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权、现代经济学和市场社会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产权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
劳动产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应该在宪法文本中有充分明确的表述,从而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并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保护。
产权,一般说来,指的是经济主体对具有使用价值的财富或财产拥有的一系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财产可以采取物品的形态,这时产权就表现为物权;财产也可以采取知识的形态,这时产权就表现为知识产权。物品和知识还有其价值形态的对应表现,即货币。这些财产既可以由其拥有者享受,或作为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也可以作为资本投入(广义的)生产过程,用以生产其他商品或劳务,并得到增殖。以资本形式出现的财产所拥有的产权,称为资本产权。必须指出的是,暂且不说知识产权和资本产权,即使是物权,也不仅仅是对具体物品的占有权或处置权,而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中的一套抽象的社会权利。从资本产权中可以派生出许多其他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剩余索取权,即资本所有者对生产过程的产出大于投入的部分(剩余)拥有索取权。
上面提到的知识资产和相应的知识产权,其实只是更一般的人类劳动和相应的劳动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最重要源泉,具有明确的使用价值,即可以用来创造财富。这种使用价值使它本身成为一种财富、一种资产,可以用来享用(即创造其他财富),用作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也可以用作资本投入(广义的)生产。当劳动资产(或人力资产)作为资本投入生产过程时,其拥有者,理应与非人力资产拥有者进行投资一样,享有(人力)资本产权。这种人力资本产权是劳动产权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为劳动者的绝大部分劳动是在生产过程中(即作为人力资本投资而)实现的。与其他一切形式的资本产权一样,劳动产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上面提到的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指的主要就是劳动者根据其付出的劳动(即投入生产的人力资本)而享有的剩余索取权。
要在现在提出劳动产权问题,不仅是因为劳动者的这一宪法权利在当前的企业实践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中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注:在政府颁发的《公司法》和产权界定中规定:“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明确规定,企业税后利润按资本金向投资者分配,职工的一切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全都进入成本。也就是说,职工无权分享企业税后利润。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实际上被剥夺。)更为严重的是,在指导思想上,彻底否定劳动产权的种种说法取得了话语霸权,从而为剥夺劳动者宪法权利的企业行为和政策法令提供了理论依据,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进而使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人、国家主人的宪法地位受到严重的威胁。
在对劳动产权作进一步的论证之前,有必要指出,这一问题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转轨、企业改制,或者更广泛地说,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意义。经济转轨转到哪里去,企业改制改成什么样子,所建设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劳动者能接受、所向往的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对劳动产权问题的恰当理解和妥善解决。
为了使上述两个论点有更明确的意义,让我们对劳动产权问题出现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作一简短的回顾和评论。
二、社会背景:经济转轨和企业改制
改革之前,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表现为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劳动产权在理论上是通过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对剩余的索取权而间接实现的,在中国,没有任何人对劳动者的这一宪法权利及其实现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提出过认真的挑战。至于国家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直接利益如何协调,这种间接实现形式能否真正体现劳动产权的实质内容,虽然极其重要,在理论上却是另一层次上的问题。
从70年代后期开始的中国改革,其理论基础是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要点是发展生产力和消灭剥削。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解不同,在邓小平的框架里,发展是硬道理。公有制也好,私有制也好,计划经济也好,市场经济也好,按劳分配也好,按要素分配也好,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都可以接受。这样理解的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也有根本的不同。它所理解的社会公正,不仅仅意味着程序公正(机会平等)加再分配调节,而且主要是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如何使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构想得到全面的实现,对于当代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
要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解决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首先,选择适当的发展战略;其次,推进科技创新;第三,实行制度创新。
就发展战略而言,目前占主导地位的选择是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以弥补国内有效需求的不足。与此相配合,大力引进外资,一来可以取得国内稀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是获得对出口至关紧要的国际营销渠道,二来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
