体称为“打虎英雄”的镇坪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站长李评的质疑,需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回顾“虎照风波”时,李评回忆道:“当时周正龙只把照片拿给局领导,但是考虑自己有直接的对口职能分工,有责任介入这一重大情报,因此追上去问周正龙拿照片,但是只翻了一张就判断是假的。”(16)姑且不论这段描述是否属实,但是按照工作程序,作为第一个直接对口部门责任人的李评,没有参与到照片信息的收集、上报、鉴定,乃至后续整个事件,确实令人困惑。

行政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很少进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主流观点认为,内部职能分工仅仅涉及内部行政,一项具体职能落实到哪个职位,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17)因此,考虑内部职能分工,仅仅体现出公务员的人力资源分配或者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研究价值。(18)其实并不尽然。现代行政的繁杂庞大,不仅体现在公务员招募条件上的专业对口,也表现在行政机构内部不断明确和专业化的职能分工。行政官是技术官僚的说法,也已经盛行了很多年。(19)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熟悉各项业务操作固然值得赞赏,但是无法深入具体操作的细枝末节,也不见得需要横加指责。术业有专攻,职务有侧重,尊重内部职能分工,也是对专业的尊重。“虎照风波”采取僭越内部职能分工的决策和信息认定,既是对专业尊重的忽视,也为政府信息行为瑕疵留下隐患。(20)

(二)鉴定机制:形式、程序和实体约束的补足

在陕西省林业厅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前,具有轰动效应的“野生华南虎照片”,似乎经历过一场短暂的、悄无声息的鉴定过程。然而,纳入公众视野的仅仅是陕西省林业厅单方面、口头、简单扼要、针对结论的有限公布。(21)这种囫囵吞枣式的鉴定机制运作,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完善的鉴定机制,涉及到形式、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的要求,绝非一个口头结论能够体现。鉴定机构如何选择、鉴定专家如何确认、鉴定报告如何草拟、鉴定结论由谁签署,是法律需要明确的要素。从程序角度看,鉴定结论的做出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要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是否确保专家鉴定的独立,是否预留恰当合理的鉴定期限,都需要在鉴定过程中予以关注。从实体层面看,鉴定结论往往是正式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需要有足够的技术、资讯和专家作为依托,从而确保其科学有效。

虽然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陕西省林业厅在这次“虎照事件”中的鉴定机制,完全缺乏上述形式、程序和实体要件的有效约束,但是从现有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尤其是陕西省林业厅迟迟无法自信而坦荡地公布第一次鉴定报告,虎照鉴定的有关缺失对此次政府信息行为的瑕疵产生关键性影响。

(三)从信息鉴定到信息确认:法效性的推进

如果说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从法律性质上说仅仅构成行政委托,而鉴定结论本身并没有以调整权利义务为指向的意思表示,尚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话,(22)那么,行政部门采纳鉴定结论并予以公布,则暗含着行政确认行为方式的运用。通说认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3)虽然行政确认只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但却不能认为它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由于它们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行政处理决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的基础,因此对相对人权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具有司法可诉性。(24)

在“华南虎事件”中,虽然公众、媒体和专家质疑更多的是鉴定结论,但是从信息鉴定到信息公布,隐含着行政机关的信息确认。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依然值得关注。其在主体、权限、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是否具备合法和有效要件?即使专家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只承担技术责任,那么经过信息确认的行政部门是否需要对瑕疵信息的认定、实体结论的真伪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呢?解读出从“信息鉴定”到“信息公布”之间被隐略的信息确认,有助于从法律层面剖析政府行为的信息瑕疵中的责任问题。

