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的内在原因理论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保险法的内在原因理论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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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律的内因性理论是指与养老保险法律同生共存、作为养老保险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决定着养老保险法律的模式选择。养老保险法律,核心是对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养老金的支付这一流程进行规范的法律,国际上对这一流程规律的描述一般有三种理论:现收现付制(Pay As You Go)、基金制(Fully Funded)和部分积累制(Partially Funded)理论,当然,与这三种理论紧密相连的是待遇确定制(Defined Benefits)和缴费确定制(Defined Contributions)两种养老金计发办法,因此,在分析上述三种理论的同时,也将对上述两种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并分析。据了解,世界上130个已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49%实行现收现付制,18%实行基金制,33%实行部分积累制。[1]同时,综观国际上养老保险的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制一般与待遇确定制相连;基金制一般与缴费确定制相连;部分积累制则属于两者的混合类型,既与待遇确定制相连,又与缴费确定制相连。[2]但国际上也确有现收现付制与缴费确定制相连、基金制与待遇确定制相连的例外,并且不少国家在改革现收现付制时,确有提高其与缴费确定制关联程度的倾向。World Bank(1994)、Davis(1996)、李绍光(1998)、杨燕绥(2000)、董克用(2000)、Miles and Iben(2000)、高尚全(2001)、Esping Andersen(2001)、朱青(2001)、王燕和徐滇庆等(2001)、赵耀辉和许建国(2001)、何文炯(2002)、刘纪新(2004)、郑秉文(2005)、World Bank(2005)、李珍(2007)、Donald and Rueckert(2008)等学者或者机构对现收现付制、基金制和部分积累制的含义、优势与不足从不同角度作了分析,鉴于这些理论属于养老保险法律的内因性理论,是养老保险法律的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影响着养老保险法律的已有发展和未来走向,因此,本文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以求找到这些理论中蕴涵的规律,为中国将来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英文中称为Pay As You Go,在养老保险法律中,也称现收现付模式或现收现付理论。

(一)什么是现收现付制

前文已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适用现收现付制。那么现收现付制究竟具有怎样的含义呢?为了更加准确的理解现收现付制,不妨先介绍一下一些学者的观点。李绍光(1998)提出,一代人养老金的一种来源是这人退休期间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即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制度安排,就是现收现付制。杨燕绥(2000)提出,政治经济学派认为,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代际再分配,依靠当前一代人的收入为退休一代人提供养老金收入,从而把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负担强加到工作人口的身上;新古典学派认为,现收现付制的融资不作任何积累,一般是通过征收收入税的方式为养老金进行筹资,收入税则是从企业毛收入中扣除的,等于企业为职工支付了一笔净税收。[3]董克用(2000)提出,现收现付制是对在职劳动者征缴养老保险费用,以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征缴费用的多少取决于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数量,也就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制体现的是代际抚养关系。[4]何文炯(2002)提出,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5]刘纪新(2004)提出,现收现付制是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支付的,征缴费用的多少取决于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数量。[6]英国Pensions Commission(2005)提出:现收现付制是指养老金来自现行养老保险收入,而不是积累资金支付将来的养老金(Pay As You Go:A pension system where the pension is paid out of current revenue and no funds are accumulated to pay future pensions)。[7]李珍(2007)提出,现收现付制是一种即期平衡财务制度,是在职一代纳税而退休一代消费的代际分配制度。由此可见,不同学者虽然对现收现付制表述了不完全相同的定义,但可以说实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概括地说,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1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养老保险费(税)率,正在工作的人们依法向养老保险费(税)征收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筹集的养老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当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不是用于投资运营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起码的要求是本预算期内养老保险费收入只要满足支付本预算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即可。当然,为了避免养老保险费率过于频繁地调整,防止短期内经济波动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收支不平衡,各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一般都保留较小数额的流动储备基金,比如当月收到的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后还有可以再支付一两个月的资金,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8]由此可见,现收现付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代际赡养,工作中的人缴费,退休的人领取养老金;二是资金节余较少,无须投资运营,流动储备基金一般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三是费(税)率需要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进行微调。

