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问题及对策研究_毒品论文

我国毒品问题及对策研究_毒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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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毒品历史

世人皆知,中国近200年来,深受鸦片烟毒之害。

从18世纪中期,殖民主义者即怀着险恶目的向中国输入鸦片。1835年至1839年,英国殖民者输入中国鸦片每年获利平均折合白银59.6万两。吸食鸦片在中国迅速蔓延,并成为一种“时尚”。社会各个阶层,从政府官员、军警到商人,从富绅、贩夫、妓女至闺中少女以及僧尼道士,均有吸食者。鸦片不仅摧毁人的身体,使吸食者形同槁木,人们憎恶的称之为“大烟鬼”,西方人称之为“东亚病夫”,而且使社会财富被烟毒大量吞噬,国家白银外流。1840年前的40年间,中国有3亿至4亿的白银外流,用以购买鸦片。

面对鸦片烟毒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当时朝延大员忧心如焚。朝延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赴广东查办烟毒。1939年6月3日,林则徐主持了震惊世界的虎门销烟壮举,在持续23天的销烟活动中,共销毁收缴的外商走私鸦片2万多箱,计237万多斤。林则徐还申明:“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然而,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先进的英国打败了落后的中国。于是,中国此次空前的禁烟活动,以失败和割地赔款而告终。〔1〕

以后,鸦片烟毒在中国愈演愈烈。1949年前,全国种植罂粟面积约100万公顷左右;在4亿多人口中,以制贩毒品为业的有30多万人,吸食毒品都有2,000万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了坚决彻底禁绝鸦片毒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1950年2月,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严禁烟毒的通令》。接着,全国各地查封了烟馆;收缴了毒品和烟具;铲除了种植的罂粟,归田种粮;依法惩办了8万多名制贩毒品的罪犯, 对其中的800多名罪恶多端的毒品惯犯、累犯、 毒品犯罪集团头子依法处以死刑,并成功地使2,000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走向新生。 从而使中国成为“无毒国”而享誉于世。〔3〕

二、中国当前毒品状况

从8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复杂的原因,毒品又日益在中国泛滥起来,并且青少年吸食毒品问题不断蔓延,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毒品犯罪状况。

在70年代末,中国云南边境发现零星贩毒。80年代以来,国际贩毒集团、海外贩毒集团和国内贩毒分子猖狂地走私、贩卖由“金三角”入境的以海洛因和鸦片为主的毒品,并且呈逐年大幅度上升之势。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表明,至80年代中期,国际和海外贩毒集团竭力开辟所谓“中国通道”,大量跨境转运毒品,致使中国逐渐成为“金三角”地区毒品转运过境国之一,除通过西北通道出境以外,大量的通过港澳台地区,再转运至欧美等国。故而中国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案件亦逐年增多。(见表)

年份查获案件数缴获海洛因缴获鸦片数

抓获境内外

(起) 数 (千克) (千克) 毒犯数(人)

19835 5克5.2510

19843

30 4

19856 6.7 50 15

1986

12 24.098 112.732(其中境外毒犯21人)

1987

56 38.682 137.45

74(其中境外毒犯66人)

1988

268

166.158 239.122 188(其中境外毒犯120人)

1989

547488.3

269.4749(其中境外毒犯716人)

1990

3670

1632 782 5612(其中境外毒犯682人)

1991

8395

1919 198018079

1992 14701

4489 268028292(其中境外毒犯490人)

1993 26191

4459 335440834

1994 38033

3881 173750964

1995 57524

2376 111073734

年份备 注

1992 收缴大麻901公斤,"冰"毒655公斤

1993 查获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等化学品90吨

1994 收缴大麻1534公斤,"冰"毒460公斤,企图走私

出境的制毒化学品38吨

1995 收缴大麻466公斤,"冰"毒1304公斤,企图走私

出境的制毒化学品85.9吨

以上统计,不完全包括海关查获走私毒品案件数。如果加上海关查获的走私毒品案件,则缴获毒品及查获的作案人员比上述表内所列数字要多。但仅从公安部门历年查获的毒品案件及收缴毒品数和查获作案人员,可以明显看出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毒品犯罪活动的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显然禁毒斗争将是中国面临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斗争任务。

