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法学及其批判精神
徐 娟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524088)
摘 要: 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同性恋法学、亚太裔法学合称身份法学。身份法学属于20世纪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一部分,该法学流派的各支流派均突出人的身份特性,强调具体法制环境下个体的经历和感受,并以此认识法律及其运作过程。身份法学反对形而上的普遍性预设,否定传统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批判机会平等和普遍正义的观点,呼吁学界关注现代法律的身份伦理转向及其意义。身份法学对西方完美主义理性法治的批判,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关注少数群体,兼顾形式正义和个体正义。
关键词: 身份法学;批判精神;身份伦理转向
在自由主义法学推崇形式主义机会平等和普遍正义背景下,司法裁判容易忽略对案件个性的关注,机械追求所谓的机会均等和裁判一致,恰恰无法实现个案诉诸的平等和公正。现代法律预设的普遍主义虽然保证了司法的规范性,但不可避免地由于形而上的普遍主义预设而忽略了现实社会法律的真实运行。这就陷入一边推崇法律,一边又不能解释和说明法律规则现实运作中的真实状况和问题的怪圈。作为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非主流法学流派,在批判自由主义法治推崇普遍性和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身份法学强调正义的具体性和个人于具体法制环境中的感受。身份法学各流派认为,应该重视个体在具体制度和法治环境中的感受,从而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个性化裁判,这是高度规范化裁判模式下需要进行的适度纠偏。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身份法学的基本思想和批判精神勾勒身份法学推动的现代法律身份伦理转向,展示其基本思想视野和发展演变脉络。
一、身份法学兴起的社会背景
身份法学是20世纪后半叶兴起于美国的激进法学流派统称,其兴起与发展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时代的产物。19世纪60年代的国际环境和特殊的美国国情共同促使了批判法学的出现。在此发展过程中,身份法学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新兴独立的法学流派。20世纪60至70年代,就整个世界而言,是一个风起云涌的批判时代。特别是基于对教育制度的不满和对美国侵越战争的反对,许多国家都发生了学生运动。就美国国内而言,长期经济滞胀加之侵越战争失败导致美国国内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动荡,社会问题日益严峻。其中反越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和反主流文化运动均可视为批判法学产生的土壤。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的社会秩序处于混乱状态,加之经济通货膨胀,美国资本主义制度陷入了严重的总体性危机。
总体来说,身份法学是彼时国际环境和美国基本国情在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批判的社会背景导致哲学和法学思潮的转变,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思潮应运而生,成为身份法学兴起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后现代法学全面彻底地推翻现代法学理念,关注少数群体权益保护,注重个体在具体制度和环境中的感受,追求裁判的个性化,引起现代法学身份伦理的转向。
二、身份法学的思想渊源
从思想渊源来看,新马克思主义、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及后现代主义思潮均是催生身份法学的主要思想渊源。
(一)源自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
法兰克福学派(1) 法兰克福学派是当代西方的一种社会哲学流派,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是以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中心”为中心的一群社会科学学者、哲学家、文化批评家所组成的学术社群。该学派以批判的社会理论著称,其社会政治观点集中反映在M.霍克海默、T.W.阿多诺、H.马尔库塞、J.哈贝马斯等人的著作中。该学派的理论来源主要是:马克思关于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更直接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卢卡奇等人的理论继承者。法兰克福学派因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而得名,以“批判理论”闻名于世。 标榜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方法论”研究社会问题,并尝试创立一种跨学科的社会理论用以作为社会改革的工具。法兰克福学派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文化工业、资本主义合法性、意识形态和形而上学等问题。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性的批判呈现出多种不同的态度:现代性批判、现代性重建、协调现代性与后现代性(2) 参见袁博:《法兰克福学派现代性批判理论学术研讨会综述》,《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193-194页。 。反思和批判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对人的整体压抑,寻求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的现实出路,是法兰克福学派总体性批判理论的根本意旨所在(3) 参见何海燕:《法兰克福学派的总体性批判理论及其实践效应》,《人民论坛》2018年第4期,第92页。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在《理性与革命》中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黑格尔视野下“所有的范畴止于存在着的秩序中”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对既存秩序进行批判和否定是所有范畴存在的基础。法兰克福学派的典型代表霍克海姆(Max Hork Heimer)和阿尔奇诺出版的《启蒙的辩证法》中将该学派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进一步强化。他们主张,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理性不是为自由服务,而已经成为奴役的工具(4) 参见范季海:《批判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
新马克思主义(Neo-Marxism)(5) 也称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是指尝试重新检讨或修正马克思古典理念,但仍相信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原则。新马克思主义抛弃了马克思主义坚持的唯一真理,转而借助于黑格尔哲学、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以及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 作为非正统的、散漫的和具有颠覆性的话语,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可错性”“核心在于方法”“必须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自身”等基本理论立场,以反叛姿态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题和形式。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是新马克思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葛兰西认为,强制和领导是资产阶级国家天然具有的职能(6) 见前注[4],第41页。 。为了证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资产阶级国家需要完成对人们思想意识的操纵和控制,这就需要借助一系列的价值原则、信仰体系以及神话和习俗等。只有打破资产阶级在思想意识上的统治权,无产阶级才能取得政权。批判理论和新马克思主义思想,特别是其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对身份法学的兴起具有深刻影响。
(二)源自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7) 它是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由卡尔·尼可森·卢埃林(Karl Nickson Llewellyn)、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Frank)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完成其理论体系建构。 ,是当代法学理论界最值得瞩目的法学学派之一。20世纪20至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并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继承。甚至到了90年代,在美国的“新公法运动”里,都能找到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踪迹。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一开始就以改革和批判的精神对美国法学进行大胆的创新,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现实主义法学派主张,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以实用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并从“有用即是真理” 这一信条出发,把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坚持按照法律的实际效果去评价法律(8) 参见张宏生、汪静姗:《略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国外法学》1983年第1期,第57页。 。作为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法律思潮,现实主义法学反对19世纪主流法律思想,认为凭借为数不多的法学概念就可以判决具体案件的主张是不科学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决定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也不相同。对现实主义法学而言,法律只是一些官员活动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法律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等在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9) 刘星:《法律的不确定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198页。 。“就任何具体特定情形而论,法律或者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形的一个已在过去作出的、或者是可能的法律,即对一个将来的判决的预测。”(10) Jerome Frank ,Law and Modern Mind ,Stevens & Sons,Ltd ,1949,p.13.