现收现付制一般实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采取社会统筹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按照社会互助共济的原则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税收;二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果是税收的话,一般是收入税,通常是从雇主的总收入中扣缴,相当于雇主支付了一笔净税收;如果是缴费的话,通常也是由雇主统一缴纳,只是雇主除了缴纳自身的比例外,还要代扣代缴雇员应当缴纳的比例。此外,鉴于现收现付制资金积累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积累,养老金水平不可能根据雇员在职期间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确定,事实上,现收现付制一般采取待遇确定制方式(Defined Benefits)发放养老金。[9]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多数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为了便于分析,下面介绍一下何为“待遇确定制”。董克用(2000)提出,待遇确定制是劳动者在职时就事先确定其退休时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如相当于在职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等。[10]杨燕绥(2000)提出,在待遇确定制中,职工的养老金根据事先制定的公式支付,在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的。[11]何文炯(2002)提出,待遇确定制根据雇员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年数和工资收入水平预先确定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计划水平,再依照精算原理确定其缴费水平。[12]刘纪新(2004)提出,待遇确定制是指预先确定的为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替代率确定支付养老金标准。[13]英国Pensions Commission(2005)提出,待遇确定制养老金计划是指养老金与参保人的工资或者其他价值预先固定下来(Defined Benefits:A pension scheme where the pension is related Pension Scheme to the members' salary or some other value fixed in advance)。[14]笔者认为,待遇确定制的方式计发养老金是指预先承诺参加养老保险的雇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水平的方式,这一承诺一般是按照该雇员退休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①计算的,养老金与缴费之间并不存在着等同或者接近的关系。

(二)现收现付制与代际收入再分配

前文已经提到,现收现付制本质是“代际赡养”,具体地说,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时已经退休的一代人之养老保险待遇。收入从工作中的一代人转移到退休的一代人,当目前正在工作的一代人退休时,其养老金来源于与其同处一个时期的正在工作的下一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因此,这一制度核心就是现在的一代人供养上一代人,下一代人再供养这一代人,属于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现收现付制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中子女赡养父母的方式类似,只是这一代际收入再分配在多数情况下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和领取养老金的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显然,假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和享受养老金的人数不变的前提下,养老保险费率越高,可以用于支付养老金的资金就越多,反之亦然。[15]当然,现收现付制也存在着代内再分配,即同代人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终生收入的转移,因为高收入者一般就业晚,退休后平均余命长,因此可能会出现缴费少,但一生中领取的养老金比低收入者多的情况。人类生生不息,世代交替,不断延续,这就保证了现收现付制的可持续发展。[16]

(三)现收现付制的优势

综合学者们目前的研究成果与笔者的理解,与基金制相比,现收现付制的优势主要是:

第一,易建易用。[17]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经建立,就可以及时用正在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即制度建立之时就是运用之时,实质上节省了制度运行的时间,不像基金制那样一般要经过较长时间(一般需要20年以上,长的可能要等40多年的时间)的基金积累过程(何文炯,2002;李珍,2007)。

第二,少受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经济风险的影响,也较少受地震和战争等天灾人祸的影响。现收现付制一般以年度平衡为基准,有助于灵活地根据物价和工资的增长而进行适度的调整,从而有利于避免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保证养老金的支付;[18]笔者今年5月份赴德国考察其养老保险制度,了解到德国1957年后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能够经受住多次经济危机的冲击,恰恰证明了这一点。而1957年前德国实行的基金制②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而损失殆尽,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

第三,互济功能强,公平性强。[19]何文炯(2002)提出,采用待遇确定制的现收现付制,有利于比较充分地体现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财富从富人向穷人的转移支付,进而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20]Barr(2004)提出,充足的证据表明现收现付制所带来的公平效果是明显的、有益的。当然,鉴于当前有强化现收现付制与收入关联程度的趋向,在一定程度上,这一功能也在弱化。

(四)现收现付制的不足

综合学者们目前的研究成果与笔者的认识,与基金制相比,现收现付制的不足主要是:

第一,现收现付制不容易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21]现收现付制是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人,供养能力取决于这两代人之间的人口比例,工作的一代人比例越大,已经退休的一代人比例越小,供养能力越强,反之亦然。现实是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工作的一代人和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比例正在发生反方向的变化,即工作的一代人比例在逐渐缩小,而退休的一代人比例在逐渐扩大。[22]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退休的一代人生活水平不下降,工作的一代人供养压力就越来越大,国家财政也不得不承担较大的压力。高尚全(2001)提出,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如果不改革现收现付制,到2033年,养老保险缴费率将达39.27%,不仅会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当然,这也并非不能作适当制度调整,以减轻工作的一代人的供养压力,比如,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等措施。

