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信息化创新形式之一,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短短几年里得到迅猛发展。在看到互联网金融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支撑作用的同时,也无法忽视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认清现有监管体系无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事实,意识到行业内部风险如若无法及时处理,累积到一定程度甚至可能引发局部金融危机。而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出现及发展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创新的土壤,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技术与信息支持,有助于监管主体部门建立一个征信体系完善、有大数据平台支撑、高效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提供保障,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新鲜活力。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创新监管研究
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随之产生。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支付便捷、交易成本低、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提高了金融服务能力、扩大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虽然互联网金融不断向规范化、多样化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健全、信息安全低保障、外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最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
1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新趋势
1.1第三方支付移动化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降低了社会各单位与银行业务对接的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随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规范与成熟化,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格局已经发展变化。通过对2011~2017年第三方支付规模数据研究发现(见图4),第三方支付规模不断扩大,近两年趋于平稳,在同一时间内第三方移动支付规模逐渐上升,在第三方支付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第三方支付向移动端发展趋势明显。目前占据中国主流市场的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的线下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包含衣食住行、文娱商旅等多个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增加了第三方支付朝移动端发展的速度。监管方面,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①,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这一互联网金融业态被纳入了监管范畴,针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经营资格、资金池、非法洗钱、信息安全等问题,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第三方支付发展倾向于国际化、移动化,为保障第三方支付发展规范化、安全化,监管部门将在国际监管合作领域、大数据监管领域不断创新,以防范出现移动诈骗、跨境洗钱等风险。
1.2P2P网贷经营合规化
依托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得到快速发展,为更多传统银行难以服务的长尾群体提供方便、高效的投融资金融服务。P2P网贷起源于英国,由于国外信用体系及监管制度的完善,P2P平台主要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国外P2P行业风险较低。中国的P2P平台除信息中介型之外,还包含复合型,由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大数据风控技术的不成熟、前期监管的缺失,造成P2P网贷行业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2015年之后,P2P行业获得合法经营的权利,一系列监管政策不断出台,P2P平台存在的问题也在行业整治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平台的跑路、倒闭损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无形之中增加了社会成本。
2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平台大数据风控能力不强
互联网金融行业集聚了大量的长尾群体,大量的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后台数据处理的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需要公司有专业的团队去做平台的大数据处理及风险管控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多数为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原有公司人才具备的技术能力无法达到处理大数据的标准,对金融业务风险不够敏感,无法建立符合自身平台需求的大数据风控体系,一旦出现大规模的交易,会造成平台的瘫痪;部分平台本身既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能力,又无法获取专业金融人才的指导,对金融产品设计、资本收益配置等经验不足,大数据风控能力弱,很容易导致平台倒闭。如2011年的“哈哈贷”与2013年的“众贷网”即是因为风控能力与成本控制能力较低而造成平台关闭。
2.2信息泄露
大数据技术提高了平台数据收集与挖掘的效率与能力,这些数据涉及用户隐私的多个方面,大数据法治的缺乏增大了用户数据信息被平台滥用及泄露的概率。现实生活中注册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收到垃圾短信及电话营销,甚至个人网络账户被盗用的案例逐年升高。信息泄露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泄露及技术安全问题造成的信息泄露两种情况。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自身管理体制建设时,很少主动考虑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这就使得其运营中信息泄露风险增大。央行为了降低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利用进行洗钱的风险,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都采取实名制度,用户的相关信息储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里。这些信息存在被机构内部人员售卖的风险,机构内部客户信息被售卖、与其他机构交换客户信息在今天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潜在风险。客户信息之所以能被售卖,究其原因就是其内部管理体系存在巨大漏洞。
3大数据助力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途径分析
3.1推进大数据立法,打通互联网金融业态系统监管渠道
大数据技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用,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创新发展,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关于大数据法治的文件,但是大数据立法建设仍相对落后,这种情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以来,国家及地方政府都印发了行业监管文件,通过对现有的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发现,关于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条例详细度不够,各业态监管条例缺乏关联度,尚未构成统一的体系。现有的监管体系是依据2015年7月发布的《指导意见》构建,尚未考虑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出现。因此,应该结合大数据发展趋势,参考美英国家监管体系,构建全套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3.2利用大数据实现协同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发展形式不一样,采取的监管措施更为复杂,传统的现场监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求,应该注重发挥大数据技术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涵盖多个区域与行业,且交易形式较为零散化,提升了监管难度。大数据技术的出现,给监管主体提供了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于数据资源利用不够规范、数据挖掘能力有待提升,造成现有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效率低、监管主体之间有效沟通不足。政府可通过开展数据开放与共享工作,加强各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数据之间的共享与交流,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统一的监管机制。大数据信息时代,互联网扩宽了金融行业的空间领域,面对众多的数据信息,单一的监管主体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与危机。应该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厘清中央和地方、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而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各监管部门合作监管,加强信息方面的沟通与共享,并在某些业态之中形成协同监管。
结语
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是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保证行业内开展的所有业务都合规合法,进而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大数据技术支撑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并不是为了抑制金融创新,而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论文作者:曲书亿 赵士杰 伍星 李冠霖 任浙福 王晓光(通讯作者)
论文发表刊物:《新材料.新装饰》2018年9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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