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1]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彻底解决;二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根据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律的变化丰富了收购的手段,降低了收购的成本,从而鼓励上市公司的收购。由此而引发的国内外敌意收购将真正登上我国证券市场的舞台,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方面的法律规制。本文结合最新的市场和法律方面的变化,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和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对反收购的法律规制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立法取向上,根据我国股权相对集中,并且在当前股权集中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明确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取向、合理地规定反收购决策权的分配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此外,规范反收购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内容、确定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使之细化且便于操作,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亦有指导意义。文章的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当前反收购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最新变化以及基于现实困境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由此提出文章的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第二章是反收购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反收购相关的概念以及反收购措施的类型。重点说明了公司控制市场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影响,最后总结了反收购法律规制内在的价值基础。第叁章是比较法上的借鉴和分析。介绍了现在反收购法律规制上具有成功经验的英国和美国,以及最新改革的法国,其中法国改革的背后体现的是欧盟法最新的精神。之后的分析试图通过对各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分析揭示出一些有价值的规则,比如对反收购决策权分配上的分析、对限制董事会决策的价值分析和比较国外判例法的个案矫正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本章得出,任何模式没有好坏之分,好的制度就是建立在适合自己国情的最优制度。第四章是提出本文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一些思考。第一、分析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标准,结合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对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一一分析,以得出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第二、对立法的宏观建议。本文认为应加强反垄断法和收购法规的建设,完善整个反收购的法律体系,就具体内容也要细化规定,否则无法操作。第叁、在上述宏观建议的指引下提出若干具体的建议。最后提出结论,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立法取向和相关具体建议进行总结。
何欣如[2]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公司证券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律制度框架、市场监管理念和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减少了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制度障碍,为上市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敌意收购的活跃必然导致反收购活动的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上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将愈演愈烈。经济活动的发展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引导和保障,而新的市场环境也必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反收购不仅是证券市场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在我国调整证券市场法律关系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却缺乏对其的系统性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规范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市场上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同时还将压制和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于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我国来说,借鉴国外反收购理论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研究并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基于上述目的和意义,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并以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案例为支撑,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厘清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相关概念,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然后对反收购措施的分类、反收购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美、英、德叁国为代表,对当前国际上典型的反收购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了若干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与实践的规律性启示。第叁部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现状、我国目前的反收购法律制度做了详细的阐述与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在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以我国特殊国情为立足点,并主要结合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胡聃[3]2018年在《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资本市场上家喻户晓的“宝能与万科的股权之争”以及“汹涌的野蛮人强势举牌争夺控制权”等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砰然回应,迫使股权分散型的上市公司急切的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措施将野蛮人阻挡在门槛外。上市公司间一直被看好的收购举措面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后的发展有些跟不上市场的步伐。回首这些年来有关公司收购的案例,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司收购能够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转移到较能干、效率高的人手中。在资本市场的沃土下茁壮成长的上市公司,融资需求日益增大,股权结构也随之发生改变。股权集中型的上市公司在扩大经营增加融资需求等因素下,逐渐向股权分散型的上市公司转变,而敌意收购是股权分散市场的自然产物,有了敌意收购的存在,反收购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亦为必不可少的举措。首先,本文总结归纳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理论基础,并依次对现行部门法中反收购措施的规定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学界针对反收购措施采取与否的不同声音进行总结分类,指出各学者观点的支撑理由。对反收购的立法价值理念进行分析,认为其应当从保障目标公司投资人利益不受损害、目标公司的收购方能进行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环境的安全稳定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其次,笔者对我国现阶段针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现状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角度加以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中所体现的立法缺陷。由于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公司结构也发生变化,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保障上市公司及其投资人的利益。笔者分别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导致股东权益保护的缺失、立法未明确反收购的审查与监管机关、未建立针对反收购的配套股东诉讼机制、未细化管理层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核准制致使壳资源备受追逐五个方面体现我国现阶段立法存在的缺陷。再次,作为反收购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英国与美国,其对于我国反收购制度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通过对英国与美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进行论述,进而对其法律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对于美国所遵循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法院在衡量董事会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适当与否时,针对不同的事项亦有不同的审判标准。对于英国所遵循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原则与我国类似,但是其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环境与我国大不相同。最后,通过在对反收购的立法价值分析以及借鉴境外英美两国反收购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反收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建议从赋予股权分散上市公司董事会反收购的权力、明确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监管及审查机关、建立配套的反收购股东诉讼机制、细化管理层忠实勤勉义务、加快注册制改革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不体现其公司的实际价值,敌意收购的发动目标是股价被低估的公司。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机构投资者也变得愈为活跃,一旦公司被机构投资者收购,没有专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其目标只在于投资牟利,并没有实际的经营管理能力,则公司的投资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次级立法者需衡量各方利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制衡,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合法化。
