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视角下金融集团风险监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金融危机论文,风险论文,金融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金融集团风险控制案例分析
(一)主要金融集团竞争格局变迁
金融危机以来,经过一系列并购重组、国有化和逐步出售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原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排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重新洗牌后的华尔街,竞争格局呈现出新的特点,甚至是戏剧性的变化。
花旗集团由于衍生品业务比重较大,在金融危机中损失较大,与富国银行竞购美联银行失败,保险业务也被分拆出售,失去了美国金融业界的旗舰位置。富国银行由于长期坚持本土收购、稳健经营和注重零售业务,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成功收购美联银行,进入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第一集团行列,成为本次金融危机中的最大赢家。美国银行在2007年以210亿美元收购了荷兰银行旗下的拉塞尔银行,使得美国银行成为全美分支机构最多的银行。2008年,美国银行又先后收购了美国全国金融公司和美林集团,业务涵盖零售储蓄、证券、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四大领域,实力大大增强。由于在2006年成功减持次贷资产,摩根大通在金融危机中受损较小,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贝尔斯登和美国最大的储蓄银行——华盛顿互惠储蓄银行的部分资产。此后,摩根大通的竞争力大大加强,整体实力超过花旗集团,与美国银行一起排在美国金融控股公司行列的前两位。
2007年,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并购案尘埃落定,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比利时富通集团和西班牙国际银行三家联合击败英国巴克莱银行,以101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了荷兰银行。其中,富通集团以240亿欧元收购了荷兰银行的私人银行、荷兰储蓄及资产管理业务。但好景不长,2008年,富通集团被荷兰政府注资收购,不得不低价出售旗下资产筹资自救,而苏格兰皇家银行于2009年出售了荷兰银行亚太区的部分资产,轰动一时的天价收购成为失败的案例。西班牙国际银行由于没有购买美国次贷资产,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未受损失,但由于本国地产泡沫破灭带来的负面影响,发展前景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瑞银集团、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损失较为惨重,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和瑞士信贷银行的处境则相对乐观。
(二)部分金融机构对待次贷衍生品的态度及措施
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风险与复杂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更为重要。在金融业务综合化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不但要有不断调整和较为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更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有自己良好的内控机制和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在本次金融危机过程中,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理念与文化的不同,其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最终结局迥异(见下表)。
富国银行从2001年开始从事次贷业务。2002年发现客户的违约率有所上升后,迅速停止了次贷及其相关业务。2004年,摩根大通收购美一银行之后,发现自己接手了美一银行创立的80亿美元的结构性投资工具(SIV),通过风险分析后,最终出售了SIV。2006年10月,次贷还款拖欠案例大幅上升后,摩根大通迅速抛掉了超过120亿美元的次级抵押贷款。与富国银行一样,摩根大通也是少有的从客户管理中发现风险并及时告知客户的公司,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声誉。
2006年夏,高盛公司发现房屋价格正在走低,开始买入CDS。2006年年底,高盛公司开始陆续卖出次级债产品,并通过自营部门大量买入CDS,做空次级债市场,创造40亿美元的收入,冲销了其他部门在次级债上的损失。高盛公司有良好的合伙制文化,使得风险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但它在危机面前置客户利益于不顾,不仅导致客户流失,还使其自次贷危机以来诉讼不断,官司缠身。
由于金融体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个国家都非常注重和不断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但由于金融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文字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由于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得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机构的实践,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监管无法完全满足金融机构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所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更多地还是需要金融机构自己去完成。优秀的金融机构需要以更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这就要求其风险管理水平能够超越合规。
所以,除了制度方面的因素,一个金融机构长期形成的风险文化对其风险控制的影响也十分重要。在次贷危机中,风险文化保守的富国银行损失较小,并保持了扩张势头。2009年,富国银行击败花旗集团,成功收购美联银行,业务扩展到美国本土的39个州,进入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前列。富国银行成功躲避金融危机冲击并非单凭偶然和幸运,长期以来养成的良好风险文化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富国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是保持稳健财务结构,具体内容包括:优质的贷款质量、充足的资本、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分散化的贷款风险。超越合规的稳健经营理念,使富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表现上佳。通过收入来源多样化、贷款风险分散化等手段,富国银行降低了自身的风险敞口,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使其充分享受到了分散化带来的好处,2009年和2010年,富国银行的盈利均超过了100亿美元。
(三)花旗集团业务分拆的原因分析
2009年,花旗集团进行了分拆,重组为两大事业部,即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对此,有人认为其“金融超市”模式已经彻底瓦解,全能银行时代已经过去。花旗集团分拆的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的弊端,而非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本身。花旗集团的各项业务缺乏整合,集团内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内部管理权力的斗争及各部门、各业务之间条块分割严重;花旗集团对各部门以盈利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模式导致各部门追逐短期效益、大量从事高风险业务。
