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然性论文,范畴论文,资本论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有范畴,在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中,自然就不会存在资本和资本范畴。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存在资本和资本范畴。恰恰相反,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的确确存在着资本和资本范畴。而这种资本并不是什么“社会主义资本”,也不是什么“中性的资本”,而是本来意义的资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以及它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明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
一、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不是发展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而是与其并行的独立的社会形态,既存在“非此即彼”,又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亦此即彼”。
当我们一般地、抽象地说“社会主义”的时候,是指由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实质就在于“共产”)。只有这样才是科学的抽象。这种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在所有制方面就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是高级形态的公有制,它主要“高”在:第一,它是建立在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的;第二,它是整个社会的公有制;第三,它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统一的公有制;第四,它是使人彻底全面解放的公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1 )生产的物质条件为社会所有或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2)实行联合劳动和共同生产。(3)按照社会统一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产。(4 )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和人自身自由全面的发展。(5 )劳动的普遍化和以劳动者身分参与分配。(6)消除奴隶般的社会分工。(7)消除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8)阶级消灭,国家消亡。(9)人的全面解放。这样的共产主义至今还没有实现。那末,这是因为现在还不具备条件呢,还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纯属“乌托邦”呢?这就只能由未来的实践(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实践)来检验和回答了。既然这样的共产主义至今还没有实现,于是有些人就想降低它的标准,这是不恰当的。
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不是发达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而是在后发展国家产生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过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这种社会主义同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相比,就产生的历史前提(母体)、面对的社会基本矛盾、所要完成的历史任务、社会形态本身的性质来说,都是不同的,在它们之间,主要不是发展程度的差别,而是有一定质的差别。这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如果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不具备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条件,那末,后发展国家就更不具备产生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了。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就其实质来说,不过是后封建国家、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所走的一条非资本主义(或非典型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所谓“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并不是完全排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不让私人资本处于支配地位,不发生大规模的两极分化,并保障社会主义的前途。这条道路是从建立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共和国开始的,这是最适合于这个阶段历史任务的社会形式。可惜,我们太性急了。过早地放弃了这种形式。这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区别,不表现在所趋向的目标上,而是表现在达到这一目标前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特别是初级阶段上。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的最初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初级阶段,而是特指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范畴完全是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这个阶段是后发展国家沿着这条非资本主义道路前进的必经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由后封建社会最终达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和中间形态,但它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典型的资本主义,是这些后发展国家特有的、同当代资本主义并行的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拿社会主义的标准来衡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澳大利亚的华裔经济学家黄有光教授称它为“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新民主主义的继续,如果不是过早地放弃新民主主义,也许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概念还没有出现。这个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完成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的商品化、工业化、社会化、现代化。在这个阶段,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要素的,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不仅仅有作为主体的公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私有制(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其它中间层次;而公有制,也还不是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至多是初级形态的公有制。所以,实际上是公有制为主的多元的、综合的经济基础。从生产方式来看,初级形态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小生产方式并存的。不仅如此,按照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在这个阶段,既要承认“非此即彼”,又必须在一定的范围承认“亦此亦彼”。
