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精神场及其治理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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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已驶入快车道,这一方面促发了巨大的物质涌流,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深刻的精神骚动。由经济形态变革所引发的意识形态变革,历来都有向善和向恶两种取向组成,国家必须注重精神领域的抑恶扬善工作,从而强化社会的精神进步,并进而促进物质的更加繁荣。应当说,当一个国家处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时,突出强调某一领域的建设是必要的,但却不能长时期倾斜性的发展。不然就要付出代价。本文试图围绕精神领域对国家的作用机理和国家对精神领域的治理机制加以论述。

(一)物质与精神是构成国家的两个基本领域,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家,不可偏废。而且,精神本身也是国家发展的目的之一。

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标志在于,前者是通过自觉意识而行动的高级动物,后者则主要靠本能而生存。尽管人类在现实的此岸世界与一般动物一样要衣食住行,但在理性的彼岸世界,却可以享受到一般动物所没有的惬意与充实。人类要过一种完整的人类生活,不仅要注重物质生活的质量,而且要丰富精神世界。一个国家,如果物质上去了,精神却垮掉了,那它同样是不合理性的。

精神领域作为人类社会的另一个世界,同人们肉眼看到的物质世界是密不可分的。在人们用肉眼所见到的每一个真实存在物背后,都有相应的精神现象存在,二者结伴而生。文明的积淀往往同时体现着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作为物质,它们是精神的直观,作为精神,它们是物质的内化。

如果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引入,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人,既是社会文明的创造者,又是社会文明的消费者。一切社会成果的取得都得益于人类的活动,文明是人类活动的积淀。同时,一切社会成果又都是为人类服务的,文明的价值在于回归人类自身。人类活动可以分为物质与精神两类,相应的文明也可以划分为物质与精神两类。人类从这两个方面展示自己,也从这两个方面丰富自己。因而,人类无法在认识上过分偏袒一方,也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随意性割裂,因为这都是为人性的完善所不容的。

然而,两类活动作用于人类自身和客观世界的方式是不同的。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受思维支配的,思维能力和水平是行为状态的内在标定。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促进人的思维能力的改善,提高其思维水平。因而,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有时,相互间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从总体上讲,物质匮乏,行为盲目,处在自为状态下的人类不会产生高度理性化的思维;而精神模糊,思维简单,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也不会产生高度自觉的实践活动。当然,承认这一点,并不是陷入一种机械的决定论。事实上,二者的决定性只是从总趋势上讲的,二者的矛盾和不适应是经常的和永恒的。二者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只要一方达到一定基础,另一方就可以实现飞跃式发展。有时,实践已延续了上千年,理论上还无法认识清楚;有时,理论已提出若干代,实践却依然在固守旧制,就是这种状况的体现。如果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实践都能够按照决定论自然地达到协调一致,那么,任何理论探讨,任何超前研究都不仅不可能,而且不必要;任何实践的改进也都成为多余。一切神秘与揭秘,滞后与革新都产生于二者的矛盾和不适应之中。社会理性和实践的飞跃性发展也产生于这种矛盾和不适应之中。

国家,作为人类有组织的理性生活的伴生物,它既是社会物质文明进化的产物,也是社会精神文明进化的产物,既是物质生产的组织者和推进者,也是精神生产的组织者与推进者。国家的一切价值取向都直接或间接体现在这两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上,而两类社会文明的状况又直接标志着国家的演进状态。

国家的诞生同对国家的认知是不同步的,而对国家的科学认识则更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国家的科学认识过程直到现在依然没能彻底完成。在国家生活的最初阶段,人们只享受到了集体生活的益处,并感觉到一种组织力的存在,但这种存在究竟为何物?普通民众既不清楚也不关心。智者永远是社会疑问的最早提出者和揭示者。对国家本身的探索,既来源于人类对自身所生存其中的事物的好奇,也来源于对自身及周围人生活质量提高的关心。但这种探索,毕竟不如身边事物和生存大事来得更直接,因而,从总体上说,参与这种活动只是少数人的事。况且,即使在少数人那里,对国家本质最初的认识也往往是偏颇的,这既是最初国家本身的扭曲和异化的结果,也为对变异的国家的校正工作带来了困难。

国家理论是国家精神的重要方面,它既对社会的政治观念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国家本质的演进。理论是实践变革的先导,当国家理论还没有被科学所占领的时候,国家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校正的。就意识领域而言,对国家的揭示其科学性直接制约着各种政治观念的科学程度。可以说,如果没有对国家本质的正确认识,是无法产生正确的国家理论、法律理论、民主理论等等一系列政治理论的。

