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制度逻辑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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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80年代中期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度是中国农民继土地承包制之后的又一制度创新。时至今日,许多乡镇企业在改制大潮中选择了股份合作制形式(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截至1998年底,全国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有16.7万家,占乡镇集体企业总数的15.7%)。这一制度创新是如何发生的?为何在其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多样化的模式特征?今后的演化前景如何?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

一、股份合作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

诺斯认为,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在于创新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由于外部利润不能够在既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取,因此,要获取外部利润,就必须进行制度的再安排(或制度创新)。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使显露在现存的制度安排结构外面的利润内部化(诺斯等,1991)。在80年代中期中国乡镇企业的制度环境下,股份合作制度创新的外部利润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规模经济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不考虑企业技术约束的情况下,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就是可得资本供给量的决定性因素(卢现祥,1996)。传统的业主制与合伙制企业的资本供给就受自身组织形式的制约。具有无限寿命和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制度创新大大削弱了企业对获取资本的限制,因而允许创新者获取内含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中,规模经济同样是外部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股份合作制度的发源地之一的温州,80年代的家庭企业小而专,专业市场相对大而全。大市场、小企业使市场交易费用越来越高,企业效益下降。1985年前后,全市30%的家庭企业亏损,40%保本经营(王天义等,1997)。于是,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具有股份合作雏形的联户企业应运而生。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的技术进步的强大压力,迫使许多企业告别手工作坊而向大规模生产转变。例如,温州的塑料编织袋的生产经历了几十元的木织机、上万元的铁轮机和七八十万元的圆针机生产线。“如果没有社会组织的变革,技术的变革是不可能的”(费孝通,1986)。显然,在当时,家庭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难以完成如此迅速的技术创新过程,合股经营便应运而生。

同样,在股份合作制度的另一发源地淄博的周村地区,1985年由于宏观上的紧缩银根,许多乡镇企业陷入资金困境。一些乡镇企业就利用入股分红的办法把职工和社会上的一些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

(二)外部性内部化

外部性的存在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源泉。从某种程度上讲,制度创新的过程也就是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80年代中期我国乡镇企业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上。其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运行中的实现模糊化。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土地都属无偿占有使用,导致土地所有权虚无化,在经济上没有明确法定受益人,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到个人手中,使农村社会问题复杂化。其二,有些企业直接为乡、镇等地方基层政府所创办,在财产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许多乡、镇、村办企业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没有确定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及占有关系,因而其资产归属关系也处于模糊状态。其三,在某些以承包等方式经营的企业中,企业收入的相当部分转变为个人收入并资产化。随着个人资本的不断积累和增加,企业原有资本份额比重不断缩小,企业财产关系的归属性质也发生相应改变。

显然,乡镇企业中存在的产权模糊状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不相容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任何平等竞争应当建立在全部投入的经济比较基础之上,任何分配都应当是某种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产权关系不明确,乡镇企业就无法按照上述规则真正实现平等竞争和公平分配,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和维护。

为适应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乡镇企业必须尽快扭转产权关系中的种种模糊化状态,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各种财产的归属关系,以便为乡镇企业顺利进入产权市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更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制度资源与制度供给:制度选择的制约因素

满足规模经济、克服外部性以及降低交易费用这些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可以采取股份制得以解决。问题是为何中国乡镇企业在80年代的制度创新上没有选择股份制度而选择股份合作制度?这就需要考虑制度供给对制度创新的制约。

制度供给是在既定的制度资源与制度环境中实现的。现存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的制度知识积累、实施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意识形态、公众态度以及有关决策者的预期净收益等,都是影响制度供给的重要因素。中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度,既深深地植根于制度变迁的一般要素和中华民族特殊的制度遗产或历史土壤之中,又是与这些约束条件矛盾、冲突直至发生对传统制度模式的扭曲、改变甚至突破其樊篱的制度创新。

(一)制度资源

对股份合作经济的制度资源固然可以做较为久远的理论探源和历史追溯,但最直接的影响主要还是来自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50年代初期农村普遍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以土地、役畜和资金等要素入股分红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相结合为特征的。5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也是采用吸收农民资金入股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然而,后来在“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下,很快由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取消了合作社内部成员在财产占有上的差别,不再有人因贡献出土地和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获得租金。人民公社时期盛行的“一平二调”、“穷过渡”之类的共产风,使农民私人的和社队的人力、物力、财力被无偿平调,最终割断了农民与私有地产的联系,相关生产要素也不再采用入股分红的形式。

集体制并非一无是处。它首先带来了能力的扩张。一村一社、几村一社(一般为一乡一社)、甚至半个县一社的经济联合,将全地域内的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汇集在一起,打破户与户之间、村与村之间的界限,得以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兴修四通八达的水利系统,使用大型农机具,实现内部专业化分工,克服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能力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收益。同时,它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激发以群体形式劳动的人们的竞争心,并且以所有参加者的力量为遭遇自然和疾病风险者提供保险。