所以,从理论上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是非常必要的和完全正确的。过去,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所犯的一个共同错误,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从理论上把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同由后发展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从质的方面区别开来。过去,相当多的人认为,只要依靠枪杆子夺取了政权,只要依靠行政手段乃至暴力手段消灭了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行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就建立起来了。人们以为,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只要财产归了大堆,就是社会主义了;似乎公有制形式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不管生产力多么落后,只要公有制成分多了,社会主义的因素就多了。人们以为,后封建国家或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似乎资本主义在人类历史上不是一个必要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阶段,甚至认为,越是贫穷落后搞社会主义越容易。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完全违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我国五十年代中期的趁热打铁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五十年代末期和六十年代初期的“穷过渡”和“共产风”,“文革”期间的“割资本主义尾巴”,就是在上述错误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应当明确,枪杆子里面可以出政权,但枪杆子本身并不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公有制形式本身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政府所有制也不等于社会主义;落后国家有可能走一条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是不能够简单地跨越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灭离不开政治上的变革,但归根结底是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灭的。
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正是资本范畴仍然存在的客观基础。这种形态不仅不根本排斥资本的存在,而且需要借助资本来发展落后的社会主义生产力。资本不仅在公有制经济之外以外延的形式存在,而且,还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以内含的形式存在。这里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资本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划时代的剥削方式,特别是在它的初期阶段,更是非常残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曾经起过、而且仍然在起着巨大的历史作用。马克思指出,“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资本的伟大文明作用”在于,“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93页)马克思指出,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生产中,主体颠倒为客体,或者反过来,客体颠倒为主体。不过,“从历史上看,这种颠倒是靠牺牲多数来强制地创造财富本身,即创造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必经之点,只有这种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才能构成自由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这种对立的形式是必须经过的,正象人起初必须从宗教的形式把自己的精神力量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来与自己相对立完全一样。这是人本身的劳动的异化过程。”(同上,第49卷第49页)对于我们今天来说,资本增殖和资本竞争(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竞争是资本同作为另一个资本的它自身的关系,即资本作为资本的现实行为,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仍然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同资本所有权相联系的财产约束仍然是最强大的约束;作为资本运动机制的市场机制仍然是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我们现在正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是什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不在于存在商品,而在于商品生产成为普遍的形式(劳动力也要采取商品的形式);不在于存在货币,而在于货币的流通同时表现为资本的运动;不在于要求等价交换,而在于通过等价交换使资本增殖;不在于存在市场,而在于包括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形成;不在于存在市场机制,而在于市场机制受着资本的驱动并对资源配置起主要的和基础性的作用。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但现代市场经济始终不会根本排除资本主义。准备实行市场经济,而又想竭力排除资本主义,拒绝利用资本机制,那就说明根本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市场经济;或者,只能是叶公好龙。
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存在表现在哪里呢?或者按其历史的必然性应当表现在哪里呢?
第一,私人资本。凡是私人的财产(不管采取什么物质形式)用于不断增殖的目的,而且直接或间接地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这种经济关系及其财产就是私人资本。但是,并不是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就存在资本。私人财产转化为资本必须以一定的量为基础,只有足以不断增殖、不断积累、不断扩大再生产的财产额,才有可能转化为资本。这里所说的私人资本, 既包括国内的民族资本, 也包括吸收的外国私人资本。 到1996年底,我国内资企业注册资本67572.75亿元,其中私营企业注册资本3752.37亿元,占5.6%。如果考虑到私人承包或租赁的公有企业、联营企业和以个体企业、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的私营企业,实际注册资本还要大得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4414.85亿美元(合36705.95亿元),其中外方投资2897.96亿美元(合24094.22亿元),占65.6%。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104278.7亿元,其中私人资本27846.59亿元,占26.7%。实际上很可能超过30%了。但是,私人资本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既可以以产业资本的形式存在,也以金融资本、不动产出租等形式存在。以增殖为目的并作为投资方式的私人大额长期储蓄存款、海外银行存款、债券、股票、不动产出租等等,也应视为私人资本。
