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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并轨改革,从1997年起已经在全国全面展开,而1998年已经有部分学校的毕业生开始试行“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北京地区1998年将要有13所高校的6126名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试点,主要是国家教委所属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和北京市属的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建工学院、首都经贸大学、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以及电子部所属的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等九所高校的5312名本科毕业生,还有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商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和北京广播学院等六所高校并轨的专科毕业生814人。1999 年北京将有半数高校的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 到2001年全部高校的毕业生都将实行并轨改革后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
一
1993年,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国务院后来在关于《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又具体提出:“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之后,除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外,其余学生在国家政策方针指导下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纲要》提出了自主择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努力方向。但同时《纲要》也指出了实行自主择业制度需要具备的社会基本环境和条件。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二是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三是人才劳务市场基本完善;四是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五是国家建立和单位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毕业时按合同就业;六是象《纲要》指出的:与此相配套,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就业咨询指导、职业介绍等社会中介组织,为毕业生就业服务。此外还应当有户籍制度和就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改革。
但目前,事实上《纲要》中提出的那些基本条件都还不具备或不成熟,也就是说高校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制度改革的社会客观大环境目前还并不配套。必须认识到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东部与西部地区、沿海与内陆地区、发达城市与边远贫困落后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尚处于过渡阶段,传统的干部管理体制仍占主导地位;社会上的人才劳务市场很不成熟,人才供需信息交流的渠道还很不畅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所能提供的市场服务机制还存在许多方面的欠缺;为广大边远或贫困地区、艰苦行业、重点单位吸引毕业生的国家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政策都还没有开始兑现和实施;各方面都正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逐步过渡过程中。
从毕业生的角度看,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和矛盾。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普遍希望能到那些大城市、大机关、大公司、大院所、大企业等大单位,希望能去的单位名声好,工作条件好,生活待遇好,有出国机会,甚至希望离家比较近等等。而目前实际最需要毕业生的却恰恰是那些边远地区、中小城市,尤其是艰苦行业的基层一线的中小型单位。目前就连北京市郊区所有乡镇企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口比例才占职工总数的0.3%, 极缺各种管理和技术人员,却也没有多少毕业生愿意去。因此在目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中就存在这样的矛盾:国家急需要人的地方没有多少毕业生愿意去,而多数毕业生想去的单位又普遍不太需要人的这个错位现象。
因此,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尚未发育成熟的条件下,在还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来达到对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国家仍然需要利用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各种宏观调控的计划指标甚至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目前仍属非常有限的人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二
根据以上情况及背景分析,北京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的具体改革思路,应当是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层次推进的方针,不搞一刀切。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革政策,以主体多元、途径多样、形式灵活、抓好试点、稳步推进的改革方式,逐步实现真正的毕业生平等竞争、流向合理的自主择业改革目标。具体可分为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
1.针对不同院校采取分类指导原则:
对国家教委所属院校,由于没有毕业生就业范围的行业系统等限制,又由于都是全国重点的名牌学校,社会需求量比较大,因此可以试行基本放开的试点;对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应当根据各自部委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在优先保证本系统需要的前提下,区别情况逐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对北京市属院校的毕业生,则应当在北京市属范围内放开就业,仍要适当控制到中央单位就业,对就业政策比较宽松的院校中的特殊专业或短线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流向仍应适当控制,对仍然控制较严的院校中一些通用型长线专业或特殊专业也可以适当放开。
2.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分类指导原则:
对毕业生到京、沪、粤以及沿海开发地区仍应当有适当的控制政策,特别是外地生源毕业生的留京就业政策仍应严格控制;全国各地大中城市也都有各种的人口限制政策,因此对毕业生就业的地区控制在一段时期内仍是不可少的。对边远省区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也应当逐步放开,但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边远省区确实急需的专业毕业生,还是应当尽量作鼓励动员和吸引指导工作。对有些国家重点单位也还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3.针对不同培养性质的毕业生采取分类指导原则:
并轨后大多数毕业生可以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但对属于委培、定向、协培、合作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仍然应当坚持按招生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就业,享受国家定向或专项奖学金和企业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应当按合同就业。但这几年应当特别注意在并轨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方式与仍属统一计划分配性质的未并轨毕业生就业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区别政策对待,并应积极做好未并轨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向自主择业方式的顺利过渡。
