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与区域组织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分析_科技论文

主要发达国家与区域组织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分析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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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苏联和东欧集团的解体,国际社会进入冷战后时期,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正朝着多级化方向发展,各国政府均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发展本国经济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审定面向21世纪科技发展的总战略,面对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开始调整各自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向与策略。

1 美国

美国历来重视开拓性、创造性的科学研究,从科研投入、科研人力、科研成果产出的各项科学指标来看,美国在基础研究领域和高技术领域一直居世界领先地位,其科学重点、科学力量的学科布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其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家目标是:

(1)加强国家的科学技术事业;

(2)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和经济实力;

(3)促进对外政策目标的实现和改善国际关系;

(4)有利于增强商业关系和建立新的贸易伙伴关系;

(5)为保护和增强国家安全服务。

根据这些目标,美国采取一整套措施以保障美方在国际合作中获得实际利益,内容涉及国家之间的互利互惠、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战略性技术转移的控制等,用于指导联邦机构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并建立了严格慎重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查制度、程序和评审方法,具体标准是:

(1)比美国先进领域中的项目;

(2)耗资巨大的大科学项目;

(3)在美国得不到数据的某些领域项目;

(4)全球性研究项目;

(5)有利于美国商业和经济发展的项目;

(6)能获得历史悠久国家数据资料方面的项目;

(7)有利于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

(8)有利于提高美国科学家研究水平的项目;

(9)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落后现象进行研究的项目。

美国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特别强调保护本国的利益,对待不同类型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主要表现为:

①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科技合作是美国科技合作的重点。美国与西欧国家、日本、加拿大之间政治制度相同,科学技术都较发达,而且经济实力较为雄厚,能够承担规模大、耗资多的大型科研项目。他们之间的合作条件,特别是技术转让条件比较宽松。但由于科技领域竞争激烈,技术摩擦时有发生。近年来,美国与日本和西欧之间的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了合作的深度。例如,美日航天合作日渐密切,日本有求于美国的技术,美国有求于日本的财力。1995年10月19日,美国众议院科学委员会就美日航天合作举行了专题听证会。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高登(F ·Gaoden)作证时说,对于美、日、欧等多方面参加的“全球地球观测系统”项目,日本是美国最重要的伙伴,日本对此项目的投资占总投资的一半以上。日本许诺,本项目在21世纪所需的全部卫星,它愿提供 1/4。对于美国的空间站项目,日本的合作立场也非常坚定。

②出于意识形态原因,美国十分重视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科技合作,有四个较重要的计划:(1)工业伙伴计划(IPP):是能源部和国务院发起的,目的是让前苏联从事武器研制的科学家转行搞民用技术开发。该计划1995年的经费为3500万美元。(2 )国际科技中心:在莫斯科和基辅设有办事机构。目前的资助水平为6000万美元, 已资助了约130个项目,8200名科技人员。(3)国防部的军转民计划经费中, 拟拨出1.1亿美元帮助前苏联搞军转民。(4)民用研究开发基金会(其前身为国际科学基金会)。克林顿1995年5月10 日访俄时宣布成立此基金会。初始基金额为1000万美元,一半由国防部出,另一半由企业界赞助。

③美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主要由美国国际开发署掌管。美国政府认为,这种合作是“单方面的技术援助”。实际上,通过科技合作,一方面为美国的国家目标服务,另一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推销美国的产品和技术。

④美国对中国的科技合作政策是一种复合型的政策,在一些尖端高技术领域采取严格控制的策略,如在航空航天、微电子、生物技术、光通讯、高性能计算机等领域至今未对中国开放,但在基础研究、大科学工程、我国有自然资源特色的领域,采取了相对宽松和积极的合作策略。从签署的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数来看,中国已成为美国第四大合作伙伴,美国则是我国最大的合作伙伴。目前,中美科技合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地学、考古、动植物、天文学、高能物理、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信息科学、材料科学、遥感技术与应用、能源、生态环境等领域。

美国政府国际科技计划的所有资金都来自与科技有关联邦机构的预算。这些机构从事并支持与美国国会所指定的国内任务相一致的国际活动。美国与科技有关的大多数机构都设有负责处理和协调国际计划的组织,并对一些特殊活动如交换科技人员等有一定预算。然而,大多数对国际计划的资助都来自这些机构的执行单位。

