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宪政与宪政民主的本质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认识宪政与宪政民主的本质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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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研究西方的宪政转而公开要求中国实行宪政的观点在学术理论界很盛行。一些人不仅以西方的宪政制度为样板,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实践,而且大肆宣扬宪政是代表人类政治文明主流的“普世价值”,宪政制度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要求中国的政治改革必须要以实现宪政为目标,通过宪政改革使中国成为一个宪政国家。与此同时,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提出的一些概念或主张,也成为别有用心者鼓吹宪政的口实。一些人趁机指出,我国提出的法治理念和政策主张与西方的宪政制度并无两样,可以借鉴西方宪政国家的经验,结合自己国情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宪政是一个涉及国家的宪法、社会的根本制度以及政权的组织方式等重大问题的范畴,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性质乃至前途和命运,它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国体政体等社会根本制度的重大政治问题。只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科学地认识并分析西方的宪政及宪政民主问题,而不为其现象或假象所迷惑,才能认清西方宪政制度的本质和实质;自觉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界限,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一、宪政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实质是维护和巩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的工具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定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着法的意识、法的关系、法的原则、法的制度等一切法的现象,因此,必须从不同时代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状况出发,分析法的起源、发展及其消亡并从中揭示法的本质。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与统治的工具。法尽管也有管理公共事务等职能,但丝毫没有改变它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①这一根本特性。在阶级社会里,法的管理职能总要服从服务于它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宪政伴随着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而逐步确立和完善,是法这一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资本主义时代的表现。宪政作为法的形式与资本主义制度的结合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也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形式。宪政最初的含义是指英国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或君主立宪政体。一般认为,英国是资本主义宪政运动的策源地,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率先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发展和壮大,资产阶级愈加要求彻底摆脱封建势力的束缚,愈加要求由资产阶级完全掌控国家政权,以自由发展资本主义,于是在英国盛行了几个世纪的君主立宪思想,到了18世纪的欧洲便遭到以法国为中心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批判。君主立宪思想遭到摒弃,并逐渐让位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民主共和思想。按照民主共和的要求成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就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政治要求,是资产阶级彻底实现自己统治的国家形式。尽管随着无产阶级走上政治舞台,提出彻底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要求,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将最终取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②但同为反封建斗争的政治成果,民主共和相对君主立宪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是资产阶级民主形式的一次重大变革。而率先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就是发生于18世纪后半期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法国大革命以把国王送上断头台的坚决方式,宣告了法国革命要同封建势力进行最彻底的决裂,要做没有任何妥协的斗争。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制定的《人权宣言》,就是彻底的反封建斗争的胜利成果(1791年法国宪法将这一宣言列为宪法的序言)。而此前两年的1787年9月,美国制宪会议也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下简称《美国宪法》),以巩固美国资产阶级领导的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维护美国国内资产阶级的统一联盟。《美国宪法》直接吸收了欧洲特别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成果,可以说它与《人权宣言》一道同为欧洲启蒙运动的政治副产品,只不过一个在美洲,一个在欧洲本土。尽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来也遭遇了曲折,经过进步和反动、共和和帝制等多次的反复较量,直到1875年第三共和国成立,资产阶级统治才算稳固下来,但法国革命最终以彻底废除君主立宪制而开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先河。

在美、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欧洲及欧洲以外的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宪法形式确立了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民主共和的世界潮流,为了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宪政思想或宪政主义就开始放弃原先坚持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转而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共和主义的宪政取代了君主立宪的宪政,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社会对宪政或宪政主义的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宪政或宪政主义与历史上的共和思想、共和主义的主张逐步趋同,很难找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从宪政的起源及其演变轨迹看,宪政是掌握了政权的资产阶级为巩固和维护反封建斗争胜利成果,以法的形式强制确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资产阶级统治制度。一切封建的特权让位于法的特权,君主专制让位于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宪政的特权。法律取代了宗教并被赋予了像上帝一样的神圣地位。恩格斯曾深刻地揭露了这种所谓法律的神圣性,他说:“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的最强有力的支柱。”③

在宪政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宪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总章程,以“法之法”或“法之母,即高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着国家的性质、社会的根本制度及政权的组织方式,表明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关系和地位。宪法不是在书斋里制定出来,也不是法学家们的凭空杜撰,而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之后,为“把已经取得的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并“颁布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资产阶级宪法则是代表着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宪法,它明确赋予了资产阶级或其某些集团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权力。

资本主义的宪政是以宪法统制国家和管理社会为前提和基础,强调依照宪法领导国家和管理社会。宪政虽说是指社会的政治制度,但它决不仅限于此,它是以法的形式规定了的国家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制度等等。其中哪个阶级拥有领导国家的权力,哪个阶级在当家作主,这是宪政问题的实质。而宪法、法律只是从属于并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形式或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宪政,实质上是维护并巩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的工具,其本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而所谓的宪政民主就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民主。