第二,集团资本。这里所说的集团资本,不是私人资本的集合体(这种资本应当包括在私人资本的范围内),而是或大或小的共同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本。在一个以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共同体内部,货币和财产对它的成员来说,不表现为资本,恰恰相反,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对立被积极地扬弃了。如果除了这些成员之外没有其它的雇佣劳动者,那末,他们不过是“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劳动者共同体,既可以是一个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有代价地使用国有资产并取得经济所有权、实行联合劳动的原国有企业。但是,如果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外来的打工者(他们实际上是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形式,那末,共同体的财产对于这些打工者来说,就是资本了。这些打工者必须为这个共同体提供剩余价值。这样,同一部分财产对于不同的人体现了不同的关系。这种集团资本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特有的资本形式。
第三,作为社会基金的准资本。我们撇开公共财政和用于生产公共产品的政府财政资产不论,在盈利性、竞争性产业领域,还有数量庞大的所谓“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按其性质不是属于政府的,不是财政性资产,而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是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财产,是对雏形的“社会所有制”的经济体现。但是,它还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制。这是因为,这些财产同社会的广大劳动者事实上是分离的,而不是直接统一的;只有少数人才能同它结合,而多数人则不能同它结合;能够同它结合的劳动者必须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前提;各地区、各产业、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同它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样,这些本来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的社会财产,却成为处于每个社会成员之外的相对独立的财产,因而又具有了一定的资本性质。但它并不是完全意义的资本,我们可以称它为“准资本”。在准资本形式上,体现了“亦此亦彼”的性质。
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远不象上面所说的那么简单,但大体说来,资本、准资本、非资本在我国是同时存在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有在作为经济关系来分析的时候才是明显的,而在实际的经济运动过程中,是区分不出来的。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把所有进入经营活动的货币和财产(即所谓“经营性资产”)都称为“资金”(从概念本身的涵义来说,资金和资本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作了不同的界定而已);而现在,对于已经接受资本范畴的人们来说,又往往不加区别地都称为“资本”。从政治经济学上来讲,这是不恰当的;但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方面,经济范畴不是单纯头脑的产物,既然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还没有出现,也就很难从实践中抽象出一套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经济范畴;另一方面,在当今世界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所谓“国际惯例”不过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规则和习惯。资本及其范畴仍然是一种“普照的光”,在这种普照的光之下,人们习惯地用资本主义的观念来思考和衡量,本来不是资本的东西也采取了资本的外在形式。
马克思曾经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条件下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的情况。他指出,那些不雇用工人因而不是作为资本家来进行商品生产的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农民,虽然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但他们是自己的生产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品生产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独立小商品生产者分裂为两重身分。假如这些生产者不仅再生产了自己的劳动力,而且创造了剩余价值,并且,他们的经济地位容许他们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这时,就象在封建社会中那些同封建主义的实质相距很远的关系也具有封建主义的外貌一样,独立商品生产者也打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印记。他说,“生产资料只有当它独立化,作为独立的力量来反对劳动的时候,才成为资本。而在我们所考察的场合,生产者——劳动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者。因此,这些生产资料被看作资本,而劳动者自己分裂为两重身分,结果就是他作为资本家来雇用他自己这个工人。”他说,“这种表现方式,初看起来虽然很不合理,可是从下述意义来看,实际上还是表现了某种正确的东西。”劳动者能够自己占有他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这并不是靠他的劳动,而是仅仅靠他占有生产资料。因此,仅仅由于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归他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同他自己这个雇佣工人发生关系。”他还说,“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分离表现为正常的关系。因此,在实际上没有分离的地方,也假定有分离,并且象刚才已经指出的,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因为(……)在这里,结合表现为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分离却表现为某种正常的东西,因此,即使在各种不同的职能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地方,分离还是作为一定的关系来坚持。这里表现得非常明显:资本家本身不过是资本的职能,工人本身不过是劳动力的职能。并且这是一条规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职能分配在不同的人身上,而且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手工业者或农民,不是逐渐变成剥削别人劳动的小资本家,就是丧失自己的生产资料(最常见的是后一种情况,即使他仍然是生产资料的名义上的所有者,例如农民在抵押借款的时候就是这样),变成雇佣工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的发展趋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40—441 页)马克思还说过,“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内,非资本主义的生产者也受资本主义观念的支配。”(同上,第25卷第47页)在小商品生产者那里,本来不存在资本意义上的成本和利润的问题,但是他们也习惯地把自己用于生产过程的财产、货币称为资本,把销售额去掉耗费的价值额后的剩余称为利润。对于我们现在来说,最重要的是分清不同的经济关系,至于范畴的合理性,决不是现阶段所能解决的。更何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职能和劳动力职能的分离仍然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宁可笼而统之地把所有经营性资产称为“资本”,也不要创造那些超前的、不会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新范畴。但是,一定不能作出“资本主义资本”和“社会主义资本”这样的区分,以及抽象出一个超越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资本一般”来。
三、与资本相关的其它经济范畴