另一种可能的选择则以扩大内需为主,保护民族产业,提升其产业结构,从而使民族经济在国际分工中占据一个更为有利的位置。(注:当前,在跨国金融资本的强力推动下,全球化过程势头很大。但是,各种抵制和反对的力量也正在迅速集结、发展。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我们是以“与国际接轨”为主,还是坚持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发展民族经济为主,取决于对国际格局的清醒认识。深入探讨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主义不是本文的任务,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现代化、全球化和中国道路》(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的403-404页。)
显然,不同的发展战略对于推进科技创新具有不同的含义。采用“出口导向”、“引进外资”战略,科技创新即意味着引进先进国家的科技成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其结果必然是外资以其手中的科技成果控制我国的经济发展。而“扩大内需”战略的前提与后果则是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他们参与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能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在现有的产权结构下,由于企业的资金收益率不能低于资金的平均收益率,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势必提高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影响出口竞争力,从而对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压力的缓解产生消极的影响。由此可见,如何处理劳动产权在企业产权结构中的位置,不仅对选择哪一种发展战略,而且对如何推进科技创新,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就制度创新而言,由于苏式计划经济(及其各种变种)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已被市场配置所取代,如何使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剥削的消灭,成为紧迫而复杂的问题。经理市场的建立牵涉到政治民主的推进(人事权的放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有较大的难度。对于市场竞争的后果(贫富分化),一般认为可以用社会保障和再分配调节来处理。对于作为市场主体或市场微观基础的企业,政企分开已是共识。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革企业的治理结构,使其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逐步消灭剥削、走向共同富裕。由于企业的治理结构不过是企业产权结构的表现形式,理解和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处理劳动产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企业治理领域相对薄弱。随着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失败,被认为是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力在改革时期的中国更是急剧下降。没有理论上的突破,特别是在劳动产权问题上的突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企业改革问题上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流共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果经济不发展,公平的贫困有什么意义?只有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过程中求公平,公平才有实际的吸引力。为了发展经济,邓小平1992年在南巡讲话中提出,要“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于是,在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中,为西方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提供理论依据的一些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在一批介入中国改革的西方学者和海归学者的大力鼓吹下,迅速在企业管理领域,并进而在转轨经济学乃至一般政治经济学领域,特别是在改革的指导思想方面,取得了统治地位。这些理论在我国经济学界中的话语霸权,现在已经达到这样一种地步,以至于在讨论经济转轨和企业改制时,如果不使用其语言,如科斯定理、产权界定、交易费用、契约的不完全性、剩余控制权、委托—代理、寻租等等,就很难取得发言权。
鉴于思想理论界的这一实际情况,还由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如果不对其在企业产权结构、治理结构问题上的论点、论据作出认真而又实事求是的清理,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产权的观点不可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接受。
三、理论背景:西方主流经济理论
上面提到的在我国取得话语霸权的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指的主要是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基于个人追求最优化理性行为的均衡分析)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各流派。
新制度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强调制度重于技术,也就是说,制约个人经济行为的整体制度(或机构)的结构及其变迁,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比技术因素更重要。这自然是有道理的。但其对制度效率的理解却立足于一系列似是而非的假设之上。为了看清这一点,最好从检查作为整个新制度经济学出发点的科斯定理入手。
按照科斯定理,如果生产各要素的产权能明确界定,如果产权拥有者能为追求自身利益最优化而自由交易,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组成企业,企业家就可以通过等级制的治理结构比市场交易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节省交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这个定理是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但其本身却立足于一些含混而颇成问题的假设之上。