对此,中国政府有着清醒的估计。在1996年4 月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指出:当前“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果然,当年4 月,广东、云南两省公安机关联手破获特大贩毒案,抓获涉案人员39名,其中香港居民7名,缴获海洛因598.85公斤,运毒汽车10辆, 快艇一艘,小口径步枪一支,及其他赃款赃物。此案被认为是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破获毒品第一大案。〔5〕

1997年1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公布,1996 年无论是查获毒品案件数,涉案人员数,还是缴获海洛因数,均超过以往历年查获和缴获数。国家禁毒委员会再次重申,必须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重危害,清醒地看到解决毒品问题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6〕

10多年来查获的毒品案件,多属于跨境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有些犯罪集团甚至拥有武器及现代化通讯设备,并形成省内外、境内外毒犯勾结的局面。走私贩卖毒品以海洛因、鸦片为主,但其他毒品也有发现。贩毒的范围仍集中在西南边境、东南沿海、西北地区。但是毒品犯罪范围仍呈日益扩大之势,形成了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广东、福建、甘肃和新疆等多种通道,并开辟了毒品在大陆的消费市场。

(二)吸食毒品状况。

随着跨境走私贩买毒品犯罪活动的猖獗,国内吸食毒品人数猛烈剧增。据公安部门统计,199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食海洛因、鸦片成瘾者14.8万人,云南边境地区发现因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毒的470 多人,中国涉及毒品问题的县已达700多个。

1992年,全国登记的吸毒人数为25万人,建立戒毒所251所, 强制戒毒4.6万人。

1993年全国有强制戒毒所200多所,戒毒近5万人次;劳动教养戒毒所64所,在所戒毒人员1.5万人。

1994年,全国共办强制戒毒所404所,其中长期戒毒所251所,临时戒毒场所153个,强制戒毒5万人;劳动教养场所75所, 在所戒毒人员3万人。

1995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52万人,开办强制戒毒所500 多所,当年强制戒毒6万余人次;开办劳动教养戒毒所65所, 年底在所劳教戒毒人员1.8万人。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吸毒人数逐年急剧增加。

根据调查分析,现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都发现有吸毒者,但各地吸毒人数的分布并不平衡。同毒品犯罪状况一样,吸毒亦以中国的西南、东南、西北地区的人数为多。

中国大陆当前的吸毒问题有以下主要特点:

1.吸毒蔓延快,波及面广。从80年代后期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吸毒逐渐向全国蔓延,现已波及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但仍以西南、东南、西北各地为多。

2.吸毒人群中,以青少年居多;社会闲散人员和个体户居多,据云南省调查,全省吸食海洛因人员中,社会闲散人员(含部分个体工商业者)占40%,农民占35%,职工占24%,三项合计占98%。文化程度低的人居多;男性居多,但女性吸毒者有的地方占到20%—30%左右。

3.吸食毒品种类以海洛因为主。此外,尚有吸食鸦片、大麻及其他毒品的。

4.吸毒耗资高,每人每天少者需50元人民币,多者上千元人民币。有的专家估算,中国大陆每年吸毒耗资大约在200亿人民币以上。

5.以贩养吸、吸贩结合的增多。吸毒者为筹集毒资,往往采取零星贩毒的方法,以贩养吸。

6.吸毒者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者多。据某戒毒所调查,吸毒者中80%以上有过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诸如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贩毒、淫乱、甚至图财害命;女性吸毒者90%以上有卖淫行为。吸毒者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主要动机是筹集毒资,但同时也反映出吸毒者心灵极度扭曲,精神极度空虚、苦闷,行为及人际关系极度乖戾。

