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法”中文版的必要性--日本零售业进入管制对中国的启示_企业店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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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保护期的结束,外资大举进入中国零售业已是大势所趋,跨国零售巨头的进入对我国本土零售业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外资企业大多采取大型综合超市业态在中国快速扩张,这对国内刚刚成长起来的新兴超市和众多中小零售店而言是一个巨大威胁。国内前一阶段大商场的无序发展和纷纷倒闭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目前大型综合超市也步入了类似窘境,“圈地”活动在全国各大城市展开,出现了中外零售商互相争抢地盘的纷乱局面。对于大型零售店铺这种无序扩张行为是否应加以规制,对于保护期后跨国零售集团的进入是否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延缓其步伐,已成为目前国内企业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大型连锁零售超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门店布局不均的问题展现在各地政府部门面前,如何规划这些大型的零售巨无霸成为令政府经济要员头痛的难题。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期间,湖南人大代表王填上交了一份主题为“流通秩序和商业立法”的议案,期待政府通过制定商业流通法,消除流通业存在的“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问题”,为整个流通行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据悉该法案堪称中国版的《大店法》,此举引起了政府部门和行业的高度关注,一时间赞成声和反对声不绝于耳。

日本对外资零售业的进入规制

在日本,小规模经营的夫妻店是解决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大型零售企业的无序扩张,严重导致当地商业结构的不平衡,并给小型零售商店带来了巨大冲击。因此,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对此进行相应的管理限制。

为保护中小零售业的生存,日本政府先后于1937和1956年颁布了《百货店法》,后又于1 973年制定《大规模零售业事业活动调整法》,即《大店法》,订立之初原本为了限制开设大型店铺的数量和面积,但是到1979年时期,大型商店激增,与中小零售店铺发生摩擦,日本通产省乃于1982年导入《事前说明制》,进行指导并约束大型门店的扩张,形成种种不合理现象,被指称为贸易障碍。后来日本改变观点,于1998年5月制定《大规模零售店立地法(简称大店立地法)》,废除大店法(其历程详见表1)。

日本商业规划法规制度沿革

1937年制定《百华店 规定了具有1500平米以上的店铺面积经营多种类型商品的零售

法》,即第一次百货店

店的新建和扩建采取许可制,即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还规定百

法。

货店必须在下午7(4—10月期间)中者6(11月—3月期间)

关心,位于大城市的百货店必须每月至少歇为3天。

1947年废除战前的《百

由于美国当局推行经济民主化被废除。

1956年再次制定《百货

其目的仍然是通过管制的办法来调整大型百货商店与中小零售商

店法》即第二次百货店

店之间的利害关系。内容同上。

1959年制定《零售商店

对大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设立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中小零售

调整特别措施法》

店进行调整。

1973年制定《大规模零

目的在于确保大店铺周围中小零售企业得以继续维持正常营运,

售业事业活动调整

经过多年延边,手续架构大致包括事前说明——建筑物设置报备

法》,即《大店法》,

——事物商业协商(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零售店报备——

自此取代了《百货店 正是商业协调——大店法审议会审议——通产大臣命令——开

法》

店。

1973年制定《中小零售

其目的旨在推进中小零售业现代化的政策的内容和手段“体系

商业振兴法》,与《大

化”,对全国一万两千多处中小零售店聚焦的商店街进行改造,

店法》并称为《零售二

促进中小零售业店铺的“共同化”,推动自由连锁化,对于中小

法》。 型零售店铺现代化,经营合理化进行支持,并进行经营诊断,培

养人才,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帮助。

1979年《大店法》调整

店铺总面积:下限报批面积为500平米。

1990年5月运用合理化●调整期间上限定为1年半

●关店时刻不须报备基准由下午6点延长到7点

●每月休息天数为4天,一年须满48天

1992年1月修法 ●废除商业活动调整协会,将该等手续与大店法审议会合并

●调整期间上限缩短为1年

●指导地方自治团体各自订立条例,要予以合理化

1995年5月以省令及通●店铺面积未满1000平米者,原则自由化

达放宽运用内容 ●关店时刻不须报备基准由下午7时延长至8时,另临时再延

长1小时营业,且每年不超过60日才,也自由化

●每年休息日数不须报备基准,由48日缩短为24日

●各地方自治团体定有独自规范者,设置相应洽谈窗口。

1998年5月 规定《大规模门店立地法》〈简称大店立地法〉

2000年6月 《大店立地法》实施,废除《大店法》

表1 日本商业规划法规制度沿革

日本的经验给我国的启示

在WTO的框架下,美国要求日本开放零售市场的压力让日本在1992年、1994年对“大店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从1998年开始,日本撤销了《大店法》,取而代之的是“城建三法”:即《大型店铺选址法》、《新城市规划法》、《中心市街地活性化法》。虽然这一法律的变化与调整,使日本大型零售商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日本的主导思路仍然是保持用夫妻店来保证其高就业率。此外,日本现在还有其他配套法律制度来保障其居民的就业和消费者权益。