第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刚性。现收现付制采取的是待遇确定制的方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具有刚性,也就是说,养老保险计划为退休人员提供的退休收入与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入的比率具有调高不调低的特点。[23]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养老保险法律预先给出承诺,待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不能低于预先承诺的水平。进一步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支付的养老金应当随之提高。这样,还会对提高退休年龄形成阻力,这种刚性,将造成养老金水平居高不下,养老保险法律势必会承受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经济社会发展势必会受到影响。

第三,现收现付制可能诱发代际矛盾。[24]现收现付制在经济内涵上,表现出劳动者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性。但这一机制往往使养老保险法律建立时最早享受待遇的那一代人,在职时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明显表现出他们这一代人缴费少而享受待遇多的再分配特征。当这一养老保险法律运行了几代后,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的状态下,将出现严重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局,即某一代人难以实现由下一代人供养。这样,就很可能诱发代际矛盾,使养老保险法律难以维持下去。[25]杨燕绥(2000)提出,在代内层面上,埃里克森和帕尔默在谈及瑞典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养老金制度时,批评现收现付制使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收益之间的联系变得模糊不清。

第四,现收现付制不利于经济增长。林义(1995)提出,现收现付制存在着阻碍储蓄增加、制约劳动力市场供求等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彭浩然、申曙光(2007)从两个方面提出,现收现付制不利于经济增长。一是通过建立世代交叠理论模型发现,现收现付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降低居民储蓄率,不利于经济增长,但其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并不确定;二是根据中国31个地区的数据所做的经验研究发现,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与居民储蓄率、人力资本投资占居民收入的份额负相关,也不利于经济增长。③

第五,管理运行效率较低,不利于激发人们投保的积极性。World Bank(1994)、Donald and Rueckert(2008)提出,一是由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形不成竞争机制,影响了制度运行的效率;二是因为现收现付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使收入较低的人可以得到相对于自己收入而言替代率较高的养老金,而收入较高的人得到替代率较低的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类似税收的作用,会造成对国家财政的高度依赖,加上管理运行效率低,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高尚全(2001)提出,现收现付制下,职工缴费与其待遇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会造成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形成“税收楔子”,从而降低劳动力的供给数量,进一步损失效率。

二、基金制

基金制,英文中称为Fully Funded,又称基金积累制、完全积累制或者基金积累模式等。

(一)什么是基金制

对于基金制的含义,李绍光(1998)提出,养老金的一种来源是一个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在该劳动者工作期间按照养老保险法律的有关规定把自己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缴纳到一个集中统一的可以进行投资运营的基金,等该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退休以后,这一基金再以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本金和对其投资运营的所得到的资金回报兑现建立养老金计划时承诺的养老金水平。杨燕绥(2000)提出,新古典学派认为,基金制是在职工本人工作期间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据此建立一个专门的延期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待职工符合法定条件退休时开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一直至该职工死亡时为止。董克用(2000)提出,基金制是每位劳动者在职时就为自己将来的养老金进行积累,待退休时可以得到的养老金数量取决于积累的基金和基金运作的增值量的大小。[26]何文炯(2002)提出,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点上积累的养老保险资金之总和加上该资金的投资运营的收益,能够实现以现值清偿未来的养老金给付需要目标的制度安排。[27]刘纪新(2004)提出,基金制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即在预测未来时期养老保险费用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能够实现养老保险资金收支平衡的相对稳定的总缴费费率,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资金。[28]英国Pensions Commission(2005)提出,基金制是指养老金支付来自养老金计划中养老保险缴费存入一个进行投资的基金(Funded:Pension schemes in which pension contributions are paid into a fund which is invested and pensions are paid out of this pot)。李珍(2007)提出,基金制是个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和消费平滑制度,是个人生命周期内的长期财务平衡制度。[29]笔者认为,基金制是指工作的一代人为自己将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本金和投资收益用于支付未来养老金的筹资模式。从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看,基金制是根据一个充分长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当前,国际上实践基金制的国家,既有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新加坡模式,也有采取不同的私营养老金公司相互竞争的市场机制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的智利模式。简单地说,基金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自我积累,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将来自己领取养老金的来源;二是基金规模一般较大,需要投资运营,基金不能只存入银行或者买国债,否则难以抵御物价上涨带来的通货膨胀风险;三是管理成本一般较高,资金的长期保管和投资运营离不了经费保障。

