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概念与信念——兼答王华平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念论文,概念论文,经验论文,王华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概念论与非概念论之争是当代西方知觉哲学中的一个热点。非概念论最早由埃文斯(G.Evans)提出。他秉承传统经验主义对感性经验的理解,认为感性经验具有非概念的内容,而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或信念则是在将感性经验概念化的基础上获得的。(Evans,p.227)麦克道尔则以康德的洞见为指导,以感性经验的辩护作用为依据,坚持认为感性经验是概念的,亦即,感性经验本身是概念能力的实施。(McDowell,1994)麦克道尔对概念论所做的是一个先验论证。他认为,只有概念的东西才能以提供理由的方式限定或辩护概念的东西,因此对思维实施限定的感性经验必定是概念的。而非概念内容,尽管是内容,依然是一个所予,因此以非概念内容辩护信念便是一个所予的神话。(ibid)
从知识论的内在论(internalism)的角度来看,概念论相对于非概念论有着明显的优势。但麦克道尔在坚持经验的概念性的同时,又认为经验本身并不是一个信念,也就是说,经验并不意味着相信。(ibid,p.140)因此,他同时又坚持一种非信念论(non-doxasticism)。①我认为,麦克道尔的概念论中的非信念论因素导致两个间隙,即经验与信念之间的间隙和经验与世界(或曰“经验与实在”)之间的间隙。这两个间隙使得经验在信念系统中的辩护作用变得可疑。因此,要确保经验在我们的信念系统中起辩护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经验本身就是信念。这个观念我称之为信念论(doxasticism)。(Tang)
我所主张的信念论具有三个区别于其他类似观点的重要特征。首先,我认为经验是关于客体、世界或实在的信念,而不只是关于显象(appearance)或外观(looks)的信念。这与格路尔(K.Glüer)所主张的现象信念理论(phenomenal belief theory)有所不同。格路尔认为经验只是关于外观的信念,而不是关于客体的信念。她认为经验内容具有这样的形式:x看起来F。(Glüer,2009,p.311)相应地,经验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是信念:经验主体相信x看起来F。格路尔认为这样的经验就足以辩护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依照格路尔的理解,我们是由事物看起来的样子(the way things look)来推断事物是什么样子的,虽然这个推理是实存推理(material inference)而不是逻辑推理(logical inference)(Glüer,2009,p.310,321)。②但格路尔的说辞似乎并不能让我们确信经验在信念系统中的辩护作用。如果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系统是植根于关于显象或外观的信念,而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的信念,那么,除非我们认为事物的显象或外观就是事物本身的样子,否则这个辩护机制还是无法得到说明。而格路尔提出这一说法的原因恰恰在于,认为事物的显象或外观可能并不是事物本身的样子。
格路尔甚至声称,将经验理解为关于外观的信念较之将经验理解为关于外物本身的信念,能够更好地解释经验的辩护作用。(ibid,p.321)她在麦克道尔那里探测到一种反信念论的论证。麦克道尔说,经验为观察判断(observational judgements)提供强而可废除(defeasible)的非推衍理由。(McDowell,1998,p.405)格路尔认为,这说明经验本身不可能是关于事物本身的信念。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它就不能是一个可废除的理由了。(Glüer,2009,p.321)格路尔于是认为,她的现象信念理论可以说明经验为(其他)信念所提供的理由既强又可废除。因为它是信念,所以这理由够强;而因为它只是关于外观的信念,所以它所提供的理由并不直接就是关于外部客体的信念,故又是可废除的。(ibid)我认为这恰恰是麦克道尔的知识论的问题所在。经验为信念所提供的理由是不可废除的。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信念之所以会出错,那是因为经验本身作为一种信念或判断,是会出错的。