国家精神作为独立的社会领域直接标志着国家的发展状态,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国家发展的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它还通过自己特有的功能作用于国家的实体性建设。从总体上讲,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作用于物化世界:一是促进功能,即通过自身的科学性指导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提供正确的原则和措施,并利用自己的感召力激发国民的进取和奋斗热情,促进国家的进步。起这种作用的主要是思想、意识、文化、心理等精神因素;二是约束功能。国家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围绕国家发展而制订的法律、规范,以及长期形成的道德习惯,它们从另一个侧面促进着国家实体因素的进步。即通过制约社会上的不利于国家进步的消极或破坏性意识和行为,保证国家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因而,国家精神进步的意义不仅在于精神领域本身,而且在于国家的物质进步及整体进步。

(二)国家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进步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动力都在于人,而人对国家发展的积极参与与推动,在物质生活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相应的精神含量。

在探讨国家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动力体系时,不少人几乎是在同时把目光集中到了体制、文化、人三个因素上。这较之以往的就事论事显然是深入了一大步,触及到了问题的关键部位。但三种因素究竟谁是第一位的呢?有人说是体制,体制不好,有了好的文化气氛和民众也无济于事。但是,如果有了好体制,没有好的民众,谁去利用和维护这种体制呢?谁又能保证好的体制被低素质的人利用而不走样变形?于是,有人提出第一位的是人,人的素质提高了,体制和文化就不在话下了。但是,高素质的民众是怎样获得的呢?他能够在低劣的文化背景下形成吗?于是,又有人说,第一位的应当是文化。进一步推论,重又回到问题的起点。围绕这一问题,人们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殊不知,这事实上是一个怪圈,在这个圈子里争论谁也不可能说服谁,最终不会有什么结果。出路只在于从这个怪圈中跳出来,在更高的视野和境界下重新设计。

整个社会无非由物质和精神两大部分组成。这两大部分都是社会主体——人的作用物和享用物。人作为总体和作为个体所努力奋斗和争取的,无非是物质与精神的丰富,而物质与精神的富有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其价值只体现在为人类所拥有和使用。体制、文化尽管也有硬件与软件之分,但从总体上讲,二者都属于精神领域。追求体制与文化发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完善社会的精神文明,另一方面,则在于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而最终目的,则在于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因而,体制、文化、人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问题,认识不到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使在三者之间找到了第一位的要素,依然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社会发展的不竭源泉和价值就在于,人,不是作为单纯被动的消费物而存在的,它是通过投入而享有的。当人作为参与者时,它同体制、文化共同担负着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由是,便可大致地构画出三者的关系: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无疑是社会的中枢;社会从总体上讲分为两大领域:物质与精神,物质文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社会财富充盈为标志;精神文明以思想文化建设为中心,以社会道德的高尚、精神生活的丰富为标志;体制从总体上讲属于社会的精神领域,是国家的上层建筑,但它较之其他社会因素,具有更大的兼融性,它不仅是精神文明的促进物和标志物,而且是物质文明的促进物和标志物。

在思考社会发展问题时,有的人常在无意之中在头脑里作了这样一个假定,自己处在社会运行的起点上,然后选定持哪种发展模式与措施。事实上,先祖之后的每一代人都是中途插队进入社会运行轨道的,一个人无论如何伟大,社会都不可能专门为他重新从头开始自己的运行。因而,一个人如果意欲在社会进步上有所作为,一方面必须了解社会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必须接受已有的现实,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主观努力使现实社会逐步贴近正常的运行方向。社会发展的规律的隐蔽性决定了人们在认识和选择规律上的差异,人们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设想去推动社会的进步,这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发展轨道上的差异。人类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不是沿着一条显现的道路去推波助澜,而是由自己直接决定走哪条路。人的主观能动性既是导致社会出现高速运行的原因,也是导致社会运行出现偏离、停滞与倒退的原因。真理只有一个,真正的规律只有一条,究竟谁掌握了真正的规律,尽管有些可以通过推论而得知,而多数则必须在经历了一定的实践之后才能察觉。这便是之所以人们必须不断地更正前人的错误,弥补自己的过失的原因。社会发展的曲折性,不同历史时期发展速度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国度发展状况的不平衡性也都由此而生。