(三)源自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思想
种族批判法学批判美国建国以来民权政策发展的三个阶段(24) 第一个阶段采用的是“隔离且不平等”的政策,这一政策与蓄奴制度相伴而生。第二个阶段采用的是“隔离但平等” 的政策,这一政策确立于1894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所作的判决。第三个阶段采用的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政策,它在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就布朗诉托贝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所作的判决中被确立。 ,并着重批判了第三阶段采用的“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政策。种族批判主义法学提出与传统自由主义法学所提出的“相称的种族平等”概念相对应的“不相称的种族平等” (asymmetrical conception of racial equality) 的概念,以实现其种族平等的诉求。在此基础上种族批判法学提出“种族授权”的概念。为了达到种族平等的社会状态,就必须对那些受歧视的种族进行“种族授权”(racial empowerment) ,即给受歧视的种族以更多的权利,从而补偿他们长久以来受到的损失和伤害。没有种族授权,存在于美国社会深层次的无意识的种族歧视就无法消灭,种族之间的不平等也将长久存在(25) Christine A.Littleton,Reconstructing Sexual Equality ,75 CAL.L.REV 1292,1987.p132. 。
种族批判法学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更多地运用了“经历叙述” (story telling)和种族意识(race consciousness)的方法。“经历叙述”的研究方法有点类似于法律与文学运动中提倡的讲故事的方法,更注重研究特定群体或个人于具体法制环境中的经历和需求。种族意识的研究方法要求“人们考察社会和法律现象时都必须从种族主义的立场出发,唯其如此才可能对事物达到更真实的认识”(26) 孙文恺、季卫东:《种族主义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101页。 。
在后现代哲学倡导对现代法治话语批判解构的基础上,后现代法学随之出现。后现代法学是把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方法引入法律领域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学思潮(14) 参见徐亚文、文芳:《后现代主义与加拿大的新现实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第33页。 。在西方法律传统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基础和信条展开了犀利批判。后现代法学动摇了人们长久以来坚持的现代法学理念,它否定理性的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否定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优先性和优越性,甚至否定法律的普遍性和中立性。后现代法学强调法的不合理性与非理性,反对法的形式性,强调法的实质性,强调法的非整体性与非统一性,反对法的一切宏观话语(15) 参见吕世伦、张德淼:《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88-89页。 。后现代法学关注的女权、种族批判、同性恋、亚太裔、环境生态、基因工程等问题都与人类生存和未来息息相关。20世纪前期,在经历了新自然法学、规则法学、社会学法学于发展中相互批判融合后,西方法学开始走向多元。
三、身份法学各流派的基本思想
后现代法学通过对传统自由主义发起进攻试图颠覆现代法学赖以存在的基础。伴随着后现代法学的发端与持续发展,流派丰富又各具特色的身份法学持续发展,并一度非常活跃(16) 参见於兴中:《时代的法理学:世界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49页。 。孕育于相同社会背景下的身份法学每个分支又都具有自身独具一格的思想,并因此成为法律思想史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需要对公路桥梁施工技术管理的责任制度以及组织机构进行强化,充分发挥出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价值。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需要根据公路桥梁施工的特点做好修订工作,保证技术管理工作能够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管理人员需要对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进度进行定期的检查,不断提升相关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路桥梁施工技术管理的质量。
(一)女权主义法学:对男性中心主义法律的挑战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理论研究得到迅速发展,关于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的理论研究和认识都得到不断加强,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相对较快的突破,适应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需要。国内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发展的重要性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在加强已有学术成就的前提下,还需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女权主义发展初期,主要受到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影响,忽略男女之间的差异,主张男女平等、同等对待,并呼吁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改良的方式实现男女平等。18世纪,伴随资本主义兴起女性走出家庭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之中,传统意义上的女权主义法学出现了。女权主义法学以追求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妇女解放的核心内容,也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法学。在女权主义法学的号召下,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基本权利的斗争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在长久的斗争中女性取得了多数立法和司法上的平等权。比如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和以美国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为标志,女性取得的有限的堕胎权等等。
