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比价体系的国际比较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比价论文,体系论文,方法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际比较及其主要方法
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国民生产总额以及货币、价格比较始终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非常有意义的工作。随着世界开放性日益增强,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把国际比较作为制定发展战略,经济政策,甚至作为制定国际法规的重要依据。传统国际比较最重要的方法是汇率法,以及在汇率法基础上衍生的世界银行图表集法(ATLAS)、联合国价格调整汇率法(PARE)。由于汇率是两个不完全开放的经济系统,在众多的政治、经济政策干预和不完全信息流通条件下形成的,可能存在严重的扭曲现象,因此,普遍认为汇率法并不能真实表现两国的产出规模、结构和货币价值[1,2]。1968年,联合国开始组织一项以货币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ies,缩写:PPP)为理论基础的国际比较项目(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编写:ICP),并发布了多个阶段参与国的GDP比较结果和相关指标信息。与汇率法比较,购买力平价法(简称平价法,或PPP法)具有更合理的理论依据和可信的统计汇总方法,因而能更真实地反映不同国家之间的产出总量和规模结构。
购买力平价概念最初在19世纪初由英国经济学家桑顿提出,其后成为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由瑞典学派经济学家卡塞尔(Gustav Cassel)加以充实发展,在其1922年出版的《1914年以后的货币与外汇理论》中作为一种理论方法系统提出。此后,很多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发展了购买力平价法的应用方法。20世纪50年代,购买力平价法开始实用于际国际比较,1993年以前,联合国每五年开展一次世界范围内参与国购买力平价法国际比较,其后,由世界银行利用减缩缩信息法对全球6个地区120个国家进行比较。除此以外,宾法尼亚大学教授欧文·克拉维斯(Irving B.Kravis)、罗伯特·萨默斯(Robert Summers)、阿兰·赫斯顿(Alan W.Heston)等人,以“宾州世界表”的名称进行了多次购买力平价大型国际比较,其中包括的国家和地区最多达138个。欧盟统计处、经合组织统计处和奥地利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欧洲比较项目(European Comparison Program缩写:ECP),每年对欧盟国家都进行一次购买力平价统计,并用于行政目的。我国没有参加国际比较项目任何一个阶段的比较,但国家统计局设有国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国际比较项目信息交流与合作;许多学者译介了ICP的很多研究文献,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3~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若恩教授领导的课题组、武汉大学郭熙保教授分别对1986年、1994年中国的GDP和人均GDP进行过人民币对美元的购买力平价测算[6,7]。
购买力平价法有许多具体统计、汇总方法,如爱—考—苏法(EKS),国家产品虚拟法(CPD)、吉尔里—坎米斯法(G-K)、杰拉迪(D.Geraidi)法等。如,使用G-K法汇总方法,任一对比国的国民总产出GDP的比较总产出RGDP可写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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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购买力平价方法进行国际比较,有以下方面问题值得探讨:
1.国际比较本质上应该在各比较国中寻求共同的价值尺度。这种价值尺度应该是各国同类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统一估价,或者是诸如国际生产价格、均衡价格等国际理论价格。各国产出应该在这个统一估价或国际价格下进行比较。购买力平价的定义是两种货币购买力之比,是从货币数量说明物价水平,并不计算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涉及商品的国际理论价格。因而其国际比较只是一种表象层次的比较,而不在本质上比较。
2.G-K法中的说是物量,其实并不带有物质性量纲,事实上是j国i类商品折算量用基准国货币计算的价值量。寻求带有物质性量纲的具有国际通比性的物量是国际比较中一个重要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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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力平价法在计算基本分类一级的购买力平价时,主要使用几何平均数,没有考虑同类商品不同规格品的不同消费量对基本分类购买力平价的影响。如使用爱—克—苏法时,其传递性平价还是双重几何平均数。这就使在基本分类一级,其购买力平价没有反映各国在消费行为、消费结构上的差异。
除上述外,ICP方法对国民核算资料要求较高,而且调查、汇总计算方法不只一种,每一种方法结果差异较大,容易出现高估发展中国家的总产出,低估发达国家的总产出,等等。这些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是富于争议的。本文揭示各国商品比价体系具有一些重要特性,并利用这些特性提出另外一种国际比较的模型方法。
二、用比价体系进行国际比较的方法
(一)开放条件下不同国家或不同货币区商品比价存在趋同性、无技术差别性,以及无货币量纲性
同一国内或同一货币区内的商品比价是不同种类的单位商品的价格之比。任何一个国家或同一货币区系统内,都存在一个商品比价体系。商品比价事实上是两种商品交换的比率。在一个经济系统内,商品的比价关系决定了商品交换者的比较利益。如果排除货币因素,比如存在一种世界统一的绝对的价值单位,类似于黄金,就价格绝对量来说,由于一个国家的资源结构、消费结构不同,产业传统、生产技术水平不同,人工成本和管理制度不同,也就是说,其经济技术结构与生产水平、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都是不同的,因此,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的价格绝对量肯定是不同的。如果考虑货币因素,即在不同的货币区内,其价格绝对量更是不能直接讨论的。但是其价格的相对量,也就是不同种类的商品在同一货币区内的比价却是可以直接讨论、对比,并有着特殊的规律、特殊的意义。