在WTO条款中,中国承诺的对外零售企业开放时间表,本来是为了保护本土商业企业才艰难谈判得来,但一些地方为了出政绩,引进外资,私自将零售行业提前开放,并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严重违背了WTO规则,造成了中外零售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进而出现了外资零售企业可以依靠自己雄厚实力和惊人的发展速度,加上在中国受到税收政策等各方面的“超国民”优厚待遇,逐步在国内的零售市场上占领一定的份额,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和政府的支持,但在商业方面,中国并没有一部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中国需要借鉴日本的做法。

我国零售业与国际零售巨头差距悬殊

截至2004年4月,全球零售200强已有12.15%的企业进入中国,另外有12%的企业已经进入亚洲,为随时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知名的国际零售商,如沃尔玛、家乐福、欧尚易初莲花、万客隆、麦德龙、百安居等均在中国零售市场占据重要的市场份额。

地区 省份 国外零售企业 港澳台零售企业 外资零售企业总数

个数 百分比

个数

百分比

个数

百分比

北京 16

10.88 109.35 26 10.24

天津 64.08 5 4.675 11 4.334

河北 10.68 5 1.87 3 1.184

辽宁 10

6.80 8 7.48 18 7.09

上海 22

14.97 1110.28 33 13.00

江苏 14

9.53 5 4.67 19 7.48

东部沿海地区 浙江 32.04 1 0.93 4 1.57

福建 42.72 2 1.87 6 2.36

广东 24

16.32 2422.43 48 18.90

广西 32.04 0 0 3 1.18

山东 12

8.16 3 2.80 15 5.91

海南 10.68 1 0.93 2 0.79

总计 116 78.91 7267.29 18874.02

安徽 00 1 0.93 1 0.39

黑龙江21.36 1 0.93 3 1.18

河南 00 5 4.67 5 1.97

湖北 64.08 9 8.41 15 5.91

中部地区 湖南 42.72 3 2.80 7 2.76

内蒙古00 2 1.87 2 0.79

吉林 21.36 1 0.93 3 1.18

山西 00 0 0 0 0

江西 00 1 0.93 1 0.39

总计 14

9.52 2321.5 37 14.57

甘肃 10.68 0 0 1 0.397

重庆 42.72 3 2.80 7 2.76

贵州 10.68 1 0.93 2 0.79

宁夏 10.68 0 0 1 0.39

青藏 00 1 0.93 1 0.39

陕西 00 1 0.93 1 0.39

西部地区 四川 64.08 3 2.80 9 3.54

西藏 00 0 0 0 0

新疆 10.68 1 0.93 2 0.79

云南 32.04 2 1.87 5 1.79

总计 17

11.56 1211.21 29 11.42

总计 147 100

107

100

254100

资料来源《中国市场统计年鉴2004》

表2 截止2003年末外资零售企业的地理分布

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呈现出区域集中的趋势,地理分布结构不合理。表2反映了截止2003年末,在华投资的外资零售企业数目及地理分布。图1、图2反映了截止2003年末,在华投资的外资零售企业的区域密集程度。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外资零售企业占在华外资零售企业总数的74.02%,而在东部沿海地区广东、上海、北京的外资零售企业集中密度最高。

图1 2003年外资零售企业数量的地区分布

中外零售企业的竞争力差距

商务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增长最快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据预计,今后外资将继续加快进入我国零售业的速度。业内专家认为,发展速度只是中外零售企业差距的直接体现,竞争力的差距才是双方最核心的问题所在。

图2 2003年外资零售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核心省市的集中程度

通常来讲,零售企业竞争力是指零售企业将人、财、物等资源动态组合并加以运用和管理的能力,经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最终上升为企业文化,主要体现为快速扩张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营销技术能力、财务运作能力、品牌价值能力和人才聚集能力等方面。

1、快速扩张能力。目前,家乐福在中国拥有98家大卖场,包括好又多101家店铺在内,沃尔玛拥有184家店铺。2006年,家乐福新开33家店,沃尔玛新开15家店,麦德龙新开6家。以经营大型超市为主的11家外资零售商新开店铺数量超过100家,也超过了上年同期水平。相比,百联集团、大中电器去年店铺增长率仅为2%,深圳铜锣湾则为负36%。

