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强化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粮食论文,国外论文,经验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放开粮食经营微观管理、引进市场机制时,必须充分注意放开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政府的宏观调控将更加重要,手段更需科学,措施应更有力。纵观世界各国,不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均占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要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加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
一、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机构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管理与流通管理分别由农业部门和粮食部门承担,管理部门的不统一,造成农业部门抓生产不问流通,粮食部门抓流通不问生产的产销脱节现象,并由此引发许多部门间的矛盾。因此,抓宏观调控,首先要抓机构建设,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政府牵头设立一个由粮食部门、农业部门、商业流通部门、供销社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统一领导小组,协调全国的粮食生产和流通,打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条条块块分割的局面。或将粮食部门划归农业部管辖,把产销管理机构联成一体。日本、韩国等国粮食局就是归农林水产部管辖,这样便于统一制定每年的生产、流通计划,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调整粮食品种结构。
二、加强产销平衡的宏观调控
由于粮食供给价格弹性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较小,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生产与供需,势必造成粮食价格随着生产的波动而大起大落,时而谷贱伤农,时而米贵如珠。世界各国尤其发达国家,均将总量平衡与品种结构平衡作为国家对粮食宏观调控的一个首要目标。美国、日本、加拿大,欧共体各国均制定粮食产需计划,以需定产,合理安排每年的生产量。日本的做法是,在收获期前5~6个月,由上至下(农林水产省-→县-→市镇村-→农户)通知拟收购数量。至收获前2~3个月由农户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申报收购数量,最后汇总至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省再根据全国农户申报的情况适当进行调整,而后正式下达收购指标。美国除了实行“三基数”(即把农场主的作物播种面积基数划分为休耕面积基数,计划作物基数和灵活耕作面积基数三大类)生产计划外,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还实行销售限额制度,超过限额则罚款,从销售环节再一次控制作物的供应量,以达到限产的目的。
因此,我国也应根据上一年度粮食丰歉情况及下一年度市场供需情况,逐年制定供需平衡表及生产计划表。由于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粮食生产为一年两熟或三熟耕作制,生产计划应于上一年底前(约11月左右)完成,然后于次年春耕前逐级下达指标并签订合同,使农民在年初就心中有数,主动安排一整年的生产计划。在生产过程中,再由下而上逐级反馈,汇集生产数量,省和国家一级粮食领导小组分别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正式收购指标应于夏收前下达。
三、加快立法步伐,实行法制管理
市场经济要规范化发展,法制管理手段十分重要。发达国家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本国粮食的生产和流通,对保证货畅其流起到有力的作用。美国自1932年制定第一部农业基本法——《农业调整法》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迄今已形成以《农业调整法》为基础,80多个农业法规配套的、完整的农业法规体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粮食经济运行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有关粮食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虽然已有一些法规,但比较分散且不完整,有的还只是政府临时制定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系统的法规,诸如农业基本法,粮食市场管理法等等,用法律手段对粮食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指导、规范和监督。
另外,具体的管理措施也要相应配套,克服立法归立法,但无具体执行的主管机构,或因实施时不规范或不完善,而使严肃的法律流于形式。在这一点上,加拿大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是根据立法,在政府部门内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负责实施重要法规,如根据《加拿大谷物法》成立“加拿大谷物委员会”;根据《加拿大小麦法》设立“加拿大小麦局”;根据《农业稳定法》设立“加拿大农业稳定局”;根据《农业信贷法》设立“加拿大农场信贷公司”等等,以保证各项法规得以贯彻落实。
四、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
由于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特殊性,世界各国政府均未放松对粮食的管理,但直接的行政干预又极易产生弊端。诸如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利益分配不均等。因此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将它们导入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其主要措施有:
1.制定粮食生产最低保护价。世界许多国家均采取这一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有的国家在计价时,采取生产成本加上利润的方法,如泰国是生产成本加15~20%的利润;巴西加60%的利润。有的国家采取生产成本加上活化劳动力成本的方法。活化劳动力的测算,以城市工人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从而保证农民的收益不少于城市工人的平均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如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均采用这种办法。我国可按照统计局农调队和农业部门上一年农本调查点调查的生产费用成本,加上15~25%的利润作为当年粮食最低保护价。在具体实施时,巴西是在农作物种植前2个月公布最低保护价,以便让农民根据这一价格标准选择种植品种,面积。加拿大在确定小麦生产计划后,预付给农民初始价格款,一般占预计价格的80%。农民出售后再与小麦局结算,当市价高于初始价时,高出部分归农民所有;若低于初始价,由政府给予补贴,粮食则归政府所有。我国可在年初与农民签订合同时,预付20~50%的预购款,以保证农民有一定资金投入生产,收成后再具体结算。
2.制定粮食销售最高价。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应制定粮食销售最高价。这一价格与生产最低保护价之间的价格差应控制在15~30%的幅度内。这一措施对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安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世界许多国家都实施这一措施,如日本政府每年定“政府米”(政府收购的大米,约占市场流通量的30~40%左右)的批发价,要求商人经营的“自主流通米”的批发价也要参照“政府米”定价,这样,政府在批发阶段就把握住市场价格。同时,还要求每个零售店必须出售“政府米”,价格也由政府统一制定,并张榜公布。欧共体除制定干预价格外,还实行季节差价。以新粮收获第一个月为基价,以后每月上升1%,9个月为一周期,从而鼓励农民延期上市,代国家储存。东南亚几个发展中国家也制定最高限价,当粮食价料超过最高限价时,国家抛售库存粮食,通过吞吐调节,降低市场价格,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3.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为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政府必须掌握一笔资金,以便支持粮食市场吞吐及粮食保证价与最高限价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已设立,为使这一制度顺利实施,粮食基金额应与财政总收入按比例同步增长,以便抵消物价上涨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储备粮费用、仓储费、贴息费的价差补贴等。