校正弥乱的运行机制,必然无法完全实施自己根据社会的正常状态而设计的发展模式,一些因素因既往状态下的忽略或其他损伤而变得突出重要起来。因此,安排社会发展因素的轻重比例、缓急次序既要从其本来的地位着眼,又要从其现实的地位着眼。有一些本来不重要的因素可能因现实的原因而显要起来,而在本来具有同等地位的两个因素之间,也可能实施倾斜性政策。如体制与文化都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事实上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二者之间分出轻重,二者的渗透性和共进性决定了不应当在二者之间偏废一方。如果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一方面的落伍,则在下一个历史时期这一问题便会突出出来,上一代人造成的失衡由后来者较正。在物质与精神两大领域之间以及在两大领域内部,都具有这种情况。

在国家进步与社会发展中,是否具有恒定的中心呢?回答是肯定的。这个恒定的中心,这个不受任何历史时代和社会因素左右的基点就是人类自身。人类所苦苦追求和不懈奋斗的一切目的都在于完善自身,而人类自身的完善尽在人类的不懈追求与奋斗之中。况且人类完善自身本身就意味着社会的进化。

那么,人类究竟处在何种位置上和在何种状态下才能发挥自己的最大潜力呢?首先是人的地位平等。这意味着人类自身政治地位上的平等,阶级、阶层、种族、性别等歧视与压迫的消失,人人都为人的尊严而活着,不管穷人还是富人,白人还是黑人,男人还是女人。出身、种族、肤色、性别,他们无法选择,然而,生活道路、生命质量却是由他们自己所掌握的,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机会,结局如何,只看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其次是人本身是目的。每个人都可以大胆地宣称,他为自身权利而活着,他的奉献和他的索取都是正常的,任何人为了社会为了自己,必须有所支出,为了同样的目的,必须有所收入。这是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导生高层要求的基础。它同时也印证了这样两个道理:空洞的道德说教是导生人类惰性的重要根源,永久的激情只能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伴随;社会的整体完善等于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完善之和。再则是人的解放。当处在别人的压制、驱使之下时,人是无法产生出奋斗激情的。从历史上看,这种约束主要来自下述方面: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实行愚民政策,整个社会思想禁锢;社会体制呈闭锁状态,每个人都处于专制的桎梏之中;社会风气鼓励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驱使,民主风气微弱;社会约束机制差,对邪恶现象制裁不力,正义之气无法在社会上形成,等等。

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是国家发展的永恒中心和动力。文化、体制乃至物质、财富都是人类的创造物,它们都产生在人类的劳作之后,它们的任何程度的发展与演进都取决于人类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人类的认知情形,取决于人的积极性。可见,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定中心任务是必要的,但如果据此排挤其他,则是不明智的,并最终危及中心任务本身。

(三)国家的精神领域既对国家起推动作用,又对国家起规范作用。它通过自身特有的约束机理对社会实施清理。

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往往在于,理性的结论常常导源于假设,没有假设,没有基本的规定性,就无法进行任何理性推导。假设尽管是有先天不足的,但却是无法放弃的。当论述社会发展的正常途径时,是以人们普遍采取与社会进步相向的意向为前提的。事实上,人性是最为复杂多样的。这种假设的可靠性是偶然的,不可靠性是永恒的。在任何国家甚至在一个小集体中,都无法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完全一致性和道德情操上的等高性。文化、体制自然会对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人不可能完全屈就于自己的创造物。人性较之文化、体制是更深层的东西。决定人的言行的首先是其内在的心理性格的规定性,其次才是文化、体制等外在规定性。在人类的集合体中,总是有左中右之分的。人们在心理、品行、理智上等齐划一的国家不但过去没有过,而且永远不会有。这一点决定了,在任何集体中都不可能是完全放任自流、无法无天的。组织一方面意味着一种凝聚力,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一种约束力。国家作为一种更为高级的人类组合体,则更应当具备一种约束力,这是保证国家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

约束力是国家的基本功能。其主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限制人性恶的方面的膨胀,保证国家健康力量的生长。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规范,包括成文的规范(如法律、法规)和非成文的规范(如习俗、道德)等。习俗是最原始和初级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风俗、禁忌、避讳、传统等。习俗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在不同的民族、地域,习俗的差异是相当巨大的,违犯同一条习俗,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区域处理是极为不同的,而一种行为在甲民族、甲地区是受处罚的,而在乙民族、乙地区却可能是受褒扬的。因而,习俗具有局限性,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意义。道德较之习俗提高了一层,它是在遵从社会民众的普遍意愿和利益的前提下,约定俗成的公共信条。道德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违犯道德的行为,在人类看来都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当然,一些具体的道德规范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也是有所差异的。

