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思路论文,现状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本课题由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立题和上海商业经济学会共同组织,经过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共提出了六个专题报告,本文为课题研究的总报告。
一、上海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现状
目前,上海共有商业(包括饮食服务业,下同)149.214户,从业人员87.26万人。按所有制分类:国有商业10.923户,人员30.7万人;供销社商业8.785户,人员10.73万人;其它集体商业(以下简称集体商业)20.904户,人员28.55万人;私营、个体商业107.883户,14.89万人;各种中外合资合作和国内投资联营企业719户,2.38万人。从经营比重看,国有、供销社、集体三种公有制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占全市商业销售总额的96.2%,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9%;从业人员占全市商业人员总数的80.2%。从拥有的资产总量看,公有制企业同样是全市商业的主体力量。
但是,从产权明晰情况分析,三种非公有制经济和投资联营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而三种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却不明晰,主要是产权主体缺位。国有商业企业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代表;供销社因体制几经变革,产权至今难以界定;集体企业因产权与从业人员脱离关系而产权主体空挂。作为全市商业主体力量的三种公有制商业企业的产权主体缺位,已经阻碍商业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影响商业企业加快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同时也不利于大型商业企业集团的组建。商业企业产权不明晰,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权责不明,既没有确立出资者的权益,也没有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保值增值的责任,长期没有清产核资,更未评估,公有资产流失严重,各种潜亏大量存在。
(二)产权实物化、部门化,并未按价值量化,产权难以流动,特别是在部门、地区、各种所有制之间,流动十分困难,很难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这种“僵化”的产权形式,与发展市场经济必须盘活流动产权的要求是不相称的。
(三)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以及产权实物化、部门化,因此很难组织多元化产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绝大多数商业企业还是单一所有制,按行政关系隶属管理,难以真正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企业也难以搞活。
改革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实乃当务之急,是商业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要求。上海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正处于试点、突破的探索阶段。1992年和1993年,在上海商业企业中组建了19户股份制企业,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组的。改组股份制企业后,各类产权比较明晰,权责比较清楚。上海商业还组建了29个企业集团,其中以国有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19个,也初步理顺了产权关系。1994年规划组建10个以资产为纽带的大型企业集团,在31户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在组建过程中,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理顺各类产权关系,并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逐步把国有、供销社、集体商业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上海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产权制度改革的内涵应该是: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作为生产要素的主体部分,是各类生产要素综合的价值量的表现;它也是一种商品,必须有明确的所有者并在相互之间流动;流动的原则也应该是“自愿让渡,等价交换”;流动的目的是实现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以求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当前产权改革的内涵可以表述为:由计划经济的单一化、实物化、部门化的产权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化、价值化、社会化的产权体制,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
产权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体制改革的基础。根据上海逐步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要求,产权制度改革也是上海经济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
改革的主要形式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将绝大部分的大中型商业企业转制或组建为多元产权(混合产权)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大部分的小型商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改革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从上海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产权主体缺位比较困难。明晰产权必须首先明晰出资者,但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按市府规划,国有资产应成为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第一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和决策;第二层次,国有资产运行主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负责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收益;第三层次,生产经营的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并对出资者的投资承担保值、增值和回收的责任。由于第二层次将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者运作,是一个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既不同于生产经营的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管理,究竟采取何种形式为好,意见不一,尚在探索、试点,因此国有商业企业转制,尚难解决国有产权主体缺位问题。供销社资产为集体经济性质,即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社务委员会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要落实以上权力和权益,关键是理顺供销社内部市、区、县基层供销社的产权关系。上海的县级供销社资产中,有一部分资产即1978年经市委、市府批准并入的烟糖、五金、百货、医药四个行业的国有资产,共2800余万元,虽已于1984年经与财政、银行共同审定,单独列帐,但仍需由国资部门确认。集体企业长期挂靠在国营商业主管部门或国营商业企业,处于国营商业的从属地位,按“二国营”模式管理,职工不集资,企业不分红,干部由上级任命,已经没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特征,有的甚至被并入国营企业,集体资产被平调,由于这些历史原因,集体商业企业的资产已分不清投资主体,需要重新界定。鉴于上述原因,明晰产权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二)企业产权量化后的问题较多。一部分商业企业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积累的亏损以及存在虚盈实亏的问题,因而按国务院(93)国发29号文的规定清产核资,有的企业即使冲光资本公积金,国有资本金还不够抵债,这就实际上使一大批负权益企业难以转制。例如上海商业一局所属六大批发公司,四十年销售额2696亿元,上交国家税利204亿元,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过贡献,但企业所余无几;还由于承担市场责任,库存处理和“三角债”清理损失,高达17亿元,半数企业资不抵债,成为负权益。其次,粮食、副食品企业,目前还承担较重的市场供应任务,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储备任务,还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进销价格倒差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而且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还有待于分清;因此即使企业产权量化后,也难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难以转制。再次,在建立混合产权过程中,能够向社会集资的只能是少数企业,多数将通过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来实现,但是效益差的企业无人参股,效益好的企业不愿别人参股,所以建立混合产权的难度较大。
