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法学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2000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概述
2000年是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活动频繁和学术成果丰硕的一年。
本年度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主要学术会议有:2月18日在香港召开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与劳工政策学术研讨会”,内地学者史探径教授、常凯教授、董保华副教授及姜俊禄律师等参加了研讨会;7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中韩劳动法的现状与未来学术研讨会”,由韩国比较劳动法协会会长李乙珩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主持了研讨,韩国与中国共四十余位劳动法专家参加了研讨会(注:见《人民日报》2000年7月19日。);8月29日至9月1日,北京市总工会与市高级法院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北戴河联合召开了《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11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香港社会保障协会和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讨会;同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研讨会;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牵头召开了有律师、法官、劳动仲裁员参加的“劳动法疑难问题研讨会”(注:见《中国劳动保障报》2000年11月30日。);12月4日,中国工运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和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研究所联合举办“WTO与劳工权益保障研讨会”;12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广西北海召开了“劳动争议体制研讨会”;为了推动和促进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12月23日北京市法学会还成立了以关怀教授为会长的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继续招收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博士生。
本年度出版的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关怀教授主编的《劳动法》和王益英教授主编的《社会保障法》,这两本教材都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史探径研究员主编的《社会保障法研究》于2000年4月出版;董保华副教授撰写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一书于2000年7月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二、劳动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劳动法的任务。有学者撰文指出,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是劳动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劳动法是公私兼顾、以私为主的法律部门;不应当将劳动视为法律义务和将厂长、经理当作劳动者对待,认为在劳动者合法行使辞职权的情形下原则上应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劳动合同预先有约定或劳动者辞职对用人单位有重大不利后果(注:许建宇:《关于劳动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关于劳动法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关怀教授在其新出版的《劳动法》中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学是20世纪20年代开始出现的,二十年代后期起在许多大学开设了劳动法课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开设劳动法课程,成为新中国劳动法学研究的起点(注:参见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页。)。
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对这一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主张,我国劳动法应该确立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劳动自由原则、劳动协调原则、劳动保障原则(注:冯彦君:《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关于社会法问题。董保华副教授对社会法又提出新的观点。他指出:现代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民法范畴。第三法域的合同就是作为债的合同异化物的合同(注:董保华:《试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有学者阐述了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的关系,认为经济法、劳动法等社会法是从公共道德或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是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私法秩序的矫正(注:胡小红:《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三者的关系简释》,载于《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
关于劳动权与人权问题。林嘉副教授对我国的劳动权与人权进行了论述,认为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完善我国劳动权保障制度提出了对策(注:林嘉:《劳动与人权问题》,2000年中韩劳动法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论文。)。
关于再就业工程法律对策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1.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国家促进就业相结合,实行多渠道安置失业下岗人员。2.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并以法律手段为最终保障。3.总量扩张型安置和结构调整安置相结合,特别注重开发性就业方式的运用。4.法律扶持、优惠与完善的就业服务相结合,为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注:许建宇:《再就业工程法律对策论纲》,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2期。)。
关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问题。有学者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与《集体合同法》分别立法,不能将二者混在一部基本法规范中(注:石美遐:《关于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于《中国劳动》2000年第4期。);有学者对劳动合同解约金进行研究,提出劳动合同可以采取违约金的形式,即预定解约金。另一方面,如果解除合同本身是违约行为,则另一方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预定的解约金都不应过高,因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很难预确定的(注:傅静坤:《劳动合同中的解约金问题研究》,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有学者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建议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限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两个问题的探讨》,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有学者对劳动合同重新思考,得出结论:在劳动合同制取代固定工制已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回过头来,我们也应看到“广义说”(注:广义说认为,劳动合同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录取通知书、报道证明和任职文件等有关工作的文件也属于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5月修订版第125页。)的某些合理之处,以及“狭义说”的某些不当之处。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立法者应当努力淡化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质后果上的区别,而不是强化这种差别,以扩大劳动法的适应面(注:董保华:《劳动合同的再认识》,载于《法学》2000年第5期。)。有学者对劳动者辞职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辞职应当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注:姜俊禄:《雇员辞职的法律分析》,载于《北京律师》2000年第4期。)。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必须特别重视劳动争议的企业调解工作,并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注:关怀、曹艳春:《略论我国劳动争议的企业调解》,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有的学者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无法实现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也难以保护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浪费国家的人才物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同一案件处理上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也造成法院受理案件的混乱。建议坚持首先自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经调解进行仲裁的基本原则,并对一裁二审变通实施;并做出规定,协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及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注:高霖、苏海刚:《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载于《中国劳动》2000年第8期。)。王昌硕教授对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划分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注:王昌硕:《劳动人事仲裁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关于进一步改进劳动仲裁工作,有的学者对充分发挥三方共裁的作用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认为目前在贯彻三方共裁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只有实现三方共裁才能给当事人以公平感和信任感(注:曹艳春:《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载于《中国工运》2000年第7期。)。有学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进行了研究,提出:1.