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民族主义:秦德顺在东京审判中的证言与盘问_东京审判论文

国际条约与民族主义:东京审判中秦德纯之证词与质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词论文,东京论文,民族主义论文,条约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15)04-0111-14

       一、从倪征

的回忆谈起

       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检察官倪征

晚年撰文回忆他的东京审判之旅,生动而翔实。据倪回忆,审判的第一阶段涉及中国受侵略的问题,中国方面本来认为这是战胜者惩罚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不需要什么犯罪证据,却没有料到在审判中,证据法的运用非常严格。“使中国检察方面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倪举例说:“当时国民党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①直到2009年,朱成山访问东京审判检查官秘书裘劭恒时,还说:“给裘老印象最深的是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这位曾在二十九军任职的证人,在法庭上只会讲日军在中国‘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空话,拿不出实证,令人十分失望。”②呈现在后人眼中的秦德纯,是一个猥琐不堪的证人形象。

       秦德纯,字绍文,1883年生,山东沂水人。先后毕业于保定陆军军官学校和陆军大学。1937年“七七事变”时,秦德纯任国民革命军第29军副军长,兼任国民政府北平市市长、冀察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事变后历任军令部次长、国防部次长、国防部代理部长、山东省政府主席、青岛特别市市长。1963年病逝台北。③

       秦德纯称,由于华北地区形势紧张,当时的地方行政领导,皆由军人兼任。④实际上,能够任职地方行政领导者,都不是颟顸无知的一介武夫。1937年7月7日下午,秦德纯在市政府邀宴北平文化界的领袖人物胡适之、梅贻琦、张怀九、傅孟真等20余人,交换对时局的看法。⑤北平市长向知识精英征求意见。一介武夫断不可能有如此动作。

       欲查证秦德纯在东京审判法庭上的表现,最好的办法是查证东京审判文献。本文所引基本文献为秦德纯在东京审判出庭证词及质证,来自台湾国民政府外交部《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⑥。除此之外,本文还利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开法庭的庭审记录(英文),以秦德纯为中心,对“七七事变”及相关事件中的人与事,重新斟酌与检讨。

       本案卷是中华民国驻日代表用快邮方式从日本寄回国内的一份外交文件。其中秦德纯证词内容篇幅很长,但仍然是一份摘要。以下简称《摘要版秦德纯证词》。根据文件首页说明,秦德纯的出庭记录,是庭审结束后的一周内,从英文庭审记录中摘译的。不过,《中央日报》在1946年7月24日新闻报道中,对于7月23日秦德纯在庭审中的质证内容,即与日本辩护律师的答辩攻防,均有记录与评价。具体例证,详见下文。据此可以推测,秦德纯法庭质证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并不全是从英文记录中摘译的,而是现场记录的。在某种意义上,本文依据的这一案卷,可以称之为《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

       为什么不直接以英文庭审记录作为研究对象?这是因为,秦德纯的出庭证词,是在1946年4-6月份撰写并提交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华民国驻日代表从日本寄回的文件中,包括了秦氏证词的中文原件,不需要再从英文译回。只有法庭交叉质证部分,即下文所引“问”与“答”部分,部分根据英文摘译,部分为现场记录。对于原本就是中文的文献,引用原始的中文文献显然比引用译文要好得多。

       比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得知1946年7月22日至7月23日的质证内容,大部分内容为《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所摘,而7月24日至7月25日的质证内容,则为其忽略。本文拟采取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研究:首先以《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中秦与日本辩护律师之间的法庭质证为主要对象,再以庭审记录之英文原件进行比勘校正,最后以庭审记录之英文原件对《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的省略部分进行补充。比勘校正部分随文进行,而补充部分则见本文第四、第五部分的相关讨论。秦德纯法庭证词篇幅较长,只在必要时予以少量引用。

       1946年7月22日,证人秦德纯向法庭提出证词。国际检察局的莫罗(Morrow)上校称:“尊敬的法庭,我知道这些证词都是十分严肃的,是一份由中华民国政府提交的真实、可靠的陈述。”⑦证词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日本侵略华北,包括察北事件及所谓“秦土协定”之签订、日人对于冀察当局之胁迫等;其二,七七事变纪实。查庭审记录,知此两项证词分别编为第198号和第199号证据(PX198、PX199)。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工作语言为英文与日文,所以,秦德纯之法庭证词译成英文后,由国际检察局的莫罗(Morrow)宣读。

       虽然第198号证据与第199号证据之间有相互交叉的部分,但关于198号证据的质证主要在证词宣读完毕的当天暨7月22日进行,而对于199号证词的质证则主要在7月23日进行。为方便分析及阅读理解,本文的讨论主要按两个部分的内容,而不完全按质证的时间顺序展开。

       二、围绕“日本侵略华北”的庭审质证

       按照倪征的解释,大陆法采取纠问制,审讯提问主要由法官主持,而英美法采取告诉制或称对质制,审讯提问主要由双方律师担任。在决定证据的凭信力时,大陆法采取“自由心证主义”;而英美法采取“法定证据主义”,即证据的提出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本身有无凭信力,由双方进行辩论,法官如认为提出不合法或证据本身无可凭信,可以当庭拒收。⑧

       莫罗上校宣读秦德纯出庭证词完毕后,转入法庭交叉质证。首先提问的日方辩护人是律师太田金次郎,他也是土肥原之辩护人。太田律师反复追问秦氏所撰证词是否经过起誓?秦的答复是:“我发誓,证词是先写出来,然后得到证明是正确无误的。”⑨接着,双方就“土肥原秦德纯协定”展开交叉质证,原文如下:

       一问:世人所称之“土肥原秦德纯协定”,是否为天津市长程克与北宁路局长陈觉生斡旋之结果?答:所谓“土肥原秦德纯协定”实无其事,此为德纯奉中央命令与土肥原协商之暂时解决事件办法,其时程克与陈觉生系任交涉之翻译。⑩

