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鉴定论文,体制论文,模式论文,会计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强有力的审判方式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在现代司法鉴证行为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在证据采信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经济社会中与会计鉴定相关联的(会计)数据证据,是许多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证据,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必然要求,并成为维护司法程序,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并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依照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内在科学规律,以司法鉴定体制发展趋势为依托,变革和发展现行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既是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律发展所决定的。
一、国际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西方主要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经历了由兴起到法定化,并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各国的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其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差异与特征,反映在司法鉴定中就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如下类型:依据鉴定机构设立的不同,基本可分为集中性和分散型;依据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原则不同,可分为鉴定人主义体制和鉴定权主义体制;依据各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的不同,可划分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依据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角色不同,可分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中立制(杜志淳,2002)。由于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内容,受到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各种不同方式充分体现了不同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特征,亦是各具特色、各有短长。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集中型与分散型鉴定体制。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作用可以使鉴定工作能够不受诉讼双方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这种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法官和部分鉴定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固定化,容易使鉴定人产生迎合法官的预判来制作鉴定结论的心理倾向,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的约束力较小,当事人的积极性不高,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力得不到充分实现;分散性的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人的当事人化,使控辩双方自己便于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可各自选任自己的鉴定人,实质上是把鉴定结论当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来源,这种鉴定制度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机制,使对诉讼两方面的鉴定事实和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注意,有利于全面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但鉴定人当事人化使鉴定结论带有极大的倾向性,同时可能出现由于不同程序、不同标准等,出现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引起鉴定纠纷,导致反复鉴定的多发,使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深感怀疑,从实际情况看,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远逊于集中型的司法鉴定制度。现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动了国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迅猛发展,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出现了日益趋同的变革倾向,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专门领域,必将受到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大影响。
(一)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
1.鉴定机构由统一管理向中立地位转变。正是基于对不同鉴定制度利弊的认识,近几十年来,各国努力从别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中汲取优点,以改革自身鉴定制度中的弊端。一些海洋法系国家的鉴定机构正在由统一管理向中立地位转变。如美国开始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式,强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地位,遏制司法鉴定的过分当事人化。
2.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向法定的鉴定机构转变。目前一些国家正在实施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向法定的鉴定制度转变的改革。英国目前已由完全自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改为由英国的内务部统一指定六个地方研究院作为法定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完全独立于警察和司法部门,以保障鉴定工作的中立、客观。
3.从司法、监察系统逐步向中立与中介机构转移。过去一段时期司法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或执法部门,容易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降低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也不利于鉴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现在澳洲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全独立,鉴定机构不隶属警察、司法等执法部门,鉴定人不具有官方身份,仅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身份为解决诉讼涉及的科技问题而提供诉讼服务,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二)国际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1.两大法系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产生了明显的影响。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不同,司法制度以及诉讼理念也有所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实施专业判断和报告的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或法官进行识别活动的人。①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务会计师一般是充当会计鉴定人,为法庭提供会计与财务方面的鉴定结论,协助法官认可涉及财务、会计与审计问题的事实,由此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其独特的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主要为诉讼各方服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②,但其地位与一般证人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务会计师一般是充当“会计专家证人”,运用会计与财务专业知识,就案件的财务、会计与审计的问题和事实,向法官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形成了“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2.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运行趋势。会计司法鉴定是一种文证检测与物证判断的专业融合,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和主观判断性,而这种专业判断能力的反映必须服从整个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鉴定的科学规律,并服务于诉讼支持中证据认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3.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影响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法制环境是一国法规体系的反映,体现了其法制的规范程度与发展程度,诉讼制度既要适应法制环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证据认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结果管理均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