7.传染艾滋病的增多。据调查,使用不洁净的注射品注射海洛因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染途径。卫生部艾滋病监测中心统计,截止1993年11月底,全国艾滋病感染者1,159人; 因静脉注射海洛因而感染艾滋疾病毒者约占60%以上。

8.戒毒难,复吸率高。据一些地方典型调查,许多吸毒者经过戒毒回归社会后,又再吸毒,复吸率高达80%以上;有的地方戒毒巩固率还不到10%。

此外,一些地方又不断有新的吸毒者出现。吸毒人数的增多,又刺激走私、贩毒犯罪活动的发展。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猖獗,又推动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也就决定了禁毒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

三、中国当前青少年吸毒问题

在中国当前的毒品问题中,青少年吸毒是一个突出而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据云南省调查,全省吸食海洛因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到60%左右。

据广东省调查,广州市1995年查获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到46.4%;广州市所辖番禺市和白云区青少年吸毒者分别占到64.3%和57%。

广西自治区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到58.5%。据一些地方调查,吸毒者95%以上集中在35岁以下年龄段人员,并且其中未成年吸毒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8〕

(一)中国当前青少年吸毒的特点。

1.增长幅度大。据了解,一些地方发现青少年吸毒者,都呈较大幅度增长之势。随着禁毒斗争的深入,增长幅度可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个别地方呈出现负增长。但从各地情况看,近年青少年吸毒增长过快仍是令人忧虑的问题。

2.吸毒青少年文化水平低的多。据各地研究材料表明,吸毒人员中以初中、小学文化程度者最多,其次是文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少,但近几年在某些大城市也发现有少量文化程度较高的吸毒者。

3.吸毒青少年中,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在校学生吸毒现象也有增长趋势。广州市劳教戒毒所116名25岁以下的青少年吸毒人员中, 待业者占46.6%,个体户占35.3%,其他占18.1%。深圳市1993年调查,吸毒青少年中,无业、待业青年占57.4%,个体户占22.4%,学生、农民、干部共占20.2%。

近年来,各地都查获一些在校学生吸毒者。如广东香河源市公安局1994年12月查获了12名正在吸毒的十四岁和十五岁的少年,其中2 人是小学毕业后失学的,其余10名均是初中二年级学生。

4.吸毒女性青少年,在吸毒青年少中占的比例较高,增长幅度大。80年代中期以前,吸毒者多为男性,女性青少年吸毒者较为少见。但从80年代末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各地均发现女性青少年吸毒迅速增长之势。据广州市某戒毒所统计,1989年共收有女性吸毒者20人,1994年则有834人,五年中增长了41.7倍。 广东省收容的女性劳动教养人员中,女性吸毒者已占多数。〔9〕武汉市调查, 女性吸毒者已占到吸毒人员的30%;在女性吸毒者中多系25岁以下的女性青少年。〔10〕

5.吸毒品种多样化和严重化。据广州市槎头戒毒所对116 名吸毒者少年调查,绝大多数吸食海洛因,其中采取静脉注射的占43.1%;每日吸食、注射海洛因大多为1克。同时吸食2种以上毒品的占44.8%。此外,已发现有初中学生以饮止咳水获得快感的例子。广西吸毒者中,吸食海洛因的占99%,鸦片的占0.3%,吗啡、杜冷丁的占0.7%。〔11〕

6.群体性吸毒增多。一些地方发现,吸毒青少年竟然三、五成群聚集在某个固定场所吸毒。广州市1994年查获的青少年吸毒案件中,吸毒人员绝大多数是在固定地点自行纠合吸毒的。1994年12月,广州某区公安机关在一家招待所里抓获了正在吸毒的7名青少年男女。1996年3月,广州市破获一个吸毒窝点,当场抓获吸毒人员45人,其中青少年有23人,占51%。深圳市1993年查获的吸毒青少年中,属团伙性吸毒的占到82.6%。〔12〕

