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的回顾、现状及发展选择与对策_期货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的回顾、现状及发展选择与对策_期货论文

中国期货经纪业的回顾及现状和入世后的发展选择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入世后论文,期货经纪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期货经纪业的发展回顾

在我国现阶段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指令以自己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和交割手续费的中介组织。期货经纪业作为期货市场体系中的基本环节和重要纽带,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迅速起步,不断推广和逐步规范作出过重要贡献和历史作用。期货经纪公司从1991年在我国深圳、广州等城市开始出现,至今已有十年,其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1年-1993年是期货经纪业的初创兴起与混乱发展时期。

从1991年开始,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许多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港台商人纷纷涌入国内长江以南大中城市,通过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开办从事期货代理为主的经纪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形成我国期货经纪业的第一次高潮。其特点有四:一是从事期货代理的各类公司一哄而起,混乱扩展。主要集中在深圳、广州、海口、南京、上海、成都、武汉等南方城市。二是期货公司经营代理主要实行“港台模式”,即以佣金经纪人为主,采取高额手续费分成制,诱导客户大肆炒单,造成国家外汇大量流失和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三是地下非法代理盛行,交易对赌、对冲等违规行为严重,并相继出现港台不法分子利用期货代理名义形成的巨额诈骗大案,如南京“金中富”案,郑州“财鑫事件”,成都“联发事件”和深圳“百事高事件”。四是为数不多的正规期货公司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代理模式,即培养职业经纪人,注重规范代理和保护客户权益。

2.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是期货经纪业迅猛发展和实力壮大时期。

针对期货市场试点,特别是国际期货代理出现的严重问题,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文件,对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并对原有期货公司按新标准进行备案和审核,到1995年底,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330家期货经纪公司首次颁发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统一由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主要特点有:一是期货公司迅速转向国内代理业务,期货交易量迅猛增加,这一时期的交易品种众多,1995-1996年达到高峰,活跃品种为绿豆、国债、线材、胶合板、红小豆、咖啡、天然橡胶等投机较较强,且有中国特色的品种;其它交易过的品种还有:大豆、大米、玉米、铜、铝、豆粕、高梁、白糖、啤麦等。三是正规期货公司稳步增加。期货公司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热门行业,吸引了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年青人才加盟,期货经纪业地位迅速提高。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浙江、四川、江苏、河南、辽宁等省(市)。三是迅速停止和取缔了期货经纪公司开展国际期货代理业务,并坚决打击地下和非法外汇、境外期货代理业务。四是由于试点交易所交易和交割制度不完善,地方保护色彩浓厚,期货违规事件连续不断,以“多逼空”为主。主要风险事件有:95年大商所、成都联交所“玉米事件”,95年国债期货"3.27"事件;96年苏州商交所“红小豆事件”和北京商交所“绿豆事件”,97年上海商交所“胶合板事件”、广东联交所“豆粕事件”和海南中商所“橡胶事件”等。

3.第三阶段:1998年-2001年,是期货经纪业结构调整和规范发展时期。

1998年开始,期货市场在加强监管中逐步步规范,由于国家对参与期货交易主体严格限制,股市持续高涨,以及期货活跃交易品种较少,期货交易量大幅度下降,使半数以上期货公司不得不进行强制性结构调整;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出台与之配套《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个管理办法,使期货经纪业在低潮中开始大规模整顿和转让重组。主要特点是:一是期货兼营机构会员停止从事期货代理业务。二是一批抗风险能力弱或违规经营严重的期货经纪公司因年检不过关和难以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而淘汰关闭或转让重组;三是已通过年检保留下来的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在99年10月前须提高到3千万元人民币,并重新审核和注册登记。

二、我国期货经纪业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国内具备中国证监会期货代理许可证和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期货经纪公司约有180家。

(一)期货经纪公司多数运作规范,具备拓展中国期货市场大发展的基本条件

1.期货经纪业稳定发展的法制环境逐步完善。

国务院颁发《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与之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实施两年来,成效明显。规范运作作为期货市场的生命线已转化为期货经纪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自觉行为。

2.期货经纪业布局基本合理,并逐步形成区域特色。

全国除贵州、西藏、宁夏、青海四省(自治区)外,都有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集中在五大区域。北京18家、上海22家、东北地区20家、江浙地区23家和深圳广东地区26家。

