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形态的演进与交易方式的更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农产品论文,交易方式论文,形态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 (2002)01-0051-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能力逐年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转变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在这个历史性转变过程中,农产品流通领域里的市场化改革以及逐步形成的各类农产品市场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迅速,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4000多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有2000多个,这标志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扩张阶段行将结束。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以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的新阶段,以及加入WTO以后同世界经济的全面接轨,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变革已不可避免。而随着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形态的演进,相应地要求交易方式也随之更新。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形态及其演进
从组织形态的形成方式上划分,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农产品集贸市场基础上自发形成的,有关部门加以选择、引导、规划、建设而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有人称之为民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另一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国外经验进行规范设计而建立起来,如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我们称之为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有人称之为官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此相对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概念的解释就有所不同:一种是场所论;另一种是组织论,即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为农产品商品批量服务的一种流通服务组织。很显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场所论和组织论是辩证统一的。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是先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场所论,后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论。先有在集中场所批发交易的实践,后有政府管理集中交易的必要。
由政府开办的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关系是: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必然结果,即自然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向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演进有其客观必然性;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作为一种流通组织形式而存在,而后者仅仅作为一种农产品交换的场所而存在。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种专门的建筑物,由专职人员提供农产品商品流通的系列服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组织,该组织有严格的交易资格审查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只有经过考核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进场交易。这样,就演变为一种规范的经济组织。在其组织形式、交易规范、辐射范围、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比自发形成的农产品市场有了极大的进步,有些接近国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但由于历史与政策等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尚属于自发形成的,只有一少部分属于政府开办的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入世后,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外的大型商业集团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会造成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生存空间的挤压。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的大小不仅取决于生产的成本与效率,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流通的成本与效率。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演进为规范的批发市场已提上日程。由政府主办的规范的批发市场由于是借鉴国外经验组建而成,因而在批发市场的产品集散功能、价格形成功能、信息中心功能以及调节供求等经济功能上更易于与国际对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由此可见,在入世后的几年过渡期内,政府应下大力气,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控制数量、兼并重组、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布局,充分利用WTO“绿箱政策”中农业基础设施保障条例,加大对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向规范的批发市场演进的投资力度。WTO规则农业协定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第2项(g)目规定,向“电力网络、道路和其他运输方式、市场和港口设施、堤坝和排水系统以及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工程”提供的补贴,属于免除削减承诺的补贴。这为我们促进批发市场组织形态演进,更好地发挥批发市场的经济功能,促进市场化农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相比于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改变传统“一对一”的对手交易方式,而与更富有效率、费用更低的拍卖交易方式相对应。
二、对手交易方式与拍卖交易方式对比分析
一般地,交易费用的大小是选择交易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是每个交易主体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比较交易方式优劣的基本依据。
交易费用是在交易过程中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当事人必须相互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双方必须搜集、传达和交换信息的成本;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必要描述、检查和度量的成本;合同谈判、起草、签定以及履行的成本。这一理论框架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依据。从微观上看,每个交易主体是否交换,取决于他对交易活动的成本效益分析。交易的收益来自于交换所获得效用的提高。交易费用过高使得交易利益减少,甚至亏损,交易者就没有从事交易的激励。在这个意义上,就其本身而论,交易费用阻止着交易的发生。因此,作为发达商品经济中较高层次的市场形态和流通组织的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选择交易费用较低,而交易效率较高的市场交易方式。
拍卖交易方式作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目前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在发达国家的批发市场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我国以对手交易方式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占主导地位,交易费用偏高,阻碍批发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
1.关于交易费用
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易耗、不易久存的特点,而且不易分类,价格不易确定。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在时间、空间、数量、质量、种类等方面分离所造成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更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拍卖交易具有搜索市场信息的作用,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提供了一个途径。拍卖交易为交易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影响提供了一整套规则,使交易主体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更要关注竞争对手和交易对手的行为。根据世界各地批发市场的经验,采用拍卖交易方式,通过买方对同一批产品实行竞价购买,以竞价形式进行集中交易,把竞争机制引入了买卖活动,竞价的过程十分迅速,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基本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有效价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价格产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者不仅可以减少对商品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搜寻成本和省去反复谈判、讨价还价的时间,而且可以实现产品的最大价值,因而最终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产品交易的费用。
