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所有制研究综述_所有制论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所有制研究综述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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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万恶之根源,社会主义应当实行公有制。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付诸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后,我国围绕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主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关于所有制的理论和政策不断被突破和创新,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发展公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十六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学界对所有制问题又展开了新一轮激烈讨论和冷静的反思,焦点集中在两大问题上:一是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二是如何判断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本文拟对围绕这两大问题所作的最新研究作一个简要的述评,以反映我国所有制问题研究的最新状态及其发展趋向。

一、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理解

1.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混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些学者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称为“混合经济”(卫兴华,2004;何伟,2004),但是准确地说,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有所区别的。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学教材里,一般把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统称为混合经济。它指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控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模式(萨缪尔森,1948),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是指令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混合”。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简称为混合经济也未尝不可,不过应当明确的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以及当前大家所讨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显然不是指“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意义上的混合经济,而是一个针对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提出来的概念,指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混合”而成的一种经济形态。从国内当前已有的文献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把“混合经济”等同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具体在对“混合”的理解上,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混合”。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

卫兴华认为:所谓混合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相混合存在的一种经济,如果是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组建的股份制,没有公有制经济参与,它就是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是混合经济,更不具有公有制性质。[1] 王宜新认为,由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混合生长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通过资本联合或经营联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2]

第二种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除了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混合”,还包括公有经济内部国有经济成分与集体经济成分的“混合”,以及私有经济内部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混合”。

何伟认为,混合经济不仅是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混合,还包括各种不同公有经济的混合。这样界定混合经济,说明只要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过去所讲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是两种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3]“侯孝国和汤究达认为学术界较为流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混合所有制就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所有制形式的联合或结合形式,基本所有制形式指国民经济总体所有制结构中的具体所有制形式,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4]

2.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层次

第一种观点从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两个层面来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晓亮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经济”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并且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即企业的产权结构,由纯粹单一的所有制转化为由不同所有制性质归属的资本在同一企业内“混合”在一起;而混合经济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即在整个宏观经济中同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只有当社会上的所有制全部由单一的所有制组成时,才不是混合经济。[5]

与这种观点相近的是,何伟把不同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在企业内的融合称为“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把由多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组成的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3] 类似的,葛扬把不同所有制性质归属的资本在同一企业中“混合”的产权结构称为“内生型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称为“外生型混合所有制经济”。[6] 不同的是何伟和葛扬并没有区分“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两个概念。

第二种观点反对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划分为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张旭认为层次所有制理论难以立足,因为如果说存在着所有制的不同层次,就无疑等于说可以在公有制的幌子下搞私有化。他还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所有制状况的一种描述,而混合经济是对所有制状况具体实践形态的一种概括,从属于混合所有制,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当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现阶段混合所有制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实中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及其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就是所谓混合经济。[4]

二、对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争论

股份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不过学术界已经抛弃了“把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传统观点。同时,对于由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独资,以及这两种资本联合投资建立的股份制企业,学术界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认为它属于公有制企业。但是对于(1)既有公有资本(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参股又有非公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2)没有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学术界并没有取得共识,对其所有制性质及其能否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争论非常激烈。为了便于讨论,本文把上述第一种股份制企业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把第二种股份制企业称为“公众股份制企业”。当前,对这两种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泛公有制论、或公或私论和非公非私论。

1.泛公有制论

这派观点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突破对传统公有制的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多种形式,有公有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没有公有股参股的公众股份制企业,都属于新的公有制企业,都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的实现形式。这种观点也叫条件论。

(1)新公有制论。厉以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有四种新形式:〈1〉新的国家所有制,即经过改制后完全由国家独资或几个国家投资机构持股的股份制公司;〈2〉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通常被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3〉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包括公众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类,可称为公众所有制企业;〈4〉公益性基金所办的企业。[7]

(2)劳动者所有制论。于金富认为,要突破公有制只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固有观念,应当确立实行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公有制形式的新观点;要摒弃个人所有等于私有的固有观念,确立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社会联合同样是公有制的新观点。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应当并只能是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其具体形态应当是比较规范的公众股份制和职工股份合作制,公众股份制作为新公有制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8]

(3)基本经济制度论。汤在新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股份制既可以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是非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这两种所有制都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以,股份制企业,不管占支配地位的是国家资本还是私人资本,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是股份制的社会基本属性。[9]

(4)公有资产增值论。陈学法认为,所谓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实现公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如果对传统的公有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能实现公有资产增值,那么此时的公有经济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一种新的意义上的公有制。只要能使公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股份制,都应视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10]

(5)共同占有论。何伟认为,公有制所回答的问题是生产资料不属于私人所有,是一种共同占有,这种共同占有有多种形式,比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社会所有、合伙所有、合作所有、股份所有、团体所有、社团所有、各种基金机构所有等,都属于公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只有股权而无产权,它的财产权归企业所有,是一种企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是否有公有股参加,股份制都应定性为公有经济,即社会经济。[3]

(6)民有经济论。王珏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民有性质的民有经济,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有制,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主体的公有制形式。[11]