首先,它从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把经济理性还原为个人追求私利最优化的工具理性。不仅企业被看作是个人理性行为的结果,连政府也被还原为在政治市场里追逐私利的官僚,以此来解释寻租行为。寻租行为确实很普遍,追求私利最优化也确实是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动机之一。但是,从一般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纯功利主义的工具理性观点太过片面。事实上,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环境及与此相应的文化氛围(包括一系列意义、规范和价值标准)中,人们总是按照与这些意义、规范和价值标准相应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和约定而行事。不管私利最优化何等重要,最多也只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一系列意义、规范和价值标准之一。它的存在并不能排除制约人们行动的其他规则和约定的存在。看不到这一点,就很难理解为什么人们的行动往往并不符合经济学家的“理性”标准,更不可能理解那些远远超出个人理性的界限而又极其重要的经济现象,如(基于民族主义的)发展型国家的存在,以及经济制度演变中意识形态因素(如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理想)、执政党的合法性考虑和制度惰性(人们更愿意按照现存制度的规则活动从而使其得到复制)极大地制约着人们活动的现象。因此,把私利最优化当作人类行动的普遍甚至是唯一的驱动力,是一种站不住脚的意识形态。
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人们从经济学新教条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如果制约人们经济行为的规则和约定具有历史规定性和多样性,那么与“自然的”、超历史的、普遍的、唯一的趋利活动的平衡状态相对应的唯一的、最优的经济制度安排就不可能存在。这样,在研究经湃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制度选择和创新时,就必须把社会、历史、政治和文化中各种有关的因素,与“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或哈尔多—希克思改进”放在一起,进行认真的考虑。
其次,“明晰产权”也许是企业改制讨论中主流经济学家应用科斯定理时使用最频繁的一个口号。以此要求来衡量现状,很多人批评所有者缺位,要求所有者到位,从而为产权私有化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可是,科斯要求明确界定要素产权,目的只是为了组成企业。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用企业产权来(从实质上)否定要素产权。因为,在一个企业中,要素产权的拥有者得到的只是合同补偿,而只有要素产权之外的企业产权的拥有者,才能获得并独占企业作为要素转换的生产函数所带来的剩余。这里的关键在于,规定企业本质的企业产权或剩余索取权,与明确界定的要素产权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它完全取决与哪个要素产权的拥有者处于雇主的地位。而这个谁为雇主的问题,下面将要指出,与很多人直观想象的不同,并不取决于要素产权的明确界定,而完全取决于要素产权以外的因素。因此,科斯定理说的是明确产权,实际上却蕴涵着企业产权的极度不确定。如何确定企业产权的归属,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新近演变中成了一个不得不处理的棘手问题。
第三,科斯把企业的组成说成是生产要素的拥有者通过自由交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活动的结果。但实际上,企业的组成从来也不是缔约各方平等谈判、自由交易的结果,而是缔约的某一方把其他各方拥有的生产要素统统雇下。其结果是,雇主取得了企业的产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被雇用者,特别是在迄今为止的绝大部分资本主义企业中被雇用的劳动者,却处于在生产过程中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当然,与前资本主义时代存在着超经济强制不同,在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者有受雇和拒绝受雇的自由。但是,劳动者为什么会自愿地接受变相的卖身为奴的雇工契约,而不能反过来去雇用资本、地产等其他生产要素,从而取得剩余索取权呢?这里,科斯忽略了资本主义企业形成的历史条件,自觉不自觉地用企业组成过程中的自由交易理性活动掩盖了企业生产过程中雇佣劳动所包含的压迫剥削关系。
最后,科斯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配置效率虽然不乏真知灼见,却十分片面。诚然,企业家用等级制的治理结构来配置资源,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提高效率;并且,虽然在企业形成过程中,资源的交换活动本身并不能提高生产率,但适当配置整合的生产要素,却确实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带来超出要素生产力总和的特殊生产力,从而提高生产的效率。但是,科斯却没有看到,除了配置效率,生产率的提升还可以来自在场劳动者的学习和创造,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技术上的进步。而这种由劳动者的学习和创造带来的效率,只有在一种超出现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下,才能得到充分的提高和发展。片面强调配置效率,忽略学习创新效率,可以说是主流经济学家在当前企业改制讨论中走入误区的主要理论根源之一。
沿着科斯的思路,新制度经济学家(NIE)一般认为,企业虽然在资源配置上不同于市场,但其组成却仍然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的结果。或者说,一个企业不过是一堆要素产权交易的合同而已,而剩余则是要素产权交易的结果。(注:追随NIE的秦晖一再声称:“财富积累是自由交易的结果。”)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为什么剩余不在要素产权交易各方合理分配,却总是由企业产权拥有者一方独占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NIE强调,构成企业的契约,由于企业生产和市场情况的不确定性,具有一种内在的不完备性。这种不完备性,从收益的角度看,就表现为或赢利或亏损风险的存在;从管理的角度看,就是对无法在合同中预见到的情况的决策权或剩余控制权。NIE认为,风险的承担者就是剩余索取者。而由于企业效率的最大化,只有当剩余控制权的安排与剩余索取权的安排相匹配时才能达到,剩余索取者应该同时也是企业的实际管理者。
把剩余的根源说成是风险的存在,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说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交易本身不能带来剩余,经由不完备契约安排的(因而带有风险的)要素配置本身也不能带来剩余。实际上,交易和配置只是为剩余的出现提供了可能。要使可能变成现实,只有通过生产过程。既然各要素都对生产过程的进行和完成作出了贡献,剩余为什么不应该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分享,而仅由企业所有者一方独占呢?