2、营销技术能力。2006年连锁百强中,18家以国外品牌经营零售企业店铺数量增幅只有20%,不及100强平均水平,但销售规模增幅却达27%,高于100强平均水平。其中11家以经营大型超市为主的外资企业共经营567家大型超市,比2005年增加102家门店。单店销售规模为2.15亿元,同比增长5%,大大高于国内同业态店铺的销售。

3、成本控制能力。商务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03年中国零售企业的毛利率平均值仅为9%,而外国零售企业的则达到了24%,差15个百分点,表明中国零售企业的采购成本、物流配送成本的控制能力较国际领先水平差距很大。

4、财务运作能力。从内部融资能力来看,中国零售企业利润总额的平均值为1.5亿元,相当于外国零售企业均值的0.7%;利润率平均值为1.2%,较外国零售企业的3.7%低了2.5个百分点。资金周转率方面,中国零售企业为4.24次/年,而外国零售企业为6.25次/年;流动比率的均值中国零售企业为0.93,外国零售企业1.01。

5、中外零售企业品牌价值能力的差距更是不言自明。此外,在人才的争夺中,中国零售企业也明显处于劣势,外国零售企业凭借其优厚的待遇、完善的职业生涯规划、良好的企业氛围已率先赢得求职者的青睐,这反过来将加重中国零售企业高级人才短缺的矛盾。

制定中国版《大店法》势在必行

虽然外资零售业进入促进了中国零售业的现代化进程,并且目前在中国零售市场所占的比重还很小。但是外资零售企业的进入已经引发了一些问题,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积极寻求有效解决办法,才能确保我国零售商业的健康发展。

1、外资零售企业进入速度过快。在入世后的几年时间内,外资进入速度大大超过了预期的时间限制,对本土零售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另外,由于多头审批,把关不严,降低了引进外资的标准,合资合作项目的质量参差不齐,引进外资呈现出冒进和无序状态,不仅严重偏离了国家的渐进式开放策略,而且加剧了零售业网点结构和布局的不平衡。

2、少数外资零售企业呈现垄断倾向。由于我国零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外资大型零售集团较易形成市场垄断现象。目前,一些大型外资零售巨头不断压榨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向供应商收取大量的店庆费、促销费、进店费等各类费用,变相把经营风险转嫁到供货商身上,使大量本土制造商、供应商的利益严重削弱;有的外资零售企业采取长期亏损经营战略,以低价倾销形式迅速占领市场,给本土零售企业造成了较大冲击。

3、个别外资零售企业继续违规设店。如有的外商以国内自然人名义注册商业企业,有的外商收购国内商业企业后不进行变更登记,有的外商主要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进行经营和发展等。

4、一些地方政府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给予外资零售企业超国民待遇,把许多最好的商业地段拱手让给外资零售巨头,而且在地价、税收等方面给予其一系列的优惠,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制定《大店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充分发挥商业网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的需要。商业网是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网络,商业大店是这个网络中的骨干力量。对这个网络中大店这个“结”,必须要立法,协调它与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便能更好地发挥商业大店的骨干作用。

2、商业、城市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需要。商业网点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而此二者能否协调并相互促进又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如果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大店的盲目开发将引发环境、交通等一系列问题和严重的资源浪费,而《大店法》将为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铺就一条理性之路。

3、“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市场交易领域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大店法》能在商业领域内,特别为大店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市场准入体制。

4、与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需要。为适应市场交易的露要,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都没有从大店合理布局上加以规范。有关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企业法规等,应从商业的角度,尤其是商业大店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角度加以规制。

5、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虽然加入WTO后,我国已逐步取消对外商进入流通领域的限制,但却绝不应该放任自流。对大店的建设进行立法,以引导国内外大型商业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随着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零售连锁巨头在国内的快速扩张,国内零售企业已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不尽早加以限制,任由国际商业巨头们“跑马圈地”,我们的零售业市场可能会全线失守。到那时,不仅国内商业企业难于抗衡,连上游的产品供应商也将受制于人。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来防范大型商店可能形成的垄断是十分必要的。

更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于,商业零售业一向有“就业蓄水池”之称。遍布城乡的小店小摊为成千上万的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如果任由那些大店肆意扩张,而且是不受营业时间限制的经营,众多的小店小摊最终会被挤垮。而从就业形势的要求来看,对大店进行法律规范也是迫在眉睫的。

因此,为了遏制各地城市商业设施过剩和低效运作的局面,为了防止形成产业垄断,为了城市、商业协调有序发展,必须出台中国版《大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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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法”中文版的必要性--日本零售业进入管制对中国的启示_企业店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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