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促进诉讼程序的科学和公正,并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一种独立、规范、高效的鉴定体制势在必行。但目前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模式可以称为“多元管理,内外结合”,具体构架与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会计司法鉴定“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则无统一协调机构与管理机制,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内外结合”的特征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与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一样,都从事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内部鉴定可以理解是一种公诉行为,民间会计司法鉴定表现为一种诉讼支持行为,内外两方面的鉴定最终需要在法院审判中,通过审判法官的采信而实现诉讼效力。
图1 我国现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
(一)现行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长期影响的结果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从建国初期的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而设立的内部鉴定制度逐渐演变发展而形成的。公、检、法内部鉴定机构建于20世纪50年代,这类机构主要在行使法定的侦查、检查和审判时而在公检法内部设立,这类机构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在2005年以前,不少地区的内部鉴定机构还不同程度地接受民事、经济等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开展鉴定业务,随后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也成立了鉴定机构,他们除了承担一些教学、科研任务外,主要是接受公检法等机关的委托,从事一些鉴定业务。因此,包括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在内的司法鉴定体制是我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使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具有一定的缺陷性。
(二)“二元制”③ 模式的会计鉴定管理体制是一种依附或为衍生物,可以视为一种过渡形式
20世纪80年代后期,司法界司法会计的研究者提出了“二元论”司法会计内容结构模式,这种模式在司法会计界一度形成了主流影响,其核心思想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法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在这种结构的模式中,提出了保留公安、检察、国家安全部门等司法机构内部司法会计鉴定职能的必要性,明确认为在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内部设立会计鉴定机构:一是为寻求科学依据,以认定犯罪事实,准确地打击犯罪;二是为提高办案效率,保守办案活动中的秘密。认为如果撤销公安、检察、国家机关的会计鉴定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急需对涉案有关问题做会计司法鉴定时,只得求助于社会上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这样会有两方面的问题担心,即:社会的会计鉴定机构难免负担过重,这些机构是否会及时地完成任务,可能影响办案进程;在办案过程中,(社会)会计鉴定机构能否严守秘密,不走漏风声。因此认为现阶段予以保留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鉴定机构是必要的。
但是,“二元制”模式有其固有的缺陷并受到专业化发展的限制。“二元制”模式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体制,其基本框架是由侦查、检察机关等部门内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其基本思想是维持司法部门会计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这种模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问题,并形成一种公检法系统的依附或衍生物,这既不利于会计司法鉴定学科的专业化发展,也必将从根本上损毁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种模式就如同我国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之初,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门挂靠,审计事务所在政府审计部门管理一样,只能被视为一种过渡形式。“内外两张皮”的会计司法鉴定模式,无法形成对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更无法保证鉴定的质量;会计司法鉴定现在没有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与行业标准,更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公认型的鉴定技术标准,其鉴定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形成了会计标准与司法证据认定标准的较大差异,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产生分歧与冲突,直接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尤其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遵循国际会计鉴定制度的发展规律,改革和发展现行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就尤为必要。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司法鉴定制度反映了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将逐渐转变为当事人启动程序;司法鉴定审查监督制度将逐渐规范化;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将日益完善。
三、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
(一)法理基础:会计司法鉴定本质是一种会计科学性与法律性的融合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程序,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等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收集并审核鉴材,对鉴定事项中涉及的会计事项、经济关系、财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并提供书面结论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鉴定的对象主要是有关财务活动中的账簿、报表、物资和其他表明财务行为的资料以及其他文证材料,通过鉴定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对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的财务会计专门事项作出的一种专业判断。由于“司法鉴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杜志淳,2002),会计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会计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具有的特征:1.会计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会计科学的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行为的支持活动;2.会计司法鉴定人身份具有双重性,表现为既有专职司法鉴定人,又有兼职的司法鉴定人,对于兼职司法鉴定人而言,既是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时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调整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也具有双重性,目前既包括法律规范,又包括行政规范(包括技术规范与会计准则);4.鉴定权力配置的双重性,既涉及司法权,又涉及行政权。④ 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行政权可以主动行使,积极作为,而司法权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动行使。任何“主动出击”、“提前介入”和越界包揽的行为都是违反司法权性质和司法原则的;二是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行政权是决定权;三是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它在调节政府和公民之间、或者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既不能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能站在当事一方的立场,而是要中立于两者之间作出公正的判断,而行政权的突出表现就是指挥和命令。尽管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分是明显的,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化倾向是我国司法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
事实上,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的双重性,在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会计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专业行为,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活动既不同于侦查活动、检察活动和审判活动,更不能等同于侦查鉴定活动和检查鉴定活动;第二,专业技术职称不能完全替代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这也决定了中介行业鉴定机构未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授权并不天然具有司法鉴定权;第三,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行为管理模式,是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结合;第四,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必须主动适应和配合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改革方向。
(二)法制环境:会计司法鉴定要体现法律性、中立性与客观性