3.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业务重点逐步突出,并形成一些具有专业优势的代理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呈现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健康发展型:经营正常,主业突出,处于盈利状态,正式员工一般在40人以上,设有2-4家营业部,近两年代理量一般在250亿元以上,已形成一定品牌效应和良好商誉,约占全国期货公司总数20%。第二层次是维持发展型:经营比较正常,处于半亏损状态,但有一定的专业化和经营特色,是现阶段期货经纪公司的主流群体,估计占50%。第三层次是等待观望型:经营不太正常,期货主业基本亏损,代理规模平均年低于50亿元,约占30%。

5.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企业内控制度基本健全,风险事故大大减少。

6.期货公司已培养一批经营管理专家和市场分析专家。

7.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非常重视技术进步,网上交易和咨询、语音信箱、网站建设等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期货经纪公司在现阶段发展中问题突出

1.期货经纪公司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太小。

致使每家期货公司仅在一个层次上进行低水平恶性竞争,使国内期货经纪业无法实现规模集约经营和个性化专业发展,整体水平难以提高。

2.期货经纪公司经营效果和外部环境不是很好。

期货经纪行业的社会地位仍然不高,与新兴金融服务行业不相称。目前的期货公司不论实力和规模大小,经营是否规范都只有经纪代理这一项生存的主业,难以发挥期货经纪业的全面功能,期货公司人才流失比较严重。

3.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代理业一半亏损。

全行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地位也是呈现下降趋势,固定资产更新、新技术及设备应用、骨干员工培训和福利待遇都难以满足一个服务性金融企业正常发展的要求,内在发展后劲不足。

4.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实力比较强的不到1/3。

股东缺乏国民经济各行业(包括非银行金融业)的龙头企业和大型集团。期货经纪公司发展的外在支持弱化。

5.代理服务水平一般化和雷同化。

目前期货公司主要靠单纯的柜台服务和公告式的信息报道,经纪业务的服务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服务重心从程式化向人性化,从群体化向个性化转换的进程较慢。

6.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布局不尽合理。

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申办营业部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大连和郑州四城市,期货营业部过度集中的不合理布局更加剧了集中地期货经纪业的不正当竞争。

三、入世后中国期货经纪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一)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1.国民经济进入新的持续增长周期,各类企业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普遍增强。

特别是随着玉米、白糖、线材、棉花、石油等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股票指数、外汇、国债等金融期货的逐步推出,与期货品种相关的行业和企业越来越多,只要政策上放宽各种对相关企业参与期货投资的不合理限制和制度约束,则国内期货市场在未来3-5年内将出现真正的繁荣,并走向成熟。

2.国内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游资巨增将促进期货投资领域的扩展和投资工具的创新。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国际化,国内各类游资会大量增多,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理念也会发生本质变化,期货投资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重要风险投资形式且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社会各界认同后,随着全权委托、资产管理、管理期货、期货投资基金等期货代理的创新手段逐步合法化和普及化,期货投资资金会出现巨幅增长。

3.入世后国内许多行业和企业、家庭个人有外盘套期保值的要求,境外期货代理业务将逐步放开和普及。

入世后,国内许多行业和企业及持有外汇的个人家庭都有现实的外汇保值要求,形成国际期货投资的巨大客户群体。同时,国内许多现货行业面临国内国际市场两方面风险:一是要求了解和预测国际相关品种的期货行情;二是进行套期保值、跨市套利、进出口与国内贸易相结合等多种与期货投资相关的交易行为将大量增多。

(二)存在竞争加剧的客观挑战

1.国外实力雄厚、规模巨大、经验丰富和运作优良的专业期货公司,各类共同投资基金公司、对冲基金公司和投资银行附属的期货业务机构等会陆续以各种形式抢占国内期货市场的交易及代理份额。

2.国内证券商特别是能做自营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若能代理股票期货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对国内业务单一实力较弱,只能经纪代理的期货公司是强大而致命的竞争对手。

四、中国期货经纪业未来的发展定位和主要职能

(一)发展定位

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期货公司的一般特征,顺应我国期货市场迎接加入WTO挑战的需要,我国期货公司未来的发展定位应为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金融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经纪代理、自营投资、委托理财、咨询培训和基金管理等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业。