基金制的制度安排可以采用缴费确定制方式(Defined Contributions),也可以采用待遇确定制方式(Defined Benefits)。但是,实践中一般采用缴费确定制方式。对于缴费确定制,不少学者都有过论述。杨燕绥(2000)提出,缴费确定制,是指企业以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记录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养老保险缴费和投资运营可以依法获得免税的优惠政策,职工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多少取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即本金与投资运营所得回报之和。[30]董克用(2000)提出,缴费确定制是规定劳动者在职时每次缴纳的用于积累的养老金数量,员工退休时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积累账户上基金的多少和基金增值额的大小。[31]何文炯(2002)提出,缴费确定制即先经过预测确定缴费水平,据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基金逐渐积累并获得投资收益,雇员退休时,以其相应的缴费及投资收益在退休时的积累额为基础发放养老金。[32]刘纪新(2004)提出,是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缴费标准,然后按照该费率筹集养老保险基金。[33]英国Pensions Commission(2005)提出,缴费确定制计划是指参加养老金计划的人得到的养老金是基于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投资回报,有时也指货币购买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s Scheme:A scheme where the individual receives a pension based on the contributions made and the investment return that they have produced.They are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money purchase schemes)。[34]如果采取缴费确定制,通常由雇主和雇员以雇员工资的一定比率或者固定数额的定期(一般是按月)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交由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可以是国家公共机构(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也可以是私营机构(如智利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该专门机构一般会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同时,专门机构一般都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比如智利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3%。待劳动者退休时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如果采取待遇确定制,通常根据养老保险法律预先承诺的养老金水平,根据养老金精算的结果,在雇员退休时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35]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回报没有达到预期的话,应当由作出承诺的基金公司予以补足,而不是拿其他人积累的资金加以平衡。

(二)基金制与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

何文炯(2002)提出,基金制本质是“同代自养”,具体地说,雇员以本人工作时的养老保险储蓄积累来支付其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实际上,这一养老金计划是在雇员本人整个生命周期之内的一种收入再分配计划,是雇员对自己退休前后养老保险储蓄和消费养老金行为的一种跨时间的制度安排。新加坡、智利等国采取的是基金制。如果采取缴费确定制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式,收入在雇员个人生命周期的再分配是最为明显的。雇员在年轻有工作的时候,把自己收入的一部分连同雇主为他们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存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了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法律规定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投资运营,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并入个人账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时领取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资金,用于维持退休后的生活。劳动者退休后生存年数比工作年数越少,个人账户基金按月支付的养老金就应当越高,反之亦然。目前,国际上以实践缴费确定制的基金制为主,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以收定支”。[36]如果采取待遇确定制的制度安排,那么,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需要与其未来依法退休时法律作出的给付养老金之承诺相对应,从具体的雇员本人的生命周期来看,在雇员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积累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和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相对应。[37]笔者认为,如果投资回报低于参加计划时承诺的水平,则应当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这一风险;如果投资回报高于参加计划时承诺的水平,则高出的部分应当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但是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来看,养老保险缴费和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仍将是相对应的,收入由劳动者在职期间向退休后进行再分配。

为了进一步研究基金制,不妨对与基金制关系密切的生命周期理论和世代交叠模型理论作一引申。杨燕绥(2000)提出,生命周期理论,“1954年和1979年,莫迪里亚尼和理查德·布伦伯格合作,先后发表了《效用分析与消费函数:对横截面数据的一种解释》与《效用分析与消费函数:统一解释的一个尝试》两篇论文,奠定了生命周期假说的基础。生命周期假说的出发点是,一个典型的理性消费者,追求的是其生命周期内的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平衡。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消费者在任何年龄上的消费支出与即期收入完全无关,而是依赖于一生的全部收入(劳动收入和继承收入)。因此,个人的消费支出在其生命期的各个年龄段上,都要选择一个稳定的、接近于他所预期的平均消费率进行消费。跨时消费是平滑的:由于储蓄=收入-消费,而消费支出又是由一生收入决定的,所以,短期的储蓄由即期收入和一生平均收入之差决定。这样的消费行为导致了个人储蓄和财富在其生命周期内的驼峰性分布。”世代交叠模型理论“基本形式是一个跨时的一般均衡模型。经济由个人和企业组成,个人生存分为两期:第一期消费和储蓄;第二期则消费掉全部财产,取得一生效用的最大化。企业的行为是竞争性的,他雇佣劳动直到劳动的边际产量等于工资,租用资本直到资本的边际产量等于租用价格。当工资和资本的租用价格恰好使企业愿意使用劳动和资本的可用量时,要素市场获得均衡;由于净投资等于年轻人的储蓄与老年人的反储蓄之和,这时商品市场也达到均衡。但是,均衡状态不一定是唯一的。如果存在着一个同等的关心当前和后代的效用的中央计划者,则经济会处于黄金律(golden rule)稳定状态,此处的稳定状态人均消费水平为最大;如果中央计划者较少地关心后代,则经济可能收敛于修正黄金律的稳定状态。”[38]杨燕绥(2000)的上述分析,可以从生命周期理论和世代交叠模型理论的角度对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制提出了支持的佐证。