       在秦德纯的出庭证词中,根本没有出现“土肥原秦德纯协定”或“秦土协定”以及“协定”之类的字眼。律师太田的用意,是想用“协定”一词,将秦德纯描述的“察北事件”定义为事件后国民政府军第29军被迫撤出察北地区,以及察北地区其他主权的丧失,都说成是日军与中方协议的结果。秦德纯否定了“协定”一词。太田所提之陈觉生是广东人,陆军少将,早年留学日本,获得东京帝国大学农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曾任29军司令部少将顾问,冀察政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委员以及北宁铁路(北平至沈阳)管理局局长,与土肥原、宋哲元交往甚密。这就是秦土谈判时,请陈觉生充任翻译的背景与理由。

       二问:察北事件是否因日军官兵四名,被张北县守城兵举枪射击,横加殴打,并拘禁五日?答:事实并不如此。日兵四名达张北县北门时,守城兵要求检阅通过证,依当时规定,此项证书应由日领事取得中国官厅同意发给。而日官兵拒绝检阅,守城兵为执行任务,虽有发枪之姿势,实未发枪,正争执中,一排长赶到,即偕其入城至一三二师司令部招待进餐,并向长官请示,似此进餐报告等自需时三四小时,该日人等决未被拘留。(11)

       这是察北事件简单经过,秦德纯在出庭证词中已有更为详细的说明。虽然在事后记载中,有人指控这四名日本士兵是日本关东军驻内蒙古阿巴嗄旗特务机关的特务,由多伦潜入察哈尔境内偷绘地图,但在法庭上,秦氏并没有指出这一点。今天我们并不知道,关于这四名日本兵违禁旅行的动机,秦氏手中是否有证据?但有一点很清楚,在日后订立的“秦土协定”中,有“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之条款。

       三问:察北事件协商是否六月二十三日完毕,六月二十七日得中央政府承认?答:日子不能确记,约在六月二十日左右,事件即已解决。但此种解决自为中国政府为求得和平让步之结果。问:此项解决未如日方初提出条款,是否为日方为维持和平作相当让步之结果。(12)答:此问题得以暂时解决,足下谓为日方让步所致,不合事实。问:此项协商之成立不是也为中国人民所热烈欢迎吗?答:适才所云中国为寻求和平乃忍痛与日方解决此案,故此实非一协定,并非中国人民所心愿者。(13)

       秦德纯的出庭证词将事件之讫日称为六月,显系其不愿查证所致。秦氏强调这一解决结果是中国政府为求得和平让步所致,而日本律师则意欲将问题引入日方的和平让步。秦氏称此问题的解决是日方让步,“不合事实”,再无他言。其实,在秦氏的出庭证词中,他已列举涉事中方团长及军法处长免职,察北军队调出察北,中国政府不得在察北屯田移民,国民党撤出察省,取缔察北之排日机构及排日行为等诸项,每一项都是中国主权之丧失,都是中国政府之让步。所以,在此问之最后一小问中,秦氏才会说,这是“中国为寻求和平忍痛与日方解决此案,故此实非一协定,并非中国人民所心愿者”。再次强调这是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而非两国政府之间订立的“协定”。

       7月23日,日籍律师太田继续提问,秦德纯回答如下:

       一问:关于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及华北自治运动,当时天津市长萧振瀛及北宁铁路局长陈觉生均表同意,并协力支持,是否属实?宋哲元将军亦表赞同否?答:关于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事,萧、陈二人与土肥原时有接触及商讨。关于自治运动,日本政府提案经由陈觉生转达中央政府,宋将军同意成立冀察政委会,乃为维持平津区域之和平与秩序,但绝未赞同此区域内之自治运动。问:宋将军于冀察政委会成立后,异常高兴,曾嘱陈觉生转请土肥原留居平津,负关东军与天津军之联络工作,知其事否?答:不知。余等当时受土肥原之压迫深感痛苦。问:现余将提出一宋赠土肥原之字画,为宋向土肥原表示感谢之礼物(辩护人当庭提出字画一幅)。答:余初见此物,此为宋赠送土肥原离开中国之纪念品,似此馈赠,亦两国官员交际上普通之事。(14)

       冀察政务委员会是南京政府对日妥协的产物,虽由宋哲元出任主席,但并不能表示宋哲元赞同日本人策划的自治运动。关于中日两国就华北事务展开之交涉,秦德纯之庭审证词中设“日人对于冀察当局之胁迫”一节,所述甚详。关于“余等当时受土肥原之压迫深感痛苦”,讲的是宋哲元因日方交涉益繁,压迫愈重,被迫请假回籍。宋将与日本交涉责任交给秦氏,要求秦与日交涉,采取不接受、不谢绝两种相反的原则。就这样,秦氏“忍辱负重委曲求全的应付了四个多月”。(15)而有关宋向土肥原赠送字画一节,秦回答,这是两国官员来往交际之礼节,而非感谢,明确有力。

       就以上文字看,秦德纯之答辩张弛有度,有理有据。不过,辩护律师还是从秦之证词中发现了一个问题。故有本日之二问与答。

       二问:证人陈述书“七七事变”纪实中所谓“田中吞并世界第二步计划”并非事实,是否有误?答:此系根据在中国流通极广之印刷小册,由此得知田中征服世界分为四阶段。1.占领满蒙;2.统治华北;3.4.阶段实行之证明,即1941年日本对珍珠港之袭击。(16)

       在《摘要版秦德纯证词》中,并没有关于“田中奏折”的内容。在英文速记的第189号证据中,有“他们期望河北、山西、山东、察哈尔以及绥远省都由此变成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进而实现田中将军征服整个世界计划的第二步”(17)一句。众所周知,关于《田中奏折》的真伪,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虽然主流意见持否定的态度,但从历史进程看,1929年出笼的《田中奏折》确定的日本国策,无一不得到验证。秦德纯虽然缺乏《田中奏折》为日本政府真实文件的证据,但指出田中征服世界的四阶段,以及1941年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与《田中奏折》所言相符,也就不能说《田中奏折》是一份伪造的文件。从这一点看,秦氏的答辩技巧可以说是一流的。直到7月24日,美籍律师克莱曼(Samuel J.Kleiman)在质证中将“田中计划”说成是共产党的宣传活动,将日本打扮成受害者(18),此处不赘。