(二)基本职能

1.期货经纪职能:又称代理期货交易业务,这既是国内期货经纪公司现阶段唯一职能,也是未来发展中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能,它具体可分为对小型经纪类期货公司的“批发”代理和普通客户的“零售”代理两个方面。

2.期货结算职能:综合类期货公司经审批后可成为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公司,并为某些没有交易席位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二级代理结算。

3.资产管理职能:综合类期货公司既可以成立资产管理部进行代客理财服务,又可以发起设立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经纪类期货公司可以开展期货管理帐户和全权委托代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期货公司的主要核心业务。

4.自营交易职能:综合类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从事期货市场的套利投资和投机投资,包括在某些期货交易所开展做市商业务。

5.投资咨询职能:经纪类和综合类期货公司可逐步成为有关期货品种相关的现货贸易商、生产商和投资商的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

五、入世后国内期货经纪业的发展选择和基本模式

中国加入WTO后的十年间不仅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而且商品期货市场也会再一次真正繁荣,总体上看对国内现有期货经纪公司是极大的福音。但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面对国内证券公司可能抢去股票期货和股指期货代理份额的一部分和国外相关期货代理机构逐步进入再抢占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较大份额这一双重挑战,国内期货经纪业若不进行全局性根本变革,其发展前途比较悲观或只能谨慎乐观,若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强有力引导和扶持,则可能迎来期货市场真正的春天和长时间的繁荣,实现期货经纪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提出对现有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大规模整合重组,力争在1-3年内逐步培育四大类专业的期货经营主体,形成中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一是15-25家大型的综合类期货公司(而不是期货经纪公司);二是50-80家中型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基本等同于现有的期货经纪公司);三是5-8家巨型的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是20-30家小型的有特色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下面分类简述:

(一)综合类期货公司

1.形成:由现有的处于健康发展层次的最好的甲类期货经纪公司中优选(按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甲、乙、丙三类分类标准)15-25家。优选时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总量控制15-25家;二是区域布局和行业分布要合理。

2.主要条件:

①最低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②股东结构合理:股东必须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至少有五家以上,最大股东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

3.基本经营权(范围):

①进行封闭式管理期货(或投资基金)试点,封闭投资期为两年。

②经有关交易所审核后成为该交易所某一期货品种的做市商。

③其专业期货经纪人在具备从业人员资格后两年一次参加全国统考取得期货经纪人投资代理专业资格后,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可相应推出“期货经纪人全权委托”管理条例。

④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综合考核后,试行“国际期货代理许可证制度”。允许综合类期货公司逐步代理香港恒指期货、美国的农产品、外汇期货和英国伦敦金属期货等成熟的国际期货品种。

⑤开展金融期货代理业务。对综合类期货公司经过审批后试行“金融期货代理许可证制度”。

⑥进行期货自营投资业务,但投资规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40%。

4.机构设置:实行总部——分公司——营业部三级经营体制。

(二)纯代理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1.形成:由现有的乙类期货经纪公司重组整合而成。

1.形成:由现有的乙类期货经纪公司重组整合而成。

2.基本条件:与现行期货经纪公司相同。今后若要申请“金融期货代理”和“国际期货代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并要有10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

3.基本经营权:在现有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三条。

①在综合类期货公司全权委托试点成功后也可逐步进行专业经纪人“全权委托代理交易”。

②可以通过综合类期货公司进行转委托的二级代理。

③条件具备后可申请金融期货代理资格和国际期货代理资格。

4.机构设置:试行总部——营业部——服务部三级经营管理体制。

(三)新型的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形成:

①主要发起人:至少有一家综合类期货公司牵头筹建;

②一般发起人: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与期货相关行业(或品种)的国家级企业集团或地方性龙头企业、上市公司。

2.主要条件:

①最低注册资本5亿元。

②股东结构合理:股东构成与期货基金的投资方向有一定关联性(除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管理公司之外)。

③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受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和基金部监管。

3.经营范围:

①主营国内期货市场自营投资和相关国际期货市场的套利投资;

②兼营与期货投资相关的进出口贸易、现货流通和仓贮运输。

(四)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1.形成:

①现有因各种限制没有保留下来或自愿改行的期货经纪公司有优先申请权;

②现有与期货咨询紧密相关,有合格期货咨询人员的咨询公司可改制保留。

2.业务范围:以期货投资顾问、期货信息咨询、期货客户开发和培训等中介业务为主。可以公司名义在国内期货、证券等经济类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公开发表期货评述文章和投资报告,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3.机构设置:可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处。