发展到激进女权主义阶段,女权主义者从肯定女性性别差异和批判父权制主导的社会结构导致的女性不平等地位的角度,转而强调男女之间的差异。与以前的女权主义运动相比,这场运动更加缺乏统一性,它对女性受压迫地位进行了多样性的分析,并且为女性解放提供了多元视角。60年代的女权主义运动为新兴激进的女权主义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早期女权主义使用的语言是“权利”和“平等”,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压迫”和“解放”成为女权主义政治活动中运用的关键词(17) 刘小楠:《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第149-150页。 。激进女权主义者拒绝妥协,倡导彻底革命。激进女权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系统化了的偏见和曲解”,反映的是男性、白人、富人或者有权势者的利益(18) 詹姆斯·哈克尼:《非凡的时光——重返美国法学的巅峰时代》,榆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页。 。女性想真正获得解放,改变男性主导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结构必须打碎一切现有制度。与传统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不同,批判种族女权主义法学摒弃形式上的平等,提倡着眼于具体的现实,意识到性别差异的客观存在。国家应该立足于女性自身的特殊立法,清除阻碍妇女解放的法律制度。由此,构建男女平等、公正的制度框架。批判种族女权主义秉持权利平等观,向造成权利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发起挑战。从关注女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权利扩展到了家庭以及更多的社会权利,并开始呼吁进行妇女保护性立法。
众所周知,每一个社会和国家都应该依照作为规则之治的法律规则进行运作,这是法律哲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和特征。即使自由主义内部对法治存在某些深刻分歧,其所赞成的法治条件仍然保持不变,那就是人类社会应该以明确不变的规则进行统治,而不是依赖个人意志进行统治。权威规则和明确规则之治,也即法治(35) 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判》,信春鹰、杨晓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外壳,它引导人们过理性主导着的生活。
目前我国很多省份测绘档案管理的数据存储形式主要还是硬盘、数字光盘等离线形式,主要采用人工管理和手工记录方式。测绘档案管理中数据信息多,管理工作繁重,档案管理与成果利用相脱节,工作效率低,出错率比较高。而且系统难以适应业务和流程的变化,其灵活性和适应性比较差,数字测绘档案实际管理需求与部分标准不适应,不符合当前数字测绘档案的管理需求。对于文书、图像、声音、视频等一般数字档案,部分行业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满足不了数字测绘档案的数据量大、专业性强、数据格式多等需求。
后现代女权主义则理性地走出了平等与差异的二元理论困境,运用多元视角关注女性内部差异,反对建立抽象、统一的平等标准。而身份法学概念下的女权主义法学是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分离出来的(19) 从性质上来看,女权主义法学也属于一种批判的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的发生发展与批判法学密切相关。对法律中性别歧视的批判也是批判法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批判法学的发展,女权主义法学者逐渐认识到批判法学者也具有歧视女性的倾向,并对批判法学产生了不满。与批判法学注重社会的阶级结构不同,女权主义法学注重社会的性别结构。这使女权主义法学从批判法学中独立出来,形成自己的法律理论。 ,以激进女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新法学思潮。当代女权主义者工作和生活经验的多样性导致了他们对社会现实和女性压迫认识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女性解放运动的力量源泉,同时为女性解放运动提供了多样性的有价值的思想。早期的女权主义法学理论主要把女性看作一个统一的阶级,实际上是以某些女性的经历和需求代替了其他女性的经历和需求。90 年代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进入多样化阶段,除了主张男女之间的平等外,也开始关注女性之间的平等问题(20) 参见刘小楠:《美国女权主义法学:从中心到边缘》,《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第142页。 。在对传统女权主义法学理论的批判中,这一阶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女权主义的分支流派,主要有黑人女权主义、同性恋女权主义和第三世界女权主义。他们宣称,传统仅仅将中产阶级白人妇女的经历作为一切妇女的代言人展开的女权主义法学理论淡化了女性的多样性,强化了白人女性的特权。这可以视为女权主义法学理论研究视域从中心到边缘的转变,激进女权主义追求的不仅仅是两性之间的平衡,也追求女性群体内部的平等,追求女性甚至全人类的自由和发展。对女权主义法学各个流派加以考察和总结,就会发现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过程是对二元论从部分到彻底的逐步否定,从二分视角到多元世界的一个发展过程(21) 参见刘小楠:《从二分视角到多元世界——论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趋势》,《法治论丛》2005年第1期,第25-26页。 。
在女权主义的诸多流派中,后现代女权主义以彻底的批判精神和独到的理论视角影响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和进程。后现代女权主义在反对对性别、阶级、种族所作的宏大理论基础上认为,赋予女性价值的、多元的、微观的理论才是有意义的。他们除了承认男女之间的差异外还呼吁正视不同地域、种族、阶级和文化的女性之间的不平等。在福柯的“话语即权力”理论影响下,后现代女性主义者意识到话语的重要性。他们号召创造妇女自身的语言,建立女性文化,通过弘扬女性的经验、肯定女性的独特价值来否定父权文化的所谓正统思想,构建以女性为主的权力话语。
(二)种族批判法学:对白人中心主义法律价值的否定