三、信息回馈:围绕公众信息质疑的政府应对

以“悬赏令”为媒介的政府信息征集,(25)以及以“新闻发布会”为载体的政府信息公开,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政府行为,构成政府信息行为连锁中的重要环节。但是,这次“华南虎事件”中的政府信息行为,并没有停留于上述两个阶段。在陕西省相关部门经过短暂的信息征集、信息鉴定、信息公布程序之后,照片真伪成为专家、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镇坪县林业局、陕西省林业厅乃至国家林业局,会如何就本次政府信息的真伪做出合理回应,更是受到空前关注。这一围绕公众信息质疑展开的政府回应,姑且称之为政府的信息回馈阶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相关行政部门在信息回馈阶段亦产生信息行为瑕疵,从而引发公民请求、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法律救济途径,政府公信力也在这一阶段受到严峻考验。

(一)新一轮的政府信息澄清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时第9条第2项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这是我国首次通过颁发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义务。那么,在“华南虎事件”中,在公众普遍质疑虎照真伪的信息回馈阶段,如何定性政府所承担的信息义务呢?

如果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前,政府信息义务尚需借助于位阶层次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话,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为“华南虎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供了有效的规范蓝本。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领域的拓展,使得“虎照风波”的影响力超越了镇坪县、陕西省,达到全国甚至是全世界。(26)民众的困惑,伴随专家质疑、媒体渲染不断放大,并进而转移到对有关部门做出官方回应的期待上。同时,即使当时无法明确认定“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一信息是否虚假,但将其定性为“不完整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解释的原理。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政府产生新一轮的信息澄清义务。由此可见,政府面对民众质疑的信息澄清,已经不仅仅是挽救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的公关手段,更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二)信息迟延公布与行政不作为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的要求,无论是出于告知公众有关野生华南虎真实生存状态的考虑,还是出于澄清、说明以及补足不完整信息的目的,在“虎照真伪风波”持续近8个月的时间里,政府行为依然体现出信息行为瑕疵。尤其是以暧昧、拖延、回避的形式拒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澄清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违法的重要形态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却拒不履行,属于消极违法。(27)鉴于单纯从形式上判断不作为违法可能造成责任规避,有必要从理论上区分形式不作为与实质不作为。“虎照事件”在信息回馈阶段的政府义务,主要在于澄清争议照片是否真实,从而还原野生华南虎的真实生存信息。而这一信息义务的履行,必须通过组织调查和专家鉴定,直接针对实体判断做出结论。虽然陕西省林业厅曾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陕西省林业厅以及国家林业局屡次表态“华南虎照片鉴定取得实质性进展”,然而,第二次鉴定的实质进展究竟如何,以及第二次鉴定有无截止时间,一直缺乏明确的回应。(28)更遑论国家林业局以“鉴定照片真伪不是其责任”为由的直白回避。虽然一直等到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终于通报“华南虎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但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实体结论的过迟同样会造成由程序过程引发的不公平。

(三)利益驱动、政绩诱引和利害主体的信息操控

从陕西省政府的现有处理结论看,对“华南虎事件”的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停留在“草率发布重大瑕疵信息”层面,换句话说,批评处分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过失责任”。然而,与上级政府比较谨慎的责任认定不同的是,公众、媒体甚至专家,都将这次行政信息行为违法理解为是“主观故意”,那就是一小撮利益阶层在利益驱动和政绩诱引下“明知虎照为假而故作不知”,甚至是“政府参与制假”。

当然,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若干公职人员是否故意纵容作假、参与造假并且人为阻碍有效信息的公布,这样的判断需要切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从公众、媒体和专家的诸多质疑声中,也可发现些许颇有说服力的理据:长期生长于偏远山区的农民周正龙,无论是对华南虎知识的了解,还是对摄影技术的掌握,是否真能隐瞒占据技术和资源优势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布后带来立竿见影的利益联动,是否正是若干官员受政绩诱引和利益驱动的有力注脚?(29)在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果然通报了镇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干部李骞的虚造华南虎照片勘验报告等严重失职行为。(30)

如果说利益驱动和政绩诱引,造成早期陕西省林业厅草率发布重大虚假信息,那么在信息回馈阶段,之所以几张虎照的真伪鉴定花了超过半年的时间,之所以“挺虎派”在调查处理决定公布的前一刻依然信誓旦旦“虎照为真”,利害主体的信息回避、信息隐瞒甚至是信息操纵,均构成这一阶段信息瑕疵的成因。