有的NIE宣称,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这是欺人之谈。在所有的企业里,都有一个特殊的缔约方,即雇主,或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谁是雇主?谁应该成为雇主?这是问题的核心所在。NIE实际上不可能避开这个问题。历史上,资本家是雇主。理论上,按照NIE的企业的契约理论或“理性形成”说,只要缔约各方同意,谁都可以当雇主;但是,他们强调,资本家当雇主的优先权有着一系列深刻的根源和无法辩驳的好处。
首先,只有当资本家承担风险,投入合约时间足够长的专用资产,适合于某一特定生产的各种要素才能结合在一起,这一生产才能实现。
其次,资本资产的可抵押性,使得资本家雇用劳动者和其他要素组织生产具有可信赖性,因而劳动者和其他要素资产的拥有者也会愿意被雇,组成企业,进行生产。这种双方自愿的结合,按照张维迎的说法,本身就说明了这种雇佣关系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而劳动者,由于其人力资产与其人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具有可抵押性,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他们爱撒谎、偷懒,不可信任。由这样除了人力资产以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出面来雇用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组织企业,资本家不会相信,也不会接受。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张维迎的说法,只有资本家当雇主,企业才会有效率。股东利益一致,决策就会有效率。让劳动者参与,民主决策,会非常没有效率。因此,资本雇用劳动的优先权“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应该承认,在传统资本主义的情况下,撇开道义判断不论,这些理由大体成立。但在变化了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在当代资本主义和经济转轨时代,它们是否依然成立或应该认可,却是问题多多。
就资产专用性、可抵押性和承担风险而言,国内外很多学者指出,除了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在劳动密集型和知识(科学技术)密集型的企业里,人力资产和非人力资产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劳动者自愿被雇用,就是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这个论点成立的话,那它也可以用来为血汗工厂、卖淫或卖身为奴做辩护。因此,引用“帕累托最优”不仅不能为资本雇用劳动提供理论支持,反而提醒人们注意这一概念本身的局限性:它所处理的只是给定条件下的最优安排。问题在于,任何一套给定的条件都不是静止不变的,都在变化,都是可以改变的。并且,除了既得利益者之外,总会有很多当事者乐见其变。对于这种变化,“帕累托最优”是个毫无用处的概念。
如果决策效率可以用来为企业中的资本独裁辩护的话,那么,同样的推理也可以应用到一切涉及民主权利的领域,从而提醒人们注意效率概念本身的局限性。首先应该指出,在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领域内,效率考虑必须服从权利原则。还应该指出的是,并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认为,民主权利——在企业的情况下主要是劳动者分享剩余和剩余控制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降低效率。大量事实表明,劳动者享有民主权利,通常会提高他们参与、学习和创造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得到相应的提高。
也许,一切为资本雇用劳动作辩护的理由,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资本的稀缺和资本家由此得到的有利谈判地位。为了看清这一论点的似是而非,只要注意到当代世界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由于利润率的下降资本大量过剩。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巨量的跨国金融资本在全世界横冲直撞?奇怪的是,资本的过剩尽管削弱了资本的谈判地位(尤其当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了具有强大谈判力量的工会后,可迫使资方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资本雇用劳动的局面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这是因为当资本作为雇主的地位受到威胁时,政府就会出面干预。比如说,在美国,政府会援引反劳工法案来迫使工会就范。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与劳动之间雇佣关系的根源,尽管与市场竞争和资本稀缺有某种关系,但资本资产所有权本身,却并不能先天地赋予资本家以雇主的地位。从根本上说,雇主地位是一种超出于资产所有权本身以外的社会政治法律权利。它的存在是政治干预的结果。换句话说,资本雇用劳动这一游戏规则,并不是先天地内生于资本的所有权本身,而是由特定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制定出来的。事实上,随着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资本作为雇主的特权地位也正在发生变化。比如说,引起广泛注意的所谓经理革命,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非常特殊的形式预示了(先是管理,然后是一般)劳动雇用资本时代的到来。