种族批判理论是一种基于种族的批判话语,它挑战的是欧美白人中心主义的价值体系。美国的种族批判法学(或称“批判的种族理论”,其英文名字为Critical Race Theory ,简称CRT)是20 世纪80年代后期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分离出来的一股新的法学思潮,它与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共同构成了所谓的“后批判法学”。它关注社会正义、解放以及经济赋权问题,并试图揭示白人霸权及其对有色群体的压迫是如何被确立起来并延续下去的。它关注权力和资源分配在政治、经济、种族和性别方面的不平等,试图为包括有色人种在内的一切边缘群体带来社会正义,并最终消除以种族、性别、阶级和宗教等为基础的一切压迫形式。种族批判法学以种族批判理论为理论来源,种族批判理论植根于民权运动。种族批判法学,正是反种族歧视运动在法律观念形态上的一种反映(22) 参见吕世伦、孙文恺:《美国种族批判法学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第130页。 。
区别于自由主义学者认为的通过实现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美国的白人和黑人种族歧视问题已经解决,批判种族主义法学认为传统法律用平等保护的宏大叙事实际上实现的只是“法律是保护白人利益的工具”(23) 徐亚文、文芳:《后现代主义与加拿大的新现实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第36页。 。少数民族群体在传统法律制度中被忽略、被边缘化,传统法律制度没有兼顾到少数民族群体的权益,种族批判主义法学呼吁通过不同种族之间进行正义的对话实现“种族正义”。通过修正传统法学霸权话语模式进行多层次的交流对话,种族批判主义法学号召要改革自由主义法学无视少数民族群体经历和需求的做法,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消除对肤色的根深蒂固的偏见。更有甚者主张,应该弥补少数民族群体在传统法治中受到的损失和伤害。
“后现代”一词最早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虚无主义艺术流派,80年代开始对社会科学产生影响,法学是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最晚的社会科学学科。后现代思潮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时间概念,更重要的是它还代表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11) 参见吕世伦、张德淼:《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88-89页。 。后现代主义思潮(12) 国内对后现代进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著作和论文中。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兵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冯象:《法文化三题》,《读书》1995年第4期。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学与法制——兼与季卫东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3期。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卷。 不仅是一种新颖的学术范式,更是一场崭新的文化运动。在反思现代自由主义传统基础上,它启示人们如何体验和解释周围的世界。后现代主义思潮暗含着人类对自己生存状况的不安、焦虑及对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律弊端的担忧。后现代主义思潮最终落脚到对法律发展与个人自由之间关系的考量,即实现所有人的真正自由、平等,使人成为真正的人。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性哲学,凸显了对现代启蒙哲学的批判。在启蒙思想冲击下形成的现代性哲学其根基是理性主义。现代性哲学认为人作为主体就是唯一目的,人运用理性就能发现世界的客观规律。由此,现代主义建构了主客观二元分离的哲学模式。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客观真理,而人的理性能够认识客观真理。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上升的发展过程。启蒙哲学话语扩展到法学就形成了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公平等法律口号。后现代主义质疑客观而普遍的真理,质疑理性的能力。由此,后现代主义及其哲学理念深刻影响了身份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后现代主义赞赏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多元性和差异性,尤为同情和支持被正统、主流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处境及其抗争。基于这种态度,后现代法学一般主张:理性的个体及其权利和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13) 参见宫燕明、梁晓俭:《后现代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理论的启示》,《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83页。 。
(三)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乃个人充当平等角色的故事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怀特(James White)、萨佛·利维森(Sanford Levinson)等(27) 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67页。 。法律与文学运动有两个分支,一是主张文学中的法律运动,二是主张法律中的文学运动。它们各有自己的旗帜和口号(28) 同前注[15],第90页。 。前者是从文学作品中探求法律表达的诸多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后者则倾向于将法律看作故事。这种观点看起来非常有个性(29) 信春鹰教授将其称为“法律故事学”。同前注[27],第67页。 。区别于以理性主体作为依归的自由主义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系列规则、原则的集合,法律与文学运动将法律看作人类的故事、解释、表演和语言交流,看作叙述和修辞。法律人和当事人均按照自己在故事中的角色完成其在一个个故事中的任务。在打破法律霸权的基础上,法律与文学运动不仅仅是在讲一个依靠规则进行统治的故事,而是将法律看成每个人都可以充当平等角色的故事。在故事上演的过程中每个角色都是平等的,都可以阐述自己的正义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智慧。平等地讲述故事的权利使得原本被边缘化的最有讲述欲望的少数群体,如女性、少数民族、同性恋、亚太裔群体有机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对正义的要求。越是从未听说过的法律故事和越是边缘化的故事越具有价值,因为它更能提示法律制度的侧面,展现社会的正义结构(30) 同前注[27],第84页。 。
(四)同性恋法学:剔除法律的道德判断