(7)生产目的论。李连仲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那些没有国有股和集体股的股份公司,投资人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劳动者,这些股东除了通过占有的股份参加分红取得股息外,他们的税收上缴给国家,又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生产出各种产品满足社会的多种需要,所以这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12]

(8)民营经济论。胡岳岷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不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也为民营经济证明了“公有制”的身份,只要是股份制形式就是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3]

“泛公有制论”者的共同特点是,他们基本上都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和关于股份制问题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

一方面,这派观点中有人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得到结论认为,未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最终走向是要发展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或者公众所有制,就是使劳动者成为有产者、投资者,即“劳者有其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劳动者股份所有制经济为基础,就是马克思所讲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另一方面,他们一般都引用马克思对股份制公司的经典论述:股份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股份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的过渡形式”。[3] 根据这些论述,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是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产、社会企业,具有社会职能;不是私人生产、私人资本、私人财产、私人企业、私人管理,因此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有制,即使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已经成为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过渡点,是具有部分公有制性质的社会化所有制形式。如果说股份制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种扬弃,并没有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还只是向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渡点,那么,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股份制企业这种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制就已是直接社会财产的实现形式,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就完全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经济也直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2.或公或私论

这派观点认为股份制不等于公有制,要根据控股资本的所有制属性来判断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属于公有制,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控股的企业、没有公有资本参股的公众股份制企业则不属于公有制,因此这派观点也叫控股论。

持这派观点的学者较多,比如晓亮、蒋学模、卫兴华、钱津、项启源、张丰兰、黄范章等等。除了某些概念的具体表述差别之外,他们的观点基本相同,都明确反对“新公有制论”,而且论述的依据、论述的方式也基本相似。

他们首先批评“新公有制企业”的概念错误地把所有制性质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为一谈,认为公有制与股份制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公有制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反映经济关系的社会属性,属于制度层次的范畴,和它对应的是私有制;股份制作为资本组织方式和企业经营方式,属于运行层次的范畴,和它对应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自营企业。他们认为任何一种经济关系都包含着基本经济制度和它的实现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属于具体环节或具体制度,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因此“公有制的形式”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集体经济相互联合等形式;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制经济所采取的资本组织形式。公有制与股份制的关系也正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诸如承包制、租赁制等也曾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是,正如租赁制、承包制等不是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列的另一种公有制一样,股份制也不能成为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列的另一种公有制。

其次,他们基本上都引用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的判断,之后得出结论认为要根据控股权的性质来界定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他们经常引用的十五大报告中的一段话是:“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根据这段话,他们认为判断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控股的股本的性质:(1)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属于公有制性质,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属于私有制性质,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2)对于公众股份制企业,没有公有资本的参与,不属于公有制企业,也不是公有制企业的实现形式。

他们认为“泛公有制论”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关于股份制问题的论述的理解是错误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理论的基本观点。他们认为,“泛公有制论”引用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试图证明马克思早已肯定了股份制的“公有性”,但却只字不提马克思在论述“扬弃”、“过渡形式”时再三强调的,这种扬弃还只是“消极的扬弃”,是在保存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情况下的“扬弃”。股份公司具有的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产、社会企业、社会管理等形式,都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实现形式上的区分及其变化,而并不是讲生产资料已经从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它并没有消除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并没有改变私有制的基础。

3.非公非私论

这派观点认为股份制企业既不属于公有制,也不属于私有制,至于股份制属于哪一种所有制,又有许多不同的理解。

(1)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王宜新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具有明确的社会经济属性,既非公有制经济,亦非私有制经济,但它是由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通过资本联合或经营联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形式,兼容不同的所有制,并蓄多元产权主体。现实生活中属于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有:包含公有和私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包含公有和私有股权并兼有劳动联合特点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

第二种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张旭认为,混合所有制不是新的所有制形态,只是一种过渡形式。我国客观上存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只是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还没有达到社会对全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程度,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性质归属的资本的混合化,仅仅表明一种经济要素的组合。这两方面都无法说明所有制问题。[4]

(2)对于公众股份制企业,郭飞认为,它既不属于公有制,也不属于私有制,而是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他认为,公众持股企业是指股权直接或最终归自然人所有而且股权高度分散化的企业,假定股东绝大多数都是劳动者,劳动者拥有绝大多数股份,并且没有公有资本或资本家相对控股,那么这类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既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14]

值得注意的是,持“泛公有制论”观点的人,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时候,也有人说“股份制企业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有制,也不属于私有制”。他们用“新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公众所有制”、“公众股份制”、“劳动者股份制”、“共有制”或“共同占有制”、“民有制”、“新集体所有制”,或者直接用“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等概念来描述股份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本文把这种观点归属于“泛公有制论”,而不是“非公非私论”。

同样的,持“控股论”观点的人,在阐述自己的观点的时候,也有人讲“股份制企业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有制,也不属于私有制”。他们认为股份制是财产的社会组织形式,其本身并没有姓资姓社的区别,但是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取决于控股资本的性质。本文把这种观点归属于“控股论”,非公非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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