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应该是公平的--评“公平与分配不能结婚”_共同富裕论文

分配应该是公平的--评“公平与分配不能结婚”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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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国民生产总值提前翻了两番,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由于分配不够公平,贫富差距过大,还没有普遍达到小康水平。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这些建议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和要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伟发表了一篇文章:《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理论前沿》2005年第21期)。何文提出:“公平与分配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不同范畴,所以不能将公平和分配两个概念联姻,公平不能调节分配,分配也无法遵从公平。”何文还引用马克思的语录,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本文对何文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家雇佣工人劳动,占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反映了阶级剥削关系。因此,资本主义按资分配是不公平的。马克思还指出,资本积累的规律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为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具有历史进步性。但是,这种平等只是劳动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也不平等,因为各人劳动能力有差别,家庭负担有轻重,按劳分配的结果也会造成贫富差别。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

何文说:“公平与分配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不同范畴,所以不能将公平和分配两个概念联姻,公平不能调节分配,分配也无法遵从公平。”理论根据何在?何文引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如此断章取义地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能够证明“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吗?能够证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是“公平”的吗?能够证明马克思没有自己的价值观和公平观吗?果然如此,马克思的《资本论》为什么要揭露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为什么要主张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

何文还说:“将公平作为分配的一个标准,有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何文的这段话有两个明显错误:第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何文否认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曲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第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与经济基础有直接联系。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立法,可以调节经济关系。经济法就是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法权与经济有直接联系。何文说“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联系”与“联姻”有何区别?《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联姻”的解释是:两家由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你换了“不能联姻”(不能结成亲戚)就能否认“联系”吗?

二、邓小平理论的公平观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讲的是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讲的是公平。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提出“三步走”战略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是邓小平理论的公平观,得到中国大多数人的公认。何文的观点明显不符合邓小平理论。

江泽民同志指出:“理顺分配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前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国民收入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太少;二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产生新的分配不公;三是分配秩序混乱,甚至有些单位分配失去控制。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关系企业发展的后劲,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把解决分配领域的问题提到重要日程。”(《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央文献出版社,第57页)

胡锦涛同志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高度重视分配公平问题,从未说过要求分配公平就是平均主义。在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中提出“四个公平”,其中就包括分配公平。加强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分配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在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注重社会公平”以后,何伟教授发表文章,提出“公平不能调节分配,分配无法遵从公平。否则容易引起混乱。”请问何教授,是谁引起混乱?

何文说:“什么是公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即为公平。也就是说,公平是一个处理事情的原则,要公正,即平等相待。但它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它不像秤杆一样有一个定盘星。秤砣往里一点秤杆就会高,往外一点秤杆就会低,因此评价起来就很困难。一是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的标准弹性很大,在评价的时候很难掌握,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情合理,它有一般合情合理,较合情合理,最合情合理,暂时合情合理,长远合情合理等等的区分,很难在量上定性;二是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的标准,它会因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不同的时间,人们会有不同的看法,你认为公平,他可能认为不公平,很难使所有的人达成共识;三是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的标准,它会因时间和空间不同而发生变化。由于公平本身是一个不能确定的标准,以公平要求分配,就更难执行。”何文在这里玩弄“合情合理”的文字游戏,把“公平”二字玩完了。谁要是相信何伟教授的话,谁就不要讲“公平”。这样就为分配不公大开方便之门。

何文还说:“公平标准要求合情合理,而分配标准是按贡献分配。如果说在分配上用合情合理来进行分配,那么最合情合理的分配是满足每个人的各种需要,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如果以人人都有生存权为标准来进行分配,那么只能实行平均分配,这是最公平的,但若强制推行就违背了现实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规律。”这种谈论我是第一次见到,感到不可思议。请问何教授:第一,你为什么要把合情合理的公平分配与按贡献分配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难道你认为按贡献分配不合理吗?我认为,合情合理的公平分配包括按贡献分配,但不等于按贡献分配,因为按贡献分配不是惟一的分配标准,没有贡献的老弱病残者就不能分配吗?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吗?第二,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你说,“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你所说的原因无非就是违背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规律。”难道“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规律”比“人的生存权”更重要?难道没有生产要素、不能做贡献的人都该死?例如,监狱里的犯人没有贡献,但有生存权,也要饭吃,总不能把他们都饿死。第三,何文认为“合情合理”的公平分配没有固定标准,很难定性量化,难道“按贡献分配”都能定性量化?中航油那个陈久霖“贡献”有多大?年薪开到2350万人民币,是怎么定性量化的?有些教授年收入超过工人、农民多少倍?是怎么定性量化出来的?

三、公平的涵义及定性定量分析

公平的基本涵义就是公开、平等、公认。即一要公开,二要平等,三要得到大多数人的公认。公平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法律、道德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公平应该包括合情、合理、合法三层涵义。

(一)合法。从法律上讲,公平的涵义就是平等,包括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等权利平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从这种意义上讲,凡是合法收入(包括劳动收入、资本收入、技术收入、经营收入等)都是公平的,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凡是非法收入(包括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偷税骗税等)都是不公平的,对经济发展起到破坏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公平,首先要有法律意识。法律上的平等是公平的“底线”。是否合法收入是对公平的定性分析。非法收入是不敢公开的。因此,公平的前提就是公开,即收入分配要公开透明。

(二)合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就包括按资分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对劳动者是公平的,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是不公平的。按资分配(谁投资谁受益)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对投资者是公平的,对无资可投者是不公平的。无论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都会带来收入差距,但贫富差距过大是不公平的(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基尼系数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这是对公平的定量分析。“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可以肯定,共同富裕是公平的,贫富悬殊(当前中国的主要问题是贫富悬殊而不是平均主义)或两极分化是不公平的。当然,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同步富裕,而是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允许一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快些,先富起来;由于各人劳动能力有差别,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全国闻名的江苏省华西村就是共同富裕的先进典型。华西村没有贫困户,也没有暴发户,而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实现了共同富裕。

(三)合情。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上)所谓合情就是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要有同情心(经济学家不能没有良心)。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它有利于强者,不利于弱者。老弱病残者、下岗失业者、城市农民工、贫困户和灾民,他们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处在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之中。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农村还有2610万人年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人年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全国城镇有几百万下岗职工生活水平下降,需要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生存权。与此相反,全国百万富翁已经超过1千万,千万富翁超过1百万,亿万富翁也屡见不鲜。贫富差距的扩大化已经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同志指出:“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既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同上)这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公平观。

生产要讲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分配要讲公平,保持社会稳定。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要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实现共同富裕,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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