信念论的第二个特征是坚持认为经验是一种理性的信念,经验为我们的理论信念提供依据,也与理论信念保持一致。这与史密斯(A.D.Smith)的知觉信念理论(belief theory of perception)相区别。史密斯认为“知觉信念可以和与之相冲突的理论信念并存”。他声称,同时持有这样两个彼此冲突的信念固然是非理性的,但这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感官是非理性的”。(Smith,p.292)这样的信念理论在我看来是不足取的。因为如果知觉信念不能对理论信念施加强制性的影响的话,它的知识论地位就无从解释。另一方面,如果知觉信念一方面不能受到理论信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与行为有更加直接的关系,那么我们的行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理性特征。在这一点上我同时也与伯恩(A.Byrne)意见相左。伯恩认为经验是信念但并不辩护信念。(Byrne,2005,2009)他声称“不一致的信念完全是司空见惯的”。(ibid,2009,p.450)因此,他认为,经验中所包含的信念与我们理性上所持有的信念可以是彼此冲突的。这样的观点在我看来也是大大地削弱了经验的理性特征,因而不能解释经验对信念的辩护作用。我坚持认为经验辩护信念,而且经验中所包含的信念一定是我们在理性上所持有的信念。
信念论的第三个特征是认为经验是概念性的信念。因此,信念论是在概念论的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这也与格路尔和史密斯的理论不同。史密斯认为经验中的信念可以是非概念甚或非命题的,而格路尔则对此持中立的态度。(Smith,p.308; Glüer,2009,p.299,no.4)史密斯主要从现象学的立场来理解经验的信念特征。他不是从认知的角度,而是从主体与世界打交道的角度来理解经验的信念性。他认为我们应当放弃“信念在本质上只能是命题性的”这样一个教条。(Smith,p.308)对他来说,“信念的”(doxastic)即是“卷入的”(engaged),说知觉是信念即是说知觉使主体卷入这个世界。(ibid,cf.Husserl,p.52)强调主体与世界之间的交往关系显然是十分重要的。但这并不是说主体对世界的认识关系就是无关的或不重要的。事实上,麦克道尔正是从人与世界之间的交往关系来阐明概念对于人类经验的重要性。他从伽达默尔那里得到启发,认为人是与世界打交道,而动物只是在应付环境。伽达默尔很明确地说:“语言并不只是人在世界上所拥有的东西中的一个;相反,正是基于语言,才有人拥有一个世界这样的事实”。(Gadamer,p.440)因此,人不是因为与世界打交道才拥有了语言,而是因为有了语言才拥有一个世界。我们也并不是被动地卷入世界,而是以理性的方式与世界打交道并决定如何行事。事实上,我认为,概念能力与形成信念、作出判断的能力其实是一种能力。实施概念能力也就是形成信念或作出判断;反之亦然。这可能会使人联想到伯恩所谈论的关于概念的冗词涵义(pleonastic sense),即持有某种信念是拥有某个概念的充要条件(Byrne,2005,p.232)。③实际上二者谈论的是两回事。我所关注的并非是概念的拥有,而是概念能力的实施。在这里直接相关的是,我认为,持有信念或作出判断必定是概念能力的实施。因此,信念论意味着经验必定是概念的。
总之,从信念论的观点来看,非概念论是一个错误的极端。概念论在很重要的意义上纠正了非概念论的错误,但它走得还不够远,这使得它不能达成它所承诺要达成的东西。非信念的经验依然在很重要的意义上是一个所予,而以非信念的经验辩护信念,这在知识论上依然是一个神话。这就是我所说的所予的新神话(the new myth of the given)。
我对麦克道尔的概念论的批评以及我所提出的信念论遭到王华平的质疑。他认为,麦克道尔的概念论并不会导致我所说的两个间隙。首先,概念论所被指责导致的经验与信念之间的间隙仅当人们认同我所主张的辩护的信念标准时才存在,而这个辩护的信念标准在王华平看来是不成立的。其次,只要像麦克道尔那样来取析取论的经验分析路径,概念论就不会导致经验与世界之间的间隙。因此,王华平声称,概念论完全可以说明经验对信念的辩护作用。而且,在他看来,概念论不是太弱了,而是太强了。他因此主张一种非概念论的非信念论。(见王华平)针对王华平的质疑,本文将进一步解释、说明并捍卫我对概念论的批评。首先,我将捍卫辩护的信念标准,论证概念论所导致的经验与信念之间的间隙是不可弥合的。(第二节)其次,我将论证麦克道尔的事实析取论不能弥合非信念的经验与实在之间的间隙,因为它所认可的非欺骗情况与欺骗情况之间的不可区分性使得经验成为对真不敏感的东西。(第三节)最后,我将简短地说明信念论和概念论何以比非概念论更可取。(第四节)