花旗集团的分拆,归根结底是花旗集团自身风险管理和业务整合不佳造成的。通过资产证券化,花旗集团本可以把部分信贷风险转移到表外。但花旗集团同时还是美国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以及一、二级市场的主要交易商,因此金融市场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多次交易又集中到花旗集团。花旗集团的亏损并不是来自整体业务亏损,而是主要来自证券投行部门,并且集中在证券投行部门中的次贷业务以及与次贷相关的业务,且损失规模巨大,但证券投行部门以外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证券投行业务的损失。所以说,花旗集团被分拆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经营和管理上的失误,而其失误本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来进行规避。事实上,金融超市的模式并不必然导致失败。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采取的也是此类模式,但在此次金融风暴中,它们的情况显然比花旗银行好得多。
花旗集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规模过于庞大,且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协同。花旗集团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多年来,花旗并未能对其收编的众多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导致机构重叠,派系众多,难以驾驭和管理。2001年全球经济衰退,花旗集团的一些大客户财务状况恶化,花旗集团在过去高速扩张过程中的一些违规操作纷纷曝光,使集团遭遇接连的诉讼和处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2002年,花旗集团CEO桑迪威尔被迫辞职。2005年,花旗集团日本分行因参与洗钱,营业执照被吊销。同年,美联储甚至下达了限购令,禁止花旗集团进行重大并购,并要求其改进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所以说,花旗集团的分拆,并不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失败,而在于快速扩张背景下业务整合与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
(四)欧美金融集团风险控制失败案例及其启示
20世纪末期以来,许多著名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交易丑闻,多数涉及衍生品交易。纵观这些金融交易丑闻,内部风险控制不力是最主要的原因。著名的巴林银行破产案和国民西敏寺银行交易失败案,具有更多的共性。二者都是在从商业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的过程中,由于风险防范与内控失败,遭受突然打击,出现了灾难性后果。前者以1英镑的价格出售给荷兰国际,后者被苏格兰皇家银行恶意收购。
1995年破产的巴林银行,失败的原因很多,尼克里森既充当前台首席交易员又兼任后台结算主管是直接原因。除了内控和审计方面的原因,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在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型的过程中,未能成立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子公司,有效隔离风险。否则的话,尼克里森案发后,也可能仅限于子公司破产,巴林银行不至于以1英镑的价格易手他人。
值得一提的是,大型保险集团——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濒临破产也并非源于集团业务的整体滑坡,其损失主要来自其在伦敦的子公司AIGFP。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AIGFP大规模出售CDS。CDS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保险合同,是给投资者借出去的债务进行担保,如果这些公司破产,投资者的本金无法收回,AIG就会补偿其损失,机构投资者因此向AIG支付保费。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CDS大行其道,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并且为AIG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利润。次贷危机爆发后,AIG濒临破产,由于美国政府的倾力救助才得以逃过一劫。
从巴林银行到法兴银行的巨额损失,事实上都是由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此外,投资银行本身的属性也使得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可能被无限放大。从薪酬制度来看,投资银行已经成为美国薪酬最高的行业之一。一般来讲,华尔街人士的年终奖金是薪水的数倍。过高的薪酬激励推动了投资银行业务的扩张,无限制扩张的投资银行业务从传统的中间业务转变为一个重资本业务。而投资银行的资本金由模型设置,这些模型是十分复杂和存在争议的,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并不能保证公司高枕无忧。例如,历史上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曾以37亿美元的资本金控制着1400亿美元资产。尽管前期风光无限,但1998年对一系列小概率事件出现误算,导致巨额亏损,举世震惊。即使是几位诺贝尔奖得主坐镇,也无力回天。
以上分析表明,投资银行和衍生品业务已成为金融风险的策源地。尽管这些业务在某一时期可能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一旦出现损失,将使整个公司濒临倒闭,所以出现了在金融危机中积极创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疯狂投机的金融机构惨败,而固守传统业务、相对“不作为”的金融机构毫发无伤的戏剧性场面。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有对旗下的投资银行进行严格管理,同时保持轻资本业务的比重,才可能在后危机时代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
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在救助金融机构的同时,纷纷采取措施强化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虽然美国强调功能性监管,但是从根本上看,美国的监管制度仍然是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有限地改良,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与其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相互背离的制度性错配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认为,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错配,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大根源。在“发起—分销”模式下,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资产卖出,不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或仅承担仍保留在账面上最低级别债券的信用风险。但是由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投资银行部门往往买入商业银行部门或其他金融机构打包出售的债券,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赚取短期收益,金融机构投机盛行,失去了支持经济发展的基本功能。因此,保罗·沃尔克提出了著名的“沃尔克法则”,核心是禁止银行从事自营性质的投资业务,以及禁止银行拥有、投资或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沃尔克法则旨在重建已经被《1999年金融自由化法案》拆除的防火墙,以修补此次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漏洞。通过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和范围,敦促商业银行回归其基本角色,继续承担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效用银行”业务,远离套利和投机等“赌博银行”业务,减少银行系统性风险,防止“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再度发生。