刘文献[4]2006年在《敌意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敌意收购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其工作原理是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股份以达到收购公司的目的,目标公司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公司,在公司控股股东更换后,目标公司管理层势必遭受被更换的结局。正因为敌意收购有驱逐非效率的管理层的功能,所以,敌意收购具有降低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虚弱的情况下,有必要强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有必要发挥敌意收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对敌意收购各个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力求全面但不分散,细致但不琐碎,创新但不脱离传统。既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也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论述问题。本文的态度是建设性的,对中国的现实不作没有必要的批评。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哲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以“敌意收购”为主线,探索我国敌意收购的各项法律规则及规则背后的理念。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敌意收购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收购与几个相近概念的异同,也比较了敌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的异同点;其次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敌意收购制度进行了介绍,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德国和日本的敌意收购法律制度;最后介绍了我国建立股市以来的敌意收购案例,总结我国敌意收购案件的规律特征。第二章对敌意收购价值进行了研究。关于敌意收购的价值有相反的两个观点:一方赞成敌意收购,另一方反对敌意收购。赞成方认为敌意收购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可以产生协同效应从而可产生正面影响,而反对方认为敌意收购中的溢价是盘剥有关主体的结果,认为敌意收购会有负面影响。本文认为我国应对敌意收购的价值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叁章首先论述了敌意收购中的主体规制,重点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论述;其次对反收购决定权进行了论述,并认为我国应该采用英国模式,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其叁,对敌意收购的收购方式手段进行了论述,其中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场内集中竞价;其四,对主要的反收购措施进行介绍分析,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议;最后对敌意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对敌意收购中的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对收购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保护收购公司小股东方面,着重论述了收购决定权问题;第二节对收购公司的债权人和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认为敌意收购的相关规定可能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提出要注意保持敌意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与反垄断法中股份收购的规制起点的协调一致。第六章分析了影响我国敌意收购制度构建的客观因素,最后对我国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曲亮亮[5]2007年在《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首先从反收购及其相关概念入手,介绍了反收购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对反收购的手段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在对反收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之后,本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反收购立法进行了类比介绍,深入探析了各种法律内在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阐明了各种立法的优点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反收购立法应该借鉴的经验。最后,文章对我国反收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我国现有的反收购制度在立法体系上和立法原则上的缺点和不足,并结合国外反收购制度的经验与反收购制度自身的特点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对我国日后立法体系的完善进行了自己的规划。
曹蕾[6]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而时常发生,通常情况下也会导致一些恶性的后果。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错综复杂,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种深层次的利益冲突伴随着整个反收购过程。由于目前我国的反收购法制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存在反收购立法过程中归属权划分不清晰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对有关反收购决策主体的监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如何配置反收购决策权,如何科学规范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中国的反收购立法来解决问题。我国自“宝延事件”开始了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程,2015年岁末的万科宝能之战再次将反收购问题推到大众面前引发激烈讨论。反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就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归属问题,它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的立场问题,因此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除此之外,还关系到上市公司在反收购过程中采取什么措施,以及如何落实反收购措施等等问题。由于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存在严重滞后性,在大量的反收购实践中常存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意识和能力不强、反收购权利滥用等等现象。在本文中,笔者阐述了对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法律制度,反收购决策权所有权归属以及反收购决策权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等等方面。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分析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选题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反收购决策权基础理论研究,从反收购决策权制度的概念,特点,相关理论依据和意义等方面介绍了中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决策权。第叁部分介绍了中国反收购决策权力制度的现状,并揭示了中国反收购决策权制度的缺陷。第四部分介绍了主要介绍英美德国的反收购决策权法律制度概况,通过对这叁个国家立法模式、法律文化历史等进行分析,提炼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法律成分,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的反收购法律制度概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五部分主要分为五小节,针对上文提出来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提出的问题,阐述了笔者个人对改善现存立法中不足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措施。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其一,文献分析法。为了了解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内容,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关于反收购立法的相关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为本论文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笔者还对反收购决策权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了分析,为分析论文中出现的案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其二,比较分析法。以其他国家先进的反收购法律法规的经验为依托,分析我国反收购法与他们的区别,从中发现其他国家的先进性法律法规措施,为了提高中国的反收购法律法规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本文所讨论的反收购决策权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讨论的,与以往反收购决策权仅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所不同,本文的研究内容更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明确了我国反收购决策权不应该完全归属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反收购权,以帮助股东大会处理一些复杂的收购竞争情况,如此一来可以使得公司遇到紧急情况时提供更多的意见参考。二是依托反收购机构决策权和相关救济方式,通过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股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相关机构的监管责任和监管义务进一步的确认和划分,最终达到不断完善反收购决策权的监督管理机制的目的。