二、西方的宪政有着特有的资本主义内涵,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产阶级专政统治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在西方宪政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的重要文献,就是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与《美国宪法》。这三部文献堪称宪政在资本主义不同时期的代表,是历来备受西方推崇的纲领性文献。西方的宪政制度就是在这些重要文献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并完善的。一般认为,这三份文献虽然制定时间先后相差百年,每份文献的内容在侧重点上也各有不同,但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根本一致的,重要的内容也大体相同或一脉相承,共同奠定了资本主义宪政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体系。

首先,确定了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原则。这三份文献分别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的根本权利。英国《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或超出国会准许的时限或方式,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皆为非法。这就限制了封建王权向资产阶级随意征税的权力,保护了英国资产者的私有权。法国的《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财产如同自由一样是每个人“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第17条明确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非法剥夺。1789年的《美国宪法》没有专门规定保护个人财产的条款,但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如第5条就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包括财产都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确立了“议会至上”、“宪法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是英国《权利法案》为限制王权而确立的一项原则,是英国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不彻底的产物。《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领导的彻底进行反封建斗争而产生的纲领性文献,国王的一切权力被剥夺,自然不涉及议会与国王的关系,议会的权力就是至高的。美国独立后脱离了与宗主国的殖民关系,没有王权的美国宪法无需规定就贯穿着议会至上的精神。美国议会拥有至高的立法权,只是这一权力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美国宪法》还体现了“宪法至上”的原则,规定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第三,“主权在民”及保障人权的原则。“主权在民”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在法国《人权宣言》中有充分的体现。《宣言》第3条明确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在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未经授予的权力。《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它详细规定了美国的选举等制度,规定通过每隔数年进行一次的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以决定谁来管理国家,这种代议制在形式上体现了民主的原则、“主权在民”的原则。

这里的“民”从表面上看是指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由人民做主,但实质上掌握国家权力的是资产阶级。人民只享有宪法规定的形式上的民主,“主权在民”不过是资产阶级欺骗广大民众的一句空话而已。

第四,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英国《权利法案》着重理顺议会与国王的权力关系,还没有涉及资产阶级的内部关系如何调整的问题。在法国,随着国王的权力被剥夺这个共同敌人的消失,资产阶级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权夺利的斗争,实行分权以防一派专政成为法国统治方式变革的必然趋势。因此《人权宣言》提出了分权的思想,其第16条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足见分权管理国家事务在宪法制定中的地位。《人权宣言》还提到了立法权、行政权等概念,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分权与制衡的问题。1791年的法国宪法完成了这一任务。《美国宪法》借鉴了欧洲资产阶级的统治经验,吸收了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特别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治理念,明确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组成部分,同时规定“三权”相对独立并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被滥用的职能。

以上提及的四项重要原则,虽然没有囊括这三部法律文献的所有内容,但基本体现了它们之间共有的立法精神与主要内容,同时也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时代的变化,美国宪法也在不断修改、完善,法国后来也有了正式的成文宪法,英国虽然至今没有制定独立的宪法,但《权利法案》的原则和精神体现在具体法律中。随着资本主义各国的宪法的修改和补充,西方社会对宪政的内涵理解也在不断深化,内容也更加丰富了。尽管如此,不论西方国家的宪法以及人们对宪政的理解发生了怎样具体的历史的变化,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实行多党制、议会民主与三权分立等资本主义制度一直没有根本改变。这些方面就构成了西方的宪政或宪政民主特有的内涵。

宪政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宪政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换了方式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试图把宪政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剥离出来,把宪政看做普遍适用的观念或模式,主张宪政既可以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在一些人看来,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是资本主义宪政,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这种观点的意图无非是抽离宪政的资本主义内涵,而要在保留的宪政这个外壳里加注社会主义的内容。

上述观点或解释乍看起来似乎有道理,既保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又能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穿上宪政这件“漂亮”外衣。可谓中西合璧,何乐而不为?!但如果仔细琢磨一下,尤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的解释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除了为前者加了顶宪政的帽子外,两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没有必要借用西方宪政这顶帽子。一方面,宪政有着特定的资本主义内涵,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实行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以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是西方宪政制度亘古不变的前提和基础;而坚持并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并完善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并维护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宪政民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另一方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在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探索出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与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会更具活力、更富生命力。

既然两种制度、两类民主有着巨大差异和本质上的对立,既然我国已成功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路,那么,为什么不沿着既定的方针和路线继续探索,而非要戴上宪政这顶并不适合的西方帽子呢?难道是形式高于内容?还是如一些人所言:中国的政治发展已背离了人类文明的主航道,惟有实行宪政才能重新融入人类文明的“康庄大道”?