4.实行粮食信贷支持,增加粮食投入。80年代以来,我国对农业的投入降低,为保证粮食生产的顺利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工程改造、水利建设势在必行,而这些若无国家的资金援助,则无法实现。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均给农业予很大的信贷支持。1980年日本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投资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曾高达41%,近年虽有所下降,仍占30%左右。日本政府对粮食生产的投资分为补助金和低息长期贷款二种。前者用于土地平整、购置大型机械及设备等,国家的补助额度有的高达50%,地方财政占30~50%,个人只负担15~20%。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借贷,分期付还。后者通过“农协”等金融机构低息贷给农户,用于各种生产资金。此外还有各种生产奖励金,如优质米奖励金、转作补贴等。在流通渠道,对粮食批发商亦有一笔资助费用,并在手续费、仓储、利息等方面给予补贴。巴西的农业贷款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巴西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财政预算,自1979年起,巴西政府强行规定私人商业银行必须将现金存款的10%用于农业信贷,充分发挥私人资本的作用。
5.实施贸易保护政策。通过贸易保护政策,保护国内粮食生产和流通,这是国家粮食调控的一个重要举措。欧共体、日本的国内农产品价格一般都比国际市场高。为防止国外农产品大量涌入,进而影响国内生产,日本对粮食实行全面控制,所有外国粮食概由政府统一进口,而后按国内价格售给政府既定的批发商,差价收益归国家。欧共体设立“门槛价格”,对进口产品征收差额税,使进口产品不能以低于共同体同类产品价格出售。美国则对出口粮食进行补贴,还在每个财政年度中提供总额为50亿美元,为期3年以内的短期出口信贷保证,以便压低价格销售过剩粮食,减少国内粮食库存压力。我国在“复关”后,仍应实行统一进口,或参照台湾省的做法,由政府指定的进口商进口。每年的进口量应于前一年的9~10月申报,以便国家控制总量,并可实行差额税制度,以保障国内生产。差额税收入纳入粮食风险基金。
6.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保险制度。粮食生产是在大自然条件下进行的,粮农们不仅需要承担市场风险,还得承担自然风险。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纷纷建立粮食灾害保险制度。美国1980年由国会通过《联邦作物保险法》,规定农业部为所有保险作物提供30%的保险补贴,同时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股金增加二倍多,承保范围几乎覆盖所有粮食作物。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费由政府和农户各负担一半。粮食作物保险制度在稳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应尽快健全保险制度,使农民在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自然灾害保险金可由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共同承担。
五、加强对流通渠道的宏观调控
对粮食流通进行有效调控是国家宏观调控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加强粮食市场的建设。在市场“硬件”投资上,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使粮食流通有正式的交易场所,并将粮食交易置于国家的监督与调控之下。同时还应尽快健全市场的“软件”建设,如市场交易法规、工商、税务、公安、邮电、金融、交通、生活服务等,规范市场交易,使市场真正发挥其货畅其流的作用。
2.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管理。首先应加强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的作用,尤其批发阶段,更应以该渠道为主,充分利用粮食部门的仓储优势。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仓储及贴息费用,国家仍应予以补贴,但经营性亏损则应由企业自行负担。其次应加强对个体粮商的管理,个体粮商必须登记办证,办理手续时应要求经营者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验及储备能力。香港地区对粮商的要求十分严格,法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批发的进口商必须具备8年以上经商经验,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港币),在银行的信贷额不得少于300万元(港币)。日本对粮商也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规模与经验。我国也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粮商的管理。严禁无照营业,并要求个体户应于前一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经营数量,以便纳入国家总量平衡宏观管理范畴。当然,翌年实际经营是可允许按市场供需情况适度调节,一般允许20%左右的伸缩余地。个体户应与国有粮食部门承担市场风险,保持市场需求平衡,公平竞争。
3.建立粮食储备制度。通过储备粮的吞吐调节来保证供求平衡,平抑市场价格,对国家粮食安全极为重要,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手段。印度在政府大力扶持和世界银行的资助下,中央仓库公司在各大城市建立仓库;各邦仓库公司在该邦的中心城市也建立仓库,各农村初级市场和二级批发市场也建立储藏设备,从而形成一个储存网,其储备规模可满足各销售系统的供应。香港当局要求个体粮食批发商必须承担储备香港居民一个半月用粮数的责任,即每季约保持4.5万吨的储备,政府有权检查库存情况。泰国政府也要求出口商和加工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建议我国适当提高农业税率,并征收实物税,作为国家储备粮的基数,初定比例为总产量的10%左右,这样可基本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用粮之需。另外,建立流通商的储备制度,要求各流通环节承担一定义务,代国家储备,以减轻国家负担。还应加强仓储设施的修缮与建设,仓储设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粮食的质量与存储年限,国家应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便建立起中央与地方联网的储备网络。
4.建立健全粮食信息反馈系统。粮食进入市场后,还应大力发展信息传递功能,一方面政府从市场信息反馈系统中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掌握市场供需动态,加强宏观调控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传递,帮助农户选择种植结构,克服价格滞后性带来的生产波动,先进国家的市场信息传递多通过电脑处理,效果良好。如日本批发市场与全国50多个县经济联合会联网,24小时处理信息,通报价格动态,迅速准确地传递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行情到农户,农户便可根据市场动态,安排各自生产。建议我国在建设市场初级阶段就引进电脑,并全国联网,这样可大大提高市场信息传递与反馈作用,增加市场透明度,宏观上指导农业均衡生产,达到供求平衡的目的,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放开粮食经营后,应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盲目性与滞后性,使粮食资源配置趋向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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