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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道德失范现象可能会出现新的形态,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是有着深层次原因的。既有信息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道德扭曲这一必然原因,也与网络主体的道德意识缺失与行为的错位这一主观原因分不开。当然,这也和当前道德规范的滞后于制度伦理的缺位也是相联系的。通过对这些原因及每一个原因的具体表现研究,为下一步网络道德失范的治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网络道德 失范 成因 探究
一、信息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道德扭曲
(一)道德与技术的碰撞
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道德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形成了“道德代价论”。 “科学与美德势不两立”科学带给人类的是科学的异化, 文明带来的是道德的堕落,将科学技术的发展看作是道德问题的根源。而黑格尔却将道德的堕落看成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自从阶级对立以来, 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表面上看卢梭和黑格尔的观点相反,实际上他们的看法殊途同归,都是承认道德与技术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马克思恩格斯承认技术的革新会带来道德问题,“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烁”道德与社会进步具有不一致性,二者的统一是曲折的矛盾的统一。根据“道德代价论”,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二)理性与工具的冲突
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使我们带着面具从事网络活动,一切和我们身份有关的信息都可以被虚拟,一个“假称身份”的人也可在网络中自由活动,这就为个人活动的非理性表达免除了后顾之忧;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网民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彰显,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盛行,把“我”作为行动的目的和标准,理性主义无从谈起,人们网络行为的失序,权利表达的非理性与主体自身因素有很大关系,如果有外在规范的约束,将这种外在控制力量施加于主体,促使网络主体回归理性这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问题就在于网络社会具有离散结构,没有一个中心,道德价值具有“多元性”,再加上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建立,“道德真空”问题就会出现,在现实社会中,主体的行为还会受到传统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的制约,而到了网络社会中主要靠自身的道德觉悟,可想而知,失去规范的行为是多么的可怕。
二、网络主体道德意识的缺失及行为错位
(一)主体道德意愿的缺乏
1、网络主体内在信仰的缺失
网络社会具有异质性的特点,“现实人”和“虚拟人”可以成为完全不同的行为主体,现实人可以有道德信仰,但是就不能保证他在网络空间中也能够坚守信仰,网络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去责任化、利己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泛滥,现实生活中的信仰失去了作用,网络主体在自利理论的指导下很容易做出缺德的行为,为了经济利益,可以造谣、传谣,可以制造和传播网络色情和暴力。为了满足自己特定的心理需求,可以制造网络病毒和网络黑客,为了释放自身的压力,可以随意攻击谩骂别人。
2、“例外”法则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社会建设却并没有像经济发展那么的迅速,社会整体环境还是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保证公正环境的制度约束还不够,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对于社会、制度、法律、道德体系产生了不信任,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遭受到严重危机。人们往往会通过一些“例外”法则去达到自身的目的,特别是借助网络这一相对自由的空间,可以达到现实社会中无法达到的效果,特别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利益诉求表达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就会出现。
(二)主体道德价值的失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盛行,人们的行为时刻在围绕着利益走,正是这种“利益至上”的观念支配,在有人落水时打捞者还在为金钱的多少而迟迟不去搭救,才会出现“小悦悦事件”等悲剧性的案例,在网络世界中这种观念也是盛行的,对是否有益成为我们作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标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网络谣言、网络病毒和黑客、网络盗窃和诈骗等道德失范行为,都是和经济利益分不开的,在利益面前,道德价值显得苍白无力。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使我们从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导致我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可以解决一切”等思想占据在我们头脑中,我们追求知识,追求技术的进步远远超过了道德的教育和道德人格的培养,技术价值比道德价值显得更加重要,所以我们一直在探求真理为人们谋福利,而对于善的追求却不是那么的迫切。
(三)主体道德行为的错位
1、主体认知上的偏差
网络主体的“认知偏差”主要表现在对“虚拟”的误解上,人们的网络行为尤其是“纯粹的网络行为”,我们是感知不到的,即便不是纯粹的网络活动,主体也会通过“假称身份”来开展活动,主体往往过分强调网络行为的“虚拟”特征,却忽视了这种虚拟也是一种真实存在的实质。互联网在很多情况下也没有明确要求人们为自己身份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为网络主体“身份的虚化”留下了空间,进而主体就会产生“去责任化”的倾向,“网上交往属于虚拟交往,这客观上淡化了交往主体的责任心,并对传统的价值观形成冲击。”在对“虚拟”认知偏差的基础上,主体对于自身网络行动的后果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就不太关注,主体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就会弱化,主体的道德行为就会产生错位,
2、主体自律的缺位
主体认知上出现偏差,再加上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离散结构方式,人们在开展网络活动时容易放松自我省察,导致自律松懈,在网络社会中,自律是很重要的行为约束力量,在很多情况下,自律往往是缺席的,或者是没有充分的到场,那么,主体行为活动的随意性和自由性都会增加,道德行为就会扭曲。主体自律的松懈还有可能会导致对他人失范行为的“宽容”和“理解”,这样人人都可以自由随便做出某种行为,网络道德失范只会越来越严重,网络的发展,在技术上保证了人们自由权利的充分表达,自由度越高就越能够凸显自律的重要性,否则,主体的道德行为错位就不可避免了。
三、道德规范的滞后与制度伦理的缺位
(一)道德规范的滞后
1、道德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当前网络道德问题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道德的发展远远跟不上技术的步伐,一个网络道德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难题又出现了。网络道德的滞后必然为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空间,而网络道德问题越多就越需要道德规范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这样就需要网络道德价值体系尽快建构起来,并随着技术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网络道德发展的滞后性,与技术发展的不同步性必然导致道德失范问题的出现。
2、网络道德规范建构的滞后
现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向“网上”转移,为了保证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网络规范和规则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就目前来说,道德规范呈现出“不在场”或者“不完全在场”的状态,道德规范建构的滞后,就会导致对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出现问题,没有规范怎么界定失范行为,所以,“新的道德规范建设”是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网上社会人们行为活动的特点和需求,再行建构具有适应性和有效性的规则,以满足人们对于网络道德规范的迫切需要,道德规范建构的滞后,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也不能把规范滞后的必然性当做是失范行为的借口。
(二)法律制度的漏洞
首先就是表现在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目前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建设相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不能太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的主要法律制度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而这些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网络发展之初制定的,有些内容和方面显然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网络发展的需要,原有法律规范己不太适应新的情况,而新的法律规范还未确立,法制约束出现了真空地带,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
其次是法律制度过于笼统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网络行为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只是用“不准”、“不得”、“禁止”等字眼提出规则性的要求,而对依法具体监督、惩处和实施的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内容过于表面化,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各个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制定网络规章、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就会出现多个标准的局面,那么道德失范行为的判定和惩处就会出现漏洞,就会给别有用心特别是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空间。
参考文献:
[1]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2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5.
[4]陈英敏:《未成年人“触网”的利弊及其对策》,人民大学复印资料《青少年导刊》2003年第1期
作者简介:达娃玉珍(1988-),硕士,讲师,西藏农牧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理论。
论文作者:达娃玉珍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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