三
实行自主择业制度改革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一系列管理政策措施和有关工作程序都应当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1.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后的国家就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从内容、形式、方法、程序上有所改变,应当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起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不应再让学校的就业工作去被动地为国家的计划形式服务。
2.应当尽快落实各种国家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并及早制定与奖学金相关的毕业生就业协议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国家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重点单位的用人需要。
3.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理论精神,对毕业生到含有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其政策应当与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视同仁,对去那些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如外资、外商、独资、私营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也不该再严格限制。同时仍应采取积极措施去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去建功立业。
4.与就业政策改革相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经济导向政策和措施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和规范。对毕业生就业流向控制措施中的制约性收费政策应当调整,与自主择业改革政策不符的收费项目应当停止,例如对去中外合资单位这类包括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就不应再收费。但积极吸引社会资助教育的做法不但仍应继续实行,而且应当大力推广,只是在收取教育赞助费的问题上不能直接同毕业生就业挂钩。经济导向政策中的奖励措施还应当继续实行和完善。符合原来国家和物价部门政策允许的收费项目还继续执行。
5.虽然从长远改革目标看,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应当与就业问题分开,毕业并不一定要马上就业,但近几年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然应当在七月毕业时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离校手续。对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应先把户口关系落回家庭所在街道,但毕业生的档案关系仍暂留存在学校。在一年之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仍由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一年之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将其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街道自谋职业。外地生源毕业生到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时派遣回原生源省市,由当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6.对实行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学校仍然应当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北京地区高校的外地生源毕业生留京就业也仍要进行10%的政策指标控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国家急需用人的(在京)单位作为政策导向列入留京计划单列指标的范围。1998年就将把经过公务员考核面试被国家党政机关(包括中央各部委办机关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所属的司局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批准录用的外地生源毕业生的留京指标列入留京计划指标单列的范围。
7.北京市属院校实行自主择业试点的毕业生,到中央部委所属单位就业的控制比例可适当放宽到毕业生数的20%,长线专业还可适当放开一些。市属院校的远郊生源毕业生,只要属远郊区县急需的,尽量动员回去就业。
8.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接收证明,不能作为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四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高校在实行自主择业改革后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任务不是可以减弱了,而是更应当加强。高校毕业生也仍然应当响应党的号召,服从国家需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单位去建功立业。教育和培养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及择业观,做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仍应当是今后高等院校教书育人的主要责任和任务。
实行自主择业制度改革后,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也不是可以减轻了,相反是更重了。随着市场机制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学校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减弱,而对毕业生服务和指导的职能逐步增强,校方积极推荐,全方位服务,帮助毕业生顺利合理地就业。学校领导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对就业指导工作的机构、经费、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和就业指导课程等都应该予以必要的保证和不断加强。
在实行高校自主择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高等教育还面临着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调整的问题。高等教育同时具有超前性和滞后性,提前进行社会人才预测、拟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并培养四年是高等教育的超前性,但四年以后学生毕业时却又常常会发现有些专业或课程的设置、学生的知识结构或能力素质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又是高等教育的滞后性。从这些年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中反馈回来的信息表明,由于我国的高校招生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国家计划招生制度,高校的各种办学自主权非常有限,一些社会发展大量急需的专业,高校不能或未能及时调整招生计划并增加招生,一些已经不大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高校也不能及时缩减招生,导致这些专业的毕业生供过于求而就业困难。同时还存在各高校相同专业的重复设置问题。目前大学生的知识结构也已需要调整,一些学生所学专业知识面过窄甚至有些过时,课程内容设置也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不够紧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欠缺。这些方面的改革如果不能及时到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政策也无法真正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