(三)基金制的优势

综合学者们目前的研究成果与笔者的理解,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基金制的优势主要有:

第一,运行机制简明,容易被参加养老保险的雇员理解和接受。如前所述,基金制的运行机制简明,特别是缴费确定制的基金制运行机制更加简明,说白了就是“自己给自己存钱养老”,基金制与人们日常的银行存款和购买商业保险接近,这就容易被人们认同,而人们的理解和接受就会转变为对这一机制的信任,这样就能保证养老保险法律所确定的这一机制的可持续运行。[39]但也必须指出,如果采取待遇确定制的基金制,人们可能会产生与此相反的看法。

第二,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由于基金制提前筹集了养老金,当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可以利用之前的储蓄积累来应对可能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危机,国家财政因此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另外,从一个较长时间来看,基金制实现了养老保险缴费供给和领取养老金需求的平衡,因此,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不足带来的冲击。但是,基金制的个人账户能否化解人口老龄化危机在理论上仍然是不确定的。[40][41]

第三,缴费与待遇关联度高,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前面已经讲到,缴费确定制是当今世界基金制的主流,何文炯(2002)提出,劳动者工作时期缴费的多少与自己将来退休时的待遇多少是直接挂钩的,即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多少,维护了投保人的财产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的内在激励机制,提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储蓄率。但是,戴蒙德反对这一点,认为提高储蓄率公共账户也可以做到,并不一定非要实施个人账户的基金制。[42]同时,这一理论还有利于激励人们工作更长的年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提前退休的冲动,甚至有利于国家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办法应对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危机。

第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World Bank(2000)提出,基金制有利于提高人们储蓄的积极性,增加资金积累,包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都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推动经济的发展,投资收益较高,④进一步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与经济发展的纽带。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等传统上偏好储蓄的国家来说,这种作用可能比较有限。基金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中的作用,从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智利等国的情况来看,在上个世纪养老金的投资收益较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World Bank(2000)进一步提出年纪大的人由于可以积累的时间已经不长了所以不适宜实施基金制计划。

(四)基金制的不足

综合学者们目前的研究成果与笔者的领悟,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基金制的不足主要有:

第一,基金制难以规避投资风险,面临贬值压力。[43]李珍(2007)提出,基金制可能遇到的风险分为5种,即通货膨胀、政治经济政策不稳定、经济周期、不确定因素等宏观风险和个人选择投资公司的微观风险。⑤虽然基金在某一个较短时期可能没有上述风险,但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过程不难看出,起码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基金制下积累的大量资金不可能不投资运营,特别是难以规避经济危机等风险,因此,如何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基金制面临的重大课题。世界上许多采取基金制的国家,虽然都曾经有过投资收益较高的辉煌,但是在金融危机面前,投资收益大幅度负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比如,笔者今年5月份去瑞典考察时,瑞典官方介绍2008年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是-31%。当然,也不能因此排除基金制在正常情况下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可能。

第二,缺乏互助共济性,难以体现公平。[44]Davis(1996)、Miles and Iben(2000)提出,基金制特别是缴费确定制的方式,基本不存在互助共济性,是一种现代社会条件下的“自给自足”的养老保险理论。实际上,低收入雇员由于缴费低,往往不可能在个人账户中储蓄较多的资金;高收入雇员自然就会在个人账户中储蓄较多的资金,这样,与一般的银行储蓄差别不大(只是投资回报和利息收入的差异),难以实现一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达到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笔者建议,针对这一情况,起码应当采取救助性养老金或者类似本世纪初德国开始实施的李斯特养老金办法调整雇员退休后的收入差距,避免雇员退休后收入差距过大,避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局面,从而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此外,基金制也并不是不能有一定的互济功能,比如,如果规定受益人死亡后基金制下的余额不能够继承,这样对于超出计发办法设想的领取年限的人就可以从没有达到设想的领取年限的人账户中获得养老金。