通过研究反收购决策权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经常出现的问题,对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完善和发展我国反收购机制立法,因此本文的研究对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郭振杰[7]2006年在《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改制,是我国目前经济改革中的重要课题,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MBO)作为公司改制方式之一,在最近几年引入我国,引起了激烈的社会反响。从2001年开始,MBO被大量介绍到国内,上市公司中开始以MBO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我国对此种改制模式的政策也经历了从规范到限制的不同阶段。目前,我国对管理层收购的学术探讨进入了一个崭新境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管理层收购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企业产权能否向管理层进行转让、以及转让的程序等具体问题,更重要的,这是一个将社会公平、利益平等、经济权利等问题集中到一起的焦点问题,我国的当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在这个问题上得到集中体现,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述。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论述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关系,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置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背景之中。在这一章中,主要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社会转型背景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提出并简要论证了通过企业管理层收购解决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这一命题。 第二章主要讨论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在分析管理层收购的基本概念后,对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理论学说进行了分别评析,其中包括代理成本理论、防御剥夺说、人力资本说、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理论、企业家精神说、财富转移说等,并对管理层收购与员工收购进行了专门的比较分析。 第叁章主要讨论国外管理层收购实践和制度,重点研究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管理层收购的实践和制度,分析了国外管理层收购的历史和现状、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范、各国管理层收购的特点,最后落脚于国外管理层收购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影响。 第四章集中讨论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在简要回顾诸如四通、粤美的、胜利股份等管理层收购方案后,总结归纳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实践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管理层收购与其他市场化国家的差异。文章指出,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变通做法来实施的情况比较普遍、交易价格存在严重的问题、追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价格差异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重要推动力之一、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成为确认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一个变通形式、我国管理层收购并不导致企业性质的必然改变和上市公司的必然退市等特点。而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员工的参
曹清清[8]201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后,以内生型增长为主的扩张模式进入瓶颈期。公司并购使得现代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得以向外扩张、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2015年年中,我国股票市场暴跌,使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普遍较低。加之近年来,资本市场中充斥着富裕的并购资金,涌现出一大批敌意并购浪潮中的“弄潮儿”,在敌意并购的规模和数量上不断创出新高。然有攻必有守,2016年7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纷纷高举“反收购盾牌”以应对并购大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偏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由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与时俱进的灵活性、修订的便利性、抵御收购风险的前瞻性及低成本性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对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做出迅速地回应,也是协调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衡平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已经由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单一式”、“试探式”的防御不足演变为“万宝之争”后的“多样式”、“罗网式”的防御过度,并且以滚雪球的速度被更多上市公司章程所复制。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及监管措施,我国的司法及监督部门一时又陷入规制无力的窘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平衡好各方利益是重中之重。以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以法律规制为主线,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中共计1663家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逐一梳理,检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存在的真问题,探求出一条可预见性的、明确合法的且成本较低的规制路径。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首先,概述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场域及其背景脉络。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研究,在定义收购、反收购及敌意收购的概念基础上,重点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分类及价值进行着重分析。对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研究离不开纵向的延伸。通过从历史观察角度来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增进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性规制。其次,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性的整体规制理念。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涉及到多重利益格局之中,正是由于公司反收购中存在各方利益的严重冲突,因而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有引导的规制。利益衡平理念应作为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整体上规制的一个原则性的理念,其并非意味着对所有利益主体的均等保护,而是应当具体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要有所侧重。建议应重点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利益,规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把握董事会的决策自由与信义义务的平衡,兼顾雇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方能实现控制权市场公平有效地运行。再次,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统一原理性的规制永远赶不上商业实践的变化,宏观上的利益位阶在具体的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中是无法做到统一适用的。进而,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进行具体探微。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两类,通过对其类型化分析得出了类型化的规制路径,使得没有被分析到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也可以根据其所属类型来进行相应的类型化规制。在第一类“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上市公司普遍青睐的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以及权益披露规则条款。本文在对这叁种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逐一剖析后得出其各自的治理清单。就“限制股东权利”为作用对象的这一类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而言:第一,应当考虑股东的信义义务。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产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第二,应当考虑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所限制的权利的属性,对于股东的固有权利章程不得予以剥夺或限制;第叁,还要强调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信息披露及提示义务。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收购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董事会的控制上,在第二类“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笔者选取了公司章程偏好设置的分类董事会条款、黄金降落伞条款及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进行实证分析后,分别对这叁类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并列出示范性文本清单。研究发现此类反收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概括而言就是关注董事的信义义务。虽然每一种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对于董事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要求各有不同的侧面,但均要求董事会出于诚信,基于充分信息,为股东利益作出收购防御的决策。