传统上,美国所进行的国际科技合作都是建立在双边合作的基础上的。目前,美国政府机构大约与70个国家的对口机构签订有这种合作的正式协议,并开始重视多边科技合作。在过去,这种多边合作都是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进行的。近年来,多边合作已扩大到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以及欧洲共同体(EC)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参加国。 特大型项目的国际合作作为一个突出的国内和国际政策问题不断出现在美国政府面前。现任美国政府如同其前任一样,主张国际协商和信息交流,以便在中心设施和分散的大科学项目的计划、设计、建设和运作中加强合作。

2 日本

日本是一个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日本的科学技术是以民间为主,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起来。80年代以前,日本经济和科技发展主要依赖于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和改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建立自己具有特色的高效率生产体系,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研究开发能力。1981年以来,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基础研究和国际合作的新制度,以保障“科学技术立国”国策的贯彻落实。1992年4 月日本政府审议通过了新的“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其中提到科技发展重点是:振兴基础科学研究,发展基础性、先导性科学技术,发展有助于人类共存的科学技术和发展有助于提高社会和生活质量的科学技术。从总体上,日本的产业技术与美国同居世界领先地位;高新技术水平先进且发展迅速;基础研究虽有长足进步,但与欧洲特别是美国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尚难很快赶上。

日本由于政治、经济的需要和其资源条件的限制,十分重视国际科技合作,并将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作为长期的基本政策之一。 1980 年成立的“关于科学技术的阁僚联合会”特别强调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合作对于有效地利用设施、资金、人才,对于促进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科学问题的同时,还必须积极地开展同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和技术合作。”1984年科学技术会议提出:改进有关交流与合作的体制活动条件,加强有关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活动。1986年3 月日本政府确定以国际合作交流为重点部署科学技术工作,构成“科学技术政策大纲”的三大方针之一。1987年新内阁成立后更加重视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提出“日本要为世界做贡献”的口号。1992年,重新修改“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再次强调国际科技合作。1996年日本政府科技白皮书指出:要想进行有创新的技术开发、要想解决地球环保问题,研究人员必须跨越国界、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壁垒,必须超越国界进行合作。还反省说,从国际上来看,欧美研究人员选择日本作为研究地点的很少,究其原因是日本的研究机构没有充分对外开放的缘故。

日本国际科技合作的基本方针是:(1)加强同发达国家的合作, 以此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推动力;(2)根据合作对象的实际情况, 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3 )在国际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科技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日本在高技术领域(如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宇宙开发等)主要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如人类前沿科学计划、宇宙空间站计划和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计划等),并牵头组织了“人类新领域研究计划”等一些大科学计划。在利用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方面,则以同发展中国家合作为主。

日本对华科技合作交流,总的来说,采取有限制的积极发展的方针,即在高技术方面,限制与我合作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使我始终同日本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般实用技术合作方面较为积极,着眼于我国广阔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以及改善其国际形象;对于可利用我国资源和自然条件的基础研究方面的合作,则持积极态度,如沙漠、冰川、天文、地质、地理、数学、力学等方面的合作。

3 德国

德国的科学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世界上都处于领先地位,统一后德国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更加壮大。德国一贯高度重视基础性研究工作,早在80年代初,还在前联邦德国时期,就强调“基础研究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表现形式和支柱,同时也是应用研究的基础”。自198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德国的科学家成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德国基础研究的主要力量是高等院校、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科研机构和联邦政府管理之下的大研究中心。

德国政府一贯重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除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外,广泛开展多边和双边科技合作。欧盟国家多边合作是德国对外科技合作的重点。德国积极参加了欧洲科技研究合作组织、欧洲经济合作开发组织、欧洲空间局、欧洲核研究组织、欧洲南半球天文研究组织等一系列合作研究组织的活动。法国和德国倡导的“尤里卡”计划,1995年进行中的项目有720项,德国参加了其中的238项。德国积极支持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建造大型强子对撞机LHC的计划,在这些合作计划中, 德国都有大量经费投入。德国在某些高技术领域和美国、日本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和美、日两国特别是美国,开展了很多科技合作项目,领域涉及航天、航空、能源、医学、地学、信息、生态、环保等方面。德国近几年加强了与俄罗斯及东欧国家的合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效益,如参与“和平号”空间站载人航天科学试验等。德国是一个贸易出口大国,因此,特别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目的是开辟市场和寻求原料。1993年10月,联邦政府制定了新的“亚洲战略”,除加强政治、经济合作外,科技合作在新的“亚洲战略”中也占有重要位置,特别是环保、能源、农业通信等作为合作研究的重点。