比如,250毫升同等质量的饮料,在中国市场是2元人民币,在美国市场是25美分;1000毫升同等质量的鲜牛奶,在中国市场是8元人民币,在美国市场是1美元。又如,500克质量相近的大米,中国市场价是1元人民币,日本市场价是14日元;500克瘦猪肉,中国市场价是6元人民币,日本市场价是85日元。那么,每250毫升饮料对1000毫升鲜奶的比价,中国市场是0.25,美国市场也是0.25;每500克猪肉对同等重量的大米的比价,中国市场是6,日本市场是6.07。这就是说,三个国家的商品价格虽然由于生产技术不同,货币表价不同,而各不相同;但商品的比价却可能相同或比较接近。这是就市场上4种大众商品来说的,对于成千上万种商品来说,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这种现象是否表达了商品生产中某种一般化规律。在我们收集到的有限种商品的价格资料里,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我们认为,它的背后至少有以下原因支撑着。
第一,各国价格形成基础和构成要素基本一致。目前人多数国家的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但市场价格波动中心是生产价格,由K+S构成。虽然生产成本K的构成和反映的生产水平很不相同,利润水平S也很不相同,但在各国都具有统计平均数意义。这意味着各国的价格基础构成具有可比性。我们把这一特性称之为同构性。
第二,比价消除了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差别对商品价格的影响。资源差别、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是不同国家商品价格不同的基础因素,对不同国家商品生产和价格影响极大。但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市场竞争和国家调节手段,使本国的不同商品大体维持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水平。当计算两种商品的价格比时,不同国家的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就被消去。我们把这一特性称为无技术差别性。
如,发展中国家一个工人每个工作日生产布匹500米,市场价格为1000本国货币单位;生产服装20件,市场价格为3000本国货币单位。1件服装对1米布匹的比价为:
(3000本国货币单位/20件)/(1000本国货币单位/500米)=75(件/米)
而发达国家,假定生产同等质量的产品,由于采用了更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管理技术,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个工人每个工作日生产布匹900米,生产服装40件,按本国货币单位市场计价分别为1350,4500个单位。但其1件服装对1米布匹的比价与发展中国家可能是相同的。如:
(4500本国货币单位/40件)/(1350本国货币单位/900米)=75(件/米)
第三,开放条件下,商品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竞争,其价格具有趋同性。在同一个经济系统,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不同生产者的商品价格趋向于均衡价格。如果两个系统之间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满足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要求,则这两个系统的价格也会趋向同一均衡价格。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各国开放性程度提高,其价格水平具有逐步接近的趋势。这已为跨国公司的产品价格在全球比较接近的事实所证明。价格的趋同性意味着比价也具有趋同性。
这三个原因,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开放条件下,各国商品比价具有趋同性是商品生产的一个客观规律。
但是,这个规律的存在并不排除各国商品比价存在大量的有的甚至是显著性差异的现象。因为各国商品生产的环境、条件、流通式样实在是太多样化了,而开放性又相当有限;因此,比价差异性与比价趋同性是各国商品生产中同时存在的客观规律。但是,随着开放性程度增强,其趋同性趋势要占据主导地位。从第二个支撑原因的分析和所举例子中我们还看到,比价是一个消去了货币量纲只保留物量比的单位数,也就是说,它具有消除各国货币不同带来国际比较的巨大麻烦的特性。这样,我们揭示了比价具有价格基础同构和三个极为重要的特性;趋同性、无技术差别性、无货币量纲性。这三个因素使得比价体系可能成为解决国际比较中许多麻烦的一把钥匙,成为一种新的比较方法的核心元素。我们把在这个基础上获得的一种国际比较方法称之为比价法(Comparing Price Method简称:CPM法或比价法)。
(二)比价法国际比较数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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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价法国际比较应用示例
1.数据准备。选8个国家总产出进行比较,记为,为各国一、二、三产品部门的总产出。上述基本数据列于表1。
表1 用比价体系方法进行国际比较基本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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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价值单位,均按各国本币表出;产品单位,各国基本规格品统一计量。
2.按定义式(6)计算各国三种产品之间的比价体系;按式(15)或(22)计算平均比价体系,列于表2。
3.按式(21)计算各国部门产品物量;按式(16)或(25)计算各国总产品物量,列于表3。表3中第1列数据表示各国选第1部门产品为基准产品计算的第1部门产品物量,很显然,它就是本部门的标准产品的数量;第2列数据是用同一基准产品计算的第2部门产品物量;第3列是第3部门的产品物量:第3列是用第1部门产品为基准产品,经平均比价调整的各国总产品物量。如第1部门的产品为标准粮食产品,则部门物量和总物量表示各国部门产品和总产品相当于多少标准粮食单位,带有物质性量纲。各国总产品物量量纲均相同,可以进行直接比较;而且任何国家之间的比值与表5中相同基准品下对应国家比较总产出的比值是相等的,唯一确定的。表3中第5~8列数据的意义类似。如第2部门的产品为标准钢产品,则各国部门产品和总产品相当于多少标准钢单位。各国总产品用钢铁单位计算的比值与用粮食单位计算的比值也是相等的。这些充分表达了总产品物量的通比性质。表3第9-12列数据性质类似。
