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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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蓬勃发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前有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不少,个别公司甚至通过会计信息造假,谋取小团体利益,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因此,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前十分迫切和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是由企业会计人员运用特定的准则和方法,经过记录、分类、汇总等过程,以会计报告形式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济资源、资源上的权利及权利变动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绩效。会计信息具有一般信息的属性。同时,会计信息是在特定的会计主体上产生的,因而具有自身的特性,充分显示这些要求,也就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较之其他财务信息,更具有社会性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有: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明晰性、重要性和及时性。这些原则构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这对财务报告的质量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报表的质量特征就是使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的那些特性,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质量更迫切需要重视真实性,可理解性和重要性。

1.真实性。真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会计信息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心的就是真实性,如上市公司有无夸大业绩和资产、隐瞒亏损和债务等情况,但会计信息真实与否并不取决于使用者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会计信息的编制者和鉴定者。就上市公司而言,只有其按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财务报告,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会计信息才能确保真实可靠。

2.可理解性。会计信息是提供使用者用的,如果不被某些使用者所理解,看不懂财务报表,当然也就谈不上使用信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所处地位不同、视角不同、文化素养不同等,在信息和某些使用者之间势必存在一定障碍或迷惑不解,即会计信息不被某些使用者所理解。

为了让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要尽量消除信息和使用者之间的障碍。会计信息应当通俗易懂,准确而简明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重要性。会计信息重要性一般视信息的性质和使用者的需要而定。如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披露不够,就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也即意味着没有达到重要性的标准。重要性在许多场合还联系着某一个项目的具体量的标准(金额大小)。重要性与相关性又极为密切,相辅相存。不重要的信息,虽具备相关性也无足轻重;而不相关的重要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是毫无用处的。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现状分析

我国的上市公司不仅要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还要受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约束,以及证监委和公众的监督。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性质来看,可分为故意性的行为(弄虚作假)所导致的失真和非故意性的行为所导致的失真,一般又称会计错误和误差。

近年,我国资本市场中发生了不少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上市公司都是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以“琼民源”会计舞弊行为为例,据报道,1998年4月29日, 中国证监管理部门宣布,琼民源1996年年报和补充公告所称“实现利润5.7 亿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系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制虚假利润5.4亿元, 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通过对4 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虚增公积金6.57亿元。原董事长马玉和等人因制造虚假财务数据的行为涉嫌犯罪,被称交司法机关处理。同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琼民源案作出一审判决,马玉和及公司聘用的会计班文昭分别被判刑。至此,国内证券史上迄今为止最严重的一起欺诈案水落石出。像这样的上市公司虽是极少数,但从这种财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的严峻现实中应该清醒看到虚假会计信息的后果和危害是多么的严重,会计信息打假是何等紧迫。

非故意的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还十分突出。这类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包括:不符合会计原理错误、记帐错误、计算错误、会计准则运用错误、报表披露不充分等等。

当前,特别应当重视和关注的是合法会计信息失真,即会计制度本身完善与否的问题。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可能允许报表提供者采用不同的路径,不同的方法对会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由此会得出不同的输出结果,产生与客观情况不同程度的偏离,从而形成会计信息失真。这种失真具有更加隐蔽的特点。如,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包装企业利润和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包括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减值、虚拟资产、交易时间差等多种手段,致使财务报告让使用者感到迷惑不解。

首先,分析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如在1997年的年报中,“10%现象”让人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大打问号。据统计,1997年报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的上市公司多达108家。显而易见, 这完全是冲着配股资格线而来的(中国证监会规定,1998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公司才有配股权)。根据1996年和1997年中期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整体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1—12%之间,而各区间段公司数量的分布基本呈现钟型(即正态分布)。根据统计学原理,在11—12%这个区间附近公司最多,而在这个区间的两侧则呈现对平均的对称分布。从而理论上绝对不会出现以上实际发生的情况,10%以上一侧特别多,而10%以下特别少。这说明了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业绩存在明显的利润操纵。

其次,A、B股财务报表盈利差异问题。这里分析的是A、B股合并报表范围不同而导致A、B股盈利差异。尽管这一因素在沪、深股市不是普遍存在,但由于差异金额巨大,不能不引起重视。

以上海RC集团上市公司为例,该上市公司的附属关系如下:

1997年RC集团A、B股盈利差异比较

A股报表B股报表 B股比A股

净利益10500万元 800万元

-9700万元

股东利益(年末余额)103500万元 88100万元 -15400万元

RC集团A、B股财务报表间存在这样巨大的盈利差异,确实令一般人迷惑不解,但追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并报表范围的界定及其合并方法不同所引起的。A股报表的注释指出“在长期投资中,HI公司和JIN公司的投资在进行了必要的抵销和调整后已予合并。此外,MITS公司1997年度经营亏损为4000万元,因公司对其占股50%,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故未将上述亏损的50%列减公司长期投资额。

很显然,RC集团的A股报表合并了HI公司和JIN公司,而将MITS公司的亏损状完全忽略了。另外,在67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中有6100万元是H公司于1997年12月向MITS公司以评估价转让固定资产的收益。

而B股报表的注释指出,合并子公司包括HI公司,JIN公司及MITS公司,并已冲销集团内重大内部交易与余额。也就是说,MITS公司1997年度亏损的4000万元中按持股比例分给RC集团的2000万元亏损已列减了合并投资收益,而且营业外收入中的6100万元内部固定资产转让收益也被抵销。

三、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途径

由于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客观的,有公司内部的、外部的,等等,所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综合治理工作。首先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提高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其次要从会计信息制假的源头和基础抓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铲除制假护假的祸源。

1.尽快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关键。会计信息的内容、结构和口径是与特定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相适应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进展,市场机制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强化,以证券市场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得到了很大发展。为保证市场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当前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近两年来财政部颁发了《合并报表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收入、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价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等8项准则。在1998年上市公司年报中不难发现, 以前年度普遍存在的利润操纵行为,诸如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利用跨年度时间差异提前确认收入进而虚增利润的行为;房地产业将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的行为等等,得到了有效抑制。因此,尽快地将已起草研究的20多个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并切实地组织实施,是防范会计舞弊及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之策。

2.完善现行法制法规,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在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1、22条,新颁布的《证券法》第63、177条, 《刑法》第161条,皆对会计舞弊行为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但是我现行法规中还存在许多矛盾与不足之处,极待进一步完善。例如,第一,在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在刚刚颁布的证券法中,用了长篇文字描述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对有关会计问题民事责任的规定寥寥无几,仅在第62条,第69条、第161条、第202条以及第207条中, 简单地提及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在现行法规中,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认定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各种法规中都用各自的叙述描述,并无统一的名词加以定性,这就给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连同中介机构进行“包装”提供了一个模棱两可的意见,不清楚什么样的数据变更才是合法的,什么是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什么样的陈述是属于非法的“虚假、误导性陈述”,什么才算会计信息重大失误等。相关法律也未提及如何判断虚假、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隐瞒的标准,处罚、量刑依据也不十分清淅,许多的规定中用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可操作性不够强。第三,在现行法规中对同一个虚假会信息由谁分担法律责任未予规定。在现有公司、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个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在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管制机构、会计信息发布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分担,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并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所以,完善现行法规,使执法有据,操作可行,增强法律威慑作用是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

3.加强会计监督,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会计监督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除了在宏观上要接受中国证监会、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外,特别强调的要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对此,应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发现舞弊行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当前,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首先要加速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在挂靠体制下,由于部门利益驱动,行政指定业务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实行“四脱钩”即人员、财务、业务和名称四个方面的全面脱钩,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事务所体制的前提。将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形成自主执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机制。否则事务所难以为社会提供有效的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其次,要规范质量控制,加强风险意识,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自觉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执业。当前特别要强调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把审计监督的重心从强调实质性测试转向防范审计风险为核心,以保证整个事务所的质量。第三,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会计法律问题规范理论研究。在会计事务所内部开展增设法务会计部门和人员的试点,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法律上的鉴定,保障注册会计师以及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

4.强化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信息是由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具体编制的,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坚实基础和源头。为此,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素质、技能素质、道德素质、法律意识,等等。当前的关键是强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因为现行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尤其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断出台,如现金流量表,企业破产与兼并,企业重组以及金融、外汇等新业务、新知识、新概念、新方法层出不穷。会计人员只有通过学习,更新老化了的知识技能。掌握和实施新的准则、方法,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合法、公允。还需要强调的是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刻不容缓的,从当前实况看,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总认为会计信息差错只是工作态度问题,而没有将此放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不然如前面所述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众多较直觉的低级差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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