       查庭审记录,太田律师在提出这一问题之后,紧接着提出日本及其他国家军队是否有权在中国领土上进行军事演习一事。(19)辩论经过,留在下一节中详加讨论。

       第三问有关“九一八事变”与土肥原之责任。《摘要版秦德纯证词》中没有此内容,秦德纯之依据与观点,留待本文最后一节讨论。接着,另一名日籍辩护人伊藤,也是松井石根辩护人,与证人秦德纯开始新一轮问答。其文如下:

       一问:十二月一日在天津西湖饭店所开中国大亚西亚协会发起人会,从记录上知宋哲元、韩复榘及足下均曾出席,尊意若何?答:宋哲元与余决未出席,余闻齐燮元曾出席,此人今正以汉奸论罪。余如列名其中,恐为陈觉生所书。(20)

       聪明的日籍辩护律师企图将秦德纯拉入“汉奸”之列,以使其证词之可靠性大打折扣。秦完全不承认参加中国大亚西亚协会发起人会之事。日方所依据的仅仅是与会者记录,而与会者记录可能是假造或误录的。

       二问:据口供书中所称撤退察哈尔省国民党活动及取缔排日行为二项,其意若何?在此地带有何种抗日组织存在?答:察哈尔省绝无任何抗日团体与组织,当时中央决定政策:“和平未至绝望时期决不放弃和平,牺牲未至最后关头,决不轻言牺牲。”地方当局忠实执行此种政策,但日本军阀为达到侵略河北之目的,竟视政府机关及国民党为排日机关,认反对华北五省脱离中央独立之新闻记者、爱国学生之行动为排日行动。(嗣由伊藤提出书籍一种,证明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所采排外教育之事实,包括英、美、法、德。)(21)

       日方这一提问的目的很明确:如果不是这一地带存在抗日组织,日方就不会要求察哈尔省的国民党机构退出,也就不会取缔察北地区的排日行为。秦德纯对此给予明确的否定性答案。

       总之,在1946年7月22日至23日的两场交叉质证中,作为证人的秦德纯很好地履行了他的职责。在关于“察北事件”及所谓“秦土协定”的解释及定义,关于宋哲元及他本人与日人军政当局的关系,以及察哈尔省是否存在排日行为的回答中,秦德纯的表现可圈可点。即便有关证据并不充分的《田中奏折》之争辩,秦也没有表现出丝毫慌乱与困窘,措辞得力,进退有度。

       三、围绕“七七事变”的庭审质证

       比较而言,7月23日11时2分登场的美籍律师沃伦(Franklin Warren)(22)质询的火力更猛,提问更为尖锐。沃伦与秦德纯的问答围绕“七七事变”的本身展开。为方便论述,兹将每问分拆为若干问,提问之编号为笔者所加。

       一问:依据1937年10月6日国际联盟报告书第384页所述,在1937年7月日本在华北驻军计数七千,此项驻军权系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再据1902年“辛丑条约”附属物协定,外国驻屯军有野外演习(P81)之权,不须通知中国官厅,似此足下何以谓在卢沟桥事件前,日军演习为违背国际法?答:余之陈述仍不变更,因吾人曾与日驻屯军约定,日军于演习前必须通告我方。(23)

       沃伦提出了有关“七七事变”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日本军方是否有权在华北驻扎?并是否有权进行野外演习?且不须通知中国官厅。查《辛丑条约》第九款确有相关记载:

       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24)

       很显然,根据辛丑条约第九款的规定,日本等国只有在京津唐地区铁路沿线12个驻军点上驻扎军队的权利。至于诸国驻兵的野外演习权,则见1902年《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的有关规定:

       该军有操练、打靶及野外大操之权,毋庸预先照会,但发弹子时应先时通知,且又竭力设法,以免各国之兵与华兵相滋事为要。故拟由中国国家禁止华兵距驻扎天津之军队二十华里内前进或屯扎。(25)

       依此条约,日军在天津进行野外演习也是合法的。不但演习是合法的,而且不用预先照会中国政府。美国律师藉此提示法官,日军在中国的驻扎与演习均是合法的行为。不仅如此,查庭审记录,有“督译”如下:“我想更正下辩方律师问题的英文翻译:不仅是我们国家,其他签署《辛丑条约》的国家也同样有在中国领土上进行演习的权力。”(26)根据“利益均沾”的原则,一个国家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其他国家可以分享其利益。只不过,在这里,列强在天津的权益被转化为在中国的权益。

       细加追究,与“七七事变”直接有关的日军驻地丰台并不见于《辛丑条约》规定的12个地名中。丰台成为日本驻军地,缘于1935年6月27日,中国“汉奸”白坚武率领匪徒及日本浪人300多人强占丰台火车站,炮击北平市区,被中国驻军击败。(27)11月27日,日军宪兵90余人强占丰台火车站,经交涉后,日军规定禁止空车南下,不许载运军队。1936年6月21日,日本华北驻屯军步兵旅团第一联队进驻丰台,在丰台建兵营,修碉堡。(28)1936年9月,发生了第一次“丰台事件”,秦德纯在他的出庭证词中说明如下:

       一九三六年九月丰台事件发生,起因为日军一中队在丰台演习,通过我军守卫线时,被我守卫军阻止前进,遂发生冲突。此事虽旋即解决,日军竟借此为口实,增加丰台驻军为一大队,大队长为一木清直少佐。(29)

       秦氏对于第一次丰台事件的描述过于轻淡,只字未提事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二十九军在日本逼迫下撤出丰台。不仅如此,就是在其篇幅较大的《摘要版秦德纯证词》中,尽管设有“日人对于冀察当局之胁迫”一节,却一字未提二十九军被日军逼迫撤出丰台一事。以今天的观点看,这一事件的严重性在于,日本军队占领丰台,已经突破《辛丑条约》的规定。而代表国民政府提交证词的秦德纯,失去了一次很好地表达机会。

       关于日军演习,由于规定不用照会中方,所以,秦氏强调的“吾人曾与日驻屯军约定,日军于演习前必须通告我方”似乎无道理可言。不过,细加追究,1902年订立的《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的基本精神是“竭力设法,以免各国之兵与华兵相滋事为要”。以此为原则,演习前的通报就显得十分必要。加之秦德纯称与日军有约定在先,那就更是合情合理的了。沃伦律师并不这么想,他从秦德纯的回答中找到漏洞。于是,就有了以下第二问。