(三)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在企业转制或重组过程中,出于部门或者某些干部的权益,可能会出现干预企业转制的情况。企业主管委、办、局很想通过建立行业性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集团公司,重新控制、管理企业,甚至成为更凶的“婆婆”;在产权重组的方法上,也习惯使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关、停、并、转的办法,很难实行跨行业、部门、地区流动,这将影响企业产权的优化配置。而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上级行政部门的支持,是很难实现转制的。因此,在政企尚未彻底分开的条件下,企业由部门所有转向独立过程中,存在“割断脐带”的困难。
(四)产权流动较难。目前,一部分商业企业尚在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还未进行,而且按帐面价、重置价评估,与市场价差距很大,资产不实的企业比较普遍。而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中心、审计、会计事务所不足,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产权流动还处于无序状态。
三、上海商业企业产权改革的设想及对策
我国将以七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海初步设想将以四年左右时间即到1997年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转制中必须解决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六点设想和对策,建议通过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
(一)所有商业企业都必须清产核资,进行资产重估。首先必须通过清产核资确定企业的资产净值,然后按国务院(1993)国发29号文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对财产损失部分,可以分别冲减资本公积金和实行资本金。经清产核资,对企业确属政策性及非经营性(如按上级规定承担市场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挂帐停息,再经银行审核分批核销银行呆帐准备金;对属于经营性的亏损,应由企业负担,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应予破产。
(二)界定产权。在清产核资,确定企业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国有商业企业应由市国资委(或国资办)审核发给企业国有资产占用证书,作为国资产权的法律凭证;尽快建立国有资产运行主体,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属资产经营性质,对企业控制相对较宽松,有利于搞活企业;而集团公司因属资产经营与生产、业务经营相结合,对企业控制相对较严。因此,除确属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能承担较大的行业投资改组任务,基本上属于投资管理性质者外,商业一般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为好。但是,不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还是授权国有资产管理的集团公司,今后作为国有资产运行主体,均可跨行业、部门、地区投资。供销社企业的财产,从上海调查来看,基本上是三个来源、三级所有。即上级社拨入资金、社员股金、历年来供销社职工劳动积累三个来源;属乡(基层供销社)、县(县联社)、市(市供销合作总社)三级所有,因此,供销社集体性质产权也是清晰的,至于国家政策优惠这是对供销社的扶持,不应也难以界定为国有资产;已经划入供销社的国有资产(如前述2800多万元),应如数归还国资部门。其它集体企业资产,由于长期分不清投资主体,需要重新界定。界定的原则,应该尊重和确认集体企业和职工的所有权,包括历年劳动积累的所有权。具体可按六项划分:(1)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回报,其股权由原出资者持有;(2)部分资产归该企业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人员持有,其分红收入作为离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3)部分资产作为公共积累进入企业公积金,属全体出资人共同共有;(4)部分资产由在职职工按份共有,记入职工个人名下,该资产作股后进入企业资本金,不得退股,仅作分红依据,离退休或调离企业时,必须内部转让;(5)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6)国有企业投资集体企业形成的财产,应按比例界定,归还国有企业或国资部门。
(三)组建混合产权并产权明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兼并其它企业,企业按发展需要分立、合并、新建,集团核心企业向成员企业投资,“拨改贷”资金商得债权人同意,可以转为“贷改投”等多种形式,使国有商业、供销社、集体商业等原来单一所有制的企业改组为多元化产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小型企业在产权界定后,转制为职工持股为主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些企业都应该是独立的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上海商业的实际来看,大店、名店比较多,企业重组可以设想以大店、名店为龙头,吸纳其它企业组建成企业集团,以强大的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导作用,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加速行政体制改革。凡以行政办法组建的集团公司、总公司,都必须进一步以资产为纽带理顺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关系,调动下属企业的经营积极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产权界定归属资产管理系统以后,应予精简、撤销并转向社会商业的宏观管理,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资产管理系统对企业资产应执行管理、监督、调控职能,并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建立新的管理制度。
(五)加速成立中介机构,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中介机构一般实行有限责任管理体制。但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的资产值均远远大于中介机构本身的资本额,如发生误差或舞弊,将会造成极大损失,因此认为中介机构一般均应成立为无限责任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当前应扩大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成立破产、兼并事务所,成立产权转让信息中心,建立数据库,组建资产评估中心,推动产权市场建设。
(六)建立产权交易所。产权流动应该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整体产权和动产、不动产的部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应当相当规范地实现产权价值型、股份化管理和社会化、市场化流动。为规范产权流动操作,建议在全国重要经济中心城市建立产权交易所,在全国形成一、二个面向全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商业企业产权流动,必须改变目前由行政机关作主、组合的状况、实行市场化、规范化流动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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