2010年7月15日,经过艰苦的协调和谈判,参议院终于通过了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明显弱化了“沃尔克规则”,是各方面相互妥协和利益平衡的结果。尽管该法案对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和投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限制,但并未全面禁止这些业务,而且设置了相当长的宽限期,对美国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盈利模式影响低于之前的预期。该法案是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调整,旨在重塑金融防火墙,并非向金融分业的全面回归。金融控股公司在当前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稳健,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景仍然广阔。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主要目标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根据该法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全面重塑,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撤销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将其职能合并到货币监理署(OCC)。这样,美国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该法案的出台,赋予了美联储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职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各业界的大型机构均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之下,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大大加强。
在新成立的机构中,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成为最强势的监管机构之一。因为消费者金融涉及几乎所有的信贷机构和各种金融中介,而且包括房屋按揭、购车贷款、信用卡贷款、消费者保险等各种金融产品,所以未来CFPA将成为混业监管格局中的主力之一。
作为监管者中唯一的破产清算机构,FDIC将成为新的破产清算授权的最大受益者;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后,将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而SEC在次贷衍生产品和麦道夫骗局中因监管缺位、反应迟缓而深受诟病,但其权限在众议院法案中却得以加强,监管的机构和产品范围均有所扩大。
(二)金融危机下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立于1997年,次年,英格兰银行向FSA移交了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A成为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英国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2008年2月,《2008银行(特别条款)法》向政府提供了临时权力,用于解决北岩银行、布拉德福德—宾利银行以及两个冰岛银行在英国子公司的问题。
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2009银行法》,主要内容是完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设立特别决议机制,强化稳定金融目标,并规定了银行出现危机后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同时计划授予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动荡市况中保持市场稳定的法定责任,以便在危机时及时做出反应。
2010年6月,英国公布了银行监管体系的改革方案。该方案将废除现有的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管理局三方共同监管的机制,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机制。在新的监管机制中,金融服务管理局将被拆分为三个部门,分别为审慎监管局(PRA)、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及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审慎监管局将是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英格兰银行除了担负目前的货币政策职能外,还将负责防止系统性风险,通过审慎监管局对英国金融业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在伦敦金融城经营的海外公司进行监管。
此次改革是英国监管领域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结构改革,旨在把银行置于英格兰银行的监督之下,从而增强英格兰银行的权力。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会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并承诺将工作重心转向保持整体系统稳定以及缓解金融的周期性波动。
(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内容
欧洲新的金融监管新框架主要包括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此次改革旨在促进所有金融监管机构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层面上更流畅地互动。
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欧盟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组成,将作为欧盟体系内的宏观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欧盟金融体系内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向监管机构发出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将通过制订更为一致和有利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条例,提升欧盟各国的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将在欧洲中央银行的领导和支持下,执行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监管机构,由欧洲中央银行的总理事会(27个成员国中央银行的代表,包括非欧元区成员国)、三大金融监管局主席和欧盟委员会的一名代表组成,将负责监测整个欧洲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具体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欧盟理事会将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ESA)。新的欧盟监管当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其权限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协同技术标准,制定非约束性技术标准供各国监管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协助解决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分歧而出现的问题。
2011年初,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正式宣告成立并即将开始运作,欧盟金融监管将迎来全新格局。这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将分别负责对欧洲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总部分别位于英国伦敦、德国法兰克福和法国巴黎。它们是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的微观组成部分。加上此前刚刚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全部就位。