       二问:中国地方当局不得中央政府许可,竟可置国际约定于不顾,自行另立协定乎?答:此非对国际条约有所损益,惟以日本军时常演习,吾人自应与之有所约定,期阻止暴乱与误解之发生。如今来作证之前宛平县长即与日驻丰台部队长订有协定。(30)

       沃伦的提问相当棘手,地方当局的规定岂能高于国际条约?也就是说,在沃伦看来,秦德纯与日军的私下协定是无效的。如果这一质询成立,则有关“七七事变”的责任追究,中方并不占主动。辩护律师并没有要求秦德纯出示证据,即秦氏与日军有关演习须预先通报之协议文本,因为他们对这个协议不感兴趣。沃伦第三问如下:

       三问:余并不关心当地协定之若何,所着重者为足下口供书中谓曾告知部属,日军演习违反国际法,系何缘故?答:余之所以告知部属,日人违反国际法者,系谓日人不遵守约言,用此国际法之学术上名词,或因余手边无充分参考资料之故。(31)

       确实,沃伦并不关心秦与日军的协定,而是关心秦德纯所说:“日军演习违反国际法。”秦之回答显得不仅窘迫,而且有些慌乱。秦氏不得不对这句并不准确的判断进行重新解释,即不遵守约言,也就违反国际法之精神。而采用“国际法”这一名词,是当时情急之下,手边亦无充分参考资料之故。也就是说,秦又承认,他对士兵的如是说辞并不合适。从秦氏慌乱的回答来看,颇令人产生秦氏是被告的错觉。沃伦律师紧接着开始了第四问,其文如下:

       四问:足下认为当地部队官长之口头协定或绅士协定,违反国际法与国际条约乎?答:余以为地方长官与外国部队长所订此种绅士协定,原为维持和平与秩序,并不违反国际法之精神,如演习前不通知人民,易生混乱,秩序将无法维持,势将违反国际法或辛丑条约之精神,因辛丑条约规定之外人铁路驻兵权,原为维持铁路线之和平与秩序及通海交通也。(32)

       沃伦直接将中国军队与日军的口头协定,定义为违反国际法与国际条约。这一看起来相当棘手的问题,此时被回过神来的秦德纯轻轻化解。秦氏的理由很简单,无论是《辛丑条约》还是《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其基本精神之一,是维持和平与秩序。两国军方的口头约定,正因维持和平与秩序而制定。就此,怎么能说两军之间的约定违反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呢?

       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7月23日上午日方辩护律师还有以下一问:

       问:按照《辛丑条约》有关条款,演习是在得到宋哲元将军确切许可后才进行的。那么在这些演习之前,还需要有更高层次的许可么?补充:难道日本军方从宋哲元将军处得到的许可不比《辛丑条约》规定的更加有效么?

       答:第一点,就《辛丑条约》来讲,外国可以在铁路沿线附近进行演习,但并不允许在更远的地方演习。(33)

       日本的辩护律师企图将日军的军事演习——包括导致“七七事变”的卢沟桥军事演习说成是得到宋哲元同意,事实并非如此。秦德纯也没有就这一点发表意见。秦要指出的是,在铁路沿线以外的演习是不被允许的。确实,在上引《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中,有以下规定:

       顺京至海通道,应设各军队之管带官,所得弹压治罪之权,延至距铁路两英里之远。在该约第九款内载数处有兵驻守之时,常应照此办理。

       各国军队对铁路沿线的行政管理权,被严格限定在距铁路两英里之内。但据此还不能推及,各国军队在驻守处外,还有所谓演习权,更不论在离铁路驻兵地点更远的地方有演习权。以此理解《辛丑条约》及附属《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之精神,是合适的。这样一来,导致“七七事变”的日军演习,就是非法的。

       7月23日下午,这一问题再次被日方辩护人提起。秦拒绝回答,被再次要求回答后,便作了一个与当天上午相同的回答。不幸的是,秦德纯将1900年签订的协议,误为“鸦片战争”后。尔后的更正却是非常明确,其文如下:

       1900年签订的协议是在义和团——所谓的义和团运动之后,而不是鸦片战争之后。另外关于日军获得批准能够演习的地点,可以远离他们驻扎地点,但是不允许在丰台驻军,也不允许在南京附近演习。(34)

       秦德纯明确表示,日本的丰台驻军破坏《辛丑条约》。他那归谬式的结论:“不允许在南京附近演习”,也表达得相当有力量。秦氏的这一表达,与上文所引其当天上午对于丰台事件表达,迥然不同。查秦德纯回忆录,关于丰台事件,其说法相当怪异:

       丰台密迩北平,为交通枢纽,驻有我冯师混成部队一营。日军亦基于《辛丑条约》之规定,在该处驻一大队。(35)

       秦德纯竟将日军在丰台驻军说成是依《辛丑条约》的合法行为,与7月23日下午在质证中所说完全不同。我相信这是秦德纯对于《辛丑条约》的错误理解,且一直存留在他的记忆中。这令我们猜想,7月23日中午休庭时,秦德纯可能得到某位高人的指点。

       指点秦德纯的这位高人可能是中国法官梅汝璈。作为11位法官之一的梅汝璈,坐在法官席上,出席了相关庭审,清楚知道秦氏在法庭上的表现。不仅如此,梅与秦同住帝国饭店,梅回忆说:“法官们中午经常都是驱车回到他们居住的帝国饭店去用膳。”(36)因而有时间在中午与秦德纯见面,交换意见。或有人问,依照法律规定,法官不能与证人接触,更不能对证人面授机宜。历史事实却是相反,秦德纯回忆说:“我同梅氏均住帝国饭店,他说每次被告辩护人提出问题,他都曾替我考虑如何答复,结果我的话往往比他想的还适合,庭上亦均满意。”(37)秦氏回忆显然有吹牛的成分。如果将讨论聚焦于日本丰台驻军这一点,秦的话会比梅氏想得更适合吗?同样可以追问,梅汝璈对于秦氏在这一问题上的表现会满意吗?对于《辛丑条约》有着错误理解的秦德纯,不可能作出如此有力的表达,日本“不允许在丰台驻军,也不允许在南京附近演习”。

       很显然,在秦德纯内心深处,他相信依《辛丑条约》,日军有丰台驻军的权利。可见,就《辛丑条约》的文本本身,秦德纯没有认真地加以研究。

       总之,在7月23日的交叉质证中,尽管秦德纯也曾一度陷于被动,进退失措,但总体上看,他与辩护律师之间精彩的攻防论述,足以改变他在倪征笔下的那个颟顸无知的武夫形象。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观点,如果在23日上午的质证中,就明确表明中国对于日本非法驻军丰台的观点的话,秦的表现可以算作完美。剩下的问题是,倪征有关秦德纯几乎被轰下证人台的回忆从何而来?