第三,加重当代人的负担,转型成本高。Miles and Iben(2000)、Donald and Ruecket(2008)提出,如果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进行制度转型,那么工作的一代人将既为自己将来领取养老金积累资金又为现在已经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对转型期间工作的这一代人来说,制度设计显失公平。目前,从实行基金制的国家来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往往采取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但是,财政负担并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财政对这项事业的投入,必然影响财政在其他方面的投入能力。

杨燕绥(2000)进一步提出,埃里克森和帕尔默两位学者认为,基金制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缺点,一是当劳动者收入增长不稳定的时候,养老保险基金也会与其相呼应,出现不稳定的现象;二是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进行转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相应地减低正处于该转轨时期的一代人之福利;三是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便是采取基金制这一养老保险法律模式,也达不到提高国民储蓄率的目的。从长远来看,基金制实质仍然是工作的一代人养活退休的一代人,因为退休一代人的生活资料仍将来自于工作一代人的劳动创造。

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进一步比较

为了进一步研究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下面从两者对国民储蓄的影响和养老保险的制度成本两个方面作一比较。

(一)对国民储蓄的影响

何文炯(2002)提出,现收现付制本来可以减少国民储蓄,但受提前退休的影响,又会提高储蓄率;强制储蓄的基金制可以相对增加长期储蓄。李绍光(2006)指出,阿莱、萨缪尔森和戴蒙德等发展起来的交叠世代模型为研究现收现付制提供了一个适当的理论基础。布兰查德和费希尔模型说明了基金制对总储蓄的中性影响。相反,费尔德斯坦的一个著名的实证研究表明,现收现付制对私人储蓄的“挤出效应”。当然,现收现付制和国民储蓄之间的影响尚无定论。[45]孙永勇(2007)进一步提出,现收现付制对储蓄的影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观点:一是莫迪里亚尼、费尔德斯坦等学者提出的挤出储蓄论;二是卡甘、卡特纳和泰勒等学者提出的挤进储蓄论;三是巴罗、世界银行等提出的中性理论。基金制对储蓄的影响,也有不同的观点,世界银行认为基金制有增加居民储蓄、促成资本形成的潜力;戴维斯在分析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基础上,没有发现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计划对储蓄的规律性影响。由此提出,“不论采取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制的财务制度,当一国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普遍比较乐观,因此会增加消费,减少储蓄,即对储蓄产生‘挤出’作用;相反,当一国保障水平降低时,人们就会减少消费而增加储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对储蓄产生‘挤进’作用。”[46]笔者认为,养老保险法律对储蓄的影响,实践中,还要看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乃至一个人的家庭条件、生活习惯,比如: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保障水平比较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处于建立之初,保障水平不算高,但是,中国和日本的居民储蓄率都明显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与东方人有备无患的文化传统有关。当然,生活在同一个国家的人们,由于家庭条件、生活习惯的不同,有人喜好储蓄,有人不愿储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⑥

(二)养老保险的制度成本

王晓军(2000)、李珍(2007)提出,第一,当人口抚养比与退休后生存年数在工作年数中的比值相等,并且利率和工资增长率相等的条件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需要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是相等的;第二,当其他条件相同,如果出现利率高于工资增长率的情况,基金制需要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就会低一些,成本也就相应的低一些;第三,当利率和工资增长率相等的条件下,人口抚养比低于退休后生存年数的比值时,现收现付制需要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低于基金制,反之,抚养比高于退休年数与工作年数的比值时,基金制的成本更高。笔者认为,对于两者成本的分析,还应当综合考虑到当前国际上一般都在采取的其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比如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的提高,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减少养老保险的支出。一旦在养老保险的成本方面考虑到这一因素,现收现付制的成本将会因此而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退休年龄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的重要措施,也是降低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成本的有效措施。程永宏(2005)通过研究现收现付制与人口老龄化的关系,指出人口老龄化并不一定会导致现收现付制发生支付危机;结合中国未来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分析后认为,现收现付制基本上不会因人口老龄化而出现支付危机,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并不能成为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制的理论依据。