对于这种变化,特别是在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中企业家(及管理层)与资本所有者(股东)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NIE当然也是注意到了的。但是,他们对于这一现象及其含义的理解却仍然跳不出“劳动者只能被雇用、被监管、被剥削”的老框子。当然,这一切都是用新的、“现代的”、“科学的”语言(诸如效率和最优化)来表达的。在这一把新变化纳入老框子的努力中,NIE所使用的主要概念工具是“委托—代理”和“人力资本”。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把建立具有委托—代理这一“先进”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制的最终目标大力推荐。他们在这一问题上所取得的话语霸权几乎到了不容置疑、不容挑战的地步。在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中间,张维迎可以说是最坦率、最彻底的一位。他明确地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那么由委托—代理这一治理结构来具体化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呢?张维迎毫不掩饰地挑明,这就是“资本雇用劳动”的“私有制逻辑”。也就是说,委托—代理结构的逻辑前提就是资本雇用劳动这一产权安排。在这样的产权安排中,企业的主人当然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经理)。经理接受资本(股东)的委托,行使剩余控制权,监管工人,主宰一切,并与股东分享剩余;而工人则被迫处于被人统治、遭人剥削的境地。
但是,从老板、经理合二为一到委托—代理,毕竟反映了一种深刻的历史变化。在现代化大生产(所谓的团队生产)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必须进行的协调和管理极其复杂,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相应的才能。因此,进行这些协调管理所需要的剩余控制权,一般说来,就不可能由资本家来直接行使,而必须交给具有专长的经理及其下属去行使。这样一来,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功能不再存在,其对企业的贡献只剩下(把消极资金积极地用于某一特定生产过程中的)投资决策这一项。本来,资本家经济功能的这一变化,应该被看作是从资本雇用劳动通向劳动雇用资本这一前进道路上的一个进步。但是,国内外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却利用仅作狭义解释的“人力资本”概念,力图把这一历史性的变化纳入“劳动者只能受统治、被剥削”的旧框子。
按照最狭义的理解,所谓的人力资本,只有其劳动具有创新性和不可预测性的企业家和技术骨干才能拥有,与一般的劳动者没有什么关系。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拥有者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其拥有者的工作由于人力资本的特性又有贡献大、难于监管的特点,因此对于他们需要进行激励,否则他们的工作就没有积极性,企业的生产就会遭受损失。对于企业家和技术骨干的工作需要进行激励,这当然是对的,正像对于一切劳动素质、生产技能和智力活动与其自身不能分离的劳动者的工作需要进行激励一样。但是按照某些主流经济学家对于人力资本的理解,一般劳动者的劳动由于没有“人力资本”的投入,贡献不大,容易监管。因此,对于他们的劳动,只需监管,不必激励。
另一些人力资本理论家则比较宽容。他们认为一般劳动者所拥有的体力和智力也是一种人力资本。只不过这是一种与企业家和技术骨干拥有的弹性人力资本不同的标准的人力资本。定义上虽然比较宽容,但在激励和监管问题上的结论,两者并无二致。
这样一种人力资本理论,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成了一些经理利用其经营管理权索取公有企业所有权的理论依据。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更是大声疾呼,对人力资本的拥有者需要激励,而最好的激励应使被激励者的责权利能统一。由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由老板来进行,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公有企业的股权送给经理,使其成为老板。
有些批评家认为,主流经济学家根据其人力资本理论,主张“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自相矛盾地否定了他们自己主张的“资本雇用劳动”的私有制逻辑。其实不然。主张“资本雇用劳动”是为了把劳动者从企业所有权中排除出去;而主张“所有权归管理者”、“经理应该成为老板”,则是为了在中国的特殊情况下(企业资产公有),让管理层能放手侵占公有资产、据为己有,实行私有化,从而在私有制的基础上重新恢复传统的“老板经理合二而一”、“资本雇用劳动”的私有制逻辑。这在表面上是为了适应我国的特殊情况,达到私有化的目的;其深层逻辑仍然是“资本雇用劳动”。
撇开其力图使所有权、经营权重新合二为一、开历史倒车这一点不论,主流学者的主张把经营者和生产者对立起来,鼓励与劳动者对立的新的压迫者、剥削者阶层的形成,也是令人不能接受的。