三、对一些主张宪政的观点,要作马克思主义的具体分析

1.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政就是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有宪法即有宪政。“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④“宪政是颁布宪法的必然目标和实践归属”。⑤有人甚至据此认为新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只不过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不是资本主义宪政,而是“社会主义的宪政”。这类说法粗看起来有道理,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宪法与宪政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西方认为有宪政的国家未必都有一部成文宪法,而有宪法的国家也未必都被西方认可为有宪政。英国是西方世界公认的宪政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但英国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不是成文宪法)。此外,像新西兰、以色列等国家也都没有成文宪法,但这并不影响它们被西方列入宪政国家的行列。与此相反,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都普遍颁布了完备的成文宪法,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世界并不认可社会主义国家有宪法因而就是宪政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不认为自己有宪法因而就是宪政国家。

如果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结合前文的分析,就不难看出所谓“宪政”不外乎是指西方社会早就确立并不断加以完善的宪政制度,概括起来就是指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当然,有些不听西方主流国家的话甚至与西方大国为敌的国家,即便搞资本主义也同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很难得到宪政这顶“桂冠”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宪法,而在于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什么。宪政不是因为有宪法就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有些人希望中国实行的是从根本上取消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政。通过修宪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宪政道路,是他们昭然若揭的政治意图。一些人提出有宪法即有宪政,进而认为中国是宪政国家,不排除有抵御西方指责中国没有宪政或宪政民主的用意,但这种愿望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客观上会起反效果,有助于一些人打开瓦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方便之门。

2.不能把宪政简单地理解为有宪法、搞民主政治、实行法治等

有人把宪政与“宪法”、“民主政治”、“法治”、“保障人权”等必然地联系在一起,把宪政抽象地理解为民主的政治,简单地理解为实行法治、保障人权等。在一些人看来,只要一个有宪法的国家,宣布搞民主政治,提倡实行法治,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那就意味着在搞宪政或要搞宪政。

法治被一些人视为宪政的根本标志。现代宪政国家定是法治国家,现代法治国家也定是宪政国家。因此,当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以后,有人就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联系在一起,认为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言下之意,实行宪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的词汇里,“宪法”、“民主”、“法治”、“人权”等概念从来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在阶级社会是有阶级性的。不同的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党对它们的理解总是不同的,有差别的,甚至完全相反或截然对立。

比如,无产阶级对宪法的理解和资产阶级对宪法的理解就有着本质的不同。列宁曾深刻指出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阶级本质。他说:“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剥削者则没有丝毫权利——这样宪法就记载了我们业已实行的本阶级的统治。”⑥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成为党领导人民执政兴国的迫切要求。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对这一群众愿望和实践要求的科学概括。但胡锦涛总书记并不是孤立地抽象地谈论“宪法法律至上”。他在提出“宪法法律至上”的同时,还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并强调要把“三个至上”有机统一起来。因为从本质上讲,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与宪法法律规定是根本一致的。在性质与宗旨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与资本主义宪政国家实质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有着本质区别。

总之,尽管都在讲宪法、民主、法治、人权,但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在不同阶级的语境中,却有着不同的内涵。由于这些概念和观念深深扎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中,时刻反映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等,因而无不打上深刻的阶级烙印与制度属性。如果离开了复杂的社会关系、阶级关系,仅从字面上理解这些概念并以此推导有关结论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结论。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地历史地用阶级观点分析这些概念和观念,不被某些形式或表象所惑,才能看清宪政的内在本质。

3.有“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不等于就该有“社会主义宪政”

有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区分了“资本主义的宪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照此逻辑,有“资本主义的宪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可以有“社会主义的宪政”。当然,“社会主义的宪政”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宪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宪政。

上述观点的逻辑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宪政有着特定的制度属性,与资本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自然联系,它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不能连到一起的。如前所述,宪政其实就是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按其历史发展经历了君主立宪的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宪政两个阶段。既然如此,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否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政问题的基本结论,宪政能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联系起来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社会性质,毛泽东曾多次作出明确的论述,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1943年8月8日,毛泽东在《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虽然有别于“蒋介石搞的是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⑧。1944年3月22日,他在《关于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问题》讲话中再次指出:“现在我们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又是人民大众的,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老资本主义,而是新资本主义,或者说是新民主主义。”⑨

既然新民主主义社会仍属于资本主义范畴,那么在这样的社会阶段,实行宪政就未尝不可。由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不同于旧的欧美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新民主主义宪政也不同于君主立宪的宪政或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当然,新民主主义宪政更不同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范畴的宪政制度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制度是根本不相容的。有人认为,毛泽东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等几个不同性质的类型,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毛泽东从来没有过“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也不可能有。

目前我国虽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我国社会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尽管任重而道远,但决不能走回头路搞所谓的宪政,因为历史的车轮总是要滚滚向前的,开历史的倒车没有出路。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15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2页。

④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载《法学》2008年第2期,第3页。

⑤周其明:《宪政正当性论略》,载《法学》2007年第3期。

⑥《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

⑦《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4、385页。

⑧《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⑨《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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