(二)青少年吸毒原因。

青少年吸毒原因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

首先,中国目前的毒品问题是世界范围内毒品泛滥的反映。近年来,中国青少年吸毒现象的产生和蔓延,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国际社会和中国毒品泛滥高潮的出现而产生的。仅就世界最大的鸦片王国“金三角”来说,早在本世纪五十年代出现第一个鸦片生产高峰时,鸦片产量不过数十吨,紧接着出现了六十年代的鸦片生产“黄金时代”,鸦片产量从数十吨上升到200吨左右;发展到八十年代初,产量已达700吨左右;1988年增至1200吨,1989年又翻了一番,产量达2400吨;1991年突破了3000吨大关。如此之大的产量,不可避免地导致世界范围内贩毒活动的猖獗。而从地理位置来看,中国与世界三大毒品源地的两大毒源“金三角”和“金新月”邻近,国际贩毒分子在将毒品经大陆转入香港、欧美等国际毒品市场的同时,也在大陆直接进行贩毒活动。据统计,中国95%以上毒品来自境外。96年3 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特大海洛因走私案,缴获海洛因61公斤,毒品正是贩毒集团从“金三角”走私进口的。1996年4月,广东破获特大毒品案,缴获海洛因近600公斤,也是从境外运进来的。

另外,从中国吸毒的发展状况来看,许多地方是在先发现有贩毒现象之后,才发现吸毒现象的。如深圳市发现第一例贩毒案是在1983年,而发现第一例吸毒者则是1987年。目前吸毒者吸食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鸦片,这与中国大陆邻近毒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境外贩毒集团的渗透,是中国吸毒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中国青少年吸毒,尤其是一些在校生、低年龄的少年儿童吸毒,恰恰说明了中国毒品泛滥的深度和广度。由此可见,毒源的存在,贩毒活动的猖獗,是中国青少年吸毒日益泛滥客观方面的主要原因。

从青少年自身来看,导致吸毒的主要原因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受好奇心驱动,上瘾后而不可自拔。广西自治区调查,由此类原因而导致青少年吸毒的约占吸毒青少年人数50%的左右。

2.交友不慎,上当受骗。广西调查,青少年被贩毒吸毒的“朋友”引诱而吸毒的占到30%左右。

3.精神空虚,寻求刺激。有的青少年甚至把吸毒视为一种时髦、气派,广西调查由此而吸毒的10%左右。广州戒毒所对116 名吸毒青少年调查,40%的青少年吸毒是由于精神空虚,从毒品中寻求安慰和刺激。

4.轻信传言,以为吸毒可治病。广西调查,由此而吸毒的占3 %左右。

5.生活受挫,悲观失望,企图以毒解愁。广西调查,由此而吸毒的占2%左右。

6.对毒品危害无知而陷入吸毒。根据调查分析,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根本不知道毒品的危害及上瘾快、戒毒难的特点,因而误入吸毒泥潭而痛悔莫已。

(三)青少年吸毒的危害与后果。

青少年吸毒无论对其自身,或对家庭、社会都必然带来严重恶果。

1.吸毒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目前吸食的毒品绝大多数是海洛因,它使人体神经系统产生高度的毒性和生理破坏。吸毒上瘾后,不仅心理变态,人格解体,不知廉耻,而且传染和导致各种疾病,甚至死亡。据云南省一些毒品重灾区调查,因静脉注射海洛因造成的艾滋病感率高达68%。云南省某自治州1991 年至1993 年因吸毒而导致死亡的有177人。〔13〕广西卫生部门对150名吸毒青少年调查,发现45%的人患有肝炎,25%的人患有性病;吸毒超过一年者,体重普通下降10公斤;有些吸毒青少年因吸毒过量而过早死亡。1992年以来广西因吸毒而死亡的青少年将近一百名。〔14〕