六、入世后中国期货经纪业的发展对策

(一)尽快实行分类管理,形成结构合理,功能突出的期货经纪行业体系。

中国证监会可通过修订《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明确实行四种类型分类管理:①综合类期货公司;②代理类期货经纪公司;③投资类期货基金管理公司;④咨询类投资顾问公司。

实行分类管理,首先中国证监会应重新修订并实行新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上半年开始逐步进行综合类期货公司试点申报审批。最有效的措施是鼓励现有正规期货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合并重组,中国证监会可制定“5家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后可申请为一家综合类期货公司”的鼓励政策。其次是2003年年检时对每个省、(直辖市)范围内交易额排名最后的期货经纪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降格为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可减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扶持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培育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

对通过审批试点的综合类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和有关地方证管办及期货交易所要从中国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达成共识,全力扶持一批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迅速发展壮大。首先是要考虑地域布局和行业分布,从地域上,可考虑在北京、上海、深圳、大连、杭州、郑州、成都七个重点城市选择;从行业分布上,可考虑从专业代理型、有色金属系统、粮油进出口系统、粮贸储运系统、物资系统、证券公司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等七个方面重点选择;其次逐步增加需扶持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可考虑在资产管理、全权委托代理、交易所做市商、自营交易、国外大品种套期保值代理、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等创新业务,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有重点地进行试点经营;试点成功后可允许设立单项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进行许可证经营。最后,对需扶持的大型期货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创新,即试行综合类期货公司总部——期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和经纪类期货公司总部——期货营业部——期货服务部两类组织结构模式,对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允许设立非独立法人但单独核算,可直接拥有席位(但不是会员),能直接进行经纪代理的分公司,分公司直接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期货营业部。

(三)重视技术进步,对网上期货交易实行审批制。

期货公司在增资护股和分类管理后,应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加强期货公司的技术进步,特别对网上交易服务系统(包括交易网站、咨询系统、语音信箱等)的建设须适应业务发展升级换代,并保持较好的适应性和先进性。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对期货公司开展网上交易实行许可证管理,不能随意开展,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人才支持,特别是注重网络安全管理。

(四)改善股东构成,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

顺应金融期货逐步开放的发展趋势,现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合理,应尽快调整。中国证监会应努力促进对期货公司股东限制条件的放宽,允许和支持国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除北京、上海两城市外,各地证管办对期货公司注册地点的更换尽量尊重大股东的意见,不要限制过多,迁出或迁入逐步由审批制转变为注册制。

(五)期货公司应加强整体市场营销,注重品牌经营和公司信誉。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期货公司的苦练内功,加强职业经纪人专业开发客户的同时,必须加强整体市场营销,注重公司形象宣传,积极参与期货交易所组织的品种推介会,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组织形式多样的行情研讨会、座谈会和报告会,扩大与当地主流经济类媒体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合作,适时赞助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力争在一定区域和特定行业创出名牌。

(六)完善职业经纪人制度,提高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

与国内证券公司相比,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专职经纪人制度起步早和经验多,这是期货公司自身极大的竞争优势。在分类管理后,期货公司仍然要逐步完善职业经纪人制度,使其成为期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先锋骨干,不断提高经纪人的职业修养和业务素质,特别是培养经纪人向研究专家型和投资顾问型发展,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投资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书,让客户得到高层次的综合性增值服务。

(七)期货公司在适度竞争中加强协作,共同维护整个行业的正面形象。

随着期货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逐步改善,同一区域(城市)内的期货公司和期货营业部不仅要尽快消除不正当的过度竞争,而且要通过组建“期货俱乐部”、“期货联谊会”等形式加强相互沟通和合作,共同努力加强对本区域期货知识的不断普及,并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提高期货经纪行业在本地区(城市)的社会地位。

(八)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试行独立董事制度。

客观地讲,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一股独大”和董事长或总经理高度集权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艰难”,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应有重视。但为了期货经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吸引更多的机构真正投入本金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因此必须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四人环节层面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转,并试行聘请财务、法律和金融三类专家作为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

标签:;  ;  ;  ;  ;  ;  ;  

加入WTO后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的回顾、现状及发展选择与对策_期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