(四)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英国和欧盟都就金融监管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三者的改革方案没有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做出评价和规定,而是把重点放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从具体内容来看,美国方案虽然没有真正改变“双层多头”的监管格局,但是,美联储被赋予“超级监管”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美国混业监管取向。英国方案没有对英国的混业监管方式提出调整和修正。由于欧盟的特殊情况,分业监管体系可能更易于操作,因此,欧盟方案侧重分业监管与协调机制。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实施相关金融监管政策时,要对西方的管理经验有选择、有甄别地进行借鉴与吸收,才能对我国金融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全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是导致系统性风险的最大隐患,一旦风险爆发,对整体经济的负面作用很大。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顺周期性风险,应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加以管控。目前,中国经济实体仍主要采用间接融资方式,银行整体承受的风险压力很大,一旦出现问题,会波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因此,中国的宏观审慎监管应当更关注如何引导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深化,关注宏观经济大幅波动可能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短期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我国可先行修改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冲突的经济、金融、法律条款,出台《金融控股公司试点暂行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地位,并规范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关联交易、审慎监管等方面,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有法可依。通过试点,逐步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条文,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正式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
(三)立足中国国情,有针对性地设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
在机构设置上,建议维持现有“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不变,建立与完善主监管制度,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力求实现协同监管与无缝对接。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功能性监管的方向过渡。同时,基于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在“一行三会”内部成立若干司局,专门负责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产融结合、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股权关系确认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四)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创立专门的监管评级与预警指标体系
为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将来应将监管评级作为金融控股公司规制和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通过监管评级,可以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评价和持续监管,有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预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在这方面,美联储开发的BOPEC/F-M风险评级体系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2010年初,中国银监会创立的包含七大类13项指标的“腕骨”监管指标体系朝这一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今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量身定制监管评级与预警指标体系。
(五)借鉴国际监管的经验教训,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首先,要结合《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补充,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三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其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监管内容包括: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审查主要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源整合的规范;加强对集团内部交易的监督;等等。
(六)逐步细化完善相关技术安排,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在国家层面加强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健全财务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在金融子公司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子公司业务实行全面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控制制度,实现子公司与控股公司间相关信息的透明化,以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活动的协调与统一。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基金作用,有效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实践证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态,既有其分散风险、取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协同效应的优势,但也有其特殊的风险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和全能本身并不能保证产生效益,需要有相应有效的制度配合,才能从中获益。在金融危机中,稳健经营的富国银行、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银行由于损失较小,目前在竞争中取得了暂时的优势,而加拿大等风险文化相对保守、以经营传统业务为主的银行体系,由于监管和风险控制到位,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实质性冲击,在西方国家十分罕见。从我国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金融机构虽然具备了多元化经营的框架,但向金融控股公司过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和产融结合的监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过去的德隆事件和当前的天宝系风波、国储铜事件、中航油事件以及中央企业的衍生品交易损失等等,都值得深思。尽管上述案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差别较大,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务综合化经营程度的提高,类似事件难以杜绝。一旦某一子公司出现巨额亏损,金融集团和监管部门需要如何应对,以减缓对母公司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和破坏,都是十分现实和紧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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