相比之下,习俗、道德都不以国家权力作后盾,而是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公众组织的监督而实现的。法律则不然,它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专门设立的法律机关监督实施,违犯了法律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是社会行为规范化、正规化,社会运行有序化的内在需求和保证。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比较重大的侵权行为或破坏行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公共生活准则的背叛。因而,习俗、道德、法律尽管所制约的内容与程度不同,但从总体上讲是具有同一属性,即对公共信条、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这一点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社会规范都不是异化于人类的外在之物。法律意味着强权,这乍看上去似乎是对人类的强制,然而,对违法现象的强制是以对大多数人的自由为前提的,任何公共原则都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为基准的,法律也不例外。同习俗、道德一样,法律的意义也并不在于处罚,而在于警觉。法律如果内化为人类的心理素质,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则法律的目的就达到了。

总之,国家就如同一架机器,它不仅需要运行的动力,需要不断地加油,而且需要不断地清理破废的部件、无用的废料,以防止损害机体的事件发生,保证在最佳状态下运转。国家的精神领域便可同时起到这两种作用。

(四)国家对精神领域的治理必须符合精神本身的运行规律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意识形态作为国家精神领域的主导方面,对其治理尤需如此。

国家的精神领域包含着丰富内容,由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认识所形成的意识形态是其主导方面。在此着重就国家对意识形态具体即思想文化的治理原则加以探讨。

社会发展规律的隐蔽性,为各社会集团、各有志之士设计国家运行的模式提供了前提。任何人、任何集团都可以有自己的政治蓝图与设想,人人都可以宣称自己得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找到了普救众生的金钥匙,发现了国家发展的最佳道路。众说纷纭,是必然的,也是一种好现象,是人类关注自身命运,关注社会发展状况的体现。然而,最终执掌国家政权的却只是一部分人,或者说只是一个政治集团或民众的代表。于是,就必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社会意识和统治意识如何协调,掌权者如何推进国家的精神发展。因为在一切国家中,社会意识的管理都是一个关系其生死存亡的要害问题。社会意识的传播迅速且难于防范,是一切政治行动的先兆。掌权者如果不采取明智而合乎社会发展方向的措施去管理意识形态,就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科学的管理导源于对事物科学的认识。管理精神世界,必须了解社会精神世界的发展特点与规律。在一个精神领域得到大力发展和有效控制的国家中,精神世界的发展与管理应当呈现如下状态:

国家大包容。人是具有独立意志、独立思维的高级动物,有多少个人,有多少个大脑,就有多少种思想。即使是成熟的、系统化的思想,也会有很多很多,而在每一种系统思想之下都会聚集着很多崇尚者、拥戴者、支持者。在一个国家中出现众多的门派,众多的主张,是必然的,同时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这有利于在比较中明辨是非,有利于科学地选择。同时,群雄争鸣,也是一个社会精神世界发达的突出标志。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理性、社会思维的进化,而且有利于培养民众对国家、对政治、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关心与热情。因而,渴求在一个国家中只有一种声音,只有一种说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

政权有定规。在一个国家中,派别林立,众说纷呈是必然和必要的,不可能全国上下都具有同一认识、同一思维。然而,掌权者要想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却必须抱持一定的系统思想与主张,抱持一定之规。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获得政权的政党之所以能够执政,就在于其纲领主张的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因而,一定的思想主张是掌权者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基石。掌权者所要选择的思想主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要保证最佳选择,则必须充分考虑这样几种特性:首先是先进性、引导性。掌权者所应选择的思想主张必须是最新思想成果的结晶,是通过优中选优而得来的,它能够站在其他思想之上,具有更强的俯视力和对社会的引导力,使普通社会民众对之采取仰视的态度。其次是博大性、兼容性。它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在总的指导原则之下可以允许在各个领域中存在着具体的主张。而且,它能够对其他各种新思想、新观点具有吸收和包容的特性。再则是变革性、进化性。它不应是停滞的、僵化的,不能成为束缚自己手脚的桎梏,并使掌权者背上沉重的精神包袱,而应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国家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便具有这种特性。它集结了前人创造的一切思想精华,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没有终结真理,而是为真理的发展开拓了更大的空间。从马克思主义到列宁主义到毛泽东思想再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就是其最好例证。

那么,面对众多的学说、思潮,掌权者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呢?明智的选择应当是:丰富、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思想体系,增强其科学性和引导性,并通过各种新闻宣传舆论工具,向社会传播自己的思想体系,以扩大其群众基础;而对于各种学说、思潮,亦应允许其存在。概言之,政权组织一方面要积极宣传自己的思想体系,另一方面要善于引导整个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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