1969年美国夏威夷州法院运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对限制同性恋者结婚的法案予以否决,由此“打响了显示同性恋团体力量的第一枪”(31) Law and Sexuality:A Review of Lesbian,Gay,Bisexual,and Transgender Legal Issues,(1997)7,p.3. ,该州也成为美国第一个以法律处理同性恋者组建的家庭问题的州。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宣布一个歧视同性恋者的州法违宪,1996年美国《反雇佣歧视法》修正案规定雇主不得歧视有同性(双性)恋倾向的人。这些法案和判决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同性恋法学的发展。同性恋法学涉及性倾向的属性。而性倾向到底是先天遗传的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还是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决定了法律应该将他们与普通人平等对待,还是应该将他们作为少数群体特殊对待。帕特里克·德富林爵士(Patrick Arthur Devlin,Baron Devlin)(32) 英国法学家,曾担任英国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律可以强制执行道德,曾与实证法学派的哈特展开过著名的辩论。这次论战的起因是英国议会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在英国,同性恋和卖淫一直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但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公开争论,1954年英国议会决定组成专门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去研究这两种行为是否应作为犯罪处罚,并就此提出法律改革意见。1957年9月,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一篇报告,建议取消对有关成年人私下自愿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的刑事制裁。该报告认为,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免受侵害;如果成年人是私下而且自愿地进行同性恋或卖淫行为,就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的问题,法律就不应当加以惩罚。法律应当给予个人就私人道德问题做出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干预公民私人生活或试图强制推行某些特殊的行为模式对于实现法律的目的而言并非必要。这份报告立即受到了法官德富林的批评,他于1959年3月在英国科学院所作的报告“道德和刑法”中,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系统批判了上述观点。他认为,社会是一个道德共同体,社会的共同道德观念或道德规范对维护社会的存在来讲是极为重要的,一旦作为社会纽带的共同道德被废弃,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通过法律强制推行这些道德观念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法律应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来讲非常重要的东西。与此相反,哈特非常赞同“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建议,他曾在多个场合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对德富林的观点进行批判。他认为,一个社会现有道德的变化并不必然威胁社会的存在,断言公共道德的任何变化都会危害社会的存在是很荒谬的。他主张,应在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之间划出一定的界限,反对法律不适当地干预私人的道德生活。最终,哈特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了上风,德富林本人也在1965年公开登报声明放弃自己先前的保守立场。 在评价同性(双性)恋法学时说:从这些争论引发出的法律问题表明,在法律判决理由的表象下其实掩盖着法官的道德判断。在法官大书特书他的判决之前,他(她)一定会斟酌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观念,判明社会信仰或传统是否会支持他对性的宽容态度。法官在处理诸如恋童癖、男妓等罪案时,也往往会滑入“道德恐慌”的泥潭而犹豫不定(33) Richard Devlin,“Jurisprudence For Judgers:Why Legal Theory Matter For Social Context Education”,(2001)27Queen′s Legal Journal,p.200. 。
(五)亚太裔法学:平等对待亚太后裔
美国针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延续几个世纪,恰恰因为历时已久所以针对黑人的歧视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的政治问题。美国的政治正确就是这么吊诡,African American是高压线没人敢碰,而针对亚太裔的软性歧视就被认为不算什么了。随着亚洲,特别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亚裔选择出国和移民的人越来越多,在各民族当中,亚太后裔的数量增长最快,全美国亚太裔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34) 中国侨网:“美团体呼吁奥巴马提名亚太裔大法官人选”http://www.chinaqw.com/hqhr/2016/03-02/ 81295.shtml,2018年8月5日访问。 。
提高众筹门槛,完善对于受捐人的审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只有项目通过审查后方可在平台公开筹款。平台应仔细审查受捐人的家庭情况、医保情况以及病情是否与筹款额度符合等。对于无资产或资产与市场行情不符者需给出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平台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平台可将求助者个人的信用等级情况与众筹门槛相结合,与银行、房产、工商、公安、医疗、居委会等机构建立联合关系,搭建多部门信息核查平台,全面了解发起人自身的信誉状况以及项目本身的相关信息,从而保证项目的真实性。
女权主义第一次出现是对17世纪英格兰各种情况变化的反应。从那时起,社会关系变化已经多次改变了女权主义者所提出的焦点。传统观点认为,西方女权主义思潮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以自由女权主义为标志的第一阶段,以俗称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文化主义女权主义和激进主义女权主义为代表的第二阶段,以后现代女权主义为代表的第三阶段。相应地,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的发展经历了“平等阶段”“差异阶段”和尊重多元的后现代阶段。