四、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又称部分基金制或部分积累模式,是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的组合,但一般来说,前者往往占较大的比例,后者往往占较小的比例。这一理论是根据当期和远期养老保险资金之收支平衡来相应地确定具体的养老保险费率,也就是说,基金制中当期筹集的养老保险费之一部分要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即现收现付制部分,另一部分留作远期支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即基金制部分。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现收现付制部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短期平衡,基金制部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平衡。由此可见,在同样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前提下,部分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积累的资金多,但比基金制积累的资金少。这种理论力求在横向平衡(工作的一代人与退休的一代人)和纵向平衡(工作年龄内和退休后)之间寻找平衡点。[47]简单地说,部分积累制既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优点,也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不足,只是优势和不足都相应地缩小了。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制度。应当指出的是,个人账户并不一定意味着采取完全积累形式的基金制,比如,瑞典实行名义账户制,即个人账户中并不积累资金,只是作为一种权益记录。这与中国正在进行的做实个人账户不同。

杨燕绥(2000)提出,埃里克森和帕尔默更倾向于部分积累制。高尚全(2001)提出,对50岁以上的老职工应当继续实行现收现付制,对刚刚参加工作的新人应当实行完全的基金制。香伶(2001)提出,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做实个人账户,应当沿着“空账—适度空账—实账”的轨迹逐步做实个人账户。Praag and Cardoso(2003)通过对比发现单靠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应当实行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混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杨燕绥(2005)、李绍光(2005)提出,做实个人账户是积极选择,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的重要保障。李绍光(2006)进一步提出,考虑到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各有优劣,因此,至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仅靠单一理论的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应当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进行合理的搭配。袁群(2007)提出,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各有优点和不足,明智选择无疑是实行部分积累制。郑春荣(2008)提出,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并无显著区别,但是对中国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而言,应当走一条“少量做实,部分做实,全面做实”的路,逐步转变成真正的部分积累制。肖严华和左学金(2009)提出,不仅应当做实个人账户,而且应当缩小社会统筹规模,扩大个人账户比例,拓宽个人账户投资渠道。

笔者认为,从参加养老保险的雇员个人来讲,现收现付制作为不同代人之间的代际转移支付,自然会产生工作的一代人供养退休的一代人之理念和实践;当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时,由于抚养比的变化,工作的一代人相对于退休的一代人,比率在下降,造成为了达到同样的养老金水平,工作的一代人的负担必然加重,如果提高退休年龄也将会导致一些希望早一些退休的人之不满,确实容易产生代际矛盾;基金制作为本代人供养将来的本代人之制度安排,代与代之间不容易因此产生矛盾。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法律来讲,从长期和整体来看,由于工作的一代人是当时财富的创造者,退休的一代人的消费品仍然来自于工作一代人的劳动创造,这就造成无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制,最终结果仍然是工作的一代人供养退休的一代人。同时,养老保险法律经过120年的发展,虽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但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也确有阿根廷等国又从基金制回归到现收现付制的例子。因此,虽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现收现付制、基金制以及部分积累制的划分,但是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更为可持续。当然,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确实需要加以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过,应当指出的是,人口老龄化无非是本世纪上半期的突出问题,从养老保险法律的历史长河来看,主要是几十年的事情,当然,为了应对这几十年,养老保险法律可以在改革中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比如,实行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者的搭配,即部分积累制是可以的,但待这一次人口老龄化浪潮过去之后,养老保险法律还将面临新的挑战。事实上,即便是养老保险法律不采取基金制,而是采取现收现付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即将步入人口老龄化大军的人们,自己也会采取储蓄和投资的策略,这样和基金制的区别就在于储蓄和投资的风险不需要由国家来承担。

五、初步的结论

本文以现收现付制、基金制和部分积累制等养老保险法律筹集模式的内因性理论之辨析为主线,顺便分析了待遇确定制和缴费确定制这两种养老保险法律给付模式的内因性理论。养老保险法律的上述内因性理论,在养老保险法律的创立、发展和改革历程中交相辉映,一直处于争议的漩涡之中,推动着养老保险法律前进的脚步。不少学者对这些内因性理论都作了精辟的论述,特别是论述了现收现付制一般与待遇确定制相关,基金制一般与缴费确定制相关,⑦前一组合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可能要强一些,后一组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可能要强一些,但也都无定论。Barr(2004)提出,鉴于对每一个人来说,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可能都难以抵御其养老风险,因此,基金制对收入较高少数群体而言是有效的,现收现付制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有效的,但是对整个国家而言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差别不大。事实上,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经济危机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可能交织在一起,这样,究竟应当选择哪种模式来应对确实是一个难题,从目前各国养老保险法律改革的实践看,世界上不少国家开始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采取混合模式,一般基金制的规模小于现收现付制的规模,当然,也有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养老金模式的例外;也有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鼓励劳动者加入企业年金和进行个人储蓄的例子。笔者认为,为了更加深入地探讨这些理论,也为了指导将来中国养老保险的立法实践,可以至少从以下三个角度加以阐述。