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立场应该是:经理技术骨干们的工作,不管多么难以监管,也得监管。光有激励,没有监管,势必丑闻不断。作为一种激励,他们应该分享、但不能独占剩余;因为一般生产者,尽管易于监管,也得激励,也须分享剩余,这不仅是为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更是因为分享剩余本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
四、从利润分享到劳动产权
劳动产权,如果不计其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的间接实现形式,那么它的前驱应该说是利润分享。利润分享在思想上和实践上与劳动产权有很多共通之处。但就理论上的出发点而言,它的各种说法与劳动产权有或大或小的距离,有时甚至背道而驰。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润分享有着长远的历史。最早的实验在2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100多年来,各种方案和实验断断续续、时起时伏、层出不穷。二战以后渐成潮流。到了近二三十年,在这些国家,除了一些小业主企业以外,利润分享已经成为基本事实。至于怎么分享,则视工作重要、监管难易而定。
实验历史虽然不短,理论上的系统阐发和论证却只是20年前的事。1984年,当时在魏茨曼的马特(Mart in Weizman)发表《分享经济》一书,建议劳动市场上的雇工应以由政府指导下的“利润分享比例”,而不应以固定工资为基础。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解决当时令西方世界甚为头疼的滞胀问题。一来,它可以解决因利润按资分配而引起的需求不足、经济发展停滞,二来,又可以避免因刚性工资而带来的通货膨胀。同时,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它又可以协调生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协调劳资关系,提高效率。书中援引的令人印象最深的例子,莫过于林肯电气公司:其中工人分享的利润可以达到其工资的105%,占公司税后利润的40%到55%。应该指出的是,在魏茨曼的心目中,利润分享只是一种有效的(或我们有些人认为是“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措施,而不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认可。英国保守党领袖、世界新自由主义思潮最强有力的推动者之一撒切尔夫人,对该书极为欣赏。这一事实本身应能帮助我们对魏茨曼式的利润分享的实际性质,保持一种清醒的认识。
欧洲大陆的情况与英美有所不同。比如,在法国和德国,利润分享并不是作为一个纯经济(管理)问题来处理。法国政府从戴高乐时代开始就确认利润分享为雇员的合法权利,并把它作为一个政治问题,采取法律措施,颁发强制性法令,推动实行。而德国的工人参与决定制则比利润分享更进了一步,从法律上确保了工人对剩余控制权的参与。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欧洲大陆国家的这些实践已经远远超出了魏茨曼式利润分享的狭隘眼界。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在西方国家主导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首脑发表宜言和行动纲领,指出要“鼓励雇主和工人考虑各种方法和方式,以增加工人分享企业的利润,并促进工人和雇主合作参与企业的决策”。显然,民主国家的首脑,鉴于选民的有形无形压力,在工人分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方面,尽管仍然坚守“资本雇用劳动”的基本界限,却要比西方的(更比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进步得多。
在中国,利润分享从80年代改革一开始就已提出。此后,有关方面在深圳蛇口等地区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取得了极为丰富的宝贵经验。但是,由于上面(第三节)提到的思想误区,利润分享的思想和试点,尽管得到很多人甚至一些高级干部的支持,在总体上却一直处于边缘的地位。在政府颁发的政策法令中,利润分享的观点不仅得不到体现和确认,而且在《公司法》等文件中实际上被全盘否定。
利润分享在我国推行的情况表明,在指导思想上不摆脱当前主流经济思想的束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可能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劳动产权进行论证,以利形成共识,推动实行。
谁都无法否认,没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注:广义的活劳动,除了一般性的劳动外,还应该包括技术、管理、企业创新和投资决策。)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创造剩余。因此,劳动(或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产权结构中至少应该享有与非人力资本产权同等的地位。而劳动者和非人力资本的积极的投资决策者(注:与积极的投资决策者不同,非人力资本的消极拥有者,对其资产如何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不作决定、不负责任,因而对生产要素的组合和整合没有贡献。由此,他们只能得到因其稀缺资产被雇用而带来的合同回报,不是企业的主人,也不应享有剩余索取权。)一起,应该成为企业的主人。