与此同时,针对亚裔的隐形歧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美国,华人及其后裔遭受歧视的现象由来已久。早在1870—1904年间美国国会就通过一系列针对华人及其后裔的歧视性法案,其中以1882年通过的暂停华人移民和入籍的“排华法案”最具典型性。这一法案后来经过历次延长,移民和入籍的条件越来越严格,在适用人群上也扩展至所有华人后裔。美国国会从未正式承认该法案与美国基本的立国原则相违背。直到1943年二战期间中国作为美国盟国,美国才最终废除了这一歧视性法案。这一系列对华人及其后裔的歧视性法案造成美国社会对华人的偏见、歧视,甚至采取极端行为。在美国针对亚太人及其后裔的隐形歧视不容忽视。
亚太裔法学作为身份法学中长久以来被人们忽视的非主流的法学流派,从亚太族裔角度看待法律及其运作,主张应该平等对待亚太人及其后裔,给予他们平等的选举权及在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任职的机会。传统自由主义法治倡导的形式上的平等只是在掩护实质上的不平等,也对美国社会存在的针对亚太族裔的歧视无能为力。立法应该关注亚太族裔的平等权益,司法裁判中也应该在坚持形式平等的同时考虑亚太族裔的文化差异和自身经历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应与时俱进,利用现代化的教学工具,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在初中阶段语文学科的教学活动中,运用微课这一教学模式,能够有效激发初中学生学习语文知识的兴趣,构建和谐的语文课堂氛围,从而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利用微课资源,进行设计教学的导入环节,这种教学资源,能有效的突破教学难点和重点,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
四、身份法学的批判精神
后现代法学不同流派的主张和观点是多元的,但这些流派均体现出对现代自由主义理念的批判。这些法学流派最重要的共同点是,他们反对形式平等、反对法律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他们主张从个体的身份出发,不是抽象地、普遍地将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是通过个人在既定法律制度或者环境中的经历和感受认识法律及其具体运作。他们反对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认为法律只是不同的人为达到不同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正义不可能是抽象的、普遍的,而只能是个人于具体法治环境中的自身感受。后现代法学秉持自身的人文关怀和终极指向,在人类发展多元化背景下期待实现自身对社会的适应,并在此过程中包容差异实现对所有人的平等保障。
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要求,运用Python语言实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数据库的自动化批量裁切、图幅工程数据源的批量修复以及成果图件的批量输出。利用传统人工制图方法制作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过程烦琐,部分工序简单重复,运用Python语言省去了重复过程,提高了图件制作的生产效率,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的自动化,节省了人力资源,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图件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对自由主义法治主张的批判
法律只是不同人为达到不同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在身份法学流派的视野中,法律没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只是个体在不同的境况下为达到自身目的所采取的一项措施,一如人们遇到纠纷时会寻求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一样。作为达到不同目的所采取的多种措施中的一种,法律相较宗教、道德等行为规范本身不具任何优越性。
1.2.3 评价标准 跌倒概率范围从0~100,0表示没有跌倒风险,100表示极有可能跌倒,按照以下组别来划分级别:低跌倒风险(0~35)、中跌倒风险(36~57)和(58~100)高跌倒风险。跌倒为出现突发的、不自主和非故意的体位改变而倒在地上或更低的平面上。按照第10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0)对跌倒的分类,跌倒包括以下两类:①从一个平面至另一个平面的跌落;②同一平面的跌倒。包括跌倒发生次数、时间、地点、活动情况、有无先兆症状、着地部位和受伤部位等。伤害程度分类:跌倒对患者未造成人体伤害,未做任何处理;跌倒给患者造成人体伤害,有医护治疗处理。
身份法学是从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分支对自由主义宣扬的法治进行抨击的。
据了解,德州新丰化肥有限公司2015年全年销售化肥7.9万吨,完成销售额 1.7亿元;2016年全年销售化肥8.5万吨,完成销售额 1.9亿元;2017年全年销售化肥9.1万吨,完成销售额2.2亿元。在种子、农药、化肥多管齐下,相辅相成的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为农户提供了从下种到施肥再到关键期用药的全方位产品服务,这种套餐式的产品解决方案不仅为农户节省了挑选产品的时间,同时为公司农化服务团队开展全程技术服务提供了便利。
第一,在个人自由盛行的社会环境中,法治不可能存在。自由主义者赞成的是一个自由盛行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环境以根本不相容的道德和政治观念多元化为特点。在多元主义条件下,确立法治可能需要某些类型的法律推理明显地与道德、政治考虑和选择相区别。因此,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没有界限,法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可能就会把他们自己道德上或政治上善的观念以法律的幌子强加于人。然而,这种强加行为将会毁坏法治和法治意图保护的自由主义的自由。
因此,自由主义观念要求,法律推理能够清楚地与有关政治或伦理价值观念推理区分开。法律推理不应该被混同于裁决案件的最佳道德或者政治观点。然而,在批判法学观点中,这一类法律推理根本就不可能在道德和政治多元主义环境中存在。法律与政治的区分界线一旦崩塌,法律推理就等于裁决哪一方拥有最佳道德或者政治观点了。卡尔·克拉尔(Karl Klare)简明地表达了批判法学的立场:“‘自由主义’有关法律和推理的主张——法律是自治的、独立于政治的和伦理的选择——是一个谎言。”(36) Kail Klare,“The Law School in the180s:What′Left?”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32(1982):340.