承认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资本范畴,也就应当同时承认与资本相关的其它范畴,如:雇佣劳动,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剩余价值,利润,平均利润,利息,等。资本范畴可以运用到什么范围,其它范畴也不可以运用到什么范围。这些范畴也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有范畴。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第一,在我国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是否存在雇佣劳动?回答应当是肯定的。真正的、完全意义的公有制,只能是联合劳动,而不可能存在雇佣劳动。但在我国现阶段,初级形态的公有制形式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联合劳动,这要看公有制采取何种实现形式,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否统一。首先,如果公有资产所有权不是以直接的形式实现,而是以间接的形式实现,即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同它的经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而经济上的所有者和劳动者并不是同一些人,那末,劳动和所有权就发生了分离,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公有企业承包(资产承包)或租赁给私人或合伙人的场合就是这样;公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场合也是这样。其次,在集体所有制或集团所有制的场合,如果公有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并不同时是所有者,他们只是公有企业的“打工者”,那末,他们的劳动也就表现为雇佣劳动。现在许多乡镇企业都有这种情况。第三,即使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中,由于劳动和所有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过去在理论上是假定不分离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因而劳动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雇佣劳动,或准雇佣劳动。实际上,列宁早就认为,劳动者是“国家的雇员”。第四,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将取得经济所有权,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它将不再直接代表国家。这时候,劳动者在抽象的意义上,仍然是国有资产法律上的所有者的一员,但已经不是经济上的所有者的一员。劳动者同这些产权主体的关系,也不再是劳动者和国家的关系,而是劳动者同取得经济所有权的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在我国,联合劳动主要存在于全员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而真正的联合劳动并不多,它只存在于真正的劳动者联合体中(例如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的南街村——所谓“共产主义村”)。
第二,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这不能作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的回答。劳动力商品和资本、雇佣劳动是联系在一起的。货币在多大程度上是资本,劳动在多大程度上采取雇佣劳动形式,劳动力也就在多大程度上表现为商品。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不是劳动力的分配方式,也不是劳动力的流动本身。不能认为,劳动力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不是商品,自由择业就是商品;或者,劳动者不流动就不是买卖;另一种仅仅是作为劳动力分配的方式。二者的区别只有从企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看得出来。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是:劳动者同生产的物质条件至少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基本上不存在人的依赖关系和政府对劳动力的统制。由于存在分离,就必然存在一部分劳动者要同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要实现这种结合,劳动者就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真正的劳动者联合体中,根本不存在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问题,也不存在失业的问题。失业的自然基础是有可能利用资源稀缺;而失业的社会原因则是劳动者同劳动的客观相分离。如果没有这种分离,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普遍减少劳动时间。当然,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这种分离是必然发生的,除非有强大的超经济因素的作用。劳动力成为商品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矛盾的。劳动力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商品,劳动者就会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主人翁。在有些人看来,改革的结果反而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在主人翁变成了雇佣劳动者。而另外有些人则用“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者自身”来加以辩解,说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发生变化。首先需要明确,拿新中国和旧中国相比,劳动者的地位的确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能不受到生产力的制约;而有些变化还主要是形式上的。劳动者的地位直接与制度选择有关,但制度选择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劳动者的地位既不取决于宪法的宣言,也不取决于政府的许诺;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自身的发展程度。其次需要明确,不应对“主人翁”的涵义作狭隘的和片面的理解。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固然够不上主人翁,但不能认为政府办企业和吃大锅饭就是主人翁。其实,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人翁,不过人们对主人翁的经济涵义有一定误解罢了。经济意义上的主人翁,是指劳动者在两重意义上的解放:一是从物的支配或统治下解放出来;二是从人的支配或统治下解放出来。一方面,实行自由的联合劳动,劳动者自己能够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另一方面,人们有支配整个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再次还要明确,用“劳动者出卖的不是劳动者自身”来论证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发生变化是没有说服力的。雇佣劳动和奴隶劳动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劳动者仅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后者则是出卖劳动者自身。难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不也是仅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吗?但不是改革使劳动者由主人翁变成了雇佣劳动者。改革不过使劳动者从国家的雇员以及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变成了具体的民间投资主体的雇员。正确的改革不过是按照生产力的本性对待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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