在一些耗资巨大大科学项目上,德国与美国、日本分别从单干转向合作。如,德国和美国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环境技术方面合作;德国与日本在微电子、环保技术方面的合作;德、美、日正在合作研究的256兆位存储芯片。德国与美、日的科技合作除官方合作外, 企业间的研究开发合作更趋活跃,如戴姆勒——奔驰集团1995年在美国建立了专门从事中长期研究开发的研究中心,西门子公司与IBM 公司等合作开发大规模集成电路产品,德国弗朗霍夫协会也在美国设立了一个研究所。1995年召开的德日第二次高技术与环境合作委员会会议决定,继续扩大双方的科技合作,特别要广泛开展环境领域的共同研究,推动企业间的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参与德日间的科技合作。

德国强调了国际合作中的国别政策,即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与美、日等竞争对手的合作,总的原则是以优势对优势,互利互惠。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突出互利互惠,强调科技合作应与经济项目挂钩,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科技合作推动经贸关系的发展,转让技术和占领市场。

中德科技合作经过多年努力,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国科学院与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在生物、生物技术、沙漠、冰川、化学、天文、激光、空间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研究,其中的冰川考察、吉林陨石雨等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并在上海合建了细胞生物学客座实验室。

4 法国

法国在近代科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曾是世界的科学中心,特别是基础研究领域的突破性成就不仅促进了本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次大战后,法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发展。80年代以来,法国科技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政府首先确定了“发展科技、振兴法国”的方针,制定了“科技指导规划”,不断增加科研经费,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工业研究,发展高技术产业。多年来,法国有众多领域取得了具有世界水平的成果和先进的技术,法国最大的基础研究机构是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该研究中心每年用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约占总经费的20—25%。

法国对外科技合作的重点在欧洲,同时注重加强同美、日等先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同东欧及世界各国的科技经济联系,继续履行对原法属非洲国家的合作义务,与新兴工业国家的合作强调互惠互利,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重点是人员培训和拓展市场。

在多边科技合作方面,法国参与了欧共体、欧洲科技合作组织、尤里卡计划、欧洲实验室网络计划等的许多项目活动,以及欧洲同步辐射加速器、大型强子对撞机(LHC)、 欧洲热核聚变反应堆等多项大型科研设备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地圈与生物圈计划、环境保护计划、人类新领域研究计划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在双边合作方面,重点首先是德国,其次是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法国与美、日的科技合作也相当广泛,其目的利用对方的优势,引进、消化和吸收对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法国积极发展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合作,并保持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

中法两国的科技合作始于60年代初,1964年双方建交以后,官方科技合作渠道逐步建立起来,至70年代后期,各个领域的科技合作以民间、半官方和官方各种形式得到较大的发展。至今,两国科技合作几乎涉及所有的科学技术领域。法国在科技合作方面视我国为新兴经济国家,强调对等互利。双方在高技术领域进行深入合作的难度较大。中法基础性科学合作比较顺利,主要在中国科学院与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法国原子能总署、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院之间进行,合作领域有核物理、高能物理、等离体物理、生物技术、软件工程、机器人和自动化、材料科学、地质学等。

5 英国

英国曾是世界上科技、工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科学技术发展较早的国家,从本世纪二十年代开始,英国在科技上的领先地位开始动摇,二次大战后,逐渐被美国取代,但目前英国科技发展中基础研究的众多领域仍然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英国十分重视国际科技合作,与许多国家共同承担科研活动经费,分享科研成果。1993年5月, 英国政府发表了《发掘我们的潜力:科学、工程和技术的战略》的白皮书,强调要“提高政府对话地位,更好协调欧洲和国际科技计划”,并明确宣布:

(1)英国将继续在不同层次的国际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制订外向型和把着眼点放在全球的科技政策。

(2)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帮助其他国家获得英国的研究成果,同时调整英国在海外进行研究的参与程度,是有效利用英国有限人力、财力的关键,这是政府制订国际合作政策的基础。

(3)英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是在欧共体, 但也重视与非欧共体国家的合作。

为迎接美国、日本的挑战,英国以与欧共体的科技合作作为开展对外科技合作的基石,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与美、日等国的合作关系。英国在与欧共体的科技合作中,欧共体框架计划是最重要的部分,并积极参加欧洲核子研究中心、欧洲空间局、欧洲联合核聚变装置以及欧洲快中子增殖反应堆的科研活动。

自1978年以来,根据中英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两国对口部门和机构在卫生、环境、标准、计量、机械、农业、航空、气象、交通、基础研究、高技术等领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其中在基础研究方面,中英两国科学家在青藏高原地质构造联合考察、有机地球化学领域的合作取得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