虽然人民公社式的集体制曾给中国农民带来了经济上的灾难,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满足了他们对平等的渴望,因此,在80年代中国农民身上还或多或少存在着这一制度情结。

(二)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当一个特定的意识形态形成后,它就会帮助人们用既定的评判标准对有关现象进行评判。当某个领域的社会成员对该制度形成共识时,人们就会服从并拥护它,从而出现一致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就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并部分地替代正式制度安排的职能而发挥作用。相反,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认为该制度并不公正或认为该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一方面统治者为维护该制度的运作,就必须加大意识形态投资以使人们相信该制度是合法的或是合理的,这必然会增加制度的成本;另一方面,认识到该制度是非正义或不公正的人们至少会不那么服从该制度的规范,有的甚至会努力地去试图改变这种制度安排,并且他们完全有可能对个人利益毫不计较,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始作俑者(张曙光,1996)。因此,一个成功的制度创新方案应尽可能地与现行的意识形态要求相吻合。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多地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公有制向来被视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第一要义。建国后几十年的现实生活确实在经常提醒人们政治取向的重要性。长期以来以政治取向为基准的合作制实践,使人们在意识形态上已经形成了“合作制—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思维定势。而私营经济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经济形式,无论是总体还是个体,从法律上说都不存在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尽管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曾指出:“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但对当时中国各级政府来说,原有公有制经济比重不可遏制的下降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引导一部分民营企业向公有制经济过渡,便成为各级社区政府的自觉不自觉的选择。

因此,股份合作制成为比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更现实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农民和社区政府对这种政治取向约束性限制的反应。它在所有制上既类似于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几乎每个成员都是所有者,又类似于股份制,对财产实现按份所有,保留私人财产权;在所投入的财产数额上既类似于集体所有的人人平等、共同富裕,又接近于股份制的体现资源和能力差异,根据投入财产的不同获得不同的收益;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上既强调劳动的地位,每个(或多数)参加联合者都是本联合体内的劳动者,领取投入劳动的报酬,又重视资本的地位,根据所投入的资本分享联合体的权力和收益;在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既容许权力机构的入股,借此分割联合体的权力和收益,又让参加联合的农民分得了此前少有的权力和收益。

三、路径依赖: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分化

在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中,虽然各地区表现出了制度上的共性: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机制、按资与按劳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等,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也同样显现,又表现为模式的多样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周村模式、温州模式和横岗模式。

路径依赖是分析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的又一重要概念。制度变迁是制度环境中诸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变迁离不开自己的历史。在自己历史的基础上创新,沿着原有的制度路线前进,总比另辟暖径来得更方便些。路径依赖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卢现祥,1996)。我们同样也可以用路径依赖的概念来解释股份合作制在运行中模式多样性的特征。

区域间股份合作制运行模式的分化,主要对两种社区环境因素产生路径依赖,即社区行政力量的强弱以及社会主文化对社区的控制程度。社区行政力量的大小影响到社区政府对社区资源的控制程度;社会主文化对社区的控制程度影响到社区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的整合程度。

图1 社区行政力量及社会主文化对社区的控制程度

(一)周村模式——乡镇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

周村区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建国以来一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文化的主控区域,社区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的整合程度高,并且经几十年的积累,集体经济发达。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碰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的集体财产,尤其是队办企业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因此,在坚持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急需寻找一种能与农村经济体制变化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形式,把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结合起来。该区长行村1982年已有5个企业和3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当迫于上下压力进行集体财产瓜分时,村领头人张中兴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苦苦思索了三天,提出“股份式分”的方案,即对村集体财产进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到人,然后合作起来,实行民主管理。村民一致认为这种办法好,既保护了集体财产,又满足了群众要求。全村2000多人经过近一年无数次的讨论争吵,一份名为《股份条例》的章程终于在1984年初,以周村长行工商联合公司的名义正式张榜公布。周村地区的股份合作制就这样诞生了。

经过发展与完善,周村地区的股份合作制表现出如下的特征:第一,在股权结构上,坚持全员相对均匀持股。对集体兴办的乡镇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然后把企业资产按照“三七开”或“四六开”划分为职工基本股和乡村集体股。职工基本股按一定的标准量化到人,职工个人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但没有处置权;乡村集体股由乡村社区政府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第二,在分配上,坚持按劳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并在税后利润中提取50%左右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第三,在组织结构上,职工代表(或股东代表)大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周村模式是中国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典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示范性,因此90年代在很多地区得以推广。