与麦克道尔对概念论的论证相仿,我对信念论所做的也是一个先验论证。(Tang,p.111)同样以感性经验的辩护作用为依据,我的论证是:只有信念才能辩护信念,因此,感性经验若要辩护信念,其本身一定要是信念。显然,我对信念论的辩护依据是辩护的信念标准(the doxastic criterion of justification),即,只有信念能够辩护信念。相应地,我称麦克道尔所遵循的辩护原则为辩护的命题标准(the propositional criterion of justification),即认为只要是命题式的东西就可以辩护信念。④(ibid)而我对麦克道尔的概念论的批评也开始于对命题辩护标准的批评。
我对命题辩护标准的主要诘难是:在信念辩护中,辩护主体不但要意识或觉知到相关命题,而且要对这一命题有所承诺,即采取认可或相信的态度。这并不是说辩护信念不能通过辩护命题来实现。如果一个命题得到辩护,即被辩护为真,那么我们对它所采取的相信态度自然也就得到了辩护,因为相信p即是相信p为真。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对信念的辩护还是对命题的辩护都以真为目标,因此也都必须以我们信以为真的东西作为辩护依据。信念辩护标准所要坚持的是:信念的辩护者本身一定要是一个被信以为真的东西,即信念。我们所未相信的东西是无法辩护我们所要相信的东西的,或者说,我们所未承诺的命题不能被用来辩护我们所要承诺的命题。⑤而概念论的问题正在于此。概念论者所理解的经验只是一个命题性的东西:一方面,它是一个未被承诺的命题;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真假未辨的命题。用这样一个纯命题性的东西来辩护我们的信念是有问题的。
麦克道尔对这个问题是有所觉察的。他的策略是,经验虽然并非是对所经验到的东西的接受,但它邀请主体接受所经验的东西,而这个邀请,麦克道尔的意思似乎是说,就足以辩护我们对经验内容的接受。(McDowell,2002,pp.278-279)但这在我看来只是将困难后延了一下。因为对经验所发出的邀请,主体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而这个接受或拒绝是不能由邀请本身来辩护的,它需要另外的辩护。我们不能说,我接受邀请是因为我受到邀请。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说明受到邀请和接受邀请之间的区分了。所以,麦克道尔的缓兵之计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王华平认为我对信念辩护标准的论证是将辩护关系理解为严格的推理关系。而以经验为辩护者的辩护关系可以只是一个“准推理”:
(1)p;
(2)那么,Bp(即相信p)。(王华平,第5页)
王华平认为:“在经验辩护中,上述推理是有效的。原因就在于,经验是可以信赖的”。(同上)
问题的关键在于,(1)中的“p”究竟是什么意思?这里有两种显而易见的可能:其一,“p”意味着“p为真”;其二,“p”意味着“有这样一个命题p(p的真伪未定)”。如果是第二种可能,那么显然这个推理无效。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有一个真伪未辨的命题就相信这个命题。相信一个命题意味着相信这个命题为真。如果取第一种解释,即认为“p”意味着“p为真”,那么(1)与(2)之间就不是一个准推理的关系,而更像是一种等值关系了,因为接受“p为真”实际上就是相信p。⑥这样,(1)中所提供的就是一个信念p,而不是一个中性的、真伪未辨的命题。而如果我们认为(1)是经验所提供的东西,那就意味着经验是一个信念。
像麦克道尔一样,王华平采取的是第三种解释,即认为(1)中的“p”既是一个真伪未辨的中性命题,又极有可能为真,因为,像上面所引用的,“经验是可以信赖的”。除非有特别的理由,经验所提供的实为中性但又貌似且多半为真的命题,是可以辩护我们的信念p的。所以,为谨慎计,王华平又对原来的准推理进行加固,从而得到(以下是我的表述):
(1)p;
(2)没有异常;
(3)Bp(即相信p)。(参见同上)
