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心理学视角下的税制改革_税制改革论文

行为心理学视角下的税制改革_税制改革论文

从行为心理学视角看税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视角论文,心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后,正式拉开了序幕。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正在实践“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思想,本文从行为心理学的视角分析税收对纳税人行为心理的影响,并根据纳税人对税制变动的行为心理反应来探讨税制改革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税改”的思想,使税制改革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

一、纳税人对直接税税制变化的行为心理反应

直接税的课税对象为企业或个人的最终所得额,它将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的账面收益,从而影响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即税率提高或降低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立刻就发生了变化。

1.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变动的行为心理反应。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税基广、税源充足的税种,它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收入水平,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改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当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变化时,纳税人的实际收入马上发生变化,特别是“钱又少了”的情况对纳税人的行为心理影响非常大,这时逆反心理首先表现出来:沮丧、抱怨、甚至是憎恨的心理,其次才是对下一步的支出、收入行为做出反应和调整。当然,对于调整收支行为能否发生的问题,得根据完全弹性、刚性和黏性三种情形来决定。比如说,支出行为中对于必需品的支出就属于刚性的,它是难于做出调整的;而奢侈品的支出则可能是黏性的。对于纳税人收入行为的反应,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有着不同的反应。

一般说,低收入者所面临的劳动需求曲线的弹性非常小,而且从供给方来看,严重出现买方垄断现象。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后,将促使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劳动从而获得更多收入来维持和改善收入状况,最终出现个人的效用降低不多而整个社会的福利提高,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杜绝社会养懒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由于低收入者一般为体力劳动者,要叫他们找到更多的工作机会是不现实的,即通过兼职来提高收入水平的可能性不大,而通过加班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收入的可能则是取决于客观需要,而非低收入者能左右。因此,低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提高的心理反应更多的是负面的,会产生悲观失望的心理,并可能产生敌视政府的行为,大大降低纳税人个人的效用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同时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他们通常承担的是一些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属于稀缺资源,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因而面对个税的提高,高收入者从心理上愿意保持原有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且他们也有能力提供更多的劳动,能够通过向社会提供有效的劳动供给来调整收入水平。所以,个税的提高对高收入者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极小,产生的效用损失很低,通常不可能产生诸如失望、沮丧的心理反应;相反,他们的行为心理反应是积极的,因为他们面对现实和未来具有心理优势,且比较自信自己的实力。

对于中等收入者而言,由于他们的收入水平比上不足,比下还有余,处境不算坏,因此降税或提税所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都很小。他们通常能以平和的心理面对因征税对个人收入产生的影响,行为心理反应相对不敏感。

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充分注意到不同纳税人的行为心理反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按本次税制改革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提高免征额,并以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为基准来确定免征额;提高累进税率,同时扩大累进级差,以降低征管成本。这样做可以不降低或少降低个人效用,同时提高社会的总效用,而且可以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的分析,提高免征额意味着能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使众多中低收入者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实惠,有利于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提高累进率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避免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促使那些高素质的劳动者提供更多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变动的行为心理反应。企业所获得净利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存在的价值。然而,企业所得税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对于股东而言,企业净利润的下降意味着可分配利润的减少,在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股东投资的收益下降,因此,股东对于提高企业所得税会感到很失望。而对于企业家来说,企业利润的下降意味着企业经营业绩的下滑,从而对企业家的个人收入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企业家对政府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心理反应是非常强烈的。而对于降低所得税的心理反应则是心花怒放,欢呼雀跃,继而发表一些正面的、维护政府形象甚至是鼓吹政府的言论,同时还会竭力鼓动公司董事会加大投资规模,促进企业的发展。

因此,股东和企业家对企业所得税变动的心理反应在方向上是一致的。股东会在所得税上升时,产生失望、沮丧的心理,继而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力;而企业家则会产生悲观失望,甚至厌恨的心理,继而在言论上损害政府声誉,同时在行动上会设法进行避税、逃税,挑战国家的税收权威。

所以,此次税制改革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绝佳时机,统税后一则能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符合纳税人的心理需求,这既提高了纳税人的个人效用,又提高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二则是通过统一税制可对外资企业施加市场压力,促进外资企业的技术进步,加大外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总体上讲,纳税人对直接税税制的变动是比较敏感的,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直接税不能进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驱使下,逆反心理特别严重,并极易产生偷、逃税责,甚至抗税的行为。因此在税制改革时,应特别注意对直接税税制变动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二、纳税人对间接税税制变化的行为心理反应

间接税在我国税制中是主体税种,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间接税税含价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知不觉中已把税收缴纳了;二是间接税是可转嫁的,纳税人不等于负税人。因此,间接税税制的变动将影响到消费者、企业家和股东三者的心理反应。

对于消费者而言,通常不会考虑到自己所支付的价格中含有税款,更不会意识到自己在消费时不自觉地成了纳税人,故对税制变动的行为心理反应很小。对于股东来说,他们关心的仅仅是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数量,由于间接税不直接影响到利润,股东的心理反应是不敏感的。

而对企业家来说,即使在税负转嫁存在困难时,他们也会将它看作是影响企业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而根据行为心理学的观点,人们对预期的收益要求虽然较高,但是对预期收益变成现实收益有一个心理的自适应过程,即人们非常清楚预期收益和现实收益对自己的影响。若预期收益小于现实收益人们会认为自己当初过于乐观,而不会纠缠于结果,产生过大的失望心理;而当预期收益大于现实收益时,人们则会认为自己当初有点保守,但对结果却是很满意。所以,相对而言,企业家对间接税的变动也不敏感,不会产生失望、沮丧的心理。因为,企业家作为企业的代理人,他们关心的是企业委托人所要求的经营绩效指标,诸如: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利润等,而这些指标又是受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这导致委托代理过程中在机制设计上问题很多,难于控制。

因此,本次税制改革在保证企业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条件下,可以使企业所纳的间接税税负水平不变或略作调整,因为相对于直接税而言,间接税可以保持较高的税率。对于这一点,决策者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行为心理特征,即对税率变动的不对称反应。当税率降低后要想再提起来就很困难,这就是所谓的“能下不能上”的刚性反应,因为提高税率对纳税人的行为心理效应比较大,造成纳税人效用下降的效果十分强烈,同时还会遭到利益集团的抵制。所以,针对本轮以财政减收为代价的税改而言,保证税收的持续增长仍然是十分重要的,不然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三、新增税种对纳税人行为心理的影响

对于拟开征的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都涉及到纳税入、课税对象、税目及税率等税制要素的确定,新纳税人的心理反应远比原有税种税率调整对纳税人心理影响大。对新纳税人而言,开征税收等于是把原有税种的税率由“零”调整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无论调得多高,纳税人的第一心理反应就是恐慌:“要征税了,收入又少了!”紧接着就是行为的反应,怨声载道,并肆意诋毁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方针。

因此,本着“藏富于民”的原则,同时考虑避免征税对纳税人心理造成过大的震荡,形成极强的逆反心理,降低个人的效用,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福利的改进,新开征的税种宜采取低税率,并考虑起征点不宜订得过低,尽量减少涉及到的纳税人数量,当然这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总之,本文基于行为心理学的分析表明,纳税人行为心理反应是决定税收效应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税制设计时要注意研究纳税人的行为心理,并充分考虑这种行为心理反应的影响,以期将纳税人因征税产生的负效应最小化,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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