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_商业贿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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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是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重要方面。我们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提出了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治理商业贿赂问题。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全面部署。在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分别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了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任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分析和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经济层面看,商业贿赂使市场经济固有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则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不仅造成物价虚高,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经营者创新积极性,妨碍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可以不断提高配置资源的效率,对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从政治层面看,商业贿赂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既败坏了商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坚决治理商业贿赂,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有利于制约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社会文化层面看,商业贿赂损害商业信用、败坏商业道德、恶化社会风气,造成社会的道德滑坡,助长了尔虞我诈、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等歪风邪气。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基本规范和商业道德,可以推动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从对外交往层面看,商业贿赂恶化我国投资环境,损害我国国际形象,削弱我国国际竞争力,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商业活动的正面评价。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可以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为我国实施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发挥积极作用。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复杂而艰巨,必须进行理性思考,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正确加以把握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来考虑,放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来谋划。

要弄清商业贿赂的基本含义。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治理比较早,但对商业贿赂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比较晚。有些法律法规涉及商业贿赂问题,但界定不清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是惟一针对商业贿赂的专门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后,我们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进行了研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提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样规定,一是为专项治理工作服务。鉴于商业贿赂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现在的表述涵盖面要比法律法规和规章宽一些,这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性依据。二是与国际条约相衔接。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公约》界定的贿赂犯罪就包括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三是注意前瞻性。《意见》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在手段上,规定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比《刑法》的规定更有弹性;在对象上,将应该包括的治理的行为和主体都纳了进来;在判断标准上,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商业贿赂成立的条件。

要明确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开展专项工作必须明确治理范围。就治理的行为而言,包括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层次。就治理的主体而言,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就治理的现象而言,既包括给予、收受财物,也包括给予、收受其他利益等。

专项治理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治理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因为这些领域和方面存在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治理好了这些领域和方面,就解决了大部分问题,对其他方面也可以起到促进作用。

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一是严厉惩治与有效预防的关系。商业贿赂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很大危害,必须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不这样,就不能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也无以取信于民。同时,必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着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二是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比较普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抓主要矛盾,在全面推进中突出重点,扭住关键,逐步达到既定目标。三是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的关系。在工作之初,面对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严重存在的状况,必须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治理,遏制其滋生蔓延的势头。但要看到,商业贿赂有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解决这个问题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锲而不舍地抓下去。四是治理商业贿赂与维护大局的关系。专项治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始终注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做到既要遏制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治理商业贿赂与从严治政的关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促进行业和企业自律;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和资源相对集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和环节作为重点,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六是坚持依法办事与把握政策界限的关系。要坚持宽严相济,该严则严,该宽则宽,讲究策略,注重效果。要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综合运用政治、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

要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围绕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在土地出让领域,要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土地整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业权评估方面入手,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在产权交易领域,要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转让、规范操作、披露信息等环节,对不按规定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低估或漏估国有资产等问题,进行纠正和治理。在医药购销领域,要着重治理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重点查找药品监管系统评审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关键环节中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在物资采购领域,要针对项目委托、招标谈判文件的制订等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环节,纠正有意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重点治理采购机构和人员、评审人员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在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要着重检查矿产、海洋等资源的开发权出让,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抓好资源利用项目承(发)包单位和土地、矿权评估单位的治理工作。其他九个方面也要选准切入点,增强工作实效。

要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治理商业贿赂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密切相关,必须融入其中,形成互动,增强专项治理的综合效应。一要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必须纳入构建惩防体系的整体框架中,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二要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融入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使其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抵御和坚决反对商业贿赂,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三要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治理商业贿赂要贯彻纠风工作的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要注意借鉴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经验。发达国家搞市场经济比较早,商业贿赂的现象出现也比较早,采取的治理对策有一些共同点,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依法打击加大力度。许多国家的刑法在规定受贿罪时,都将犯罪主体扩展到企业等私营部门的雇员;对贿赂手段也规定得比较宽泛,不仅指提供财物,还包括提供娱乐、性服务、就业机会、旅游等其他利益。三是推行政务公开和经济透明。针对商业贿赂是隐蔽的犯罪活动这一特性,许多国家坚持政务公开和经济透明,将其作为防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四是监督机制健全有效。有的国家通过金融监管机构,时刻关注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信息,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个人经济状况的监控。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揭发商业贿赂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达到较好的监督效果。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大决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了大量工作,在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来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全社会普遍受到了反商业贿赂教育。全国有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了自查工作,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也进行了自查自纠,收缴不当所得近12亿元,纠正了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扭转了一些错误观念和看法,党员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逐步树立,靠送礼行贿获得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正在得到纠正。

通过加大惩治力度,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金额70.79亿元,其中涉及公务员的案件6971件、涉案金额17.13亿元。坚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一些领域如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发案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始得到解决。

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寓于各项改革措施之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和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物资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改革。与防治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反垄断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制定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近400件,各省(区、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防治商业贿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企业内控机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离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表现形式更趋多样,手段更加诡秘,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任重而道远。

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中央纪委在向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加大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内外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和主要目标,看一看经营者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是否有所增强;看一看行业管理者是否找准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看一看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是否及时移交,涉案人员有没有受到恰当处理;看一看是否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意见。要认真梳理前一段整改情况,对虽已整改,但整改效果不够好的问题,要强化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对尚未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不明显,甚至敷衍了事、“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补课”。

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一要在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查办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工程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等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坚决打击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在查处行贿行为方面取得新进展。要针对商业贿赂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既要保持查处受贿行为的力度,又要重视对行贿行为的查处,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三要在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方面取得新成效。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办案合力。同时,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框架内,切实加强与其他缔约国在遣返和引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追回涉案赃款等方面的合作,严厉惩治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人员和外逃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进一步推进源头治理,加快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在此方面要加快形成五个机制:一要抓紧建立市场诚信记录机制,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市场诚信情况,实行归档管理。二要抓紧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诚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诚信记录联网,使失信的市场主体寸步难行、无处立足。三要抓紧建立信用信息供求机制,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市场,扩大市场诚信产品的需求,努力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增加信用产品的有效供给。四要抓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使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失去便利,在生产经营中减少机会,增加违法成本,付出沉重代价。五要抓紧建立诚信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要加快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建设,推进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修订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办法和资质管理规定,改进药品注册审批办法,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防治商业贿赂制度体系。要完善刑法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制定或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要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确保有关规定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要研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问题,适时提出有关法律的修正案。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要注意运用不同载体,扩大传播范围,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要发掘汲取传统文化中重诚信、讲操守的美德,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诚信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对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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