在对劳动作广义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只能“劳动雇用资本”,而不能是“资本雇用劳动”。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伴随劳动产权而来的劳动者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于激励劳动者、提高其积极性、建立劳动收入与效率挂钩、避免刚性工资及工资攀比、提高企业效率,会有极大的帮助;同时对于改善劳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增加社会凝聚力,也会作出重大的贡献。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只是劳动者享有企业主体地位和劳动产权的产物,而不是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劳动产权的最终根据。
劳动产权的最终根据在于,劳动者作为自主自决的道德主体,对其行为和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享有不可让渡的权利。劳动产权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自己的劳动这一道德行为的法律表示。因此,对它的任何侵犯构成了对人类社会生活道义基础的挑战。基于同样的理由,它也不能转让和买卖。任何涉及劳动产权转让和买卖的契约,即使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也与自愿卖身为奴的契约一样,不仅在道义上不能接受,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在这个意义上,劳动产权与生命和自由等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一样,是一种宪法权利,应该在宪法的文本中得到明确的表述。
尊重和保护劳动产权是实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根本保证,但是,这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没有冲突。由于承认非人力资产(作为积累起来的财富)在新财富创造中可能作出的积极贡献,劳动产权完全可以与以法人产权形式出现的(作为生产资料的非人力资产的)公有产权组合起来,提高生产效率,分享企业产权。
与传统社会主义只承认劳动为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按劳分配为唯一合理合法的分配方式不同,对于非人力资产贡献和相应产权的这种承认,在实行劳动产权后处理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资金的积累,就没有扩大再生产的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主要依靠资本家通过剥削积累起来的私人资金。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则主要依靠国有资产的积累功能。实行劳动产权后,如果否定了非人力资本本身在企业中的积累功能,也就无法从外部获得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实行劳动产权、让劳动者分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资源上和制度上为在企业中实行参与式民主提供了牢靠的基础,从而有可能对主流经济学家提出的弹性人力资本理论作出恰当的回答。弹性人力资本理论,不管其提出者的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确实给企业家和技术骨干独占企业产权、成为新型剥削阶级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实行参与民主的企业里,弹性人力资本拥有者不合理的产权要求,当然不能满足;对其特殊贡献所作的特殊激励,既应有足够的力度,也得实事求是,不能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有过大的距离。企业家和技术骨干的能力不管有多大,离开了企业以及企业为之提供的各种条件(基础设施、后勤支持和人员配合),也难以得到施展、作出实际的贡献。(注:弹性人力资本贡献的这一特点,美国人看得清清楚楚。在政府、企业或大学里的研究机构中工作的科学家,当他们取得重大成果时,由于其研究依赖于所在机构提供的条件,一般不能独占知识产权,有时甚至连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没有。)除了激励,还得监督。与由委托—代理构成的等级制治理结构企业不同,在参与制民主的企业里,一般员工的监督将会相当有效。激励监督之外,还有约束。除了建立人才市场从外部施加约束以外,最强有力的约束来自企业员工内部。劳动产权的实施,使一般员工的学习创新能力的提高有了资源上、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使弹性人力资源的稀缺程度日渐好转。这样,两类劳动者的对立可以避免,新型剥削阶级产生的根源可以得到消除。
与主流经济学家声称的相反,参与民主的建立与管理效率的提高并没有冲突。民主的实质不在程序(如事事得人人投票、个个同意),而在自治(治理必须得到被治理者的同意和授权)。在得到员工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建立等级制集中管理的治理结构。这种得到民主授权的治理结构,当然会比在资本控制下、与一般员工处于对立状态、剥削压迫一般员工的委托—代理结构有更高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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