四、结语:兼论行政过程论的展开及其意义

回望整个“华南虎事件”中的政府行为,从信息征集、信息鉴定、信息确认、信息公布、信息回馈到信息澄清,形成了以信息为基础的行政活动形式“连锁”,其中,诸多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行为,作为整条“行政行为链”的环节,相互联结甚至互成因果地共同作用于政府作用的整体。这为近年来学界讨论频繁的“行政过程论”提供了鲜活的注脚。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借鉴自大陆法系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行为形式论,构成行政法学研究的重镇。(31)“藉由在复杂的行政行为里抽离出若干要素、分析其于行为脉络中的意义,藉此建构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形式并联系以特定的法律效果,这种所谓的行政行为之法律形式理论提供比较可靠的、建构行政法总论的根据。”(32)行政行为形式论有其独特的价值,它将主体权限、适用程序、法律效果、诉讼类型嫁接于特定行为形式之上,这种类型化和体系化思维,正是法学方法的重要体现。(33)但与此同时,静态地割裂行政实践中纷呈错落的整体,孤立地看待原本前后关联、因果有序的行为片段,也引起了学界不同程度的质疑。其中,行政过程论正是一股重要声音。

与静态地探讨行政行为形式不同,动态的行政过程论强调由复数的行为形式结合乃至连锁构成的行政过程,(34)甚至认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本身,也包含着若干的程序环节和发展阶段,体现出“过程性”的特点。(35)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待行政行为,突破了传统形式论拘泥于静态、独立、割裂的局限,转向在学科方法、调整疆域、功能预设等方面更为多元而开阔的研究视角。(36)

以“华南虎事件”中的政府行为为例,以信息为结点的行政作用方式,呈现出彼此关联、因果有序的行为整体。在这一行政过程论的动态画卷中,不仅从中可以找到形式论意义上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个体信息行为,更可以借此通观政府行为介入和影响的全部脉络。这样的解读视角,对于完善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学方法,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受到空前关注的当下,从行政过程论展开对政府信息行为的动态把握,尤其是吸取“华南虎事件”中政府信息行为瑕疵的前车之鉴,从各个程序环节致力于政府信息能力的增强,对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应对、信息公关能力,乃至信息危机处理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参见《“华南虎照”造假,周正龙涉嫌诈骗被批捕,2副厅长被免职》,http://www1.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80629000166&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2008年7月4日访问。

②有关“华南虎事件”与政府公信力的讨论,媒体资料浩瀚。例如,参见《“华南虎”照片真伪考验政府公信力》,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t/xwnr.asp?id=20479,2008年6月25日访问。

③参见《郝劲松状告陕西省林业厅要求做书面道歉》,http://www.xici.net/b239303/d72777578.htm,2008年7月2日访问。

④行政过程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视角,将行政理解为“由复数的行为形式结合乃至连锁而构成的过程”。有关行政过程论的学理介绍,可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0页。

⑤与行政行为模式化相关的介绍,可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⑥对行政承诺的讨论,可参见宋超:《论行政承诺及其法律责任》,《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李玉敏、陈志力、蔡靖:《行政承诺案件的性质及审理对象》,《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⑦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⑧从行政契约角度理解政府承诺,参见余凌云:《从行政契约视角对“叶杨模式”的个案研究——治安承诺责任协议》,《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⑨学界区分行政行为的理论分类和模式化。有关行政行为的理论分类或范畴,可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⑩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69页。

(11)在“华南虎事件”中,由周正龙领取2万悬赏金的方式高调结束这一行政承诺的兑现。参见《陕西镇坪悬赏2万寻华南虎脚印,周正龙称已发现》,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8-04/21/content-14984594.htm,2008年5月26日访问。

