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经济纠纷的预防_经济纠纷论文

出版社经济纠纷的预防_经济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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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出版社大多已成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出版社在自主经营过程中,投入最大的有两块:一块是印制费用,一块是稿酬。印制费用约占码洋的30%,稿酬约占码洋的10%。这两块费用如果属于正常的业务支出,则可给出版社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因经济纠纷(包括印制纠纷和著作权纠纷)而被迫支出额外费用,则会给出版社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出版社因经济纠纷而发生赔偿的现象屡屡出现,本文试图结合工作实践从预防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

一、著作权纠纷预防

著作权纠纷在出版社经济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因著作权侵权而造成出版社经济赔偿的也屡见不鲜,其赔偿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倾家荡产。最近,国内数十位著名作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吉林某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二十世纪作家散文经典》,作家们提出的赔偿额达300万元。由此可见,著作权纠纷轻则损害出版社的名誉和利益,重则关系到出版社的生死存亡。

预防著作权纠纷的法律保障就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不仅出版社的社长、总编辑要认真学习,而且编辑室主任、编辑、编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学好、用好著作权法是预防著作权纠纷发生的前提。在出版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订好出版合同。出版社的图书出版权是依据著作权法通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而获得的,因此图书出版前必须订好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合同要以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标准样式为范本,切不可责任编辑临时手写或随便打印几条来作为出版合同,因这样做一方面不符合规范,另一方面内容不全面,往往埋下著作权纠纷的隐患。如果遇到有些作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可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填写清楚,或者在合同之外增加补充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

签订出版合同时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都要填写,没有的项目要划掉,不可空白。作品名称、作者署名要准确无误,作品名称不可写暂定名,多人作者署名次序不能写错。出版合同中的作品名称和作者署名要与所出版的图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相一致,如在出版过程中作者提出变更作品名称或作者署名,双方要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签订出版合同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当场商议签订,确系外地作者,可由责任编辑按双方事先谈妥的项目填好合同,将合同寄给作者签字后再寄回出版社,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版社收到合同后要认真检查,看原定的条款如作品名称、作者署名、交稿时间、出版时间、稿酬标准等项有无改动。这一点如果疏忽,可能引起著作权纠纷。如某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合同中版税定为7%,而作者却擅自将其改为17%寄回,出版社没有仔细检查就签字盖章了,结果在支付稿酬时发生了纠纷。

2.仔细审查作品的合法权。此项是指出版社接到书稿后,要对作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虽然现行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有这样的条款:作者授予出版社专有使用权,如因此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甲方(著作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出版社)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但是,出版社切不可因此而高枕无忧,认为即使发生著作权侵权,也与出版社无关。事实上恰恰相反,一旦出现著作权侵权,被侵权者首先状告出版社,他并不知道作者是何许人也,而出版社却有名有姓、有地址。出版社想以文责自负来一推了之,那只能是自欺欺人。

对书稿的合法性的审查大致分为几个方面:第一,审查署名权。看作者的署名是否真实,多人作者的署名排列次序是否有误,是否有侵犯他人姓名权的现象;书稿中使用他人的作品,不仅要标出原著作权人姓名,还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仅有电话口头允诺是不够的,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第二,审查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要检查作者所提供的书稿中有没有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行为,这就要求责任编辑有较高的素质,对同类作品要调查了解,对同类研究成果要心中有谱。第三,审查名誉权、肖像权。主要看人物传记、纪实文学、通讯等书稿中有无对他人构成人身攻击、诋毁、诽谤等行为;插图、插页选用他人肖像要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第四,审查主编、选编类作品的授权。选编类的作品或多人写作只署一人主编的作品,必须取得原作者或所有作者的授权。当作品署名与合同签字人不一致时,要让对方出具作者的授权委托书。目前出版界出现了代理人或经纪人,作品由代理人或经纪人代理必须提供原作者的授权委托书,并要对其真伪鉴定,否则有可能上当受骗。

3.及时履行出版合同。履行出版合同,不仅可以树立出版社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而且还能预防著作权纠纷。履行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图书出版质量和出版时间。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出版社不能按质按期出版图书将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因出版社出书质量低劣或出版日期拖延而引起的纠纷,为数不少,切不可麻痹大意。二是出书后及时支付稿酬和赠送样书。支付稿酬和赠送样书是出版社的义务,理应履行。目前出版社拖延支付稿酬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再版或重印时,有的拖延的时间更长,甚至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这就构成了对作者获得报酬权的严重侵犯。需要注意的是:图书出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包括该书的选集、文集、全集或电子版的,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出版社往往容易忽略的。

二、印制纠纷预防

图书的印制费用约占图书成本的75%,一旦印制上发生纠纷,将给出版社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发生印制纠纷,往往是由于出版社出版行为不规范或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如印刷业供大于求,印刷厂吃不饱,采取一些不正常手段,个别印制业务人员以牺牲出版社的利益为个人捞取好处;有的出版社不严格执行印刷管理规定,违规操作;有的出版社以合作出版的方式与书商打交道,结果被书商坑骗。

预防印制纠纷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好关:

第一,坚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这就要求出版社在印制图书前必须签订合同。尽管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有颁布图书印制合同的标准样式,但各出版社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制订一个比较周全、完善的印制合同。印制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品种;2.印制的数量和质量;3.印制的周期;4.交付的期限、地点、方式;5.结算标准、办法;6.违约责任。目前各出版社在印制问题上比较重视印制委托书,对签订印制合同把关不够严格:有的不是每一种图书都签订印制合同,而只是与定点印刷厂签订一个笼统的印制协议;有的甚至就没有印制合同。这样做一旦发生纠纷,将给出版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第二,牢牢掌握印制这一出版环节。在印制问题上出现经济纠纷,往往与出版社放弃印制这一环节的管理有直接关系。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买卖书号,但有的出版社仍以协作方式与书商合作出书,放弃印制环节,而书商出书后赚了钱可能与印刷厂结账,赔了钱便溜之大吉,结果出版社成了被告。在自费出版过程中,也有出版社因迁就作者而放弃印制环节的,这就给印制纠纷埋下了隐患。所以,牢牢掌握印制这一出版环节,是预防印制纠纷的根本保证。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必须为出版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市场。出版社要想打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必须规范自己的出版行为,防止各种经济纠纷,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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