汽轮机回热系统原始设计由4台低压加热器、1台除氧器、3台高压加热器和1台30%容量的外置蒸汽冷却器[14]组成,机组主要设计参数见表1。
第二,当代自由主义国家充满矛盾的法律原则导致普遍的法律不确定性。这些矛盾由作为法律原则的因素而起作用,由相互之间根本不相容的规范组成。人们认为这些矛盾粉碎了当代大多数自由主义哲学家宣称的,“在依据法治而运作的政治社会中,法治在社会运行中居于支配地位”的说法。肯尼迪声称,这些矛盾与这一事实相关,即法律原则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协调(coherent)的方式来谈论个人根据法律而享有的权利:“权利话语(rights discourse)内在不一致(internally inconsistent)、空泛、或者循环往复。法律思想能够为几乎任何结果提供貌似有理的权利正当性的证明。”(37) Duncan Kennedy,“Legal Education as Training for Hierarchy,”in Kairys,Politics of Law,p.48. 克拉尔重复了肯尼迪的主张:“法律推理是开放性、不确定性和矛盾的结构。”(38) 见前注[36],第340页。 正如肯尼迪和克拉尔所提出的,批判法学的观点是:这些原则性矛盾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普遍的法律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权威性规则和原则普遍地不具有为法律案件指明一个确定结果的能力。法治的真正意图是充当压迫和统治的工具。在批判法学看来,我们的政治社会是根据法治而运作的这一观念,其作用在于使不合法的权力关系永久化(39) 同前注[35],第13页。 。
第三,迷信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绝对支配地位是拜物教式的幻想。自由主义认为,法律有能力对社会和政治权力行使进行约束。批判法学认为,把一个由人类创造出来的东西视为一个独立的权力,具有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权力,它几乎能够控制实际上创造并维持它的人类,人们应该为这样的拜物教形式法律至上论感到羞愧。这种形式拜物教剥夺了人类的能力;这一观点将人类置于他们能够而且应该是主宰者的力量之下(40) 见前注[35],第14页。 。
(二)替代抽象平等的具体正义
身份法学反对形式上抽象的平等,倡导应该根据个人于具体制度和环境中的感受去定义正义。正义是具体的,体现在一个个人、一件件具体的事件上。正义不可能是普遍的。相较传统法治秉持法律不关注特殊性的理念,身份法学各流派从自身身份出发,关注女性、少数种族、同性恋或亚太裔的生存状态和现实需求,主张实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
图2为热气循环流程。热气循环流程是指当压缩机的操作点达到S2时,为防止压缩机操作点接近或达到S1(图1),从压缩机出口止回阀的上游(尽可能靠近压缩机出口)将压缩机出口气体通过喘振控制调节阀循环到压缩机入口,增大压缩机流量以避免喘振工况的发生。热气循环流程中出口管道的体积较小,有利于提高压缩机喘振系统的反应速度;较小的出口管道系统体积有利于快速降低出口管道系统的压力,在压缩机紧急停车时,有利于控制喘振。但其系统容积较小,压缩机启动过程中容易由于压缩机出口气体过热而引起压缩机喘振。
后现代法学批判传统法治主张法律适用的普遍性,认为恰恰是这种虚假统一性的宏大叙事压抑了个体的话语和需求,导致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状况发生。身份法学主张从个体的具体身份出发,关注个别,特别是少数群体的经历和需求,这才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唯一途径。相较传统法治追求的统一、整体、普遍的正义,身份法学认为正义是多元的、具体的。“在这些学派的视野中,法律并没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只是不同的人为达到不同目的采取的措施,而正义不可能是抽象的、普遍的,而只能是具体的(41) 於兴中:《时代的法理学:价值选择与文明对话》,《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49页。 。”
例如,种族批判法学反对传统法治“形式上机会平等”(Formal Equal Opportunity ,简称FEO)的理念。“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亦即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种族批判法学认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过于理想化且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行。因为多种多样的种族歧视早已植根于社会生活中了。传统自由主义者秉持的“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只是就平等的哲学方法论意义而言,实质上并没有真正解决种族歧视问题,而且对现实中个体具体面对的歧视束手无策。自由主义强调抽象性、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其实任何关于“类”的哲学概念都代表不了所有个体,更会将弱势群体边缘化,而淹没于所谓的形式上平等之中。法律无法反映个体于特定环境中的经历和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涉及国家、法治、公民权利等这些严肃而抽象的话题时,少数群体被边缘化的问题不应该被忽略,应该得到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保障永远不应通过抽象法律而被形式化、被抽空,它应该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存在。通过法律获得平等、正义和不被歧视的梦想破灭,证明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破产(42) 同前注[26],第99-100页。 。
(三)实在法实现具体正义的困难
当代法国解构主义哲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在《法律的力量》一文中指出,正义无法被实在的法律制度所确定。正义存在于法律之中,但又超越于法律之上,始终超越于法律的彼岸(43) 朱晓喆:《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法学》2003年第5期,第32页。 。传统法学理论指出,法律规则的设计必须体现正义。自由、正义是法律重要的价值追求,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才能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德里达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正义超越于实在法(positive law),甚至和法律相矛盾。正义“对于人们来说永远是一个时刻在经历着但又无法最终确定的东西”(44) See Douglas Litowitz,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7,p.92-93. 。通过法律实施实现的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根本无法达致人们时刻经历但又永远无法达到的正义。正义是具体的,超越于法律的彼岸。正义是人们在特定制度环境、法治事件和自身经历中感受到的东西,正义应该是直观的、感性的。正义和抽象实在法的区别使得法律无法企及正义。区别于传统法学历来孜孜以求追问“正义是什么”,后现代法学更注重以实践的态度追问“我们是如何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操作正义”,这源于德里达深受勒维纳斯(E.Levinas)的“正义必须始终关注着特殊性”观点的影响(45) See Mariana Valverde:“Derrida’ s Just ice and Foucault’ s Freedom :Ethics ,History ,and Social Movement” ,Law and Social Inquiry ,(1999)p .658. 。要想理解正义,必须将特定群体放在具体语境中进行考察,不存在抽象普遍的正义。这与法律不容许特殊性格格不入。所以,法律始终无法保护所有群体受到平等保护,也就无法接近正义。
另一位后现代主义者让-弗朗索瓦.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的“微观正义观”反对传统宏观叙事中的“宏观正义观”,认为传统正义是在政治—权力结构中衍生的,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制定的实在法实现。而利奥塔认为每种生活游戏都有自己的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正义”。正义应该是所有群体和个人都能够于具体制度环境、法治事件和自身经历中实际感知的,每种微观正义都是平等的实实在在的正义,而不是一刀切的抽象的形式上的正义。
至于太阳中为何为会有“鸡”呢?自宋代以来,更有不少学者曾试图为其寻找可能的说解与答案。如在《云笈七籖》卷五十六《诸家气法》中说:
在多元文化社会中,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正义,这些正义都具有自身价值,没有优劣之分,可以和谐相处。这些都说明后现代主义法学对正义的理解更加丰富实际,更加自由开放,它要求对所有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统一的包容的考量。后现代主义法学鼓励差异性,反对整体性,反对用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人们进行统治。后现代主义法学秉持解构就是正义的理念,将解构视为“不惜代价地为边缘群体实现正义”的无限努力(46) 吕世伦、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哲理渊源探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53页。 。正义是无限的,没有条件的,不可能通过权利义务的设计达到完整的正义,只可能接近正义。司法裁判中法官只可能尽力达到对一方当事人残缺不全的正义的追逐和守护。我们永远不能说,法官所做出的某一特定判决,就一定是充分实现了冲突一方权利的绝对正义结果。没有任何司法判决可以捕捉到完整的“正义”(47) 同上注。 。身份法学各流派的倡导者从各自身份出发以批判的方法和精神对诸如女性、少数种族、同性恋、亚太裔等少数群体进行法律分析,形成了女权主义、批判种族主义、同性恋、亚太裔等各具特色的理论形态和法学流派。
五、结语
身份法学是在后现代法学思潮中孕育的独具特色的法学流派。在全球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西方影响深远的后现代法学不能不对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产生影响。批判基础上的继受应该是我们对西方法治思想引入中国法学界的正确态度。鉴于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基本国情,身份法学作为一种有益教化的思想,能够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法律视野,它将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根本民主化作出贡献。
首先,后现代法学导致法治“西方化”话语的消逝,对现代西方社会法律神话的破解,有助于运用多元多视角的思维进路引领我们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助力我国法治建设。其次,社会运行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关注少数群体,实现形式平等同时兼顾个体正义。身份法学以人为本的终极指向激发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反思。身份法学的终极指向是,使人成为真实的自己,实现所有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进行利益取舍和平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特别是少数群体的处境及权益保护。再次,结合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之路。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致力于个性关怀下的司法环境的完善及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平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允许司法职业人灵活地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一些非同一般的具体情形,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完全服从于明确而又僵硬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关注当事人自身的具体状况,追求普遍正义基础上的个体正义,而不是只追求机械的高度规范化基础上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后现代思潮不能从时间上进行理解,更多地应从其批判精神来理解。身份法学型构了现代法学身份伦理转向的基本轮廓和演变脉络。不管我们有没有意识到,后现代思想和现象一直都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身份法学的批判精神也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很多有意义的借鉴与启示。
The Critical Value of Identity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s Legal Construction
Xu Jua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Guangdong 524088)
Abstract :Feminist jurisprudence,ethnic critical jurisprudence,homosexual jurisprudence and Asian-Pacific jurisprudence are collectively called identity jurisprudence.Identity law belongs to a part of the postmodernism trend of thought in the 20th century.Each school of this law school emphasizes the identity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beings,emphasizes individual experiences and feelings under the specific legal environment,and thus understands the law and its operation process.Identity law opposes metaphysical universal presupposition and denies traditional liberal theory of rule of law.Criticizing the viewpoint of equal opportunity and universal justice,the author appeals to the academic circl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identity ethics turn of modern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Identity law is conducive to understanding the real legal operation process and has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The critique of the western perfectionist rational rule of law by identity law is helpful to pay attention to minority groups and give consideration to formal justice and individual justice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Keywords :identity law;basic ideas;identity ethics turn
作者简介: 2019-04-25
基金项目: 本文是“广东海洋大学区域法治化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平台重点平台建设跃升计划”(项目编号:GDOU2017052609)、2019年度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人工辅助生殖法律规制与基层治理秩序研究”、广东海洋大学201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因编辑婴儿引发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控制”、广东海洋大学2019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人工辅助生殖的法律规制与基层治理秩序研究”等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徐娟,女,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D909.3/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75( 2019) 06-0157-10
责任编辑:陈鹏飞
标签:身份法学论文; 批判精神论文; 身份伦理转向论文;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