(12)例如,法律保留原则经历了从“全面保留”到“侵害性保留”及至“重要性保留”的理论发展,排除了授益行为无需法律保留的绝对化论断。相关介绍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159页;邓毅:《德国法律保留原则论析》,《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3)陕西省政府已撤销该省林业厅有关“周正龙提供的华南虎照片是真实的”和“对周正龙奖励2万元”的行政决定。

(1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5)这也表明现代人权体系正迈入一个纵深交错和互相依存的结构:知情权是一个依靠国家的权利(freedom by state),言论自由属于防御国家的权利(freedom from state),而参政权是一个接近国家的权利(freedom to state)。

(16)《华南虎事件迎来拐点,打虎派称周背后有利益集团》,http://news.sohu.com/20071227/n254335041-1.shtml,2008年7月3日访问。

(17)内部职能分工也被称为“行政职权分配”,不影响行政主体对外的行为效力。参见前注⑦,胡建淼书,第108页。

(18)参见[日]西尾胜:《行政学》,毛桂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页。

(19)这一观点尤其在美国“公共行政领域专家统治论(technocratic public administration)”时期最为兴盛。See Richard A.Posner,The Rise and Fall of Administrative Law,72 Chi.-Kent L.Rev.953(1997);中译文可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行政法的潮涨潮落》,蒋红珍译,《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

(20)即使虎照真假的实体判断结论无误,但是随意僭越内部职能分工的决策机制也可能产生程序瑕疵,因为法律程序确保的是“看得见的正义”。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1)这也正是后来许多学者和专家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公布“第一次鉴定报告内容”的原因所在。

(22)这是目前学界对于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所持的主流观点。由于鉴定结论的作出不受严格的职权专属性拘束,并且没有调整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针对鉴定结论没有直接的司法可诉性。参见姜明安、李洪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92页。

(23)同前注⑤,姜明安书,第197页。

(24)对于行政确认是否产生法律效果、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具有司法可诉性,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25)虽然在本次“华南虎事件”中没有引发诉讼,但是,从理论以及国外经验看,由于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和分配,任何纳税公民都有权利对政府不恰当的财政支出进行监督,提起所谓民众诉讼或者公益诉讼。有关公共财政引发民众诉讼的研究,请参见郑春燕:《论民众诉讼》,《法学》2001年第4期。

(26)2007年11月11日,世界权威科学杂志《科学》正式刊出极具争议的华南虎照片。之后的12月14日,《科学》杂志又刊发华南虎年画图片,并配发短文介绍了当时中国摄影师协会和国家林业局的一些活动和反应。

(27)有关行政不作为违法,请参见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从裁量惰怠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违法,See Paul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3rd edition,Sweet & Maxwell,1994,p.385.

(28)有学者认为,拒绝履行也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参见蔡念:《论行政不作为违法》,http://www.chinacowrt.org/html/artide/200209/13/10865.shtml,2008年7月4日访问。

(29)几乎在公布虎照的同时,镇坪县成立了野生华南虎保护办公室,划定了野生华南虎特别保护地,打出了“闻华南虎啸”的旅游业名片,而陕西省林业厅也筹备申报建立镇坪县野生华南虎自然保护区。

(30)参见《镇坪动植物保护站李骞因虚造虎照勘验报告被开除》,http://www.society.people.com.cn/GB/7439635.html,2008年7月3日访问。

(31)“整个行政法学理论都可以从行政行为的基本范畴中寻找到它的渊源与归宿”,参见前注⑨,胡建淼主编书,扉页。

(32)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德国行政法总论改革的轨迹》,《月旦法学杂志》第120期,2005年5月。

(3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9、344页;Vgl.Authur Kaufmann,Analogie und "Natur der Sache":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Lehre vom Typus,Heidelberg:R.v.Decker & C.F.Müller,1982.

(34)同前注④,盐野宏书,第63页。

(35)参见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论论纲》,转引自前注④,湛中乐书,第8、30页。

(36)参见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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