       四、用英文庭审记录进行的补充

       1.秦德纯被“轰”真相

       在《摘要版秦德纯证词》中,关于“七七事变纪实”的部分由以下几节组成。第一节,“前记”,摘要版中标为“前略”。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知摘要版证词省略了《序言》中“七七前夕华北之军政态势”中的“政治情况”一节,而关于“军事情况”一节,则省略二十九军及所属各部的驻防情况。在省略的部分中,与日军有关的论述仅为“驻扎在丰台地区的日本军队多次要求中国驻军撤出此地,也包括撤出长辛店地区,但都被我方明确无误地拒绝了”一句。需要说明的是,这句中的“此地”,指的是卢沟桥地区。(38)由此可见,中国驻日代表对于秦德纯证词的摘要处理,是合适的。

       在接下来的文字里,秦德纯讲述日军企图在丰台与卢沟桥之间地区修造军营与机场。与中方商议未果后,日方企图让当地居民将土地自愿出租给日军,而被居民拒绝。再接下来,就转入“日本侵略的几个阶段”之内容论述。第一小点题为《离间和疏远》,其内容如下:

       日本方面试图离间华北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的关系,使两者关系疏远,他们用威胁、利诱等方式,试图将分散区域各个击破,所有方式都可以概括为:用行贿利诱,用武力威胁。然而,所有的尝试都遭到当地政府的断然拒绝。他们的阴谋昭然若揭。这是敌人侵略华北的第一阶段,时间大约是从1935年秋至1936年夏天。

       这一段证词与秦德纯的其他证词的风格与叙述方式大不相同。对于日本方面试图离间华北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关系的行为,秦德纯采用的是定性归纳的方式。此句结束,时间已到上午10:45分,法庭休庭。11时再次开庭,遂有以下记录:

       麦克马纳斯先生:尊敬的法庭,我反对继续朗读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很显然带有目击者的主观推测和意见,不仅限于事实的陈述。庭长:它确实不应以那种形式呈现,但我想我们要接受它的证据价值,麦克马纳斯先生。莫罗上校:我可以继续么,尊敬的法庭?庭长:可以。

       麦克马纳斯(McManus)为被告荒木贞夫的美籍辩护律师。这一段文字可能就是辩方律师“轰”秦德纯的主要依据。由于辩护律师要求中断证词宣读,给听众留下深刻印象。确实,仅以休庭前的这段文字而言,麦克马纳斯的指责似乎不无道理。然而,庭长拒绝了麦克马纳斯先生的要求。庭长认为,尽管这一段文字“不应以那种形式呈现”,但需要接受的是它的“证据价值”。

       为什么这样一段看起来颇有些空洞的文字,仍然得到庭长的赞同,而使质证得以继续。仔细查之,原来,秦德纯有关“日本侵略华北”的证词(第198号)第二小节——题为《冀察政务委员会建立前后日本的引诱和威胁策略》,已经提前讲述了这部分内容。第199号证据《七七前夕华北之军政态势》中的内容,与第198号证据有部分重复与交叉。在第198号证据中,秦德纯除了列举日本方面对宋哲元所采取的各项引诱策略外,还举北平特务机关长松室孝良和日本驻华大使馆武官高桥垣的劝诱为例予以证明。秦德纯指出,在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及高校学生集中军训两事上,日方发现宋哲元并不是一个合作者,所以转而采用了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各种威胁手段,诸如要求宋通电宣布华北自治政府成立,控制公众意见,尤其必须禁止那些反对自治政府的意见;建造天津—石家庄铁路,增加欧美国家的关税,减少日本货物的关税;在丰台挑衅中国驻军,与之发生冲突等。此前已向法庭陈述,上引文中的归纳,只是对出庭证词的一个补充。

       这样,莫罗上校得以继续宣读秦氏的证词。

       莫罗上校:(继续宣读)经济垄断。日本方面假借友善、平等、互惠之名,试图制造经济垄断。他们提出的具体要求有:a.建造沧石铁路(在唐山和石家庄之间,均在河北南部);b.开发龙烟铁矿山(在察哈尔省);c.修改天津海关关税,以此提高欧洲和美国货物的关税,降低日本货物关税。(39)

       实际上,这段文字已经见于第198号证据中相关部分。再下来,秦氏证词揭示“日本方面最终决定诉诸武力威胁”,而不再举丰台事件为例,似乎空洞,然在证人看来,再举例证则为重复。日本辩护律师企图用第198号证据与第199号证据中的重叠部分造成的省略,来指责证人是“主观推测”,只能理解为日本辩护律师的攻击策略,而非其他。

       2.关于日本侵略的再问答(40)

       7月23日,在上引伊滕的第二问,即涉及反日书籍的问题之后,伊滕提出了有关国民政府对中国控制程度的问题。秦德纯回答,东三省、热河、河北以东等地除外,其余皆在国民政府控制之下。伊滕继续追问,南京政府有没有自己的侵略意图,即用战争手段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在得到否定性的回答后,伊滕将话题回到对秦德纯的出庭证词上。

       问:在A-1下面,你说:“自从这些日本侵略者毫不费力地入侵了中国的东三省之后,接着他们又入侵了热河省并发动了长城战役,所以他们觉得也能像这样轻而易举地占领华北地区的这些省市”,那么我想知道,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另外将军阁下,如果你有事实证明的话,我也想知道事实情况。如果你没有具体事实证明这个陈述,那你为何这样说?(41)