这种推理方式或可称为缺省推理(reasoning by default),意即如果相反的证据没有自荐其身,那么我们就有理由作出所做的推理。(cf.McDowell,1998,p.439)但是,这里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证据才有可能成为相反的证据?像许多其他非信念论者一样,王华平所提出的方案是:与经验的内容相冲突的已有信念即是相反的证据。因此,如果经验的内容与已有信念相冲突,那么我们就至少可以对这个经验持怀疑态度。(同上,第5-6页。cf.Martin,1993,p.79,83; 2002,p.387.cf.McDowell,1994,p.11)但实际上这是很危险的一步:这样做的结果是,似乎是以往信念限定我们对经验内容所持的态度,而不是经验限定信念,而这样至少是大大削弱了经验对思维的限定作用。
像其他许多非信念论者一样,王华平也认为,经验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它是否真实可靠。(王华平,第4页)这就要谈到所谓真实经验(veridical experience)与错幻经验⑦的不可区分性。很多哲学家认为,真实经验与错幻经验在现象上是不可区分的。这不仅意味着我们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经验的欺骗,而且意味着我们会在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受到经验的欺骗。经验的欺骗性因此是不可纠正和不可逾越的。应对这一状况的唯一措施就是否认经验推定信念。
这便是我所谈到的概念论所承诺的两个间隙,即经验与信念之间的间隙以及经验与实在(reality)之间的间隙。对于非信念论者,经验与信念之间的间隙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个间隙一旦存在就无法弥补。原因在于,这个经验与信念之间的间隙实际上是以经验与实在之间的间隙为基础的。而非信念论者所承诺的经验与实在之间的间隙则是一个知识论意义上的间隙,即经验者无法在严格的意义上确定他所经验到的是否是实在。王华平认为非信念的经验与实在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间隙。他认为,析取论可以说明经验与实在之间的概念联系。(同上,第4-5页)所以,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析取论能否否认或至少弥合非信念经验与实在之间的间隙。
析取论(disjunctivism)作为一种知觉理论是朴素实在论(nave realism)的新形式。朴素实在论在20世纪初由普瑞查德(H.A.Prichard)提出。像同期出炉的感觉材料说(the sense datum theory)一样,朴素实在论的动机也是要反击当时在英国哲学界盘踞已久的唯心论,只是二者进行反击的策略不同。感觉材料说认为感性经验的直接对象是感觉材料(sense datum),而朴素实在论认为感性经验的对象是外部世界。(cf.Moore,p.453; Prichard,p.229)在二者的论战中,感觉材料说常常以错幻论证为武器,声称既然我们常常不能区分错幻经验和真实经验,而错幻经验的对象是像错象或幻象这样的显象(appearance),那么在知觉经验中我们所直接经验到的也一定是一个显象。析取论则试图在承认错幻经验与真实经验不可区分的基础上拒斥错幻论证。它的基本观点是:知觉经验与幻觉经验即便在不可区分的情况下依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验,在幻觉经验中所经验到的东西根本不是知觉经验的构成成分。(cf.Snowdon,2008,pp.36-37)
析取论最早发源于亨顿(J.M.Hinton)(1973),后由斯诺顿(P.Snowdon)(1981)和麦克道尔(1982)正式提出并为马丁(M.G.F.Martin)(2002)等人所发展。它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将经验分析为知觉(包括普通知觉和错觉)和幻觉之间的析取,即认为经验或者是客体的呈现(presentation),或者仅仅只是一个幻象;这种形式我称之为客体析取论。客体析取论以斯诺顿和马丁为主要代表。析取论的另一种形式由麦克道尔提出,它将经验分析为非欺骗情况(non-deceptive cases)与欺骗情况(deceptive cases,包括错觉和幻觉)之间的析取,即认为经验或者是事实的彰显(manifestation),或者是一个纯显象(mere appearance);这种形式我称之为事实析取论。客体析取论与事实析取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取知觉的客体观(the object view),而后者则取内容观(the content view),即前者认为经验是客体的呈现,而后者则认为经验是对对象的表征(representation)。⑧客体析取论认为在知觉情境中,知觉经验的对象是客体,而事实析取论则认为在非欺骗情况中,经验的对象是事实。⑨