6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继承了前苏联主要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潜力。虽然近年来由于经济滑坡,科技拨款得不到保障,人才流失严重。但俄联邦仍不失为一个科技大国,具有世界一流的科技潜力,尤其是在基础领域的核物理、高能物理、数学、低温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和有机化学等方面有很强的实力,其在应用研究方面主要在涉及军工的领域具有优势。在总结几年经济改革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95年初叶利钦总统提出了“依靠高科技振兴俄经济”的战略思想,强调在国家所有的支持项目中,应把科学放在首位,首先支持俄罗斯的科学技术潜力,大力支持科技和创新项目,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俄罗斯政府十分重视国际科技合作。1996年7月12日, 俄罗斯的第一部科技政策法律《联邦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由国家杜马正式审议通过。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问题,《政策法》指出:俄联邦权力机关负责为国际科技合作创造必要的政治、物质、法律和组织条件。每一个科研活动的主体均有权加入国际科技组织并参加国际科技活动,在不违反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与外国组织和公司签订在国内或国外开展科研工作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并可在俄联邦境内建立有外国人参加的科学组织、中心和学术联合会。协助学者、专家同国外科学组织开展广泛、直接的科技交流。同时,俄联邦依据法律监督检查向外国转让的科技成果。

俄罗斯对外科技合作的重点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目的是从西方争取财政援助,其次是向西方出口其现有的技术和产品,以支撑和保持其科研机构和人员,保持其现有的科研水平和潜力。俄政府也高度重视大科学项目的国际合作,把参与大科学项目的国际合作视为保护俄科技潜力、提高俄科技水平、增加科研单位和企业就业机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常以总统令、政府令和联邦科技专项纲要的形式给予这类合作以法律上的认可和经费上的支持。目前俄参加的大科学研究中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已达七项。如“阿尔法”空间站计划,总计划投资约600~800亿美元,其中俄投资350亿美元、美200亿美元、日90亿美元、欧盟80亿美元,通过这项合作,俄可使航天界参与世界一流的科研设计工作,同时也为俄航天工业创造了数万个工作位置。俄罗斯也积极争取各种国际组织和基金的支持。俄罗斯对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以前主要从政治需要考虑,现在则主要按互利原则,要考虑双方的利益。俄罗斯近年来还加强了与前苏联各共和国的合作。

中俄两国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已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格局,已从开始时的一般性考察进入到实质性合作研究阶段,双方互有受益。

7 欧盟国际科技合作政策的重大调整

1995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题为《研究与技术发展(RTD)的国际合作展望》报告, 将与欧盟开展国际合作的国家集团划分为四类,即欧洲及其领国;高度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国家。着重阐述了与新兴经济国家开展国际合作的新政策。

这里所谓的“新兴经济国家”是指那些正在深化经济改革并且工业化发展迅速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不同,有着双重市场特征和市场行为,既有大片的贫困地区和陈旧的社会基本结构,也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这些新兴经济国家是中国,印度,巴西,以及其它东南亚国家和拉美国家。

鉴于新兴经济国家巨大的市场潜力、科技优势以及迫切需要发展科学技术的需求,欧盟强调今后必须重点发展与新兴经济国家的科技合作,并设计出双重的科技合作政策,即,在资源、环境、生态、能源、农业等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领域,继续执行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开发型”科技合作政策;在基础研究前沿、大科学项目、高技术领域以及对方的先进领域采取等同“欧洲以外的工业化国家”的合作政策。后一合作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原则:

(1)合作各方的主要目的是互利互惠;

(2)RTD合作的方向应有利于推动产业合作。

在这两项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求共同分担经费投入,以规范的合作协议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在合作各方的平等传播与使用。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原则,欧盟开始向新兴经济国家开放欧盟的研究项目,并制定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包括:

——促进新兴经济国家的研究机构参加“欧盟科技发展框架计划”中的特别基础研究。

——明确具体研究主题的核心,从而使RTD 合作有着更明显的产业收益。

——制定出详实而具体的科研人员交流计划并组织一系列目标明确的科学实验。

——一旦有必要,必须在对外关系政策及其实施办法方面,与新兴经济国家签定一份补充性的科技合作协议。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国际科技合作政策的共同特点是:

(1)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本国的利益, 是为了增强本国的综合国力和竞争能力;

(2)合作是与激烈的竞争相伴随的,合作是有条件的、互利的;

(3)积极参与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 力争取得更多的发言权和控制权;

(4)在高科技领域主要和发达国家合作, 在利用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方面则以同发展中国家合作为主。

(5)在基础研究前沿、大科学研究、高技术领域, 发达国家对新兴经济国家参与合作要求遵循“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投资,共享成果”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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