       伊滕的这段引文出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序言》中“七七前夕华北之军政态势”,为《东京审判中文摘要速记录》所省略。秦德纯回答如下。

       答: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占领了满洲里,1933年又制造了热河事件,在同一年日本进军至长城沿线,也就是古北口关口——冷口,喜峰口,古北口。上述提到的各个关口都是长城沿线的战略要塞,而长城以南地区地势平坦,是一个平原,防御十分困难。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够做出以下这个结论的原因:日本军队从北向南进军,越过我们的战略防御要塞,很明显,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占领中国的华北地区。(42)

       秦氏的回答已经足够详细与清楚,日军占领东北三省,制造热河事件,进军长城沿线。一旦突破长城,华北平原已无险可守。日军的目的,在于占领华北。这一陈述,难道还不够明白?伊滕并不满足,于是又有一问。

       问:将军阁下,我想问的是你是否有事实依据,而不是结论。除了你做出的结论外,还有没有事实依据?答:自从1933年的5月,日本军队抵达通州,那里距离华北政治中心北平只有40里,并且沿着通州一路到天津。事实很清楚,那就是日本想接管北平和天津。正因为如此,才有了5月31日《塘沽协定》的签订。根据我们被迫签订的《塘沽协定》有关规定,中国军队不得不撤出上述沿线地区——也就是通州到天津一线——不得不撤出该线以东所有地区。(43)

       伊滕的第二问,还是追问事实。秦德纯不慌不忙,叙述日军抵达通州,占领北京与天津间之重要战略位置,中方被迫与日方订立《塘沽协定》,中国军队撤出通州到天津一线及以东地区。这就是日军对华北的逐步侵略,最后才有“七七事变”的发生。事实已经足够清楚,伊滕对于证人事实的穷追猛打,仍可算是辩护的策略。再换一个角度,作为证人的秦德纯,在法庭上的表现,真可谓可圈可点。

       倪征于1947年初加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对日审判,有关秦德纯在法庭上的表现,非亲眼见,而是耳闻。而材料的来源,可能是与梅汝璈(或其他人)有关。关于日军占领丰台以及日军演习的正当性,梅氏对秦氏的回答可能不满。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猜测,事过境迁,当事的双方分别属于战后敌对的两个阵营,有些微妙的东西可能永远也说不清了。

       五、国际法与“不平等条约”

       以今天的观点看,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证人秦德纯的表现近乎完美。现在的问题是,在回答美国律师沃伦的第三问时,秦氏的困惑与慌乱从何而来?

       美籍律师沃伦的提问,从一开始就聚焦于国际法,且每一问都围绕国际法。尤其是“日军演习是否违反国际法”更是直奔主题。站在日方的立场,日军演习并不违反国际法。1901年订立的《辛丑条约》赋予日本等国在中国12个地点驻军的权利,1902年订立的《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赋予日军在天津进行军事演习的权利。不仅如此,按照《法意日本三国交还天津照会》的规定,日方可以不通报中国官厅就进行军事演习。秦德纯在出庭证词中笼统地指责日方违反国际法,似乎留下了漏洞。

       依上引1902年订立之条约,规定天津地区的中国军队不能驻扎在外国军队驻地的20华里内。退一步讲,即便在天津之外,从黄村火车站到卢沟桥头的直线距离为16.7公里,即33.4华里,日军的演习也已大大超过20华里的限制。日军破坏国际条约在先。可惜的是,质证中的秦德纯没有提及这一点。

       最重要的是,以《辛丑条约》及附属条例为代表的国际法,对于中国人极不公平。它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对中国人民带来了侮辱性的损害。不仅对秦德纯,也包括对于同时代或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的许多人来说,不公平的国际法还是可以依凭的国际法吗?这就是秦德纯在回答美国律师沃伦第三问时的困惑与慌乱所在。事实上,在华北主军与主政的时代,甚至战后,秦德纯似乎都没有认真研究过《辛丑条约》。

       不仅如此,作为负责国民政府外交事务的外交部亚东司,也没有认真研究过《辛丑条约》,1946年7月24日下午4时,国民政府驻日代表朱世明从东京给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发出电报,称在“七七事变”之初,中方曾向国际单独声明,根据《辛丑条约》,日军无权在卢沟桥演习。朱世明要求外交部查出这项声明,“以便送察长及当地报纸”。8月5日,外交部亚东司回电:“查所称之声明,无案可稽。根据条约,日军演习,应事先通知,但卢沟桥演习未见通知,此点可注意。”(44)就日军演习事先通知一事而言,外交部亚东司对于《辛丑条约》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如果由他们审查秦德纯的出庭证词,当然不可能发现其中对《辛丑条约》理解上的错误。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中国朝野上下真的没有人能正确理解《辛丑条约》及其相关条约。1940年起出任国际联盟理事会副代表,并于1942年任国民政府外交部亚西司司长的徐淑希博士曾出版一本英文专著,讨论1937年的战争责任,其中对于相关国际条约分析甚详,理解也完全正确。(45)很可惜,徐博士的论文,似乎并不为他人所知。

       回到东京审判的讨论中来。不管秦德纯是否承认,我相信在梅汝璈的点拨下,7月23日下午,秦德纯找到了自己的立场。他以国际法——即便是不平等条约的国际法——作为自己的武器与立场,与日方律师展开控辩。上引秦氏一句结论,可谓掷地有声:“于日军获得批准能够演习的地点,即便可以远离他们驻扎地点,但是不允许在丰台驻军,也不允许在南京附近演习。”再将此语与上引秦德纯回忆录所言对照,我相信这句话原本出自梅汝璈而非秦德纯。这一论辩的力量在于,采用归谬推理,如果放任不予约束,日军就有可能在南京附近进行演习。

       即便中日双方的交叉质证进行到这里,也不能说明日本辩护方处于下风。双方在《辛丑条约》的基础上展开新一轮质证。这一部分的问答不仅篇幅冗长,似乎与日本侵略罪行无关,以致这一长段的内容,不见于《摘要版秦德纯证词》。请读下文:

       问:将军,你刚才说,根据1901年9月7日签订的《辛丑条约》,日本在华的驻军要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多。那么是不是说,在那时,日本也因为中国无纪律的武装人员以及土匪行为而遭受到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人员生命和财产方面的损失?