麦克道尔的事实析取论也被斯诺顿称为知识论化(epistemologized)的析取论,因为它旨在说明经验何以能够提供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Snowdon,2008,p.36)麦克道尔的事实析取论认为经验或者是事实的彰显,或者是一个纯显象。(McDowell,1982,p.211)而当经验是事实的彰显时,它就能辩护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但问题是,如果任何一个给定的感性经验既可能是事实的彰显,又可能是一个纯显象,那么经验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它所呈现的是事实还是纯显象。这也就是说,经验的内容对世界的真不敏感。因此它自然也就不能辩护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
王华平认为概念论足以表明经验内容对世界的真敏感。他认为:“经验既然具有内容,它就拥有正确性条件,从而它的正确与否依赖于世界的所是,因而也就不能说它对世界的真不敏感”。(王华平,第4页)但具有真值条件并不是我所说的对世界的真敏感。在我看来,一个状态对世界的真敏感,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第一,对真敏感的状态必须意旨为真。信念就是这样的状态:相信p意味着相信p为真,尽管p可能并不为真。第二,对真敏感的状态必须是可调适的。例如信念就是这样的状态:一个相信p的人发现p为假时就会转而不相信p。
麦克道尔所理解的经验显然不能满足我所说的这两个条件。首先,在麦克道尔看来,经验本身不对真伪作出判断,所以经验到p并不意味着经验到p为真。其次,麦克道尔认为,经验具有不可纠错的特征。比如,对一个熟悉Müler-Lyer图的人来说,尽管她已经知道两条线段一样长,还是会觉得其中的一条线看起来比另一条长。(McDowell,1994,p.11)因此,麦克道尔所理解的经验既不以真为意旨,又不能因真而有所调适,这样它自然也就不能为信念辩护提供依据。王华平论辩说,只要我们承认知觉的直接对象是事实,那就意味着经验与实在之间并不存在本体论上的间隙。(王华平,第5页)在某种意义上,这个说法是成立的,因为析取论意味着我们经验中接受到的就是外部世界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析取论能够因此弥合经验与实在之间的知识论间隙。
而我所主张的信念论所理解的感性经验则恰恰相反。首先,信念论认为经验到p意味着经验到p为真。看到那里有一把椅子意味着看到那里确实有一把椅子,经验到某种幻觉意味着经验到自己确实在产生某种幻觉。其次,经验也是可以根据我们对事物的理解而加以调适的。如果一个人把“心清”误读作“心情”并在接下来的语义中猛醒自己误读了前面的词,他会重新把这个词看成“心清”而不是“心情”。至于麦克道尔所说的那种情况,也并没有什么难解之处。一个熟悉Müler-Lyer图的人会把图中的两个线段看成等长的,尽管它们看起来不一样长。就好像我们从侧面看一个圆形硬币时,尽管这个圆形硬币在这种情况下看起来是椭圆的,我们依然会把它看成是一个圆形的硬币。所以,信念论所理解的经验满足对真敏感所必备的两个条件,即以真为意旨并因真而改变,从而可以被当作信念辩护的可靠依据。
王华平坚称,只要主体具有真实经验就能够知道其经验是真实的。(同上)这个断言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麦克道尔所要面对的问题正在于:主体通常并不知道他所经历的经验是否是真实经验,他只是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将所经历的经验当作真实经验来接受。当然,麦克道尔本人对此是有一个说法的:他似乎认为只要一个真实经验被当作真实经验,即便在不能被确认为真实经验时,依然可以被用来辩护信念。(McDowell,2003,p.681)这表现在他对内在论的独特理解上。
