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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农村及农业的现状,特别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政府部门近年来对农村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税;2006年2月17日,取消屠宰税,加上此前已逐步取消的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除烟叶种植以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农民在生产环节都不再负担任何税收。那么,目前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二是调高销售农产品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对粮食、食用植物油按较低的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柳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减半征收、免税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消费税优惠政策。对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免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都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从事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减半征税)。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免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都有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减免税政策。
取消农业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据了解,下一步,政府将把税收政策优惠的重点放在支持农业生产工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支持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提高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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