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就是其法律性、中立性、客观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与鉴定体制的运行机制。法律性是指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行为具有的法律特征和合法性要求,其相关要素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满足证据证明力的需要。中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社会化特征,不能直接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这也是实现司法权力公正的基本保证。⑤ 对于会计司法鉴定而言,中立性或独立性也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具有严格的中立性。客观性是客观规律与科学原理在司法鉴定行为中的体现,会计司法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取决于两方面:一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一个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又源于两个方面,即科学性与专业性。
(三)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及其框架构想
随着法制环境的发展,司法会计传统的“二元模式”已经受到了限制,只有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同法务会计进行融合⑥,并成为法务会计的一部分,从而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模式。依照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应该是:“系统管理,民间为主,专业发展”的发展模式。“系统管理”,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构)逐步从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内部分离出来,形成一种专业性的会计司法鉴定行业系统,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全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以及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系统管理;“民间为主”,就是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以民间机构为主力,充分体现鉴定程序与鉴定结果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专业发展”,是指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大力使用会计专业的高学历人才,大力储备和扩大会计司法鉴定的专业队伍,积极倡导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相关专业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并将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市场发育与业务推广有机的协调起来。为了实现会计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与专业化,应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将其融入法务会计中,成为法务会计的一个组成内容。司法会计的二元制中其中的司法会计检查,是检察官在执行经济侦查业务的职务范围,将其归并入侦查业务,(司法会计)检察官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后直接形成经济侦查证据,直接参与公诉行为;因为现有的这一部分司法会计人员本身的身份也是检察官,这才是司法会计的“正本清源”,司法会计同检察官的身份与职业行为完全吻合,也避免了在评审“司法会计师”(目前人事部还没有司法会计师的职称名目,只有极少数省在检察系统有评定,但只在这些省内认可)这个职称时出现的尴尬局面。司法会计检查从司法会计中剥离出来融入法务会计,形成法务会计鉴定,其鉴定通过专家证人的形式参与诉讼程序,通过诉讼支持证据。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会计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鉴定结论和结论采信的客观性、科学性、中立性,确立司法鉴定应有的公信力;也有利于防止在诉讼中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而产生的弊端,防止和克服由于体制不合理而产生的司法弊端,以促进司法公正。司法会计“二元结构”的发展与运行框架如图2。
图2 司法会计的发展模式
这种结构模式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还兼顾了科学性、前瞻性、先进性、法律性和继承性,是今后一定时期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模式,它较之其他结构模式具有更多的优点,既照顾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实际需要,又加强了统一管理,方便了诉讼活动;这种结构模式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原则基本吻合,符合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精神,可以达到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有利于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克服司法鉴定工作无序混乱等弊端,有利于司法鉴定技术力量和有限的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配置,减少浪费。诚然,任何结构模式并不可能十全十美,对其的认同度也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甚至部分司法机关人员一时还不能理解,但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四、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司法会计鉴定是整个司法鉴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在国际上就是属于法务会计师,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他们接受工作的指派担任一些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融合,使会计司法鉴定成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活动。这是因为:1.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抑制与清除司法程序中腐败也是非常不利的。2.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3.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鉴定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未来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4.有利于整合会计技术资源,提高会计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从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并相继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规则(试行)》等三个用以指导、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亦即是说,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对外服务”的职能已经被明令取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人员要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须进行重新登记。今后,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开展的鉴定工作将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鉴定案件: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人大和党委交办的鉴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有鉴于此,只有通过整合司法(检察)会计技术资源后,才能够较好地解决回避、自侦自鉴和自鉴自核等现有的弊端。目前公检法系统的会计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司法侦查效率低下。因此,可以改革目前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聘用制度,尽量聘用一些高学历会计专业人才,以提高侦查效率,并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正确性。
注释:
①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鉴定人一般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辅助人”,其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因此,司法鉴定人的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
② 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被称为专家证据,专家证据是一种非常有特点的证据方法,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属于专家证据的范畴。
③ 我国在司法会计的研究中,对司法会计的内容结构有“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的提法,“一元制”是指司法会计的内容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二元制是司法会计包括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元制是指司法会计包括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国内检察机关的杨为忠、于朝、王建国等研究人员均有相关的论述。
④ 具体讲,管理司法鉴定是一种为司法活动服务的行政权,即司法行政权。
⑤ 司法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力,它具有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等基本特征。
⑥ 法务会计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会计调查、诉讼支持、会计鉴定。详细论述参见:黎仁华,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会计之友:2008(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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