在我看来,麦克道尔的知识论最闪光的地方在于,他认为事实或真内在于主体的主观性并因而能够在主体的信念辩护中起作用。因此他反对将真作为外部因素与理由空间(the space of reasons)这样一个内部领域截然分开。(ibid,1995,p.886)这样做的好处是知识的获得不再是理性加好运,即得到辩护的信念恰好为真,而是理性本身已经包含了真。知识的辩护因而有了内在的保障。但问题是,麦克道尔所说的真内在于主体的主观性,并不是指主体以真为真,而只是说事实或真对于主体是可得的(available)或彰显的(manifest)。(ibid,1982,pp.215-216)就经验而言,由于麦克道尔坚持认为经验本身不是信念,实际上就是说这可得的事实并未为主体以相信的方式所接受,或彰显的事实并未为主体所认可。这样,麦克道尔所称之为内在于主体的主观性的真,实际上仍然是外在于主体的信念系统的。而在我看来,外在于信念系统就意味着外在于理由空间。这样,麦克道尔所谓的事实与真内在于主体的主观性,也就只是一个说法而已,他并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将事实或真理解为内在于理性的东西。因此,麦克道尔的内在论中存在着某种外在论因素,而这个外在论因素使得他不能够像真正意义上的内在论所要求的那样说明经验在思维中的辩护作用。
王华平认为,无论是概念论还是信念论,都是基于一种强的信念确证(warrant)理论,即认为信念的确证要求主体能够给出理由。而信念论的问题在于,它不但要求主体给出理由,而且要求主体给出严格推理意义上的理由,即信念。在王华平看来,“理由给予并不是知识确证的必要条件”。(王华平,第6页)诚然,大多数非概念论者认为经验能够辩护信念,但理由空间并不一定是概念空间,更不要说是信念空间了。(cf.Peacocke,2001,2009; Alston,p.82)尚兹(R.Schantz)很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类观点。他一方面认为“经验必然是非信念”的,另一方面又坚持“主观经验可以充当我们信念的辩护者”。(Schantz,1999,pp.187-188; 2001,p.174; cf.Peacocke,2001)与此相应地,他反对辩护的信念标准,认为:“辩护所要求的是经验本身,是事物看起来的样子,而不是我们关于这些样子的信念”。(Schantz,1999,p.188)尚兹说辩护信念的是经验,而不是关于经验的信念。这显然是没有错的。但我所主张的信念论所坚持的信念辩护标准,并不是说信念的辩护者是关于经验的信念,而是说经验要辩护信念,它本身必须是信念。所以信念辩护标准的反对者需要说明的是,非信念的经验何以能够辩护信念。
同时,尚兹一方面认为经验是非概念的,另一方面又坚称“经验,作为非概念内容的承载者,能够为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提供理性依据”。(ibid,2001,p.167)相应地,尚兹进一步否认辩护的命题标准。他认为我们应当区分“有理由”和“给出理由”,或者说,应当区分“得到辩护而相信的状态”和“辩护信念、表明它得到辩护的活动”。(ibid,p.188)尚兹认为,尽管后者要求概念能力,前者却并不需要。他写道:
一个主体,就一个动物在她看起来的特定样子而言,可能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那是一个鳄鱼,但却不能描绘那个动物在她看起来的样子,因而不能提供一个辩护性的论证。我们之不能明确说明我们关于一个对象的经验的重要特征,并不妨碍我们因对象在我们看起来的样子而具有相信它是如此这般的理由。(ibid,1999,cf.p.189; cf.2001,p.177)尚兹在这里误解了概念论的意思。概念论并不是说我们之所以有理由相信所看到的动物是鳄鱼,是因为我们能够给这个动物在我们看起来的样子一个概念描述,并在此基础上相信所看到的动物是鳄鱼。概念论的意思是说,当我们看到这个动物时,我们直接就把它看成是鳄鱼。因此,不能给这个动物在我们看起来的样子一个具体的描述,并不妨碍我们把它看成鳄鱼,也无损于经验的概念性。这也是为什么概念论与信念论之间实际上只是一步之隔。既然我们在经验中是直接把一个动物看成鳄鱼,那么似乎就很难否认我们在经验中是把这个动物当成了鳄鱼,也就是相信这个动物是鳄鱼。从辩护的角度来说,非信念论的概念论所要面对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在经验中未相信被看成是鳄鱼的东西真的是鳄鱼(如果我们真的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似乎就很难指望这个经验能够辩护这样一个信念:那个被看成是鳄鱼的东西真的是鳄鱼。而非概念论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加严重:如果我们在经验中没有把一个鳄鱼看成是鳄鱼,那么我们如何能相信所看到的是鳄鱼?