       提问者的用意很明显,日本侨民如果在中国受到的伤害很多,或比其他国家侨民更多,那么,日方就有理由突破《辛丑条约》的限制,扩大驻军与演习的地点与范围。秦德纯陈述的事实清楚,回答有力:

       答:自从1901年条约签订以后,华北地区没有发生过导致任何一个日本人死亡的骚乱。那是因为日本一直在为侵略做准备,并且用和你一样的理由在华北地区集结兵力。事实上,在七七事变发生那会儿,华北地区,尤其是北平周围的秩序维持得是很好的,这一点,所有居住在北平的外籍居民,尤其是英国和美国人都知道。日本总是试图在华北制造混乱,并利用这些混乱作为其向该地区集结兵力的托辞和借口。在张北县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日本在那个地方雇佣流氓和所谓的浪人制造事端,但是当地政府都进行了很好地处理,秩序得以恢复。(46)

       当沃伦表示不要听秦德纯的演讲式陈述,而只要他回答日本是不是遭受到更多的损失时,秦氏作了明确的否定性回答。作为庭长的韦伯忍不住了,他问沃伦:“你的目的是要说明日本的所作所为是根据义和团运动以后的条约而来的,是有正当依据的?”“侵略者,或者我们说是入侵者,也损失惨重?”韦伯最后的判断是:“如果日本是侵略者,入侵者,我们会说,他能强迫人们同他签订协议,又说他也遭受了重大损失,这两个事情完全不相干。”

       沃伦大窘,他再次强调:“日本也有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侨民和更多的财产利益,所以需要更多的警察部队来保护他们。”

       日方的这一立论如果成立,他们就有理由突破《辛丑条约》的限制,在中国更多的地方驻军,在更为广阔的地域进行军事演习。他们的论点受到来自证人与庭长韦伯的双重批评——一个从事实的角度,一个从逻辑的角度。沃伦话锋一转,提问卢沟桥事件中7月14日中日双方战火重起。

       问:真实的情况是不是,将军阁下,冲突再起是由中国,而不是日本挑起来的,也就是说,7月14日是中国军人首先开的枪?答:是日本人先开的枪。问:所以你否认战争的再次发生是由中国而不是日本人挑起的,是不是?答:是。问:将军阁下,对于那些边远省份以及那里的驻防部队,尤其是七七事变中与日本发生冲突的那支部队,中国中央政府对他们几乎没法控制,是不是事实?答:所有这些地方都听命于中央政府。(47)

       在本主题的质证中,秦德纯开始用最简短的语言回答律师的提问。沃伦欲通过秦德纯本人之语,来证明由于中国各个部门、各个军队以及各指挥官,不执行蒋介石总司令的命令。果真如此,那么,不听上级指挥的中国军人首先对日军开枪,就有了一个逻辑上的基础。果真如此,在需要处理保护日本侨民时,日本方面找不到一个负责任的地方政府与之协商,那么,推翻中国的现有政府,建立服从日本的傀儡政权,也就有了充足的理由。当然,秦德纯的回答是否定性的。

       尽管如此,沃伦还是以《李顿报告》所提及的事实,证明蒋介石没有能力掌握中国的政权与军权,中央命令不能下达。秦的回答依然简单有力,秦不断提醒日方,国际联盟的《李顿报告》完成于1931年,而“七七事变”发生于1937年。这使得庭长韦伯否认了沃伦在质证中使用《李顿报告》的可能。(48)当沃伦不太情愿地放弃引证《李顿报告》后,不断对法庭陈述,日本找不到一个负责的中国政府与他们处理保护日本侨民的事务。秦回答:“那时日本在玩多重外交政策。一方面,他们与地方政府谈判,同时他们也在另一边同南京中央政府谈判。”“从来不存在你所说的类似的自治政府,不过日本倒是一直试图制造出几个自治政府。”总之,秦德纯的回答告诉法庭与世人,1937年的国民政府,是一个中央集权的,负责任的,有效率的政府。中国军队遵守纪律,服从命令,蒋介石总司令掌握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言外之意,中国政府与军队能够并有能力遵守《辛丑条约》及相关附属条约之规定,日方突破《辛丑条约》及相关附属条约规定,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侵略行为。

       尽管《辛丑条约》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却是当时的中国政府,无论是清朝政府还是国民政府,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性条约。秦德纯在法庭质证之初,因给予这一条约以一个不怎么合适的解释,而受到来自辩方的攻击;尔后,他转变立场,以《辛丑条约》作为是非判断的标尺,很好地回答了来自辩方的提问。

       六、讨论

       1947年初,倪征

才赴日加入东京审判,他有关秦德纯在法庭上大放空言的“回忆”并不确切。2009裘劭恒的“回忆”与倪氏用语完全相同,可能抄自倪氏之“回忆”,且无证据表明裘氏在秦德纯质证现场,故亦不可靠。这一不准确的“回忆”可能来自梅汝璈对秦氏回答日军有无演习权的不满;且内容已被歪曲。

       细细推敲秦德纯全部的庭审质证记录,包括本文引用与未引用的,就会发现,所问只要涉及秦德纯所辖防区及部下人与事,其思路清晰,回答准确。所问人事非秦德纯防区或部下,如关于“九一八事变”,秦则思路不清,回答含糊。本来,秦德纯只是“七七事变”之证人,如果秦德纯出庭证词专注于“七七事变”,秦在庭审现场的质证将会主动得多。

       不仅如此,秦德纯的表现还令我猜测,他在准备其出庭证词时,并无法学人士介入。当然,也就没有人提醒秦德纯关注《辛丑条约》,更没有人提醒质证的焦点可能会聚集于国际条约。所以,在回答日军演习权所涉国际条约暨《辛丑条约》时,秦氏言语失当,进退无据。回到本文开篇时引用的倪征

之回忆,中国方面认为东京审判是战胜者惩罚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中国方面所持为“惩罚”的思路,而不是“审判”的思路。这才是秦德纯在法庭上所遭遇的尴尬所在。