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非要仲裁机构一定对劳动争议作出实质性处理才是仲裁,如果仲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而仅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也应认为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了仲裁,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2.劳动者提出的反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该确认其反诉成立。3.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的效力得以恢复。法院可以强制执行。4.劳动者因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未经仲裁即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注:杨善明:《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载于《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有学者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提出批评,认为原劳动部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及原劳动部办公厅的解释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提出认定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的特殊情况及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注:索晓惠:《浅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的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劳动案件的问题,早在199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和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即必须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注:参见张敏:《最高法对劳动争议案件有了新规定,仲裁不受理咱们法院见》,载于《工人日报》2000年2月16日。)。这一规定在今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再次予以肯定。这表明学者对劳动仲裁与法院审判的意见已被实际部门所采纳。有学者对健全劳动争议的审理提出了建议(注:曹艳春:《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改革探析》,载于《工人日报》2000年9月6日。)。
关于中国加入WTO与中国劳动法。有的学者认为,具体而言,加入WTO对我国就业会产生影响,对劳工标准也将产生影响,为此提出应认真研究WTO的法律规则,加快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加快经济建设发展步伐,为提高劳工标准,改善工作环境奠定物质基础(注:马瑜:《WTO法律规则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2000年中韩劳动法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论文。)。有学者撰文指出,发展中国家不是反对劳工标准,而是反对在近期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以“人权”、“劳工标准”为借口,制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发展中国家失去本来就不多的竞争优势。(注:杨燕绥:《中国入世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新问题》,载于《中国劳动》2000年第11期。)。有学者指出,建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但现实却告诉我们,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方面普遍处于主导地位,是强者,而劳动者则处于被动地位,是弱者,因此,劳动合同的平等自由自愿只是假设或假想平等,其实质可能是在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中国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劳动者通过工会签定集体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将成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主流(注:见《集体合同笑迎WTO——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0年3月23日。)。有学者撰文对于投资全球化与裁员的关系进行了论证,认为,中国的宽松的下岗政策与严格的裁员法律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下岗政策的效力低于劳动法且适用范围窄,故有必要将裁员法律规定细化、宽松化(注:姜俊禄:《投资全球化和裁员法律——检讨中国经济性裁员政策》,载于《北京律师》2000年第1期。)。
关于工会法问题。本年内工会法的焦点问题是修改《工会法》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了制定《工会法》的修正稿,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了大量工作,并起草了《工会法》修改案,修改的重点在于: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以法律条文载明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明确规定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保障工会能够真正实现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强调对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的权利的保护;规定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法规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在《工会法》修改案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增加了一章《法律责任》。在贯彻实施《工会法》方面,本年内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在新建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问题,报刊上发表了大量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章,有力地推动了在新建企业中组建工会工作(注:参见关怀:《参加工会是职工的神圣权利》,载于《工人日报》2000年3月1日;常凯:《依法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载于《工人日报》3月10日。)。有学者提出,应创建多元化工会建制;切实保护工会干部的权益;完善工会会籍管理制度;重视劳动合同的签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注:徐静琳、姚杰:《市场经济呼唤工会法制改革——关于企业工会职能的调研》,载于《上海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关于职工法律援助问题。关怀教授肯定了建立职工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并对职工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给予了界定,探讨了职工法律援助的形式,指明了职工法律援助的管理与资金的募集(注:关怀:《论对我国职工的法律援助》,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5期。)。
三、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贾俊玲教授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体系作出了解释,指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为了补偿现代社会已被削弱的家庭功能,帮助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付现代社会的经济风险,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的经济福利政策。认为当前社会保障的突出矛盾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隐性债务”问题。为解决这些矛盾:1.应实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政策;2.历史债务的解决应体现国家责任;3.制定与规范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注: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2000年中韩劳动法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论文。)。关于社会保障立法,在学者中普遍认为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立法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有学者对社会保障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注:王利明:《社会保障法立法刍议》,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9日。)。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注意:1.农业社会保险宜单独立法;2.商业保险不能放在社会保障制度中;3.社会保障立法有必要强调中央集中统一立法;4.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5.社会保障立法应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注:徐智华、刘连安:《社会保障立法问题研究》,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4期。)。
四、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展望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0年已有学者对WTO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变化开始研究,但是还不够。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应当对国际劳工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因为我国的劳动法制还不够完备,《劳动法》只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配合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深入发展,有许多法律理论需要研究;在新的一年内《社会保险法》将要出台,我们应围绕着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进行探讨。同时《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也是我们的立法工作的重点,在这方面也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发表重要的论著(注:参见关怀:《中国劳动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2000年中韩劳动法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论文。)。
《工会法》的修改也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围绕着《工会法》的修改和补充,也迫切需要一批研究成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面临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都有待展开研究,新世纪的到来将促使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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