如前所述,王华平强调说,非概念内容具有真值条件,因而可以为信念提供辩护。(王华平,第4页)这其实就是皮考克(C.Peacocke)所说的经验的表面涵义(face value)。皮考克认为,只要我们接受经验的表面涵义,经验就可以为信念提供辩护。这样“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知觉判断”就既不是“黑暗中的非理性腾跃”,也不是“推理性的”。(Peacocke,2009,pp.477-478)但这里的问题是:非概念的经验如何可能具有一个表面涵义?如果没有概念能力的实施,我们如何能够知道经验具有怎样的表面涵义?又如何能够确定这样的经验能为什么样的信念作辩护?
与皮考克不同的地方在于,王华平似乎有意诉诸外在论的可靠论。他认为:“只要感觉器官发挥它们的正常功能,认知者就能拥有关于环境的知识了,就能拥有得到确证的信念。那些信念的品质并不因为他给不出理由而受影响”。(王华平,第6页)在这里,王华平强调的是知识的确保。这种确保是无须辩护的确保,即主体既不需要为所持有的信念提供理由也不需要真的拥有这样一个理由。而这就是皮考克所说的“黑暗中的非理性腾越”了。
(非常感谢王华平和朱葆伟对本文初稿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我将非信念论区分为概念论的非信念论和非概念论的非信念论。
②逻辑推理与实存推理之间的区分源自塞拉斯。(Sellars,1953,p.313)
③格路尔似乎认为我所坚持的这种观点就是格路尔所谈论的概念的冗词涵义。(Glüer,2009,p.299,no.4)
④在这里,我依照塞拉斯的理解,将命题的东西视为概念的东西。(cf.Sellars,1975,p.129)但也有学者认为,具有表征内容就是具有命题内容。(Glüer,2009,p.299; Smith,p.308)
⑤在这一点上,格路尔持相同的观点。她也认为,只是思索或玩味(entertain)一个命题并不能使这个命题成为辩护其他信念的理由。(Glüer,2009,p.319; cf.ibid,2004,p.209)
⑥摩尔佯谬很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一个人不可能既声称p又声称自己不相信p。
⑦错幻经验即错觉(illusion)和幻觉(hallucination)。
⑧内容观与客体观这两个术语源自布鲁尔(B.Brewer)(2004),并为伯恩(2009)等人所沿用。内容观是指意向论,而客体观则是指非意向论。
⑨关于析取的另一支路,客体析取论认为幻觉经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象,而事实析取论则认为欺骗情况中经验的对象是纯显象。事实析取论对这一支路上的经验对象的处理会招致很大的麻烦。首先,它引入了心理对象。其次,更加麻烦的是,在错觉情境中,这个心理对象后面是有物理对象或事实作支撑的。而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心理对象就难免变成主体与物理对象之间的中介。当然,客体析取论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并非毫无问题。因为,在幻觉中我们的确经验到了幻象,简单地否认这个幻象是经验的对象似乎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