(二)温州模式——经营层股份合作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温州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的区域,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薄弱。同时,社区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的整合度较低,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民间经济活动并没有停止,仍在地下活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由于没有雄厚的集体经济积累作为基础,社区政府对社区的控制能力减弱,并随着以家族文化为核心的社区亚文化的复苏,社区内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心转向民间,家庭、家族企业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受此影响,温州的股份合作制度体现出鲜明的地域性特征:

首先,在家庭、家族企业基础上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很少有个人股之外的集体股、企业股之类的股份,在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不少企业的股份资本纯粹由个人股构成。

其次,在股权个人化的同时,股权相对集中。与周村模式相反,在温州,全员持股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比重很低,仅占4.4%(王天义等,1997),股权主要集中在企业的经营层。因此,“经营层持股、雇工经营”是其一大特色(这一特色与股份合作制的含义相矛盾)。

(三)横岗模式——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虽然深圳在计划经济时期也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投资区域,集体经济没有雄厚的积累,但在改革开放后,由于特区的区位优势,社区政府通过土地资产的急剧升值掌握了大量的集体资产。另一方面,由于深圳地区一直不属于社会主文化的主控区域,在改革开放后,深圳农村以血缘、地缘的高度认同为特色的社区亚文化又得到强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一种新型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其基本构架是:

对自然村的集体财产进行清产核资并折算成股份,其中30%~40%作为集体股,60%~70%作为合作股。合作股按“成人一股、儿童半股”的原则量化到各个村民。量化给村民的股份,不得转让、抵押和继承。各自然村成立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原则上是一户一名。

行政村一级则成立股份合作联社,对属于行政村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折成股份,部分股份(一般为50%以上)留归行政村,余下的分配给各自然村股份合作社,每个自然村股份合作社获得多少份额,主要由各自然村的人口及被行政村征用的土地所折成的土地股的多少来决定。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行政村村委会占3~6名,各自然村的代表数按所占股份数额确定。

在成立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合作联社的基础上,在镇一级成立股份制企业,吸收各行政村、自然村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资金开发投资大、风险大、周期长的项目。

实行三级股份合作制所形成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镇级股份制企业,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独立法人,但在经济上存在参股关系,即下级为上一级组织的股东。

显然,该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股权的天赋性与平等性。股权的取得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先天而就”的。这与这种制度的社区性及实行这种制度带有一定福利色彩有关。

其二,组织的社区性。这一特点是指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不论是从起步到发展,从组织主体到组织成员,都是以特定的社区组织为范围。从实际职能来看,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已代替了原来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联社。

其三,财产的共有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量化到个人,但不能退股抽资,维护了财产的共有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财产有占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实际上,这种股份合作制将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属于村民的终极所有权及法人所有权。村民凭股权取得收益权和间接参与经营权。法人所有权的本质是股份合作(联)社对财产的占有、经营。

四、制度悖论:股份合作制的前景展望

制度创新是制度环境中诸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后中国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无论是制度的演进还是在区域间的分化,都有其内在的逻辑与客观必然性。但进入90年代,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开始凸现出来:

首先,从股权结构上看,尤其是在周村模式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集体股的比重过高,实际上是以一种政企不分代替另一种政企不分,加之乡村集体股同样缺少人格化的代表,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样出现,一方面又可能造成乡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降低了对其他人格化股东的激励。

其次,股份合作制的全员均匀持股原则虽然兼顾了平均主义,但由此产生的“搭便车”等道德风险却降低了制度的效率。

第三,在利益表达机制上,非均匀持股时一人一票制与一股一票制在实施上存在矛盾。一人一票时,虽然遵循了合作制的人人平等原则,却违反了股份制中的股份平等,反之亦然。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两者有机结合。

第四,在收益分配上,一方面,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中二者的权重很难确定;另一方面,作为股份合作制制度性标志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产权难以界定。制度本身包含了产权模糊的因素。这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的要求不符。

第五,在股权的流动性上,一方面,股份制的不能退股原则与合作制的社员退社自由原则相矛盾;另一方面,股份制的股权转让原则的开放性与合作制的人合原则的封闭性相矛盾。因此,股份合作制的“人合+资合”的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上述五个方面都是股份合作制本身的内在缺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由于其制度悖论的存在,股份合作制度本身具有不可完善性。这或许正是有关股份合作制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所在。

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们期望的是产权更加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意识形态上,尤其是对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使人们也不再以公有制程度的高低而是以制度效率本身作为制度选择的决定性依据。因此,作为特殊制度环境下的过渡性产物,股份合作制本身面临着创新与变迁的压力。

制度创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当制度环境变化时,现行制度内部及其与环境之间会产生新的非均衡性。新的非均衡性又可诱致制度的进一步的创新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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