       这样的尴尬仍见于有关抗日战争史乃至中日关系史的研究。如果持“惩罚”的思路,我们只要站在自己的立场,抑或称民族主义的立场;如果持“审判”的思路,则必须站在国际条约的立场。程兆奇在评论日本学者秦郁彦的《卢沟桥事件研究》有关“第一枪”的考证时认为,按照我们的惯性思路,这样的考证再精密也是徒费口舌,因为卢沟桥是我们的家园,日本驻军或演习即是理亏。日本学者则认为,《辛丑条约》)是民国政府也承认的“合法”国际条约,驻军或演习有条约所本无可非议。这种在问题意识、持论根据以至于话语方式上的巨大差异,妨碍中日双方达成共识。(49)

       确实,一直到1938年,中国政府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辛丑条约》规定的对日赔款。这是负责任的中国政府遵守国际条约的负责任的行为。然而,翻检近几十年来有关抗日战争之论述,以及近代中日关系、中日交涉之论述,很少有人在国际条约暨国际法的框架中讨论问题。1987年台湾学者李云汉的相关论文,可能是仅有的一例。(50)如果我们不能与我们的论辩对手在同一个平台上对话。已经得到解决——无论何种方式解决——的历史问题,有可能重新成为问题;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将永远得不到共识。

       作一个假设的“历史”,秦德纯可以从开始构思出庭证词时,就以《辛丑条约》作为主线,阐述日方在华北各地,不断制造事端,一步一步突破条约的框架,实施对中国华北的侵略,乃至最后对中国的全面侵略。在这个意义上,1936年的丰台驻兵可以看作日本对华北军事侵略具有实质性的步骤,而“七七事变”则是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开始。这一思路或许可以成为编写中国抗日战争史或中日关系史的基本线索。

       注释:

       ①倪征

:《淡泊从容莅海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06页。

       ②朱成山:《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寻找证人——访当年检察官裘劭恒》,《南京史志》2005年,第1期,第34页。

       ③台湾“国史馆”编:《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20辑,台北:国史馆,1990年,第276-277页。

       ④秦德纯:《七七卢沟桥事变经过》,原载《传记文学》(台北)第1卷1期(1962年6月),后收入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106辑:卢沟桥史料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6年,第21页。

       ⑤秦德纯:《七七卢沟桥事变经过》,第23页。

       ⑥亚东太平洋司,档案号为073-13。原编档号为33/14,最后目录统一编号为172-1,案卷编号为0899-(3),案卷内容自1946年7月起,至10月止。

       ⑦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394页。中译文参《东京审判庭审记录:中国部分》,徐真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

       ⑧倪征

:《淡泊从容莅海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05页。

       ⑨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32页。

       ⑩(11)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77页。

       (12)比照英文版庭审速记录,太田的第三问中的第二个小问是这样的:问:“为了谈判能达成一致,也为了能得到一个和平的谈判协议,日中双方是不是都做出了较大让步?因为主观上希望能得到一个和平的谈判结果,和谈判初始开出的条件相比,日方做出了很大让步,是这样么?”督译:更正:“或许中方是做出了让步,但日本方面也因为希望和解,所以对最初做的协议作了妥协,所以协议的达成是双方都让步的结果,是不是?”见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35页。尽管存在翻译上的各种问题,但差别不是很大,不作更为细致的讨论。下文如遇此类问题,亦作同样处理。恕不一一说明。

       (13)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78页。

       (14)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79页。《中央日报》1946年7月24日第三版题为《远东国际战罪法庭,秦德纯作有力答辩,土肥原为侵略阴谋主使者》,关于土肥原对宋哲元施加压力部分:“土肥原在华北所施之压力,颇为猛烈,宋氏及渠为维持华北和平,而同意冀察政务委员会之设立,但从未支持华北之‘自治运动’”关于字画部分,秦德纯答曰:“此卷国画系土肥原离开中国时所赠者,两国官员交换礼物在我国乃极普通之事,故决不能以此作为有利被告之证据。”两份文件内容相同,可见为现场记录。

       (15)秦德纯:《七七卢沟桥事变经过》,第22页。

       (16)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79-80页。

       (1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21页。

       (18)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568-570页。

       (19)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70页。

       (20)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80页。

       (21)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81页。

       (22)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译为“华兰”。“沃伦”作为标准译名,据程兆奇、龚志伟、赵玉蕙编著:《东京审判研究手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71页。

       (23)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81-82页。

       (24)北京外交委员会编纂处:《分类编辑不平等条约》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130页。

       (25)北京外交委员会编纂处:《分类编辑不平等条约》上册,第134-135页。

       (26)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70页。

       (27)关于白坚武的身份及与“丰台事件”的关系,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杜春和、耿来金整理:《白坚武日记》第二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第1236-1237页。

       (28)北京市丰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志·大事记》,北京:北京出版社,2001年,第31页。

       (29)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77页。

       (30)(31)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82页。

       (32)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82-83页。

       (33)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71页。

       (34)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95-496页。

       (35)秦德纯:《七七卢沟桥事变经过》,第22页。

       (36)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49页。

       (37)秦德纯:《出席远东军事法庭作证》,《秦德纯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62页。

       (38)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16-417页。

       (39)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20页。在7月22日上午,莫罗上校提问秦德纯,问他提供的法庭证词是否真实。秦在回答中作了两处更正,其一是将“沧石铁路”改为“Tsin-Shih”铁路,即“津-石”铁路,即天津-石家庄铁路。第394-395页。

       (40)本节引用的文献出自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86-489页。

       (41)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87-488页。

       (42)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91页。

       (43)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492页。

       (44)外交部编:《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第4册,第1页。

       (45)Shuhsi Hsu(徐淑希),How the Far Eastern War Was Begun(《谁生厉阶》),Shanghai Kelly and Walsh,Limited,Hongkong—Singapore,1938,PP.17-26.

       (46)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500页。

       (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515-516页。

       (48)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英文),第527-531页。

       (49)程兆奇:《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几个问题》,收入程兆奇:《歧羊斋史论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3-24页。

       (50)李云汉:《卢沟桥事变:第二次中日战争的开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6期,第383-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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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民族主义:秦德顺在东京审判中的证言与盘问_东京审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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