2.家破人亡,亲友为仇。因毒资消耗大,一般家庭根本无法承受,即使有些积蓄的家庭,也很快倾家荡产,甚至导致家破人亡。而且吸毒者往往道德论丧,六亲不认。

3.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根据调查,吸毒青少年大都有其他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诸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女性青少年则大都卖淫。据广东省公安厅统计,吸毒者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占到40%以上;警方查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有40%是吸毒者。广州市某区1994年查处的1,320例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 由吸毒而诱发和导致违法犯罪的就有1,080例,占到80%。〔15〕广西公安机关近几年查获的吸毒青 少年中,40%以上有贩毒、赌博、抢劫、盗窃、诈骗、卖淫、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吸毒严重的地区,查获的违法犯罪案件70%以上是由吸毒者所为。

由吸毒而贩毒者日增。 广州市公安机关1994 年查获的贩毒人员1,770名,其中青少年占40.9%,年龄最小的仅12岁。他们大都属于“以 贩养吸”型。

由此可见,由吸毒而导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日渐增多,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罪恶的渊薮。

4.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破坏。吸毒不仅不会创造任何积极意义上的社会财富,而且严重损耗社会财富,纯粹是一种恶性消费。据估算,每个吸毒青少年每年的吸毒耗资平均数万元,全国每年吸毒青少年将耗费毒资上百个亿。所以,青少年吸毒不仅是对精神文明的巨大破坏,也是对物质文明的巨大破坏。

此外,青少年吸毒又会助长毒品犯罪,并且不断腐蚀其他无辜青少年陷入吸毒、贩毒和其他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人们痛恨地咀咒毒品为“白色恶魔”、“社会瘟疫”。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家长们忧心重重,耽心自己的孩子成为毒品的牺牲品,故而强烈要求政府以更加坚决的态度开展禁毒斗争。

四、中国当前禁毒对策

中国当前禁毒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禁毒法律法规。

为了依法开展有效的禁毒斗争,中国从70年代末就开始制定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

1979年7月1日颁布、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之中。第171 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当时毒品问题并不突出,所以刑法只有一条规定了毒品犯罪,并且规定的刑罚较轻。

80年代初,毒品犯罪活动开始在中国西南边境地区有所增加。于是,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 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了贩毒罪的法定刑,规定贩毒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6年6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 决定有保留地加入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标志着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反毒品斗争的行列。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又颁布《精神药物管理办法》,使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进一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86年9月5日制定、1994年5月12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非法种植罂粟,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依法给予处罚。

针对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为了有力地开展禁毒斗争,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重大的补充和修改。在《决定》颁布实施后发生的毒品犯罪案件,一律直接适用该《决定》,不再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决定》明确规定了毒品的概念,指出“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决定》规定了关于毒品犯罪的新罪名,诸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滥用毒品罪、诱骗、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设置吸毒场所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境罪等。

《决定》规定的刑罚也较为严厉,严重者可处死刑。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但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五十克,但属于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买、运输、制造鸦片在一千克以上,海洛因在五十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纪要》指出:“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16〕

依照《决定》,吸食毒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毒品的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成瘾的,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此外,依照《决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买、运输、制造毒品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均适用该《决定》予以处罚。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国务院于1995年1月12 日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有关规章。

与国家制定全国性禁毒法律法规的同时,一些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地方性的禁毒法规。

以上各项禁毒法律法规,是同毒品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根据毒品问题的发展和实际斗争的需要,中国禁毒斗争的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不断加以修订和补充。1997年3月14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讲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列为专节即第七节。新《刑法》不仅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条款,而且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中尤其规定了“走私、贩买、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的禁毒决心和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新《刑法》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关于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新《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为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相衔接,新《刑法》“附件二”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其中所列的第一项即是《关于禁毒的决定》。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样, 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毒品犯罪的规定,就达到了比较完善的地步,从而进一步使我国的禁毒斗争有法可依。

(二)从中央到地方成立禁毒机构,增强缉毒力量。

为了统一领导、协调全国的禁毒斗争,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由16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由公安部部长担任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立后,针对国内毒品犯罪活动的形势,明确提出了禁贩、禁吸、禁种“三禁并举、堵源载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制定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具体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禁毒斗争在全国的深入开展。