而传统的“一对一”对手交易透明度不高,各批发市场之间处于相互独立状态,缺乏统一、权威的价格信息,交易主体对农产品的价格缺乏足够的信息,他们只有增加搜寻的次数才能获得有利的价格。但是,由于这些搜寻活动不是在集中的市场中进行的,准确性、及时性、效率性都很差,这给交易者搜寻工作带来困难,交易主体需支付高昂的信息成本。同时,由于交易主体搜寻、加工、处理、反馈、储存商品信息的手段仍然以手工为主(这在自然形成的批发市场上随处可见),只有极少数批发市场(规范的批发市场)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布产品的种类、需求和价格信息。建有自己网站,能够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和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更是风毛麟角。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搜集、加工和传播手段,也难以有效地降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
2.关于交易效率
由于拍卖交易具有便于快速批量进行的特征,缩短了农产品的交易时间,能够有效地提高效率。同时,正是由于拍卖交易迅速成交,减少了流通环节,缩短了流通时间,从而也减少了生产经营者的风险。而且,拍卖市场是由众多的供货人和承销人组成,交易的价格取决于当日产品的供求关系以及商品的质量,是各地市场上供求在拍卖市场的集中反映。在高度商品化的拍卖制下,拍卖市场每天都会将当天的拍卖信息反馈到生产者和经营者手中,以便于生产者根据拍卖信息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及上市时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生产与大流通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批发市场调节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功能。
而传统的“一对一”对手交易方式下的交易分散,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并提高交易效率。现行的对手交易方式对交易双方的约束软化,场外交易甚至欺行霸市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一部分交易者的交易费用转嫁给另一部分交易者承担,或者一方的交易费用强加给另一方,使市场交易总的费用上升,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培育市场主体,从而损害了交易的效率。当然这与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无关系。
上述我国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对手交易方式导致交易费用过高,交易规模小,影响了农产品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和降低了农产品的交易效率。这种交易规模小而全的市场格局决定了我国农业的产业结构,限制了农产品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生产,阻碍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普及与应用。产业发展的基础是生产,但市场和流通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促进自然形成的批发市场向规范化的批发市场演进的同时,以拍卖交易方式更新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就成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交易方式更新限制因素分析
采用拍卖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能对形成市场价格机制,稳定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应成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更新的发展方向。我国的许多企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深圳福田农产品拍卖市场、云南斗南花卉市场等。但是,由于目前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品种范围过窄、社会参与度较低,自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向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演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我国农产品拍卖交易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制约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更新的因素从成因上看有以下二类:
1.与批发市场组织形态演进相关的制约因素
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向规范的批发市场演进中所遇到的障碍,同时也限制着交易方式的更新。
(1)长期以来,由于政策与资金的限制, 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既无明显的地域界限,也无统一的管理组织,进场交易无需经过资格审查,是一种纯粹的场所名称,组织形态演进难度很大。而由国家开办的本应规范化的批发市场在经营中却形成了重场地建设、重收费,轻市场培育、轻服务的观念障碍。经营者没有意识到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只是为买卖双方及其代理人提供农产品批量交易场地、交易设施及交易服务,且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观念的逐步转变是解决的唯一途径。
(2)在批发市场组织形态演进的过程中,对拍卖交易的软、 硬件设施建设在投入上存在障碍。为了保证交易效率,必然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成熟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其他专用设备,这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很高的资金要求,而且一旦拍卖交易达不到一定规模,这些专用资产就会变成沉没成本。与此同时,在设计拍卖交易流程、制定管理制度、高效传播交易信息、合理组织物流等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人才。以上问题需要通过对原有批发市场规模、流通半径、布局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体系必要的调整,以及通过借鉴、引进、培训学习等方式逐步加以解决。
(3)原有交易模式的退出障碍是制约交易方式更新的又一因素。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原有对手议价交易模式下,经营主体主要在市场内租凭交易档位或门店进行农产品批发业务,收取他们的租赁费和管理费是批发市场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在采用拍卖交易方式后,大量的外地批发商将通过拍卖交易进货,使批发市场的收入减少。应当看到,随着批发市场组织形态的演进,规范批发市场中的保证金制度及多种交易服务项目,诸如,农产品交易结算、产品检测、信息中心、仲裁等服务的收费是缓解这一状况的主要举措。当然,政府必要的资金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
2.与法规、政策、交通等环境有关的制约因素
(1)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还难以达到拍卖要求。 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产品在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范化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农产品等级的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拍卖农产品在推行标准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拍卖交易的效率受到制约;而农产品包装、贮存、保鲜技术的相对落后,也难以适应拍卖交易的要求。我们注意到,以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和市场信息体系,作为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最主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务院近年的农业工作方案中。但在此基础上适用于拍卖交易方式的一些具体性标准化建设工作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尽快出台。
(2)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是阻碍交易方式更新的又一环境因素。法制化对农产品拍卖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我国在1996年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是拍卖是涉及到多方面的交易活动,只靠一部《拍卖法》是不够的。从国外和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农产品拍卖交易市场看,推广拍卖方式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因此,在我国《拍卖法》的基础上,完善与之相关的刑法、民法条文,制定与拍卖有关的配套政策,已经成为推进农产品拍卖交易的当务之急。另外,我国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落后,物流专业化程度低,没有高效的物流,批发市场的拍卖交易就不能充分发挥商品集散功能。
实际上,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形态的演进与交易方式更新之间的关系,后者是前者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两者又相互制约、互相促进。同时,也应当承认,无论是解决批发市场组织形态演进中的障碍问题,还是解决与法规、政策、交通等有关的环境限制问题,都需要政府担当管理主体与投入主体。毕竟,批发市场组织形态的演进与交易方式的更新是涉及农业市场化改革及入世后我国农产品竞争优势的宏观问题,不是哪一个交易主体所能独自承担并加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