另外,股权结构、法系归属以及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均会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因此形塑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考虑这叁大影响因素。分散性股权结构与集中型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内部代理问题产生分野:前者集中在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矛盾;后者则多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也自然而言的指出那些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不同于“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在存在着叁大分析变量的情况下,在进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法系因素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叁大影响因素。对于反收购的决定权倡议在坚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随着股权结构的日趋分散逐渐倾向于董事会。最后,经过系统的研究,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已经清晰的出现。在事前,各上市公司在商业实践中可依据文章建构出的章程偏好设置的六类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定制化范本来设计防御条款;在事后,有明确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规制各个具体的章程防御条款。鉴于章程自治性的特点,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对其进行规制必然导致对其自治空间的挤压,故建议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列出明确清晰、操作性较强及合法性确定的示范性清单,作为任意性规则,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时可以参考适用,从设立试点到全面铺开。规制路径应当按照法律位阶的序位,由低到高进行渐进式改革。
唐立俊[9]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类型及合法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本市场中,涉及上市公司之间的敌意收购与反敌意收购时有出现,持续已有一年半之久的宝万股权之争如何落幕尚未可知。所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股东、管理层都从这一堂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公开课中深深受教,尤其是宝能系向万科股东大会提交罢免万科董事会议案一幕让人记忆有新,也让“门口的野蛮人”这个词广为人知。董事会为避免公司被敌意收购后自己就被新股东罢免,接二连叁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采取反收购策略,意图通过在公司章程中采取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以达到防御“门口的野蛮人”的目的。本论文通过对宝万股权之争这一经典案例发生后2016年度我国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采取反收购策略的所有案例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介绍了中国上市的公司所采取的较为常用的防御敌意收购的反收购策略的类型,分析了在我国法律环境和监管背景下为防御“门口的野蛮人”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合法合规性,进而试图为确保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合法合规地采取反收购策略提供规则建议。本文首先详细地介绍了毒丸计划策略、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策略等我国上市公司较常采取的反收购策略的基本内涵,以及介绍了在2016年度采取了前述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沪深两市的部分上市公司案例,并对上市公司就各类反收购策略是如何具体运用的作了详细论述。本文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层面分别讨论了我国上市公司所采取的各类反收购策略的合法性,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关于章程中采取的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合法性。本文紧接着就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实务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进行监管时涉及各种类型的反收购策略的监管进行了论述,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从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对各类反收购策略是否合法进行监管,未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收购策略,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采取用来防御敌意收购;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收购策略则不得采取。本文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的监管要求关于各类反收购策略合法性的态度,为确保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采取各类反收购策略能够具备合法性提供了规则建议。市场化经济理应是法治化经济,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策略防御敌意收购时能够具有合法合规性提供规则建议,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法治化。
缴洁[10]2008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本文首先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阐述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和一致行动的法律特征,并将其与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进行比较,认为一致行动人在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中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其极可能损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使其在“叁公”原则基础上实现其经济价值。然后,简要介绍了国外规制一致行动人立法的经验。其次,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立法缺陷。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实证分析入手,以宝延风波案和方正科技股权之争案为例,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收购往往属于敌意收购。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特点,指出在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立法的现状尤其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点:其一,我国立法对一致行动人规制的效力层次较低;其二,《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界定不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进行判断时,推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过宽;其叁,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义务不合理;其四,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不适当。最后,本文重点针对我国一致行动人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论述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法律规制的完善。本文认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范应着眼于规范股权交易过程中持股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中介机构的行为,以防范联手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应在我国的《证券法》中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行为规制模式,应当选择信息披露义务与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相结合的模式。第二,应当专门对一致行动的收购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制。在《证券法》中规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看作一人持有,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第叁,明确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对一致行动人界定时,采取抽象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一致行动人进行界定,合理推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第四,在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对一致行动人附加比一般收购人更重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条件和履行方式。在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方面,应加重其要约收购义务,增加一致行动人承担内部要约收购义务,并借鉴英国的立法确立对于“DEADLETTER”如实作出答复的义务。第五,明确规定一致行动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时,对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民事责任时,应采用推定方式,由一致行动人对其不存在一致行动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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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法律制度研究[D]. 曹蕾. 东北财经大学. 2017
[7].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法律制度研究[D]. 郭振杰. 重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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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D]. 缴洁.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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