表2 各国以不同基准产品计算的比价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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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各国对不同基准产品的部门产品物量和总产品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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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各国不同基准产品的国际平均比较价格(以各国本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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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式(17)计算各国经平均比价调整后的基准产品国际比较价格,列于表4。本表只列基准产品的平均比较价格。其第1列数据表示选第1部门产品为基准产品,以各国本币表示的国际比较价格。第2、3列类推。运用国际平均比价体系,可计算各国其他产品的比较价格。这里,之所以称为国际比较价格,是因为其基准产品已按国际平均比价体系折合为国际统一标准物量。这个标准物量相当于购买力平价法中的标准“商品篮子”。只是它们的构造方法不一样,量纲不一样。而且,单位基准产品的价格,由于各国货币单位不同,表价就不同;但它们的物量已经标准化,因此已充分具备可比性了。表4每列数据中不同国家的价格比值已经是它们的货币交换比率。如以第1部门产品为基准品,1国货币为基准币,用12.3740去除以各国价格,即可得到表6第1列数据。其他列以此类推。很显然,这组价格与原始数据表1的价格比较,发生了改变。变化的一般规律是:当原始价格被高估时,比较价格会下降;当原始价格被低估时,比较价格会上升。比如说,发展中国家一般会高估一、二产业价格,低估三产价格,因此,一、二产业比较价格会下降,三产价格会上升;发达国家一般会低估一、二产业价格,高估三产价格,故一、二产业价格会上升,三产价格会下降。表1数据中,第1、2、4、6行带有发展中国家的特点,第3、5、7、8行带有发达国家的特点。三个产品部门带有三大产业的特点。这些可以通过对比表2的比价体系和平均比价体系,以及对比表4的比较价格得出结果。
5.按式(26)计算各国以不同国家货币为基准货币的比较总产出,列于表5。表5数据,是比较2国以3部门产品为基准产品、8国货币为基准货币的比较总产出,其余类推。可以看出,除去小数后3位运算误差外,第1、4、7列,第2、5、8列,第3、6、9列,每3列数基本上是相等的。这说明,在表1基本数据下,运用比价体系方法,只要基准货币一且选定,其比较总产出与基准产品选择无关,是唯一确定的。
表5 各国以不同基准产品和不同基准货币的比较总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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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各国货币对不同基准货币的交换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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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11)式,可计算各国对不同基准货币的货币交换比率,列于表已表6。数据,是比较2国以3部门产品为基准品,以8国货币为基准币的货币交换比率。其余类推。很显然,当基准币变动时,其货币交换比率即发生变化。但是,第1、4、7列、第2、5、8列、第3、6、9列,每3列除去小数点后3位有误差外,基本上也是相等的。说明,只要比价体系一定,基准货币一定,其货币比率就是一定的。
四、比价法与平价法简单对比及结论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比价体系特殊性质的国际比较方法,称为比价体系法。与购买力平价法比较,它们有许多相通的地方,如都使用比价、物量、国际价格,都可以求出比较总产出和货币交换率。但是,它们有以下重要区别与不同。
1.理论依据不同。平价法的依据是同一种“商品篮子”不同国家的货币支出反映的各国货币交换比率;比价法的依据是不同国家内同两种商品之间的比价具有趋同性、无技术差别性和无货币量纲性。
2.比较指标的含义不同。主要为比价、物量、国际价格的定义不同。由式(2)、(3)、及其释义可知,平价法的比价是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价格比;其物量是比较,;国i类商品折算量用基准国货币计算的价值量;其国际价格是不带任何量纲的纯比例系数。而由式(6)、(21)、(8)、(17)、(19)可知,比价法的比价是同一国家内两种不同商品的价格比;其物量是用平均比价折算的标准化的带物质性量纲而不带价值性量纲的物质量,可以直接加总,可以进行国际通比:其国际价格是带价格量纲的、不同国家经标准化了的同一种物量的本币价格,是可以进行国际通比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价格”。这三个指标是国际比较中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比较指标,是比价法的突出优势。
3.模型构造不同。由于比较指标定义不同,两种模型的构造也就是表达式不同。
4.解模方法不同。平价法要用迭代法求解,虽然完全可以实现,但在比较规模较大的情况下,解模仍然较繁复;而比价法不用迭代法求解,解模更为简便。
必须指出的是,这两种方法得到的比较总产出和货币交换比率应该接近或相差不太大;否则,两种方法中必有一种是不可靠的。我们用这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了计算,发现结果已经很接近。说明两者都有效,或有相通,或者等价。当然,比价法在另外一些方面还未能摆脱平价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产品规模、品种、质量一致性问题,消费行为、产业结构差异问题等。这些问题事实上不是模型方法问题,而是任何比较方法都要碰到的信息源和基础数据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