各地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有关省、市、自治区还成立了地方禁毒委员会,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禁毒委员会指导下,统一领导本地的各项禁毒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建立,使禁毒工作进一步有了组织上的保证,标志着中国的禁毒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在公安、海关、边防等部门,都加强了缉毒力量,充实缉毒队伍,配备各项设备,增拨缉毒专项经费,改进缉毒手段。近几年来在各方相互配合下,精心组织了缉毒工作,相继破获了一批批毒品大案。

(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在公安、海关加强缉毒工作的同时,检察院依法及时批准逮捕、起诉毒品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毒品犯罪分子以刑罚,其中该判重刑的判重刑,决不姑息。在每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各级法院还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布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罪状及判处死刑等刑罚,并公开销毁缴获的毒品,以弘扬正气,震慑境内外的毒品犯罪分子。

(四)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利用展览、报刊、电台、电视台、小册子、挂图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持久、深入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深切认识毒品的危害,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做好预防吸毒的工作,并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使禁毒斗争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活动,从而取得禁毒斗争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及时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查处非法种植罂粟的案件。同时,近几年陆续破获在境内制造“冰”毒大案。目前,毒源主要在国外,但国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罂粟及非法制造加工毒品的犯罪活动,亦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六)切实做好戒毒工作。

各地为了做好戒毒工作,对吸毒人员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开办各种戒毒机构,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

戒毒机构大体分三类。一类是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凡经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律送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时间一般3—6个月。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 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一类是劳教戒毒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凡戒毒后又复吸的,查获后送往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教养戒毒。劳动教养戒毒所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一类是非强制的或民办的戒毒机构,如医院、民政部门所辖社会福利机构、城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及经批准由民间医生举办的戒毒机构,专门吸收自愿戒毒人员。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也吸收自愿戒毒的人员。所谓自愿戒毒人员,即已经吸食毒品,但未被公安政法部门查获,自己或亲友送其到戒毒机构进行自愿戒毒的人员。但在自愿戒毒期间,也有某些强制措施,比如未戒除毒瘾者不得离所等。

目前,各地已开办一些设备完善、戒毒手段比较科学、戒毒效果较好的戒毒机构。例如深圳市戒毒所,1991年成立到现在,已建成初具规模的较为现代化的集脱毒、康复、管理、教育、科研、出所后跟踪服务一体化的专职戒毒所。开所五年来,未发生医疗死亡事故,达到100 %的安全脱毒。该所实行全封闭式戒毒,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一律不准离所。戒毒期满出所后,进行跟踪调查和服务,巩固戒毒效果。该所从创办到1996年已收治吸毒人员5,000余人,其中还有港、澳、 台及外籍人士,戒毒效果较好。

但一些地方调查,目前开办的戒毒场所远远不能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一些民办的自愿戒毒机构,在管理、收费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增办和改善戒毒机构,是中国大陆面监的重要禁毒课题。

据了解,我国一些卫生医疗部门及戒毒机构正在研制帮助戒除毒瘾的药物。无论是强制戒毒还是自愿戒毒,以无害的药物辅助脱瘾是必要的。如果能研制出帮助彻底脱瘾的药物,那将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

(七)加强禁毒领域里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毒品问题已经不是一国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因此,在禁毒领域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必要的,有益的。

90年代以来,中国在禁毒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有了长足的进展。例如,1990年8、9月间中国派出禁毒代表团赴缅甸、泰国,就禁绝云南境外毒源,共同打击跨国贩毒活动等问题进行了磋商。当年10月间,联合国第十五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官会议在北京召开,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同亚太地区国家在禁毒领域里合作。1991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邀请联合国禁毒署执行主任贾科梅里和缅甸代表团来华讨论有关“金三角”亚太区禁毒合作项目,取得了积极成果。中国缉毒执法部门在缉毒办案及情报线索协查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为共同打击跨国贩毒犯罪活动、遏制“金三角”毒品的扩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992年,中国禁毒代表团访问缅甸,签署了中、缅、联合国三方关于“金三角”亚太区禁毒合作项目。公安、海关、卫生部门组织了多期国际培训班、研讨班;公安、海关进一步加强了禁毒执法的国际合作。