第一,从收入关联的角度分析。

当现收现付制与待遇确定制联系在一起时,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虽然一般与收入有关但不会相关性太强,即领取的不是缴费及其积累的总额,而是具有明显的互助共济成分。当基金制与缴费确定制联系在一起时,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与收入关联程度非常高,即领取的养老金一般是缴费积累的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总额;当然,实际上因为每个人退休后的余命不同,就很可能出现因为一些退休人员寿命远远超过平均余命的情况,如果按月计发养老金的话,这些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就会大于缴费积累的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总额;当然,如果采取一次性支取养老金的方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不过,还应当考虑到两种情况:一是当现收现付制提高缴费确定制成分时,与收入关联的程度自然就会相应地提高;二是当现收现付制与缴费确定制部分联系在一起时,其与收入关联的程度就与缴费确定制所占的比例有关。

此外,考虑到目前不少国家不管是实行现收现付制还是实行基金制,还同时建立了保障低收入群体退休后生活的救助性最低养老金,这一养老金与缴费多少无关,目的是保障低收入群体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确实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二,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分析。

无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制,政府作为制定强制性法律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但是涉及待遇确定制和缴费确定制这两种方式,政府在待遇确定制方式下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大一些,在缴费确定制方式下则会相对小一些。市场在现收现付制下对养老保险的作用极为有限,但是在基金制下,总体来说,市场的作用会得到较好的发挥,特别是在养老金管理机构私营化、多元竞争的格局下,市场机制就会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于待遇确定制,市场的作用显然会小一些;对于缴费确定制,市场的作用显然会大得多。在缴费确定制的基金制情况下,市场机制发挥得越好,投资收益越高,劳动者退休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就会越大,反之亦然。纵观国际上养老保险法律的发展历程,市场机制的发挥受经济波动的影响非常大,既取决于投资理财专家的作用,也取决于经济是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还是处于停滞甚至倒退时期。

第三,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

鉴于现收现付制具有明显的互助共济性,从而具有浓厚的公平色彩;但正是这一公平色彩,不可避免地体现了收入再分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率的发挥,当然具体还要看收入再分配的力度,事实上在瑞典等福利国家中,收入再分配的力度明显大于德国等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不过,也正是现收现付制的公平色彩有利于避免收入差距过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双重功能。基金制更加强调市场作用的发挥,更加强调效率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雇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基金制在养老保险领域难以体现公平,容易造成将工作期间的收入差距完全带到退休后的状况,事实上收入差距就被固化了,不能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进一步说,现收现付制也不是只讲公平不讲效率,而是更加注重公平。基金制并非丝毫不能体现公平,而是效率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还应当考虑到如果现收现付制与缴费确定制的关联程度提高时,其公平性自然也会降低;当基金制与待遇确定制方式的关联程度提高时,其公平性自然也会提高。

正是基于上述分析发现,现收现付制的实际运作与新历史主义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的主张有异曲同工之妙,基金制的实际运作与新自由主义理论的主张有着莫名其妙的巧合,部分积累制的实际运作则与第三条道路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化学反应。

①即养老金替代率。

②德国当时的基金制是待遇确定制方式的,现在这种基金制已经难以找到。

③鉴于这一研究结果比较独特,并未发现类似的研究,因此,该研究结果是否正确还有待于同样或类似的研究进一步验证。

④任建通、冯景在《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4期)提出,在1981-2001年的21年中,平均受益率为10.6%,超过新制度出台时预期的4%~5%的收益率水平。1981-2002年,养老基金的资产由23.626亿美元增加到3 673.990亿美元。

⑤对于新加坡式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则不存在个人选择投资公司的这一微观风险。

⑥何立新、封进和左藤宏(2009)利用1995年和1999年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分析后,对养老金与储蓄的影响提出,中国的储蓄行为可以用生命周期模型解释,养老金财富对家庭财富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这一效应平均为-0.4~-0.3左右,户主年龄在35-49岁的家庭,储蓄率会显著受到养老金财富的影响,养老金财富对其他家庭的影响并不显著。

⑦不过,从目前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法律改革实践看,现收现付理论也可以与缴费确定制适当相关,比如瑞典1998年的养老金改革;基金制也可以与待遇确定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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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的内在原因理论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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