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
一、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自1998年5月以来,按照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经过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是:(1)普遍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初步形成;(3)下岗职工再就业取得进展,1998年有609万、1999年前三季度有301万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1999年国庆节前,随着中央关于提高三条保障线标准政策的落实,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得到了实惠。这次增资涉及面之广、增幅之大都是历史上空前的,深得民心。
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主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继续加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不解决这个问题,国有企业就无法从困境中走出来。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着力解决好企业冗员问题。我们提出的目标是,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争取再经过今年的努力,从整体上基本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使国有企业能够轻装前进。
(二)继续加大落实资金、保障生活的力度。落实好资金,首先是要督促企业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自筹资金。其次是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在保证支付失业救济的同时,从失业保障基金中调剂更多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再次是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亏损企业和社会筹资费用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各地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做到优先、足额、兜底。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加大促进再就业的力度。江泽民同志指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必须坚持用改革的思路、改革的办法、改革的措施加以解决。主要措施是:
1.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一是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二是要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拓宽就业渠道。三是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
2.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必须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使需要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尽快走上新的岗位。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同时,必须加强各方面工作的协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这些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3.加强再就业培训,引起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关键要引导下岗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的羁绊。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同时,要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条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使下岗职工的知识、技能等尽快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4.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就业服务。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快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及时迅速地把就业信息提供给下岗职工,把各种劳动力资源提供给用人单位。同时要下大力气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劳务中介,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决定》指出,要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这就指明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过渡措施,最终方向是要向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过渡,把对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从企业中分离出来,逐步过渡到同失业人员一样由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化管理。从今年起,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着手推进这一改革进程,在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有效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我们确定的近期目标,就是力争在2000年底之前建立起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框架,再经过几年的巩固完善,形成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达到这一目标,关键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在覆盖范围上有大的突破。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镇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从1999年上半年起,各地集中力量进行了扩大覆盖范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一举扭转了连续多年参保职工减少的局面。但是,离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我们要继续加大扩面工作的力度,依法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重点是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
(二)在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上有大的突破。突破点主要有三个:一是进一步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二是开征新的税种,新增税收收入定向用于社会保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在个人所得税中征收利息税,就是为此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通过国有资产变现筹资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与此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追缴的力度。要加强宣传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上有大的突破。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基金的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分离,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四)在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上有大的突破。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各项政策已经明确,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深厚的实践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努力把我们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朱镕基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尽快立法,严格执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积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紧《社会保险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个单项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同时,要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逐步将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积极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都还不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围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文章。总的思路是: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企业根据市场调节形成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确定经营者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探索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多种方式,加强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使职工参与和监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过程。
(一)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的方向,必须加快建立新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适应企业公司制改造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进程,进一步扩大并全面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与此同时,要从有利于企业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出发,建立新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在全国广泛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合理调节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长。要对垄断行业保持适度的直接调节,规范收入来源,切实解决其中个人收入过高的问题。
(二)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现在的年薪制试点虽然已有6000多户,但主要是中小企业,而且试点办法激励力度不够,约束不强,需要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初步设想是,要使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要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民主监督,规范经营者的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建立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还有两条很重要,一是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对经营者的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办法。二是要把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经营者收入与领导班子成员收入的关系。对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的副职,要根据其承担的职责和所作的贡献,制定相应的取得工资收入的办法。对董事会成员,要着重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能力及其业绩。对经营管理层的副职,要着重考核其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和取得业绩的情况。
(三)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制度。企业内部分配要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突出岗位因素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使职工工资收入能升能降。适当拉开工资差距,提高技术岗位、关键岗位、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使每一个人都受到收入分配的激励。调整工资收入结构,使岗位工资在全部工资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提高工资占人工成本的比重,优化人工成本结构,使职工收入工资化、透明化。在企业内部加强科学的劳动管理,提倡竞争上岗,推广邯钢成本核算的经验。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和工会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的办法。同时,要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一是鼓励职工持股,把职工个人收入与企业长远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实行技术入股和专利产品入股,鼓励科技人员为本企业多出科技成果,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实行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不断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关政策,使工资收入与股份分红保持合理的比例;要坚持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个人股要与国家股、法人股一样实行同股同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