1993年2月, 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执行联合国禁毒《全球行动纲领》的报告,介绍我国禁毒方针政策和在禁毒各个领域开展的工作及成效。1993年10月,中国代表团参加第48届联大禁毒特别会议时,与联合国禁毒署、泰国、缅甸、老挝签署了禁毒合作备忘录。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禁毒88公约)的要求,经贸部于1993年4月1日起,对联合国管制的22种化学品实行了出口管制。中国缉毒执法部门在对待缉毒办案和情报线索协查的国际合作方面,继续同有关国家和地区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199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先后组团出席了联合国第37届麻委会、第19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官员会议、老挝亚太区域禁毒合作高级官员多边会议、国际刑警打击贩运海洛因大会等国际禁毒会议,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禁毒的立场。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中国、缅甸、联合国三方禁毒合作项目已开始实施。

1995年5月27日,在中国政府的努力和支持下, 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一次亚太区域部长级禁毒合作会议。中国、泰国、缅甸、老挝、柬埔寨、越南、联合国禁毒署派代表团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通过了表明与会六国禁毒决心的《北京宣言》,签署了《亚太区域禁毒行动计划》和一系列禁毒合作项目。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和联合国禁毒署还签署了第二期禁毒合作项目文件。

总之,中国政府一直采取积极态度,在禁毒领域里参与、促进国际的合作与交往,为中国和国际社会的禁毒斗争作出了巨大贡献,受到联合国禁毒署和有关国家及地区政府当局的赞誉。〔17〕

(八)加强毒品问题研究工作。毒品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生理学、心理学、医学等多种学科的问题。为了使禁毒斗争建立在科学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大学和科研机构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对毒品问题的研究工作,出版发表了一批有学术价值又有应用价值的学术专著、论文和调查报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广州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林则徐基金会、广州市禁委员会于1996年11月在广州联合召开了“全国青少年毒品问题学术研讨会”,对青少年吸毒、贩毒、戒毒及由毒品而引起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一系列关于禁毒的学术性建议,受到各有关方面的关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还同香港岭南学院、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等单位联合于1996年5月香港召开了“青少年毒品问题研讨会”,与会中国、香港、 澳门的专家学者交流了研究成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于1993年11月正式宣告成立,并创办了《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此前,卫生部先后在北京建立了三个国家级科研机构,即“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中国药物依赖治疗中心”、“国家麻醉品实验室”,以加强对药物滥用的科研和技术指导,并在一些省、市建立了治疗、康复、监测中心。“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医学角度加强对毒品的科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注释:

〔1〕成宪等编著:《中国百年外交风云录》(下卷), 沈阳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1174—1201页。

〔2〕郭翔、车炜坚等编:《越境犯罪与控制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4页。

〔3〕郭翔、车炜坚等编:《越境犯罪与控制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页。

〔4〕参见郭翔、车炜坚等编:《越境犯罪与控制对策》,第21 页;《中国法律年鉴》1992年—1996年各期。

〔5〕见《人民公安报》1996年4月6日第一版。

〔6〕见《人民日报》1997年1月20日第三版。

〔7〕参见《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7/6期; 云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云南省禁毒委员会编印:《戒毒吸毒问题研究文集》。

〔8〕参见《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7/6期和11/10期。

〔9〕1991年“全国青少年学术研讨会”论文。

〔10〕《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7/6期。

〔11〕1991年“全国青少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1/10期。

〔12〕1991年“全国青少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1/10期。

〔13〕《青少年犯研究》,1996年第8/7期。

〔14〕《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1/10期。

〔15〕《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7/6期。

〔16〕李淳等编著:《刑事法律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年1月版,第217—218页。

〔17〕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91—1996年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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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问题及对策研究_毒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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